币值稳定的货币宪法分析
2011-08-15单飞跃何自强
单飞跃,何自强
(上海财经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433)
货币价值的稳定性关系到个人财富、市场交易与社会稳定。但长期以来,币值稳定与通胀控制大多被作为经济学和金融学的技术性问题进行探讨,较少从货币本质与基本制度层面展开研究。货币宪法在德国属于经济宪法的一个分支,虽然从宪法层次考量币值稳定,但主要根据宪法文本和判例从宪法解释学的角度进行研究,①重点是对德国货币及欧元历史发展中宪法关系的总结和提炼,较少涉及对货币的应然规范分析。基于公共选择对集体决策过程的影响,宪政经济学指出货币的核心是要保障竞争与选择自由,主张必须建立货币宪法防止利维坦式政府对货币的操纵和货币政策的滥用。由于宪政经济学主要采取规范分析方法,因此难以提供货币宪法的具体制度建议。布坎南长期关注立宪问题,主要从政府的理性人假设推导制度规则的必要性,也论及了货币的特殊性,但并没有将货币的本质作为货币宪法的理论基点。我国有学者基于经济宪法对币值稳定与宪法的关系进行了论述,明确提出了“货币立宪”主张,但没有对该主张的理论前提和具体内涵作进一步阐释。②本文基于货币的社会契约本质认识,指出币值稳定作为货币的质的规定性,是应然的宪法规范。在货币发展到远离黄金和其他财富形式后,国家发行货币与实施货币政策调控的权力如果不受到宪法规则约束,仅依靠单纯的货币技术性操作并不能真正抑制通胀。币值稳定需要在基本制度层面予以确保,其关键是通过确立货币宪法,对货币的应然规范进行明确、重申,并通过构建具体制度对货币的质的规定性——币值稳定予以实在保障。
一、货币的社会契约本质与币值稳定性要求
不同货币制度的选择与确立都直接或间接地取决于对货币本质和特性的认识,货币的本质决定了货币制度的根本取向。
(一)货币的社会契约本质
从货币的演进历程来看,货币能够流通的原因之一在于较早时期的货币作为实物或商品自身具有一定的价值,能够获得人们的普遍认可。人们在交易中愿意接受特定的货币,在于相信再次使用此货币时其他主体也会接受。特别是在使用信用货币的情况下,货币本身已不具备内在价值,并且经由信用货币切断了买与卖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加深了货币需要全体市场主体认可的紧密依赖性。市场交换需要有实际的媒介或手段来实现普遍化的抽象,作为这种物化的象征性符号,货币必须能够被普遍、反复地使用。人们使用货币客观上要满足这样一条普遍规律所建立的准则:自己认可货币才愿意收进货币,货币为他人认可才能用出货币;对货币的认可也就是对货币能购买他人商品的权利的承认,对他人权利的承认实际上对应的是对自己权利的承认和保护。
不仅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货币同样也是,货币的产生、存在和使用,意味着市场主体的合作信任关系,意味着市场主体间财产权利和平等地位的相互承认。市场主体的相互认可和信任是特定物成为货币所必不可少的条件,同时由认可而产生的货币又进一步加强了人们相互间的信任与合作。货币通过人类经济活动和交往凝结着人们的互利和平等信念,成为集体意向性和意见约同性的制度实在(institutional reality),成为在商品交换、市场运行、经济增长、资源配置和人们生活游戏中的人们集体意向性的制度建构。③门格尔、哈耶克等认为货币与语言一样,具有自然演化的同源性和受普遍认可的同质性。布坎南进一步认为货币已默示包含于霍布斯的社会契约之中。货币承载和凝结着人们相互信任的集体意向性,表达了人们对其所能代表的一定商品与劳务价值而被使用的意见约同性,这在事实上就宣告了某特定物成为货币的同时,已经达成了一致认可该货币的社会契约。
(二)币值稳定作为货币的质的规定性
货币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涉及人类的生存、和平与繁荣,并且贯穿于货币发展的各个阶段。信用货币脱离了货币的金属价值后,就已成为社会心理过程的产物。作为理念单位(the ideal unit),信用货币仍然延续了货币作为市场参与者所广泛认可的集体意向性。货币作为承载着信用关系的纽结(nexus),保障着人们在市场交易和社会交往中的平等地位与互利关系。但只有价值稳定的货币才能发挥此等功能,如果货币价值大起大落、剧烈变动,市场交易主体就难以作出稳定的交易预期,交易秩序将会变得紊乱,财产保护也会落空。因此,币值稳定是人们认可货币的基础,是货币的质的规定性。
