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道德主张中“三对范畴”的价值统一※
2011-08-15糜海波
糜海波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6)
马克思主义道德主张中“三对范畴”的价值统一※
糜海波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6)
作为无产阶级寻求自身和人类解放发展的科学理论,马克思主义不是从道德理想出发来解释世界与历史的生成和发展,但这并非意味着马克思主义不讲道德或没有道德观点。马克思主义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内核,把人民大众视为价值主体,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对“正义”和“至善”的道德追求与精到理解。具体地讲,它强调在个体与社会、平等与公正、自由与责任的价值统一中推进实然向应然的切近,全面辩证地理解和把握马克思主义道德主张蕴涵的价值精神,将有助于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合理化进程。
马克思主义;道德主张;价值统一
马克思主义作为无产阶级寻求自身和人类解放发展的科学理论,深刻阐明了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运动、变化和发展的规律,成为人们认识世界和改变世界的思想武器和根本指南。马克思主义不是从道德理想出发来解释世界与历史的生成和发展,但这并非意味着马克思主义不讲道德或没有道德观点。马克思主义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内核,把人民大众视为历史主体和价值主体,它是科学性与价值性的高度统一,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马克思主义对“正义”和“至善”的道德追求与精到理解。本文拟从“三对范畴”即个体与社会、平等与公正、自由与责任的价值统一中,就马克思主义道德主张蕴涵的价值精神作一些理论阐释。
一、个体与社会的价值统一
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出发点与归宿点,马克思把人视为历史的主体、历史进步的推动力量,而历史发展的过程就是人的价值实现的过程。社会历史从来就是由人创造的,正是人的社会实践活动,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丰富,推动了社会的发展进步。历史什么事情也没做,“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1](P118-119)
马克思主义的道德主张首先体现在它对个体的重视及其对个人价值的肯定。在马克思看来,社会历史发展离不开人的存在,个体是社会产生的现实基础,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个人既是社会构成的元素、主体,也是社会生活的生产者和创造者,“正像社会本身生产作为人的人一样,人也生产社会”[2](P121)。马克思谈到人的时候,更多的时候是讲个人。他说:“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但是,这里所说的个人不是他们自己或别人想象中的那种个人,而是现实中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3](P71-72);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4](P649),“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3](P294)。从这些论述都可以看出,马克思主义的出发点是现实的个人,马克思关注的是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从个体的维度看,马克思主义“解放全人类”的目标必然要落实到具体的个人。所以,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人的解放,而人的解放同人的自我实现一样处在人跟自然的生产性的相关联、相统一的过程之中。社会主义的目的是要使个人的个性得到发展。他在《共产党宣言》中说:“在资产阶级社会里是过去支配现在,在共产主义社会里是现在支配过去。在资产阶级社会里,资本具有独立性和个性,而活动着的个人却没有独立性和个性”[3](P287)。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人作为手段和目的得到了统一,劳动不仅是创造产品的手段,而且是人的能力的一种有意义的表现,因而劳动就是个人的享受。对此,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弗洛姆认为,马克思的目标是使人从经济需要的压迫下解脱出来,以便他能够成为具有充分人性的人。马克思主要关心的事情是使人作为个人得到解放,克服异化,恢复人使他自己与别人以及与自然密切联系的能力。虽说弗洛姆忽视了马克思主义强调发展生产对人们物质利益需要的满足,但他指出马克思主义是关切个体的生存、需求及其价值实现的观点无疑是恰当的。
马克思主义关注和重视个体的生存和发展,但不是主张个人至上的极端个体本位主义。马克思所讲的“个人”是社会共同体中的个人,是与他人处于相互关系中的个人,是以他人、集体的存在为前提的个人,这与只讲个体不讲社会的极端个人主义忽视、排斥他人是完全异质的。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上,马克思尤其强调人是社会性的存在物,“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P56)。人的本质属性在于其社会性,人只有在社会生活中才能获得健全发展,离开了社会的人必然会丧失某些属性。社会是个人存在和发展的现实空间,因为人是在相互交往中获得其发展的,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他直接或间接进行物质和精神交换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因此,“没有社会正如没有集体力量一样,就没有人与人之间的任何关系,没有任何交换”[5](P174),也就不会有人的发展。