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民社会建设中公共精神的缺失及其构建
2011-08-15宋前进李红梅
宋前进,李红梅
(1.河南大学,河南 开封475100;2.华南师范大学,广东 广州 51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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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民社会建设中公共精神的缺失及其构建
宋前进1,李红梅2
(1.河南大学,河南 开封475100;2.华南师范大学,广东 广州 510631)
公共精神孕育于现代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之中,以全体公民和社会整体的生存和发展为价值取向,它内含着对民主、平等、自由、秩序、公共利益和责任意识等一系列最基本的价值目标的肯定与追求。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的建立需要公共精神的培育作为前提。然而,我国公民社会建设中公民的公共意识淡薄、政治认同感的下降凸显了公共精神的缺失及其建构的紧迫性。
公共精神;公民社会;缺失;建构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在促成人的个性与人的社会本质不断发展完善的同时,也促进了我国以经济结构为先导的社会结构的全面转型。特别是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渐次展开和丰富、生活的公共性质日趋增长,公共精神受到学界前所未有的关注。从一定意义上讲,公共精神正成为现代公民必须秉承和塑造的人性价值和精神品质。在公民教育中贯穿公共精神,通过公民教育培养具有理性自律、合作精神与公共关怀的公民,对于建设一个和谐的公民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涵义与特征:公民社会的公共性
近年来,公民社会在中国学界引起了持久的热议。但是,目前国内学界对于公民社会的内涵、作用、特征等问题没有达成共识。公民社会是对社会领域中实体的一种新型表述,英文civil society既可译为“市民社会”也可译为“公民社会”。这一概念在20世纪90年代为中国学人初用时,多用为市民社会,21世纪以后多用为“公民社会”。虽然学界对于公民社会的内在属性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但对于公民社会所体现出来的公共性形成了一定的共识。
一般认为,公共性于20世纪90年代末出现而在新世纪开始盛行。公共性呈现了人和世界的多重关系,是对多元社会中的符合整个社会利益和社会理想的一种新型表述。在西方思想史中有的强调国家的公共性,有的强调公民的公共性,但强调公民的公共性是主流。西方公共性的核心思想有两重意思:一是私人领域的自由,这样才能保证个人的独立性和差异性不受国家的侵犯,从而保持公民个体的自由。二是公共领域的正义,这样才能保障公民的政治参与和国家正义秩序。而东方传统思想则强调国家的公共性,因此往往是要求克己奉公、大公无私[1]。综合学术界关于公民社会公共性特征的论述,其主要特征包括如下内容:第一,公共权力不应侵入个体领域,不得侵犯个人隐私权。公民在个人的家庭生活等私人领域享有充分的隐私权。第二,志愿性社团。这种志愿性社团不是建立在血缘或地缘联系的基础上,成员的加入和退出是自愿和自由的,并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它是一种非政府的、非营利的社团组织,主要从事社会公益活动或促进成员利益的互助互益活动。志愿性社团是公民在国家之外实现自助和互助并努力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公民在社会共同体中获得归属感并增进社会信任的重要途径。志愿性社团为公民提供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和手段,提升了他们的参与能力和水平。因此,当代社会论者多把志愿性社团看作是公民社会的核心要素,有人甚至在二者之间画上等号。第三,公共领域。公共领域是介于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威之间的一个领域,它是各种公共聚会场所和民间舆论交流平台的总称,公众在这一领域对公共权威、公共政策和其他共同关心的公共问题做出自己的评判。自由的、理性的、批判性的讨论构成这一领域的基本特征。第四,社会运动。社会运动是公民为了解决待定的社会问题而集合起来主动发起的社会政治活动,如环境保护运动、和平和核载军运动、禁止地雷运动等。这种社会运动具有倡导特定政治议题、推动社会整治改造的重要作用,是公民首倡精神的重要体现[2]。公民社会不仅包括上述结构性要素,还包括与之或为表里、互为支撑的基本价值或原则,后者构成了公民社会的文化特征。大体上说来,这些特征的社会价值或原则主要是个人主义、多元主义、公开性、开放性、法治原则[3]。以上对于公共性的界定是基于西方的公民社会理论,而没有考虑中国的传统文化价值与背景。中国社会深受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文化影响,漫长的封建社会使国家和社会公共领域的培育一直受到压制。因此,西方的公民社会理论对中国建设公民社会具有启发意义,但对中国建设真正的公民社会的引领作用却是有限的。在当代中国,培育良好的公共精神是建设公民社会的基础。
