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1-08-15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G B14470.3-2011代替G B14470.3-20022012-01-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弹药装药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修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弹药装药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现有弹药装药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对各类弹药装药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弹药装药生产企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3年,2002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弹药装药》(G B 14470.3-2002)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