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表征、本质和基本架构——基于马克思主义的当代阐释
2011-08-15郭强
郭 强
(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51)
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表征、本质和基本架构
——基于马克思主义的当代阐释
郭 强
(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51)
我国是在社会与国家高度同一的历史条件下进入社会主义,没有经历西方工业化国家社会与国家分化的历史时期,而“所有权、自由、平等”的社会机制和民主法治的国家制度正是这种分离所造就的,因而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的首要表征为社会与国家现实的分离。但社会主义质的规定性,从所有权上消除了二者冲突和对立的社会根源——资本支配劳动,确立了人民民主的国家制度,也减轻了其现代化过程中的“分娩的痛苦”。同时,这个“从根本上消除”意味着社会与国家之间仍然存在着非对抗性矛盾。这样,社会与国家之间就会形成一种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既相互制衡又相互合作的和谐关系,它需要同时建设现代化的社会和现代化的国家,以便在“现代化”这个更高层次上为社会将国家权力重新收回创造条件。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与国家;马克思主义
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对社会与国家关系的不断调整,我国从社会生活领域到国家政治领域都发生了意义深远的重大变化,但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并没有改变,准确把握这一国情是我们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的重要前提。因此,2007年党的十七大再次重申了“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判断。两年后,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了“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的要求[1]。本文试以马克思的社会与国家思想所彰显的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加以审视,以求展现这一当代中国最大国情的基本特征。
一、社会与国家分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阶段性表征
马克思把中国比作东方社会“活的化石”,认为它体现着“一切东方运动的共同特征”。在他看来,不存在土地私有制和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村社制度是形成东方社会与国家同一关系的决定性因素。中国早期国家形成之后,政权和财富便通过血缘家族联系起来。在国家和家庭这两极之间缺乏必要的社会组织因素,甚至没有出现类似于西欧的教会、世袭贵族这样与国家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自然村落、家族、乡绅势力等各种民间社会的治理规则也是同国家相一致的,也不过是国家制度的组成部分和在民间社会的执行力量。而且,家作为国的基本生产和组织单位,在构造原则上与以君主为代表的国家有着高度的同构性。君主通过基于人身依附关系的等级制度,利用官僚机构、乡绅和宗族势力,将国家的统治力量延伸到了社会的每一个角落。这样,在皇权辖区范围内,包括国家机器本身在内的整个社会的一切物力资源和人力资源均成为君主的私有物,形成“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局面,“不存在土地私有制”也就成了最大的土地私有制。这和西欧君主与领主之间的契约关系显然不同。西欧封建国家虽然也是对社会的高度控制,但在程序上还保留着“契约”的平等形式和“我的附属的附属不是我的附属”的治理理念。这就有可能在社会与国家之间造成一种松动,形成一种“张力”。这就使贵族等社会力量可能通过组织议会来制约君主权力,而我国古代社会与国家高度一体化的统治秩序中不可能形成议会传统。如果说西欧的封建社会是以君主为代表的行政权主导议会立法权的话,那我国古代则是君主集行政权和立法权于一身的高度专制主义集权制。另外,在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统治者积极推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使社会成员始终没能产生产权保护意识、自由平等理念和主体观念。相反,统治者又将“三纲五常”、“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具有人身依附和等级色彩的伦理道德深深地渗透至整个社会的“神经末梢”,从而牢牢控制着每一个家族、家庭和个人。总之,农业的自然经济、君主专制的政治制度和等级化的伦理道德造就了古代中国社会与国家高度统一的超稳定结构。近代西方列强的入侵虽对这种结构带来了冲击,但他们只是利用这种同一结构实现对中国的殖民统治而不是从根本上改变它。中国的民族资本没有获得应有的独立发展空间,而是不得不依附于买办的官僚资本。