二、本质与基石:公共精神的培育是建设公民社会的基础
公共精神是指孕育于现代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之中,以全体公民和社会整体的生存和发展为依归的一种价值取向,它内含着对民主、平等、自由、秩序、公共利益和负责任等一系列最基本的价值目标的肯定与追求。
1.独立人格的权利主体
公共精神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表现为权利诉求的过程。在公共生活中仅仅强调公民履行义务,还不能叫公共精神;只有具有权利意识,特别是对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的维护,才能被认为具有公共精神。如今人们以平等的主体资格参与到社会公共生活之中,开始更多地关注自身的利益和价值,在涉及公共事务时表现出公共理性——当政府的公共行为损害到他们的切身利益时,他们往往会利用法律的武器去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在这种理性而独立的公民组成的现代社会里,传统的公共治理模式已不能使人民感到满意,因此,转变治理范式就成为政府改革的重要内容。
公共精神要求政府必须密切关注、认真回应公共利益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愿望及要求。从理念上看,这要求各级政府和官员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一切着眼于人民,一切为了人民,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2.公共责任意识
弘扬公共精神,政府要以公共责任为依托,以公平正义为宗旨,在政策活动中必须有强烈的对国家、民族和人民的责任感。公共责任通常被分为客观责任和主观责任两种形态,必须在客观责任与主观责任的统一中来把握。公共责任作为一种客观责任,首先是一种法定的责任,也就是遵从宪法、法律精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正义,为人们表达公平正义的渴望提供广阔的渠道,为在社会生活中实现公平正义而努力。从主观责任的角度来看,公共责任是一种最高的善,来自于道德的净化,一种自为行为。政府要弘扬公共精神,既要承担外在的客观责任,更重要的还是要树立内在的主观责任感,用自己的良知来实践政府的公共责任。
3.公共参与精神
现代行政是以公民为中心的行政,公民参与是现代民主行政发展的显著特征。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也必须为公民所占有,公共权力必须属于全体社会成员。因此在行政过程中,必须强调公共精神,提倡公民参与,使得公民对公共事务积极而深入的主动介入。这样的行动不仅是积极地维护公民自身的利益,更可以创造公共利益,落实民主行政,实现公民资格。在信息化时代,公民参与民主在未来有可能取代代议民主制而成为民主的主要形式。通过参与的过程,他们实现作为独立主体的利益表达和权力行使。
公共精神要求政府在治理活动中必须切实扩大民主参与的渠道,形成民主参与机制,在实质上和具体的制度安排上,扩大民主参与空间。民主参与是在公共生活领域表达公共精神的一个最基本方法。尤其在我国当前的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形势下,民主参与是我们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最基本的手段。根据一般的政治学理论,民意代表确定改革与发展目标以及对所有社会问题选择手段的过程,对当代政府而言就是要实现从强势国家的单独治理转变为国家和社会的共同治理。传统的那种大国家、小社会的政府单独治理的局面实难解决日益增加和复杂的公共问题,因此有民主参与合作精神的政府应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模式建构。所以要充分发展和利用社会中介组织,整合民间力量,释放民间能量,形成国家建设的协作网络[4]。
三、偏离与困境:我国公共精神的缺失
基于对公民社会和公共精神的理论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只有社会中充满着具有强烈公共意识、公共精神的公民,只有具备了积极、有序、真实的政治参与以及其他公共事务的参与,公民社会的理想境界才能得以实现,只有首先培育具有公共精神的公民才能使我国的公民社会得以建立并逐步走向成熟与完善。因此,公共精神的培育是任何国家公民社会形成的前提和基础。
