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存与互生:民主宪政与市场经济的融合*
2011-08-15彭澎
彭 澎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 长沙 410006)
共存与互生:民主宪政与市场经济的融合*
彭 澎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 长沙 410006)
民主宪政和市场经济作为政治与经济两个不同的制度规则已经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民族所认同,市场经济发育发展的同时,也是人类追求民主宪政的时代,市场经济与民主宪政是同时期两个具有标志性的但又有着不同逻辑体系与理论规则的主题话语。民主宪政观念的生成和培育深受同时期市场经济理论的深刻影响。民主宪政理念在制度选择上与市场经济具有相同的价值追求和理论耦合。
市场经济;民主宪政;民主宪政观念;民主宪政理念
民主宪政是一种社会规范和政治制度,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高级表现形式,民主宪政蕴涵者人类对更好社会生活的价值选择与价值追求。民主宪政是理性和公议的政治,是人类文明和理性发展的成就。“宪政亦即民主宪政,是指以宪法为依据,以保障人权为宗旨,按照民主、法治原则和方法运作的政治形式。”[1]P55民主宪政是现代政治体制运行的价值要求和发展规律,市场经济是现代经济体制构建和市场运行的基本趋势与发展走向。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的社会化,它已经成为当今世界普遍化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发展民主宪政是世界各国努力的根本目标和任务,同样,建立市场经济也成为世界各国努力的根本目标和任务。在当今人类历史的发展征途上,不管是什么理论指导的国家、不管是经济和政治如何发达的国家,也不论是何种意识形态的国家,或哪一种社会制度的国家,民主宪政和市场经济作为政治与经济两个不同的主题话语已经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民族所认同,中国社会也不例外。美国政治学家达尔形象地把民主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比作两个被不和谐的婚姻关系所束缚的夫妻,尽管婚姻充满矛盾,但却牢不可破,因为没有任何一方希望离开对方,用植物世界做比喻就是,两者是敌对的共生。[2]P174“一部好的宪法可以为点燃经济发展和民主改革之火起到重要作用。”[3]P156人类文明史告诉我们,民主宪政从来都是与市场经济相伴随的。凡是存在民主政治的地方,无论是古代的雅典城邦,还是近代的资产阶级共和国,都有着市场经济的深刻背景。市场经济不仅是推动生产力发展、实现经济现代化的最具效率的经济运行模式,也是推动和实现现代民主宪政政治体制的动力与源泉,市场经济与民主宪政是一对天生的共生体。
一、市场经济背景下民主宪政观念的变迁与发展
马克思把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划分为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和产品经济三个历史阶段。而专制政治、民主政治(民主宪政)和非政治民主可与这三种经济形式基本适应。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是两种不同的经济形态,市场经济是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个人的非主体性、政治结构的中央集权化、政治权力的私有化、官本位等成为当时鲜明的时代特征,从某种程度上说,君主专制(专制政治)成为自然经济环境下普遍的政治统治形式。民主政治的发展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相互交织,商品经济的发展促使了民主政治体制的形成和普世。虽然在早期西欧普遍的专制政体下,曾经出现过雅典共和国以及在黑暗的中世纪出现过威尼斯、佛罗伦萨、热那亚等城市共和国的民主,在自然经济的土壤中滋长了民主的幼苗,但这些地区短暂民主的出现是与这些地方已经产生和发展了的商品经济密切相关的。当然,古罗马统治者在当时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却走向了帝制,就让人产生一种政治体制是否与经济发展不相关联的错觉,事实上历史长河滚滚向前,社会朝前发展,但也不乏历史倒流的现象,在二十世纪初中期的日本、德国和意大利,商品经济较为发达,却走向了法西斯独裁统治的道路;本世纪30年代震撼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大危机使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逐步转变成为有国家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虽然美国和德国都实施了有国家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但美国继续维持民主政体,德国却采取了法西斯独裁政体,大相径庭;又如,在二十世纪中后期,二战后的东亚,形成了富有特色的市场经济与集权政治相结合的“东亚模式”。