人既是个体的存在物,又是社会的存在物,人的存在的二重性决定了人的需要或利益的二重性。马克思指出,人的需要或利益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自然主体的那种个人需要”;二是“表现为社会需要的个人需要”。人的需要或利益具有个体性和整体性特点,决定了操守道德也是人的最本质的需要之一。这种道德需要的实质就是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做到利己与利他、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社会利益不能离开个人利益而独立存在,同时个人利益又必然依赖于社会整体利益。马克思主义将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作为关注的重点,因而把集体主义作为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表明了马克思主义是社会本位主义而不是个人本位主义。马克思指出:“关键倒是在于:私人利益本身已经是社会所决定的利益”[6](P102-103)。既然“正确理解的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那就必须使个别人的私人利益符合全人类的利益”[1](P167)。在一个真实的集体中,利益正当的标准是以不损害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为前提的,只有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高度统一,从而真正体现了社会发展进步的要求,才是马克思主义固存的道德价值诉求。
马克思主义的道德主张体现了个体与社会的价值统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要尊重个体的独立性、主体性和创造性,满足个人的正当需要或利益,但不能因此陷入个人主义或利己主义的泥沼。要强调社会的整体需要或公共利益,把维护好、实现好和发展好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注重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个体价值的自我实现创造良好的条件、适宜的环境,避免片面地追求经济增长导致人自身被物所边缘化的倾向。
二、平等与公正的价值统一
平等是人类永恒的理想,也是马克思主义秉持的道德价值诉求。马克思认为,平等既是历史发展所不可避免的,在道德上也是合理合情的。从人因具有共同的特性作为人而言,一切人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但是平等观念不是自古以来就作为真理而存在,它本身是历史的产物,以一定的历史条件为前提。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存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也就存在不同的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从而决定了平等的实际内容具有历史性、阶级性特点。所以,自不平等产生以来,平等观念必然以阶级的形式出现,并反映一定社会阶级的道德要求。马克思说,对于资产阶级而言,“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人权”[7](P324),而对于无产阶级而言,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是消灭阶级的要求。平等作为一种观念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是对客观的经济现实的主观反映。恩格斯指出:“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8](P305)马克思主义从唯物史观出发否认私有制是基于人性的永恒制度,认为不平等是和私有制、阶级同存共生的,实现平等就必须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经济条件,同时以生产力的高度发达为物质前提。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无产阶级的平等观念虽然确立起来了,但是由于经济、历史和个体差异等因素,还会存在权利分配的不平等以及人与人之间的相对差别,只有到没有阶级差别的共产主义社会才能真正实现人的自由和平等。因此,马克思主义的终极平等是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社会。著名学者威尔·金里卡认为:“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相比具有更大的平等主义特征。”[9](P320)社会主义的发展就是要使平等在形式和内容上真正地一致起来。
马克思主义不仅把平等作为社会主义的道德基础,而且将公正视为社会主义的一项道德原则,从而做到了平等与公正的价值统一。公正作为伦理学范畴与公道和公平的实质相同,是指在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中,出于无私的公心,不偏袒其中的一方而损害另一方应得的利益,它是对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之间、酬报和贡献之间、奖惩与功过间的相称性关系的确立和认可。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公正是一个历史的、社会的、阶级的范畴,不同的社会、不同的阶级对公正有不同的理解,其内涵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变化。尽管公正不是一个永恒的、抽象的范畴,但并不意味着公正就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马克思主义基于历史必然性的道德观,把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社会大多数成员的整体利益作为衡量公正的客观标准。所以,社会主义公正原则的首要特征就是在消灭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基础上使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经济、政治和法律地位,从而真正把权利和义务统一起来。如果割裂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就会出现因“所得”与“应得”的不对称而失去社会的道德公正。马克思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10](P610)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基本含义就是指为社会所作的贡献与获得的酬报应该相称。这样,任何人都不会因只享有权利而成为特权者,也不会因负有过多的义务而沦陷到受奴役的地位。