社会主义作为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2](P304)。我国的社会主义更是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缺少一个西方发达国家工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现代化的充分发展阶段。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我们又试图通过单一公有制基础上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来“跨越”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阶段。但其结果却是把社会主义落实成了“国家化的社会主义”。它使国有和集体企业都成了国家计划的执行者和生产车间而没有任何自主权可言,国家的指令性计划成为至高无上的经济权威,生产、交换、消费等等活动都被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严格控制着,国家职能在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的无限膨胀,国家机构与国家权力关系扩展到社会的各个领域,甚至社会成员个人的吃喝穿住行、恋爱婚姻等日常的私人生活也要由国家过问。现在看来,传统计划经济其实不过是扩大了的自然经济的一个变种,仍属于行政权力控制型的经济运行模式。政府部门是整个社会的“总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基层组织均按照行政机关模式划分为不同行政级别和等级序列的单位,并以行政权力的大小以及与上级意志推行之间的联系程度将社会成员确定为不同的身份,甚至广袤的农村也通过农户加入具有“单位”性质的社队集体而被纳入到行政权力的统辖之下。这样,同马克思关于国家向社会复归的预言相反,国家对社会事务的过度干预压制了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的自主精神,广大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乡村和社区都丧失了应有的独立自主性而成为半行政、准行政组织和政府的附属品。造成这种国家主导社会的现实同无产阶级国家将权力返还给社会的理想之间的矛盾就在于我们是在社会与国家高度同一的历史条件下进入社会主义发展阶段而没有经历社会与国家分化的历史时期,使得除了国家以外,我们还找不出别的机构能够更好地代表和组织社会行使对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济社会生活的管理权,而旧中国留下的缺乏权利自我保护的小农意识、封建专制思想和权力拜物教思维的历史沉淀和社会主义拒斥商品经济的传统观念又容易使我们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对社会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管理体制。
计划经济条件下社会与国家高度统一的模式在苏联东欧地区和改革开放前的中国走向“死胡同”的历史告诉我们,经济文化落后的东方民族尽管可以跨越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大峡谷”,但是社会与国家分化的历史阶段却是不能超越的,单纯依靠国家包办整个社会的事务是不行的。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讲,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治理模式下,“我们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这些事只要有一定的规章,放在下面,放在企业、事业、社会单位,让他们真正按民主集中制自行处理,本来可以很好办。谁也没有这样的神通,能够办这么繁重而生疏的事情”[3](P328)。而且,从逻辑上讲,从国家统摄社会的一体化状态到社会把国家权力重新收回目标的实现,中间必将经历一个社会与国家分化的历史时期。其实,马克思提出关于东方民族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思想,本意在于让这些国家和地区为取得实现现代化所必需的物质和文化条件时避免资本主义的阵痛,而不能连同资本主义在历史发展中所创造的“一切可以肯定的成就”一齐抛到历史的垃圾桶里。社会与国家在资本主义时代实现分离所创造的“所有权、自由、平等”的社会秩序和民主法治的国家制度已经属于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社会主义只有吸收了这些文明成果才有可能“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去创造出比资本主义更大的历史成就。这些社会和国家成就的取得都离不开社会的工业化基础和市场经济的成熟运转以及民主政治的制度保障。我们党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由农业人口占很大比重、主要依靠手工劳动的农业国,逐步转变为非农业人口占多数、包含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工业化国家的历史阶段;是由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很大比重,逐步转变为经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历史阶段”[4](P14),正是从经济基础上为社会与国家的分化创造条件,而“通过改革和探索,建立和完善比较成熟的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和其他方面体制的历史阶段”[4](P14-15),则表明实现社会与国家分离与互动的体制机制的建构过程。因为在工业化和市场化的条件下,社会主体便会拥有独立的自主性,主体之间也会建立起平等的契约关系以取代自然经济条件下的人身依附关系,而民主的国家制度则是保证国家权力在社会的监督下正确行使而不会对社会进行随心所欲的干预。
二、社会与国家二元对立的根本消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本质规定