货币必须符合人们结成社会的目的和对生活的期望,货币作为集体意向性的社会契约,必须包含币值稳定这一维护和促进人类社会稳定与发展的规范性维度。币值稳定属于哈耶克理论构想中所谓的与普通立法相对应的高级法范畴,此最高效力的宪法维度一旦被忽略和违背,币值将不被作为规则本身,而是会被当做规则之内可以任意变动以进行策略博弈的筹码,货币必然受到操纵和危害。④社会交往和市场交易要想正常开展,就必须鲜明地保障作为社会契约的货币所蕴含的币值稳定这一人们一致同意的元规则。币值稳定不能仅仅在既有制度框架下依靠选择实证意义上的最优化货币政策来保障,必须考量货币政策是如何被决定的更高规则即宪法制度,必须对货币的宪法地位予以明确。
(三)对货币国家主义的回应
货币国家主义(chartalism)也对货币本质进行了探讨,认为货币是国家的产物,国家有权宣布如此这般条款规定的纸张作为一定数量的价值单位;这些纸张之所以具有价值,在于其能方便和有效率地缴税,并且国家同意接受这种纸张,因此货币又称为税收驱动货币(tax-driven money)。对货币国家主义而言,货币的本质也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经由国家强力征税形成的必须以特定物缴纳的信贷债务关系。
货币国家主义认为征税是创造货币的手段,凭此可以获取其欲求的财富,但对是否应约束国家的货币权力不置可否。由于货币国家主义对货币税收目的性的强调,货币完全可能因为财政目的而被政府滥用,导致货币的币值稳定基础丧失,货币成为国家的收支工具,与保障人民财富福利的价值取向越来越不相关。布坎南对正统经济学曾提出过批评,指出数量实证方法应当在正当的基本制度下运作。如果脱离对货币规范层面的探讨,只在现有制度内选择货币政策而不问此制度的正当性,无视强力推行的“货币”是否已经丧失凝聚人们信任与认同的内在属性,货币国家主义不但有成为实证的“思想阉人”、技术工具的俘虏之虞,更危险的是,这会遗漏一致同意中货币蕴含的元规则内涵,遮蔽货币关涉幸福、社会理想的最终目的和意义。
二、币值稳定:从技术规则到宪法规范
货币并不是单纯的技术性工具,而是人们基于对安全、效率与幸福的追求,经由对货币的认可所形成的社会契约。币值稳定是货币的质的规定性,币值稳定所具有的元规则属性,既贯穿于货币作为自生秩序的发展历程,也体现在货币作为自然法则基础的作用之中。由于币值稳定对应着货币的自生秩序与自然法则基础的规范性维度,货币宪法也就应运而生。当货币发展至信用货币阶段后,集中和垄断的货币权力取代和破坏了潜在的货币元规则——货币宪法,通货膨胀几乎成为所有国家极力避免却又不得不面临的重大挑战。通胀的屡治屡现、货币危机的频繁爆发,证明必须恢复和重申货币宪法。
(一)现行货币制度的缺陷
现阶段信用货币完全脱离了以往货币具备的全部或部分实物属性,以一种纯粹的信用形式出现,国家力图以主权的权威维系其效力,强制其流通。由于货币主义理论主导的唯技术迷信,也由于货币发行不受实体商品与劳务价值基础的制约,货币很难保持与经济发展协调的合理数量,政府无法抵制超发货币的诱惑,往往过量发行货币而酿成通货膨胀。由于政府对通货膨胀的偏爱,人类历史上从未经历过在信用货币阶段如此多且如此极端的货币贬值,20世纪因此被称为高通胀的百年(a century of high inflation)。
当代通货膨胀频繁发生的深层原因,在于央行货币政策缺乏问责性,在于政府天然的通货膨胀偏好在现有模糊和混乱的制度下不能得到有效制约。以美国为例,美联储有职责应用货币政策以实现多重目标,但其货币政策一直偏离于币值稳定的长期目标之外,却不担负任何法律责任。这是因为美联储只负责六个月的时效,自然其责任不能被绑定到长期币值稳定目标上来。同时,货币数量由美国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FOMC)的银行家决定,而他们的收入和任期却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其稳定币值的业绩,并且他们也不是选举产生的,不受市场的约束,其自由裁量的权力没有得到控制。⑤虽然美联储从1975年开始向国会报告其货币目标,但美国货币法律的基本制度没有改变。美国通胀率长期高达4.0%-4.5%,Yeager批评在美国货币制度下人们不能指望货币的未来购买力。⑥
由于美国的发展成就,其货币制度对全世界产生了较大影响,不少国家纷纷学习仿效,从而也使其制度缺陷在世界范围内被放大。币值不稳定主要不是因为货币决策者没有实行正确的策略,而在于现行货币制度的内在缺陷。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确立稳定币值的正确货币机制,而主要不是讨论由谁来做决策者。确定货币数量的权力如此重大而且影响无处不在,要有可行的制度而不应交予少数人来决定。⑦只有依靠正确的货币制度,而不是期待于货币官员的内在良心,才能保障币值稳定。