政治是人类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总是与一定的利益关联在一起。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随着利益主体的交换,曾出现过“自由主义”、“国家主义”等许多政治思潮,但最终人类选择了民主宪政的政体模式。民主宪政作为人类文明几千年孕育出来的一个理性结晶,在现代生产力的条件下,它的政体模式更符合时代的要求,也更适应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市场经济发育发展的同时,也是人类追求民主宪政的时代,市场经济与民主宪政是同时期两个标志性的但又有着不同逻辑体系与理论规则的主题话语。民主宪政制度框架的生成不仅仅只是解决政治困境的理论设计,它与同时期市场经济的发展存在着某种千丝万缕的深层联系,人类建设民主宪政的奋斗史,不仅仅只是现代政治的培育过程,也适应了同时期市场经济培育与发展的互动要求。
1.传统的民主宪政观念深受早期市场经济理论的深刻影响
传统的民主宪政观念是随着资产阶级革命运动的发展而出现的,最初出现在以英、美、法为代表的早期西方国家,是当时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产物,因而不可避免地烙上鲜明的时代印记。早期的西方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经历过自由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市场经济发展早期的自由市场理论相信市场经济中存在一种“看不见的手”,它会自动导致经济的平衡和通过个人追逐其私利的行动自然地带来社会整体利益的增长,因此,当时主张最小限度上的国家,把国家作为一种“必不可少的恶”,这种经济学家的学说理论和政治家与国家执政者的民主宪政理想是相矛盾的。政治家们通过资产阶级革命奋斗所确立的民主宪政理论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实现大众对于国家政治生活的广泛参与,是公民个人利益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的服从。在卢梭看来,个人只有通过成为一个政治共同体的公民才能真正实现自己的自由。也就是说,民主宪政是使人的本性获得实现的一种必要手段。但是,同一时期自由市场经济的拥护者对人性的理解恰恰与此相反,他们设想的人不是社会的人,而是与任何人无关的经济人。他们强调的是个人的自由,不受国家和社会的干预,也不受别人干预的自由,他们坚决不承认个人的权利与自由能够接受多数的决定,因为采取多数表决的程序至少会产生一些完全无效的的预算项目,一些得到多数同意的项目其支出将大于收益。可以说,当时自由市场经济的主张者和拥护者所宣扬的自由市场经济理论具有某些反民主、悖宪政的性质。政治家们部分接受了对个人自由充分保障的要求,尊崇“个人权利本位”——“权利产生权力”、“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公民权利是一切权力运行的出发点和最终价值目标”,同时旗帜鲜明地要求“民主”,要求“法治”,强调人的尊严、权利和自由,反对对人性的压抑,对个性的扼杀,要求充分解放人的个性。政治家们在强调“个人权利本位”价值取向的同时,更为关注的是如何保障作为个体的人的权利和自由,而不是自由市场经济理论拥护者所倡导的完全的、不受限制的个人自由和空洞的、没有保障的个人自由。政治家们主张尽可能地限制、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个体权利,以追求最大限度的人权保障作为民主宪政的价值目标。他们认为对个人自由和权力保障潜在的最大威胁就是国家权力的恣意妄为,于是从这个角度出发,他们就国家权力结构的设置和运行提出了种种设想:洛克首次提出“分权理论”、孟德斯鸠提出了“分权制衡”思想、后来美国的汉密尔顿、杰斐逊、麦迪逊等人发展了分权制衡思想,在继承国家权力机关横向分权的理论基础上,从实践中总结出与横向相结合的纵向分权理论,即联邦政府与地方各州、各州人民之间的分权模式。早期的传统宪政观受到早期的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深刻影响,既有接受,又有废弃。传统的宪政观念是建构于自由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个人权利本位基础之上的。