当前,中国公民社会与公共精神的培育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就。但是,如果以公民社会理论的内在要求来审视中国当前公共精神培育的现状就会发现,当前中国公共精神的缺失不容忽视,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公民公共意识的淡薄日趋明显
公民社会要求积极的公共精神,而积极的公共精神又以强烈的公共意识和深切的公共关怀为基础。当前,社会中不断滋生的功利色彩正是公民公共意识淡薄的集中反映,功利色彩浓郁的公民只热心于那些涉及到自身近期和眼前物质利益的问题,除非影响到自身利益或者能得到巨大的收益,否则他们不会积极主动地参与政治活动。这样的公民只是沉溺于自己自私自利的狭隘之中,公民的权利意识和义务责任日趋淡薄。如果以这种功利色彩浓厚的公民为基点来看待公民与国家、社会之间的关系,那么公民每向国家、社会履行一项义务,都会要求直接的回报,公共意识与公共精神在这些极端功利的公民身上就永远只是一种美好的幻想。这显然与公民社会、公共精神的内在要求是格格不入的,这严重制约着我国公共精神的培育。
2.公民政治认同感降低
理想的公共精神的实质就是要在公民积极地参与政治事务的过程中实现公共部门与公民之间合作互补的和谐互动关系,这就必须以公民的积极、有序、真实的政治参与为前提,而中国当前普遍存在的政治冷漠显然与积极的公共精神相悖,与公民社会公共治理的基本理念不符。而由于各种原因,这种政治冷漠的群体在我国转型时期正在悄然形成,并有逐渐扩大之势。当前,社会中广大公民对政治的关心度呈现下降的趋势。据中国人民大学在北京做的抽样调查,发现被访者中表示关心政治的人较10多年前大幅下降了21.4%,关心度仅为65.1%[5]。与公民政治关心度下降相对应,虚假、被动政治参与的情况日益严重,虽然在官方统计中,我国基层选举的参与率达到90%以上,但是这个数字只能代表政治参与的广度,并不代表政治参与的深度,即政治参与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更为严重的是,转型期我国农民群体与青年群体的政治冷漠情绪尤为突出。政治冷漠群体的形成暴露了我国政治参与制度建设和利益表达机制等方面的问题,更向人们揭示出我国公共精神的培育中存在的深层问题,即政治认同感的降低、对自身与国家共同体之间关系的疏离性体认。
3.公民政治参与中的悲观情绪初显
培育积极的公共精神要以公民的自主意识和自主能力增强为特征,具有积极公共精神的公民相信通过自己的理性分析与沟通协商能够影响公共领域的某些方面。而这种信心是建立在公民与公共部门之间以及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的基础上的。然而,我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制度造就了典型的“臣民型”政治文化,虽然公民已经认识到在国家与公民之间构建一种平等互惠的制度性伙伴关系有利于公民意识与公民能力的培养,在长远上也有利于政治的发展与民主制度的建设,但是在我国当前的政治生活中,在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层面,城乡的二元体制尤其是不断扩大的贫富差距使得不同的公民对自身影响公共生活的评价极为不同。那些弱势群体几乎不能参与公共部门的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这无疑加重了他们对公共部门认同的危机。由于长期无法参与有关“游戏规则”的制定,弱势群体甚至对主流社会和主流文化产生了悲观、消极、甚至反叛的心理和行为,在这些消极情绪的支配下,他们容易参与越轨行为、骚乱和犯罪。他们不具备现代公共精神所需要的宽容气质,不善于也不愿与其他群体商谈和妥协,而且他们很容易被外界势力所操纵和利用。
四、反思与突破:我国公共精神的构建路径
1.努力培育健康的公共领域是建构公共精神的基础
公共领域的成熟和完善是培育良好公民资格的关键,也是培育公民参与能力,表达公民权利诉求的场所。这不仅需要法律规范的完善,更需要制度体系和价值体系的健全。完善的公共领域可以让“政治权力学会在公共领域里倾听”[6](P202),公共领域代表社会的良知,只有保持其自身的独立性,以此来保证公共权力避免侵入私人权利空间。然而,中国并非自发性的现代化国家,中国的公共领域发展极为薄弱,只有国家和政府主动加以扶持才能够得以发展。因此,公共领域的形成和完善并不能像西方国家一样由自发的多元力量互动形成。相反,中国的公共领域的建构需要一种理性的设计。这种设计的路径要以国家为主导,走一条自上而下的建构道路。建立规范的制度体系以确保公共领域参与主体的平等性[7]。公共领域的参与主体来自各个社会阶层与集团,他们在公共领域中自由地表达自身的意志与利益,尽管这些意志可能相互抵触,却并不影响社会内部的团结。因此,平等性在公共领域的活动中是十分必要的。公民个体以平等主体的身份和资格主动地投入到公共生活,通过共同的交往、交流、协商、讨论和活动,发现并维护公共价值。其中,自我承担和自我节制成为不可或缺的主体意识成分。参与公共生活的公民具有这种主体精神,才使得公共领域呈现出活跃的气氛并附有主体的创造性,成为公民个性展露的舞台。