国家从脱胎社会之日起,便染上的寄生性和掠夺性的顽症,将古代社会整体归于其下,使社会与国家表面上达到了统一。说它统一的“表面”性,是因为国家在社会“共同利益”共同体的幌子下维护的却是统治阶级的利益,甚至有时为了自身的特殊利益还会背离它所代理的那个阶级的利益。随着财产权从共同体中独立出来,社会与国家统一的面纱在资本主义时代被冲破,二者在实现了分离同时也产生了二元化的矛盾。尽管资产阶级试图通过代议制民主和分权制衡原则试图让国家权力受到社会的制约以调解二者的矛盾,但它仅局限于调解资产阶级与其掌握国家政权代理人之间的矛盾,仍然没有改变国家与社会相异化的历史趋势。因为国家政权被占社会少数的资产阶级所掌控,而占社会公众多数的无产阶级则被排斥在国家权力体系之外。这样,作为“管理资产阶级事务委员会”的现代国家便日益沦为少数资产者压迫社会多数的工具。而且,资产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的物质利益和统治地位,并没有完全兑现他们革命时期提出的普选权、权力制衡等民主原则,行政权力日益膨胀并凌驾于立法权之上,进而对整个社会达到无所不包的控制,从而使国家呈现出日益脱离社会控制并凌驾于社会之上的趋势。社会与国家对立的状态之所以没有在资本主义时代得到根本改观,其根源就在”平等自由”形式下掩盖的却是资本支配劳动的“不自由、不平等”的资产阶级社会之中。正如马克思所说:“商品表现为价格以及商品的流通等等,只是表面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的背后,在深处,进行的完全是不同的另一些过程,在这些过程中个人之间这种表面上的平等和自由就消失了。”[5](P202)资本家阶级通过暴力和血腥的手段实现了资本的原始积累和对社会生产资料的垄断,使工人阶级除了出卖劳动力之外别无他路,而且他们还凭借这种生产资料的垄断权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使劳动所有者从流通领域到生产领域都受控于资本所有者。也就是说,“资本家用他总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别人的已经物化的劳动的一部分,来不断换取更大量的别人的活劳动”[6](P237)。这便是现代资产阶级国家无法避免与社会日益异化趋势的经济根源所在。
中华民族跨越“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就是要力争避免资本奴役劳动等资本主义所造成的灾难和不幸,从根本上消除社会与国家的二元对立,缩短和减轻这些国家现代化、市场化、社会化过程中的“分娩的痛苦”。而且,本应完成社会与国家分离的中国的民族资本自己却不得不在外国资本和本国官僚资本的控制下日趋萎缩。于是,取得民族独立后,中国选择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其目的也是要避免资本主义灾难的不幸,同时也是在探索一条消除资本主义所造成的现代社会与国家根本对立的新路。
从国家领域看,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将自己的国名定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和“共和”就彰显出新生政权的一切权力都来自于人民且属于人民,从而在中国开创了由社会多数人掌握国家权力的历史。而且,随着社会主义实践的推进,“人民”的外延日益扩大。如今,它已涵盖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军人和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新阶层在内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这样,掌握国家权力的主体与社会的主体实现了高度的一致性,从而在根本上避免了资本主义条件下现代国家与社会相异化。而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则标志着在政权的组织形式层面实现了社会对国家权力的掌控。人民通过由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它与行政、审判和检察等执行机关虽然是分设的,但它们不是平行和相互牵制的关系,“一府两院”等执行机关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这样就使得由人民选出的代表组成的权力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至上地位和管理国家事务的全权性,而包括行政、司法机关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在地位上要受制于这个民选机关,它只能执行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而不能凌驾于其之上。这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确立了代表社会的立法权高于代表国家的执行权,而执行权只能服从于立法权而不能与之相抗衡的“议行合一”原则,从而避免了西方“三权鼎立”下立法权力日益萎缩和行政权力超常膨胀的窘迫。这就从权力的运行上防止出现国家与社会相异化的问题。最为关键的是,只有最广大人民利益而没有自己特殊利益的中国共产党执政使人民共和国具有了服务社会并最终复归社会的历史自觉。