(二)货币自生秩序中的宪法规范
货币不是刻意发明的产物,而是通过约定或习俗方式成为公认的价值尺度和交换工具。人们一心为了使自己的生产达到价值最大化,盘算着通过努力提高自己产品的质量、尽量购买质优价廉的商品。但与此同时,受“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人们还完成了另外一项“伟业”,一方面自己生产的优质产品为买方使用的货币提供了坚实的信用支撑,另一方面其购买质优价廉商品的要求又增加了自己手中货币的购买力,无意中构成了有益社会整体的秩序——健康的货币。货币的起源完全是自然发生的,它不是国家的发明,也不是立法行为的产物。
货币作为自发秩序,要求人们涉及货币的行动和交往中表现出常规性和划一性(uniformity)。作为社会生活中的一种一贯性和恒常性,秩序本质上意味着个人的行动是由成功的预期所引导的。而币值稳定能保障人们的财产不受通胀的剥夺,能让市场主体排除不确定性做出合作行为与交易预测,为交易者提供相互合作必需的信心,维护正常的货币秩序。哈耶克将law与legislation进行了区别,认为law非人定而是自然演化的,他把货币视为自生秩序的一种,即认为货币秩序属于高级法意义上的law。货币从产生的那一刻起,作为自生自发的秩序,本质上就包含了币值稳定的特性。货币自生秩序作为高级法,币值稳定包含于其中,发挥着隐性宪法规范的效力。
价值稳定的货币还是基本自然法则的基础。休谟认为人类社会存在着三项基本的自然法则,即“财物占有的稳定、根据同意的转让、允诺的践履”。⑧健康的货币是该基本法则的构成要素:商品货币与金属货币本身就是具有价值的财物;货币作为财物价值的表征,币值的稳定保证了财物价值的稳定,财物占有的目的才不会落空。根据同意的转让排除了暴力剥夺,并必定会选择以商品货币或其他货币作为交易媒介,交易中使用的货币就是各方同意的体现与落实。由于交易的普遍性、反复性和买卖方身份的不断转换,交易各方必然要求以健康的货币作为交易的信用基础,体现相互间的信任和对平等地位的承认,并同时节约交易费用。允诺的践行和接受,需要客观稳定的衡量标准,⑨货币由此成为一切形形色色东西的价值的公分母,是最严厉的调节者,货币的稳定能够使践行诺言标准稳定,避免争议产生。
如果不遵循有关“财物占有的稳定”、“根据同意转让财物”以及“允诺的践履”这三项基本法则,没有符合三项法则内在要求的稳定货币,任何一个社会的维系都会极为困难。基本的自然法则与稳定的货币乃是先于政府而存在的,整个法律系统只不过是对这些基本自然法则与前提条件的详尽阐释而已。币值稳定作为自然法则的基础,具有生成具体法律制度的元制度地位,高于其他法律制度的宪法效力。
(三)货币宪法的恢复与重申
现当代以来,私有财产日益受到宪法的重点保护,但币值稳定的基本地位却易被遗忘,通胀往往成为非经法定程序的财富再分配,使财产的宪法保护落空。⑩只有币值稳定,人们才会认可信用货币,否则货币就会贬值、作废,人们又会回到物物交易阶段,再去创造新的货币。1893至1907年,由于政府货币的崩塌,美国出现自生货币,有效地履行了货币职能,恢复了货币秩序。由此可见,货币的本质能被一时篡改或剥夺,却不能被取消。现行货币制度下,币值稳定的宪法地位缺失,导致明显的风险、收益、责任、损失错位,货币危机频发,而危机对货币制度的自动调整所带来的只可能是灾难性的结果。这些都表明需要订立明确的货币宪法,通过货币宪法明确被遗漏、背离的货币应然规则,以法治秩序对自生秩序进行补充,恢复被破坏的货币元规则,约束货币权力。
由于只有普遍适用一套相同的“一般且硬性的正义规则”,才能够使一种基础性的秩序得以建立,⑪因此需要将币值稳定看作为经济运行过程创造和保持长期有效的秩序框架、行为规则,列为高一级的秩序范畴。但各国现行宪法一般都未确认币值稳定的基础地位。现行货币制度下,国家垄断了货币发行权力与货币政策权力,且缺乏有效的约束,货币价值因此经常受到冲击而变得极不稳定。只有建立高于政府操控的货币政策权力的基本货币制度,确立币值稳定这一普遍性的基础规则,才能廓清指涉货币时政府权力的边界,禁止政府操纵货币和随意变动币值。以宪法性的规定明确币值稳定,体现了货币生成中所有社会成员一致同意的立宪利益,也是建立有运作能力的和合乎人类尊严的货币秩序的必需条件。