2.现代的民主宪政观念切合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市场经济发展在客观上要求政府从“消极无为”走向“积极作为”,国家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干预加强,由此而使行政权力不断膨胀,伴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对权力高效、快捷的要求越来越高,在立法权和司法权无法对应的情况下,行政权力不断被强化。可以说,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权事实上已成为国家权力的重心,行政对于立法、司法的参与、渗透和控制越来越明显,国家权力间确立的相对分立的界限逐渐模糊,从而出现了许多权力交叉的新领域、新问题。同时,在现代社会中,过度推行的国家本位主义对个人自由权利造成的潜在威胁也日渐突出: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些坚持“凯恩斯主义”国家干预理论的发达西方国家,相继出现经济停滞与通货膨胀现象,依靠国家政权推行的以高税收和高支出为后盾的社会福利政策,使政府背上的财政包袱越来越重;前苏联、东欧国家曾长期实行高度集权的政治经济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导致了国家机构的恶性膨胀和社会生活的全面官僚主义化;而新获得独立的第三世界国家,在威权主义政权下发展本国经济也陷入了困境。这一切迫使人们不禁对单纯依靠国家权力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做法表示怀疑。现实迫使人们开始重新审视国家与社会、公民间的紧张关系,希望通过宪政变革来重构国家、社会、公民间的良性关系。于是,建构于自由经济和个人权利本位基础上的传统宪政观念,在近现代经济和政治结构发生重大变动的猛烈冲击下,存在一个如何适应新的社会背景的问题。这也就是说,为适应社会变迁,传统宪政必须不断进行变革——权力制约方式的多样化、从“限权”走向“控权”与“保权”相结合。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国家对经济社会的广泛干预,传统宪政理念发生转变的一个过渡性标志是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魏玛宪法确认了一系列新的宪政原则,如需要国家干预、应当保障社会权、树立福利国家观念等等,构思“经济民主”的宪政典范是魏玛宪法。世界宪政史上,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主要是政治法,规定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1919年德国社会民主党人制定颁布的魏玛宪法,于宪法条文中详细规定了国民的经济生活,一方面使宪法由政治法变成社会法,另一方面由注重宪法的政治功能转变成同时注重宪法的经济功能。魏玛宪法有关经济的部分内容体现出“经济民主”的理念,第151条规定“生计生活之秩序,应与公道大原则,人类生存维持之大目的相合,在此范围内,各个人享有生计上之自由”。[4]P159“经济民主”理念入宪昭示着作为国家运行根本规则的宪法对需要国家干预经济社会制度的理论回应。
二、市场经济背景下民主宪政理念的互通与契合
在现代化的进程中,市场经济与民主宪政的关系问题因其复杂的内容和理解的歧见而独具魅力,特别引人注目。西方著名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林德布鲁姆曾指出:“我毕生对市场体制与民主体制进行了研究,但至今仍未取得多大的成功。”[5]P12这充分说明研究市场与民主关系的艰巨性,说明市场经济与民主宪政的复杂性。美国著名政治学家李普赛特早在1959年就率先指出民主政治与经济发展相关的命题,认为经济进步必然带来民主体制,“国家越富裕,出现民主的可能性就越大。……自亚里士多德以来,只有在一个没有什么真正穷人的富裕社会中,才会有理智的健康的大众参与。……民主较多国家的财富、工业化、城市化程度和教育水平的平均数要高得多。”[6]P28之后,孙向、纽伯尔、达尔以及亨廷顿等人,用实证主义的方法对这一命题进一步展开了论证。他们指出,在现代世界上,经济发达国家大多是民主国家,而经济落后国家中仅有屈指可数的几个国家可以列入民主国家的行列。亨廷顿引证一些资料指出“1989年世界银行划为高收入的24个国家中,其中3个石油输出国不是民主制度,其余高收入国家中,除新加坡外,都是民主国家。在另一端,世界银行列为贫穷的42个国家中,只有两个国家(印度、斯里兰卡)有过像样的民主经历,在其余的53个中等收入国家中,有23个民主国家,25个非民主国家,5个在向民主制度转变。”[7]P69孙向通过统计资料对欧洲国家政治发展进行研究时,揭示出一个值得注意的历史现象,即若干西欧和北欧国家,当国民生产总值人均收入达到300至500美元(1960年美元)时,就先后走上了民主政治的发展道路。纽伯尔的研究结果出现了类似的情形。他们的结论是,在世界一切国家中,国民生产总值人均收入以及与此有关的其它指数越大,则产生民主性政治体制的概率就越大。简言之,就是说经济高度发展是实行民主政治的条件。在实践的层面、历史的角度分析,市场经济对民主体制的发展的确有积极的影响。在学理的层面分析,市场经济与民主宪政两个不同的理论话语之间应该也存在某种共同的逻辑关联。