由此可见,社会主义的道德公正不是把平等简单地理解为实现平均主义。平均主义只强调结果而不讲过程,实际上会导致对他人劳动的无偿剥夺,会严重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妨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绝对平均主义的着眼点不是放在生产上,而是放在消费和分配上,即人们都不愿意“做蛋糕”,而只愿意“分蛋糕”,这样就不会有物质财富的丰裕而只能是普遍受穷。在因果关系上,平均主义恰恰是违背了社会主义的道德公正。邓小平在改革开放以后明确指出:“我们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根本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然而平均发展是不可能的。”[11](P155)邓小平的公正观是对马克思主义公正思想的注解和诠释,社会主义公正在于为社会成员创造公平竞争的机会和平台,使劳动者能够平等地行使各项权利,从而获得与其劳动付出相称的“应得”。同时,马克思主义基于公正的道德主张,也要求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这就是从社会主义本质的角度,把制度与价值、财富与分配、权利与义务、过程公正与结果公平统一起来,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也即是说,在社会公正内涵的理解上,没有绝对的社会公正,只有相对的社会公正,社会主义公平的实现是以权利、规则和机会的公正为基准的历史发展过程。
马克思主义的道德主张体现了平等与公正的价值统一。平等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前提和起点,公正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础和过程,它们的最终目的都是实现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在现阶段,我们要确立社会主义的公平观,把发展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同时,也要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落实好社会公正原则,协调好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使正当的利益和价值诉求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使不正当的利益和价值诉求得到有效遏制和消解。
三、自由与责任的价值统一
马克思主义追求的最高价值理想是人的解放、自由和全面发展,因此自由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个核心范畴,它既是人的解放的逻辑前提,也是人的发展的现实条件。
首先,自由是人所特有的类本质,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之一。真正的自由主体是人,真正的自由活动是人的实践活动,真正的自由意识是人的自我意识,真正的自由是人在实践活动及其产生的自我意识中表现出来的能动性与创造性。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中指出:“人不是由于有逃避某种事物的消极力量,而是由于有表现本身的真正个性和积极力量才得到自由。”[1](P167)劳动、生产或对象化活动是人的创造生命的活动,是自由自觉地活动,人就是在认识世界和改变世界的实践中证明自身是自由的存在物。自由存在于历史过程中,整部人类实践史就是一部人类自由发展史,而且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
其次,自由是对异化的扬弃,是马克思关于人的发展的崇高理想。人的实践是自由的表征,但是人的需要和发展总是受到一定社会条件的制约,它又构成了对人的自由的限制。正如卢梭所言:“人生来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迄今为止的人类历史,是人类走向自由的发展进程,但同时又在异化中日益疏远着人性和自由。奴隶社会的奴隶阶级在奴隶主阶级的强制和皮鞭下劳动,不仅没有人生自由,而且人的尊严和价值遭到极大的摧残和蔑视。封建社会的地主阶级对农民横征暴敛、搜刮民财,造成了农民的极端贫困和生活的悲惨,也因此失去了生活的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工人阶级虽然有了完全的人身自由,却不能摆脱资本主义的枷锁,只是剥削的手段更隐蔽,统治的方式更加艺术。工人在异化劳动中失去的是真正的自由和公正,工人的劳动对工人来说是外在的东西,不是属于他的本质的东西,工人在劳动中不是肯定自己,而是否定自己,不是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不是自由地发挥自己的体力和智力,而是使自己的肉体受折磨、精神遭摧残。马克思主义的运动就是人类扬弃异化劳动,不断追求真理和自由的历史过程。