要建立普遍性的基本货币秩序,只能通过具体制度落实币值稳定这一原则,不能追求其他任何特定的目的或结果。以宪法性规定明确币值稳定的绝对性和效力的最高性,使其有足够的效力为各主体特别是政府遵守,这是建立稳定的货币秩序的首要要求。但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规定来具体落实币值稳定,对该目标的宪法性规定也徒具形式。这需要确立货币当局的独立地位以防止政府的干预,同时也要为其设立严格的问责机制。此起彼伏的通货膨胀与货币危机是政府短视和缺乏制度约束的鲜明例证,恢复和重申货币宪法正是为了克服人的短视所带来的长期损害,因为人类总是倾向于当下的好处而对久远的利益有所忽略。确立币值稳定的最高地位和建立落实该目标的具体制度,就是要排除货币当局在具体情形下考虑特定后果而操控币值,禁止政府对货币的随意干预。
三、围绕币值稳定的货币宪法制度改进
现有的货币分析主要关注约束条件内的可能行为,研究者往往忽略了作为约束条件本身的基本规则。在货币基本制度被忽视的条件下,研究者将自己置于为货币政策改革献计献策的地位,设想决策者能完全摆脱人性束缚,接受并施行这些建议。但事实上,当政治运行机理被忽略时,研究者的建议可能正好带来与最初设想相反的结果。
政策完善只有首先改革指导政策运行的规则才能成功。宪法约束,而非仅仅是提出建议,才是规训政府的唯一有效方法,只有通过宪法规则约束货币当局的自由抉择权力才能抑制通胀。货币宪法以根本法的绝对地位保障作为应然规则的币值稳定,约束货币发行权力和货币政策权力,同时确立央行的独立地位,避免民主选举政治对其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建立央行的责任机制,并用其他具体制度保障币值的稳定。
(一)厘定市场与政府在货币关系中的合理边界
市场经济能优化资源配置,但也存在内在的缺陷,特别是在涉及货币时,纯粹的市场调节无法阻止货币供给的快速扩展或快速收缩,容易形成银行业盛衰周期,并可能引致金融危机。
市场失灵一般被用于作为政府干预、调控货币的正当性理由。但市场失灵并不能证明政府的干预就一定正当。现有的货币研究较少涉及基本制度层面,一般直接就货币政策的有效性进行实证探讨。货币政策作为通过影响宏观经济变量以追求特定效益的具体技术操作,不同于货币宪法。货币政策作为市场失灵时政府对货币的干预和调控措施,并不具备天然的正当性,市场失灵并不能转化为当然须赋予政府更多货币权力的命题,必须对政府是否能适当履行货币调控职能进行分析论证。
政府执行货币政策权力,也会吻合权力的规律性扩张趋势,除非受到限制,权力就会一直膨胀。政府的货币政策权力如果不受约束,就可能会对信用货币制度下的币值规则与规律在所不顾,有意无意地突破币值稳定边界。只有当正当的基本货币制度建立后,货币政策、货币数量等技术规则才能真正发挥效果。明确界定货币当局的行为范围,保护个体间的选择自由,发挥市场竞争的主体作用,是货币宪法的中心职能。
货币宪法制度改进的具体努力方向是:以一系列宪法性的制度弥补现行基本货币制度的空缺。Bernholz认为货币宪法应当具备六项制度:以宪法约束政府制造财政赤字的能力,防止政府通过赤字逼迫央行过量发行货币来“买单”;以宪法禁止政府和央行影响货币数量,保护基础货币使其保持在合理的数量;订立明确的货币数量约束机制,控制金融系统创造的货币数量;货币宪法只有达到适格多数即两院2/3以上多数票时才能修订,政府任意修改货币宪法应被制止;为防止民主选举制下多数人暴政的可能,修订的货币宪法必须全民公决才能生效;避免政府以紧急状态为由改变或废止货币宪法,禁止在紧急状态法中授予政府改变货币宪法的权力⑫。另一种观点认为货币宪法包括七个方面:货币宪法主要体现为议会立法;通过议会立法规定货币政策主要目标;法律明确规定将货币政策目标进行具体细化的解释机制;某些情况下需要改变货币目标时,变更机制的法律规定;调整汇率与货币政策间关系的法律规定;法律明确规定未达成货币目标时的责任;责任人承担责任、对其进行处置的具体法律机制⑬。
结合上述两种观点,笔者认为货币宪法的制度框架应该是:其一,以宪法性的规范规定政府不得干预货币,确立货币的宪法地位,遏制政府天然的通胀偏好,其中对政府制造财政赤字能力的规范可以归入财政宪法;其二,以法律确立央行的独立地位,使其避免选举政治的干扰,同时为防止央行自利倾向,明确规定货币政策的目标、未达成此目标时应负的责任和追究货币决策者责任的具体机制;其三,以宪法性规范限制对货币宪法的任意修改或废止,建立刚性的货币宪法保护机制。货币宪法的重心在于对政府行使货币权力的制约,其具体措施主要通过建立独立的、承担责任的央行制度来保障币值稳定。尽管货币宪法自身的保护机制也非常重要,但现阶段要在宪法中得以确立该项机制,其涉及宪法修改等严格程序问题,所需时日并非一朝一夕。而建立独立的、可问责的央行制度,在理论上、经验上、立法上都具有可能性与可行性,更能作为现阶段构建货币宪法制度切实可行的突破口。