1.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人格独立——民主宪政的根本前提
在市场经济之前的经济形态里,市场联系还没有达到全面和经常的地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由商品货币关系决定的,而是由血缘关系或统治与服从关系决定的。这种人对人的依赖关系极大地束缚了人的个性的发展,使人狭隘、愚昧,囿于地域和民族的偏见,热衷于对自然的神化和对权力的崇拜,满足于传统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希望寄托在先哲和圣贤的身上,甚至寄希望于来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货币关系在社会中起决定作用,一切产品、活动、关系都物化了,都变成了交换价值,变成了商品,这样,普遍的效应关系和实用关系使不同的东西都等同起来。人的依赖纽带、血缘纽带、等级差别、种性差别等等在事实上都被打破了,束缚人的依赖关系逐步走向瓦解,从而使长期在人的依赖关系束缚下的广大劳动群众的自我意识显著地增长起来,鲜明地意识到自己作为一个社会的人的存在,产生人的价值感和尊严感。与此相适应,自由、平等、人格尊严、人权、人民主权等等反映新的社会关系的新的思想观念取代了人的传统观念、宗法思想和隶属意识。人逐渐成为具有自主性的、独立的人格主体。主体意识和相对独立的人格的形成,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现代民主宪政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先决条件。
2.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身份平等——民主宪政的基本原则
平等意味着国家的所有公民,或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在远古的时代,平等权利只存在于氏族公社成员之间。在古代和中世纪,对土地的占有和对劳动者的占有或部分占有,构成了社会和政治等级制度的基础,使人们的不平等比平等更受重视得多。在近代和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体制的形成,使价值规律逐步在整个社会通行起来。根据这一规律,交换的双方必须是自由的、在行动上不受限制的和具有平等权利的商品所有者,他们用自己所拥有的平等权利进行交换;交换必须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而且只有同等价值的商品才能进行交换。马克思指出:“各个主体通过等价物而在交换中彼此发生关系,他们是价值相等的人,而且由于他们交换了彼此有利的物化形态,更加证明了他们是价值相等的人。”[8]P7在商品交换中,同时进行着商品所有者之间的竞争,实现优胜劣汰。竞争是自由的,也必须是机会均等即平等的。它不允许利用特权对生产条件和市场进行垄断,否则,竞争就不是平等的,它对商品生产者的激励作用就会消失,社会生产便难以向前发展。这样,经济关系的平等要求便不断地冲击着并最终冲垮了封建等级特权的堤坝。当然不同阶级、不同群体的人对平等的要求和认识在性质上有重大的差别,然而,作为民主宪政的一项基本原则,平等是市场经济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发展本质,为各国所确认,并载于各国的宪法之中。
3.市场经济的发展理念——政治自由——民主宪政的价值追求
市场经济话语中的自由,不仅仅是经济的自由,更多意指的是政治自由,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可以自由地参加国家和社会的管理,可以对国家大事、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提出批评和自由地发表意见的权利。然而,政治自由的实现归根结蒂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经济发展促进政治参与的扩大,造就参与基础的多样性,并导致自动参与代替动员参与。”[9]P69“高水平的政治参与总是与更高水平的发展相伴随,而且社会和经济等发达的社会,也趋向于赋予政治参与更高的价值”。[8]P74在人类的远古时期,人们对于周围自然界和自己的本性还处于盲目无知的蒙昧状态,最初的、从动物界分离出来的人,在一切本质的方面和动物本身一样是不自由的,人从属于自然被默认为是普遍的法则。在古代中世纪,这是自然经济的发展阶段,由于生产范围的狭小和自给自足的经济性质,个体对于共同体处于绝对的依赖状态,因此,这一阶段社会关系的特征是人的依赖关系,人从属于上帝或君主被公认为是普遍的法则。