从社会领域看,1956年,我国完成了对工业、农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后,便确立了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从而在所有权上消除了社会与国家对立的经济根源。因为它剥夺了人们凭借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从而消除了资本支配劳动的根源。在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成了生产资料和社会的平等主人,他们创造的剩余劳动成果不是被他人无偿侵占,而是上交给人民掌权的国家和集体组织。而国家和集体组织依靠其强大的政权和组织优势,将这些剩余成果集中起来进一步发展国民经济、举办公共事业为全体人民和所辖居民谋利来回馈社会。今天,我们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对公有制经济与市场机制兼容性的一种探索。正如江泽民同志所说:“我们搞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这几个字是不能没有的,这并非多余,并非画蛇添足,而恰恰相反,这是画龙点睛。所谓‘点睛’,就是点明我们的市场经济的性质。”[7](P203)而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正是由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决定的。也正是由于公有制的健康发展,个体、私营这些在旧中国还依附于具有封建性的官僚资本之下的经济成分焕发出勃勃生机,也正是由于在强大的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经济的保护之下,众多民营经济才会在亚洲金融危机和世界金融海啸中转危为安、化“危”为“机”。而且,也正是由于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国有经济控制着国民经济命脉,国家才能更好地利用宏观调控手段,把社会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使国家计划和市场机制两种手段的长处得到更好的发挥。如果以上是在社会的“物质要素”层面消除了社会与国家根本对立的根源的话,那么在社会的“精神要素”层面,公有制解除了资本支配劳动的特权,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劳动光荣”、“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思想观念,以从根本上消除商品拜物教、货币拜物教和资本拜物教对人们思想的影响,从而避免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物化与异化。
三、社会与国家和谐共生: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架构
在社会主义阶段,尽管消除了社会与国家二元对立的根本条件,但国家不会立即复归于社会而是与社会长期共存。如果人为地让社会把国家权力“提前”收回,也会由于社会自治组织和制度的不健全和“真空”状态而又回到“国家主义”或“分散主义”。前者如前苏联将社会所有制落实成了国家和政府所有制,将社会计划落实成了国家或政府的指令性计划,使国家机器非但没有被打碎反而构筑起国家统摄社会的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后者如前南斯拉夫试图通过以社会所有制为基础的“自治社会主义道路”将生产资料所有权、社会管理权和公共社会事务赋予工人自治组织或其他社会机构并逐步弱化国家的政治职能。然而,过多地否定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作用又导致了各共和国和省的相互封锁,反而妨碍全国性的统一市场的形成,并日益造成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分散化。而且,联盟政府人为的放权并没有将权力真正下放到社会,而是被中间环节截留而造成共和国和自治省一级实际上的集权。马克思曾经预言:“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2](P314)而我国又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现代化基础相对薄弱,面对实力雄厚的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发竞争优势,更需要强有力的国家政权采用见效快的非经济手段抓住知识经济和全球化的机遇,集中全国资源,发展高新技术和支柱产业,以发挥后发优势并在较短时间实现现代化基础上的民族复兴。正如毛泽东所说:“我们现在的任务是要强化人民的国家机器,……以此作为条件,使中国有可能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领导之下稳步地由农业国进到工业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进到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消灭阶级和实现大同”[8](P1476)。也就是说,中国跨越了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就意味着在社会主义阶段要完成社会与国家分离和社会向国家复归的双重历史任务。而且,现代市场经济也不完全拒斥国家对经济运行进行必要的宏观干预。这就使我们在彻底摆脱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与国家同一关系模式之后,必须科学界定国家与社会的地位与功能,准确把握二者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相互关系。
1.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社会与国家现代化共生的阶段