(二)确立央行的独立性与问责机制
央行保持独立可以更好地保障币值稳定。独立的央行可以盯住币值稳定这一宪法经济目标,将通货膨胀率控制在较低水平,不以牺牲货币购买力和长期经济增长为代价,能够控制政府通过财政政策向货币政策施压。独立的央行还可以解决时间不一致性问题,⑭稳定的货币规则(rule)有助于降低政府征收铸币税、政治性的经济周期、基于党派目的将通胀作为刺激经济手段等相关危害,减少相机抉择(discretion),从而保持币值稳定。
凝固酶阴性葡萄球菌是由于不产生血浆凝固酶等物质而得名,在过去认为该细菌为人皮肤黏膜上的正常菌群,属于非致病菌,但是近年来随着激素、免疫抑制剂以及抗生素的大量使用,凝固酶阴性葡萄球菌所导致的感染性疾病发病率日益提高,而且经分析认为慢性前列腺炎患者由于长期使用抗生素,抑制了敏感菌,导致本正常存在于尿道的条件致病菌如凝固酶阴性葡萄球菌发生了紊乱,从而导致了疾病的发生[5-6]。而且凝固酶阴性葡萄球菌中的溶血葡萄球菌以及表皮葡萄球菌可产生杀白细胞素、溶血素以及胞外粘物质,而且胞外粘物质可降低宿主的防御机能,延长了凝固酶阴性葡萄球菌的感染时间,不利于患者痊愈。
并不是所有学者都赞成为了保持币值稳定而建立独立的央行,哈耶克就主张取消央行,认为市场机制的货币竞争会产生最优的货币制度。市场化货币竞争会淘汰失败的银行和货币,但也会导致银行与货币更迭所带来的巨大灾难,市场本身无法防止和弥补这一灾难,由此就会出现货币无政府(monetary anarchy)状态。值得注意的是,货币不同于普通财物,而是代表了秩序,社会生活的正常开展要求其必须保持稳定。同时,货币的价值还必须超越于交易的市场主体和行使预算决策的政治成员的选择集,只有如此,才能保障支撑健康经济交往的货币的稳定与可预期性。⑮货币的价值必须绝对与市场上交易的产品与服务的价值分离,不能来自于市场竞争。货币须由独立的机构施行具体的制度来维护,独立的央行不可缺少。
央行独立性在法律上也有显著意义,能堵住政府利用央行征收铸币税和弥补财政赤字但又不需承担责任的漏洞,增加政府的可问责性和完善法治水平。但独立的央行也可能滥用权力,对央行的监督和其责任机制的设立,关系到币值稳定目标能否实现。央行不受行政或议会控制却有权决定货币数量,如果没有责任机制的约束,就无法真正保证币值稳定。⑯建立央行责任机制的基本要点有:(1)透明性。明确币值稳定的目标定位,可以清楚地判断央行是否落实了此任务。此外,将币值稳定作为最终目标,还需要通过法律细化为清晰可见的通胀率。央行有责任在一定程度上解释采取货币决策的具体缘由,以及作出此项决策的主要论据。(2)央行应当接受立法机关的质询。央行的货币预测和政策选择如果严重偏离私人的预测,或者其预测记录系统性恶化,央行就有责任做出说明,接受立法机关的质询。(3)央行责任机制的一个重要部分还包括:当货币目标没有达到时,央行决策者应当担负个人责任。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构建了宪法性的货币秩序,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币值稳定在其中的首要地位,确立了央行的独立性,并通过宪法判决加强了这一地位,认为“独立的央行比一个主权机关更能保障货币价值,从而更能在履行经济自由权利的过程中为国家的财政政策以及为私人的计划与安排确保普遍的经济基础”。⑰新西兰的储备银行法为央行问责性提供了较为完备的摹本。⑱该法案规定某时期内的物价目标由财政部长与央行行长共同决定;央行须每半年出具政策报告,该报告与预算报告同等重要;央行行长在未达到既定的目标时可能会被去职。这些都为构建和完善货币宪法提供了有益探索和可贵经验。
四、结 语
作为社会契约的货币,币值稳定是其不可缺少的质的规定性,具有宪法性的效力。货币宪法就是对国家垄断货币后遗忘和背离的货币宪法规则的恢复和重申,是稳定币值、抑制通胀的基本制度。极度宽松的流动性使人民币面临巨大的通胀压力。⑲《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由国务院审批货币政策,货币政策委员会只有少数人员组成,且大多为中央银行官员,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时不具有独立性。实践中,央行一再被要求以间接注资或直接再贷款方式对金融机构进行流动性支持,由中央银行承担经济改革中形成的再贷款等成本。⑳因此,构建货币宪法,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地位,法律规则化货币政策,重构货币政策委员会,用以有效维护人民币币值稳定,对我国有着急迫的现实意义。其不仅关乎经济的健康发展、人民福利的提高,而且有利于人民币汇率争议中对我国货币主权的维护,还可以为人民币的国际化做好宪法准备。