在近现代的商品经济发展阶段,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和大机器工业的出现,生产日益社会化,交换日益市场化。生产社会化和商品、市场关系的发展,不仅要求冲破封建的超经济强制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结构体系,建立新的劳动组织,自由发展经济,实行生产和交换的自由,而且要求与此相适应,实现人的更大的自由,即打破封建人身依附关系,实行商品生产者在商品交换面前的平等和自由,其中,也包括劳动者在法律上成为自由人,从而可以自由出卖劳动力。这样,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人最终从对人的依赖关系中解放出来,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自由的雇佣劳动者。马克思在揭示人的自由发展的经济原因时指出:“如果说经济型式即交换从一切方面肯定了主体的平等,那么也应该说那既推动着个人又推动着物体去参加交换的内容或素材,同时便肯定了自由。”“交换价值的交换正是一切平等和自由在生产上面的真实的基础”[8]P10。尽管这种自由是以对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尽管这种自由并不意味着对人的依赖关系的完全消除,而只是使这种依赖关系造成普遍的基础;然而,政治自由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已成为社会公认和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民主宪政的确立更离不开政治自由,民主宪政是以政治自由为基础的,公民政治自由实现的程度是一个国家民主宪政实现程度的标志之一,政治自由是民主宪政的价值追求。
4.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国家法治——民主宪政的精神理念
法治是一个现代概念,是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它是在近代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在商品市场高度发展的条件下逐步被实践证明并被人们所认同、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并与市场经济共同成长起来的基本原则。在商品交换关系很不发达的自然经济条件下,经济关系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血缘关系、宗法关系,并通过传统习惯和道德来调整,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几乎不需要什么抽象的非人格的中介来调整彼此的关系,因此,对法律的需求很少。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它要求法律和制度成为规范和调整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的常规手段:市场主体的资格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市场主体的行为要用法治来确认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要用法治来保障;宏观经济调控需要法治来完善。同时,只有市场经济才能为现代意义的法治提供其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现实基础;市场经济扩大了法律作用的范围,推动了民商法和一系列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的兴起和发展;使自然经济以行政权力为核心的命令法体系转变为以市场主体的权利为核心的选择法体系;市场经济造就了独立于行政权力之外的经济力量——市场主体,形成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原则和调整方法。法治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获得了自己的现实的基础和发展动力,市场必以法治为基础,法治必以市场为根基。市场法治在政治领域的体现即为国家法治,并以国家法治为保障。国家法治是市场经济构建的制度基础,也是民主宪政制度的精神理念。
5.市场经济的伦理基础——“经济人”假说——民主宪政的理论预设