正如前述,中国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意在限制、克服和避免资本主义现代化发展过程中的一切“灾难”、“波折”和“破坏性影响”。以减少实现民族复兴所付出的代价,而人类在资本主义世代创造的反映社会和国家现代化的制度安排等“一切可以肯定的成就”,如社会从国家的统摄中分离出来带来的对人权和所有权的尊重、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工业化时代的开辟、民主法治的现代国家架构的确立及自由、平等、博爱精神深入人心等是万万不能跨越的。1949年,毛泽东主席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制定的建国大纲中就指出:“中国还有大约百分之九十左右的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这是落后的,这是和古代没有多大区别的,我们还有百分之九十左右的经济生活停留在古代。古代有封建的土地所有制,现在被我们废除了,或者即将被废除,在这一点上,我们已经或者即将区别于古代,取得了或者即将取得使我们的农业和手工业逐步地现代化发展的可能性。”[8](P1430)这表明,建国伊始我们便把社会主义和中国的工业化、现代化联系在了一起。尔后,从“四个现代化”到“四位一体”现代化的战略布局,我们对“现代化”的认识也从“单兵突破”转向“全面推进”,从器物和技术层面上升到了制度和价值层面,从经济领域扩展到了包括经济在内的整个社会和国家领域。社会领域的现代化,就是要在工业文明(包括工业化和信息化)代替农业文明的基础上实现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并构建起“所有权、自由、平等”三位一体的社会机制;与此相适应,在思想观念上冲破“权力拜物教”的迷信,并克服商品、货币和资本拜物教的束缚,在全社会营造起“劳动本位”的思想氛围。而国家领域的现代化,就是要超越“政治制度的自我颂扬”的专制主义的古代国家,在实现社会从国家分离的基础上建构起“民主—法治”一体两面的现代国家架构。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我们关注的重点在社会与国家的分离,而不是国家向社会“提前”复归;强调的是现代社会与国家的“建设”,而不是企盼社会革命的来临和国家机器的打碎,其目的是在“现代化”这个更高层次上为社会将国家权力重新收回创造条件。
2.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社会与国家和谐共赢的阶段
如前所述,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从根本上消除了社会与国家二元对立的条件。这个“从根本上消除”意味着社会与国家之间仍然存在着矛盾,但这种矛盾已经不是对抗性的了。也就是说,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已不再如阶级社会那样是根本冲突的,而是在二者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既相互制衡又相互合作的和谐关系。一方面,分工和利益主体的多样化使社会的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之间的矛盾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还将长期存在,而且,社会与国家作为两种不同的有着各自质的规定性的领域,其功能和角色有着不同的定位,即社会是非政治性领域,而国家则属于政治性领域。这使得它们二者之间仍然存在着差别和矛盾性的一面。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制度在社会领域确立了公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统领下的多样文化用以防止社会产生根本的利益冲突,从而使国家可以更好地以公平、公正的态度和合作、协调的精神对各社会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的矛盾进行有效的干预和沟通以实现社会内部关系的和谐;在国家领域确立了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制度安排,使国家不再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异己力量,而成为真正服从并服务于社会的“社会共和国”。这样,国家便可以不断地从社会中汲取新的政治资源和动力源泉,自觉形成一种以自身的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自我发展和自我创新机制,从而真正让“公共事务本身反而成了每个个体的普遍事务,政治职能成了他的普遍职能”[9](P187),进而为国家回归社会以实现普遍与特殊真正统一基础上的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创造条件。应该说,社会与国家这种和谐关系与马克思的科学预想也是一致的,因为他终身致力于要“把社会生产变为一种广泛的和谐的自由合作劳动的制度”[2](P219),并把这种和谐制度确定为国际工人协会一项总的原则。而且,这种和谐关系既不同于基于二元对立思维的的社会与国家在“谁强谁弱”之间徘徊的“一方吃掉另一方”的传统模式,也不同于忽视二者之间矛盾的客观存在而去寻找社会与国家良性互动的调和主义做法。它是中国共产党人基于马克思的社会决定国家的历史观和中国的具体实际以及新时期的时代特征而建立新型的社会与国家关系的伟大尝试。
[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09-09-28.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4]江泽民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江泽民.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M].北京:红旗出版社,2006.
[8]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郭强(1979-),男,河北邯郸人,河北省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D0
A
1671-7155(2011)02-0075-05
10.3969/j.issn.1671-7155.2011.02.016
2010-12-05
(责任编辑 叶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