马克思主义是无产阶级为了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进行的思想和现实运动。无产阶级出于对历史规律和自身使命的自觉意识,联合起来为实现共产主义的“自由王国”而斗争。因为迄今为止人类的历史,社会的发展与自由和个人的发展与自由并不一致。在阶级社会中,只有少数人享有自由,广大劳动者则被拒于自由和发展之外,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者享有的形式上的自由属于较低层次的“消极自由”。只有到了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阶段,在生产力和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基础上,社会强制消失,只有在这个时候,社会发展与个人发展、社会自由与个人自由才真正统一起来,人与自然、社会将在更高形态上统一,人的自由和创造性也将得到极大发展。马克思指出:“首先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作为抽象物同个人对立起来。”[12](P75)在共产主义的自由王国,“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3](P294)因此,马克思主义把握历史发展规律的意义就是要在道德上引导无产阶级通过对自身地位和历史使命的自我意识,认识到只有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冲破资本的束缚和桎梏,变资本主义为社会主义,从而把剩余劳动时间转变为自由支配的时间和每个人自由发展的时间,把物质财富转变为人类自己造福的为我之物,才能实现每个人乃至全人类的自由发展。
马克思主义将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作为终极的道德价值诉求,并不意味着人的自由是无限度的任意的,从而只是个人的事情。自由在形式上是主观的,在内容上是客观的,它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有机统一。现实生活中的自由既是指人们有可以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同时也是指在承担一定道德责任的前提下的自由意志行为。马克思曾言:“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都是无所谓的。”[13](P329)从哲学的角度讲,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事物的改造。自由以必然为根据,必然是自由的限度,人只有在必然性提供的可能性范围内进行选择才有自由。恩格斯指出:“意志自由只是借助于对事物的认识来作出决定的那种能力。因此,人对一定问题的判断愈是自由,这个判断的内容所具有的必然性就愈大。”[8](P455)人在实践中必然要形成两种基本的关系: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就前者而言,人在自然领域的自由必然是以人们认识和尊重自然规律,从而使行为主体自觉承担对自然环境的生态伦理责任为前提。现代技术使人的自由行为能力空前扩大,而对自然生态的破坏是一种对人类自身不负责任的“自由行为”。所以,我们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因具有自由行为能力而忘却责任,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的胜利,否则只能是人类自由的丧失。就后者而言,人在社会关系领域的道德自由是以道德责任为前提的。人的自由不仅存在于科学和法律的领域,也存在于道德的领域。作为一个社会人,道德自由的本质规定就在于它体现着一定的社会关系,是作为关系而存在的。有关系的规定就有一定的要求和责任,道德主体只有在自由选择和承担责任的过程中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既然人具有自由意志的选择能力,人就要对自己的选择和行为负责。这种道德责任的实质就是道德主体在行为选择中表现出来的实践理性,在信奉和遵循社会价值规范过程中使自身的自由人格得以养成。这种道德责任基本可以分为规范论的伦理责任和美德论的伦理责任。前者体现了社会对自由主体的义务性规定,后者体现了自由主体能动的超越性追求。
马克思主义的道德主张蕴涵了自由与责任的价值统一。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实践中,我们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把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作为一项价值原则和价值追求。与此同时,作为自由之主体的人又必须思考自身与他人、社会之间的伦理关系,在自由意志的行动中秉持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和规范意识,使道德之实然与道德之应然达至最大程度的契合。只有在实践中将自由精神与责任精神统一起来,才能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普遍共生、和谐发展。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
[7]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9]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上册[M].刘莘.上海:三联书店,2004.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1]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12]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
糜海波(1969-),江苏南京人,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系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B82
A
1671-7155(2011)02-0005-05
10.3969/j.issn.1671-7155.2011.02.001
2010-12-25
本文系江苏省教育厅2010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研究”(编号2010SJD710016)的成果之一。
(责任编辑 何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