市场经济理论的伦理基础是建构在理性“经济人”假说之上的,经济人假说的一个直接渊源可以追溯到17世纪的英国哲学家霍布斯“人性自私”学说,在霍布斯看来,人是自私而又是理性的,为了避免“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10]P216,人只能采取开明的利己主义行为,洛克继承了霍布斯的衣钵,认为人类行为的动机在于追求个人的幸福与快乐的欲望。1776年,市场经济理论的鼻祖亚当·斯密在其名著《国富论》中在继承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第一次把谋求自身利益的动机和行为系统清晰地纳入到经济学的分析之中,并且对经济人的开明自利行为如何导致社会整体福利的增长给予了经典性的经济学证明,即只要良好的法律和制度保障,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的行动会无意识地、卓有成效地增进社会的公共利益。即公益是在追求私欲的过程中逐渐培育出来的。[11]P168
政治学的研究表明,权力本身具有集权性、逐利性和扩张性,再加上行使权力的人自身的不完善性和不道德性,就需要对权力本身进行分权和制约。而宪政理论的伦理基础就是建构在“人性恶”、“自私自利”等人性自身不完善和不道德的基础之上的。人性是不完善的,至善只是神性的表现,人与生俱来具有根深蒂固的罪恶感和堕落性,这也是西方基督教的“原罪说”的重要内容。这种人性观,对于西方政治文化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即由对人性罪恶性的防堵,导出了政治制度上的分权。[12]P8人性既然不可靠,权力在人手中,便很容易泛滥成灾,因此,权力变成一种极危险的东西,必须对它加以防备,这是宪政的一个很重要的思想基础。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认为,结党营私是人类的通性,我们必须正视这种通性的存在。他曾提出一个很有意义的问题:“政府之存在不就是人性的最好说明吗?如果每一个人都是天使,政府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12]P8是这份对人性的现实感使麦迪逊深感政府的权力不能集中,否则,以人性的自私自利必然会有暴政的出现。权力集中在一个人手里,固然会造成独裁专制,集中在大多数人手里,也会产生欺压少数人的民主专政。阻止权力集中的最好办法就是权力制约监督制度,这已成为现代宪政制度的基本精神。
6.市场经济的行为过程——商谈妥协——民主宪政的实践模式
市场交易是在商谈的过程中实现的,商谈双方或各方通过讨价还价,达成妥协,实现各方利益。平等主体之间自由意志的表达及共识的达成,是市场过程的重要方面。从现代民主宪政的运行看,政治参与也是一个商谈的过程,各政治主体通过媒体、舆论等渠道,表述自己的政治观点与政策,以图取得选民的认可,各政治主体之间也是通过商谈达成妥协的过程。有学者以沟通行动理论解释范式对英国宪政进行了重新理解,认为“在政治商谈过程中以理解和形成共识为取向的社会主体沟通行动不仅推动了英国政治权力结构的合理转换且对不成文宪法的产生了构成性意义。”[13]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妥协为实现形式的经济形态,同样,民主宪政也以妥协作为达成共识的方式。美国宪法的制定过程,就是一部艰难的政治主体之间的商谈过程,同时,冲突和妥协在整个美国制宪会议的过程中得到了充分的表达和展现,冲突除了基于南北关于奴隶问题的分歧,还有东西部各邦之间的差异,妥协则是在改变邦联体制现状的需求下所进行的一次次艰苦而耐心的折衷,方式是经过一轮又一轮的投票,而这样一种超越分歧和差异,以共同终点为指南的“伟大的妥协”(在《设计宪法》董成美的译本中,“伟大的妥协”这一广为接受的译法被翻译为“大妥协”。)正是美国制宪会议民主性格的最佳诠释。如古维纳·莫里斯所言,“……我们现在提出的这部宪法,正是一种和睦、互相尊重、互相让步精神的结果,这种精神代表了我们的政治形势所不可缺少的特色。”[14]P150对此,哈贝马斯从哲学的角度进行了分析,他认为一个理想的政治学说应该是基于他的“商谈论理学”的程序性理论,这一理论解决如何用合法的程序保证个人权利与法律制度的合法与公正问题。商谈政治学等学科的兴起也反映了这一过程。通过商谈达成妥协,实质上是经济民主和政治民主在行为方式上的体现。
7.市场经济的行为模式——契约精神——民主宪政的参与形式
市场交易以契约作为其法律表现形式。契约是对各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表述。契约一旦确定,就对各方产生约束力,非经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或程序不得变更或终止。所以市场经济也被表述为契约经济。现代政治参与过程也有契约性的特征。古典自然法思想家们创设的社会契约论思想是其理论原型,通过市场达成的民事契约则是其经济现实原型。现代立法过程实际上是一种利益各方的契约达成过程,契约所体现的是各方一致的一种共识。契约精神是现代市场经济在观念形态上的集中表现,是市民社会新的政治理念的浓缩与集中表现。“契约精神,与宪政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即契约精神是宪政思想的重要来源,源于契约精神的平等、自由因子是宪政的灵魂;契约精神为宪政秩序的构建提供了具体的制度范式;契约精神与宪政彼此互动,所产生的时代新精神,不断推动着宪政制度走向完善。”[15]由此,可以把民主宪政看成是一种契约政治,而契约政治过程的形成,达成契约的政治行为模式,其根源来自于市场经济的经济行为模式。