2.积极培育公民的权利主体意识
在封建社会等级序列的人伦关系中,不存在个人的独立、自主和意志自由,只存在“特权”和“服从”。在权利缺位的情况下,纯粹的道德诉求,只能沦为空洞的说教。现代社会赋予个体的人作为社会主体的地位,即“公民”身份,并通过法律形式的权利与义务来明确和保障这种主体地位,权利意识成为公民意识的核心内容。权利观念的发展还需要相应的经济基础支撑,我国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真正为权利平等的普遍要求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公共领域正是在公民争取和运用公民权利、批判现有权威、形成公共意见,并进而通过公共交往,影响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形成的。健全的权力意识不仅包括能伸张自己权利,还包括能自觉地承担自己的责任:在自我权利追求的同时尊重他人平等权利,重视公平的价值观念。总的说来,我国公民的权利认知水平还有待提高,权利信念还有待培养。
3.努力促进公民的公共参与精神
科恩指出:“一个社会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民主,不是由结构形式来确定的,过程就是行为,民主过程就是某种行为。这就是为什么民主是永远无法完成及完善之目的的理由。民主是一种做事的方式,它会在‘做’的当中体现出来。”[8](P21)同理,公民的公共精神是由公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维护公共利益的行动来标示的,参与行动是公共精神最直接的体现。公民参与指公民基于对公共利益和价值的认同对公共事务提供建议、意见或直接从事具体活动的行为。公民参与基于公民自由意志和理性判断,参与形式包括投票、竞选、请愿、集会、宣传、检举对话、辩论、协商、听证、上访、网络论坛、手机短信等,其目的在于影响公共决策和公共生活的行为。公民参与的范围很广,大到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小到对社区的管理。公民参与的核心是公民政治参与。所谓政治参与,就是公民通过一定的渠道,表达自己的意愿,影响公共权利和公共政策的行为。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参与,体现了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关注和公共利益的维护与追求。他们通过自己的参与行为,实现个人与社会、国家的互动,保障自身权益和促进公共利益,保证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的秩序与和谐。公民自发、有序、理性的参与是公民公共精神的外在体现,也是弥补我国公共精神缺失的本质要求。
[1]张法.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思想史上的三个重要观念[J].社会科学,2010,(6).
[2]何增科.公民社会是否就是“公民的社会”[N].解放日报,2006-09-11.
[3]郑广永.成熟的公民社会:未来公共性的实现形式[J].山西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
[4]吴开松.简论公共精神的现代内涵[N].光明日报,2008-11-25.
[5]李远夫.民众政治热情:2038年悬念[J].小康,2004,(10).
[6]查尔斯·泰勒.公民与国家之间的距离[A].汪晖,陈燕谷.文化与公共性[M].北京:三联书店,1998.
[7]李艳霞.论转型期中国公民治理的社会基础[J].复旦大学公共管理评论,2007,(12).
[8][美]科恩.论民主[M].聂崇信,朱秀贤.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责任编辑 叶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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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7155(2011)01-0093-04
宋前进(1974-),男,河南开封人,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主要研究公共管理;李红梅(1990-),女,河南鹤壁人,华南师范大学旅游管理系学生,主要研究当代中国政治。
2010-11-15
10.3969/j.issn.1671-7155.2011.0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