注释:
①C.Herrmann,Währungshoheit,Währungsverfassung und subjektive Rechte,Mohr Siebeck,2010,P.143.
②赵世义:《经济宪法学基本问题》,《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第41页。
③韦森:《从语言哲学看货币的本质》,《哲学动态》2003年第8期,第15页。
⑤Warburton,C.Depression,Inflation,and Monetary Policy:Selected Papers,1945-1953.edited by Estrin,S.and Marin,A.Johns Hopkins Press.1966,p.316.
⑥Yeager,L.B.Domestic Stability Versus Exchange Rate Stability.Cato Journal,1988,8(2):p.265.
⑦Friedman,M.Monetary Policy:Tactics Versus Strategy.In The Search for Stable Money,edited by.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7,p.379.
⑧[英]休谟:《人性论》,石碧球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67页。
⑨[德]西美尔:《桥与门——西美尔随笔集》,涯鸿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65-266页。
⑩Hetzel,R.L.The Case for a Monetary Rule in a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Federal Reserve Bank of Richmond Economic Quarterly,1997,83(2).p.54.
⑪[英]哈耶克:《哈耶克读本》,邓正来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91页。
⑫Bernholz,P.The Implement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a Monetary Constitution.Cato Journal,1986,6(2).P.497.
⑬ ⑱Robertson,B.The Currency and the Constitution:Lessons From’a Rather Small Place.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1996,16(1).P.9.
⑭Kydland,F.E.and Prescott,E.C.Rules Rather Than Discretion:The Inconsistency of Optimal Plans.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77,85(3).p.475.
⑯Goodhart,C.A.E.The Constitutional Position of an Independent Central Bank.Government and Opposition,2002,37(2).pp.201-202.
⑰孙珺:《德国中央银行与欧洲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法律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德国研究》2010年第1期。
⑲潘传表:《国家困境与其治理路径的变迁》,《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8期。
⑳黄少安、何坤:《产权、金融稳定政策与中央银行独立性》,《财经问题研究》2007年第6期,第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