8.市场经济的运行准则——诚信理念——民主宪政的发展精神
诚信是契约经济的道德基础。西方法学将契约理解为一把法锁,把各方当事人通过权利义务关系的纽带锁在一起,非契约履行不得解锁,赋予契约以神圣的法律地位。在此,诚信的观念、恪守约定义务的理念构成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道德支撑。市场经济实践证明,没有诚信作为支撑,市场将是混乱的、无序的。现代政治参与也以诚信作为其基本规范。某一政治团体如果言而无信,即使取得了执政地位,也会在未来遭到选民的抛弃。政府存在的合法性、正当性就是建立在人民或社会公众信任的基础上的,其整个活动也是以此为前提,诚信是政府的生命,政府的任何不诚信行为都会损害其合法性与正当性。法律至上的观念,更是表述了人们对共同制定或认可的契约的信守。西方国家政治的诚信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之上。中世纪的封建制,通过分封采邑建立了国王和贵族、领主和附庸的权利义务关系。附庸不履行兵役和劳役义务,领主就有权收回采邑;领主不保护附庸,附庸就有权另找领主,或请求法庭给个“说法”。在这种局势下,贵族要忠于国王,但又可以反抗违背契约的国王,由此产生了欧洲式的法制传统。以英国为例,1215年,英国的封建贵族不满约翰王违背传统横征暴敛,在坎特伯雷大主教的领导下反抗国王,迫使国王签署了著名的大宪章,英国的宪政传统由此建立。这样的传统使得欧洲式的诚信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不以熟人、亲属为前提,而以规定权利义务的契约为前提,一方的诚信必须有赖于另一方履行义务方能实现,如果一方违约,甚至会导致兵戎相见,国王违约也不例外。这种违约不是中国古代式的武装叛乱,而是源于国王也不得不认可的权利。欧洲后来的宪政革命,不管是英国还是法国,其民主宪政的正当性皆本于此。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诚信已被看成是一种社会资本。这一社会资本在市场交易、政治参与过程中都成为行为模式背后的深层道德观念。
三、结语
民主宪政的边界是否只在政治领域而不能延伸到经济领域,是20世纪世界宪政史上的重大问题之一。“市场经济”和“民主宪政”有不同的内涵,横跨两个不同的学科。在西方思想史上,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的旗帜是自由主义,他们主张放任主义的经济原则,反对国家权力干涉经济领域,要求确立财产自由、契约自由的不可侵犯性,由此开启了西方资本主义工业化的时代,成为西方自由主义市场经济。随着自由市场经济弊端的不断展现,国家干预经济、政府干预市场的呼声日渐强大,国家的经济职能日益加强。民主宪政是人类追求“免于匮乏的自由”的崇高政治理想,是人类关于国家构建与运行的政治理念与制度设计。民主宪政是一种竞争性的政治体制,也是流动性、开放性的政治体制。民主宪政的政治体制使社会各种利益集团能够及时地进行利益表达,为市场经济的竞争提供了富有弹性的政治环境。民主宪政集中表现为公民之间享有权利的平等性和每个公民在政治生活中具有独立的人格及自由的权利,这和市场经济中追求市场主体平等自由的原则一脉相承;民主宪政体制内公民的权利主体原则,演化为市场经济体制内的利益主体原则,表现为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因而,民主宪政具有亲和市场经济的基本品格,民主宪政的过程就是市场经济过程在政治体制中的反映和投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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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谭桔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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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3605(2011)02-0095-07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07年度规划基金项目《宪政经济规范的基础研究》[编号:07JA820042]阶段性成果。
2010-12-10
彭澎,男,湖南湘阴人,中共湖南省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政府法治与经济社会发展、经济宪政与政府权力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