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恩格斯国家与社会关系思想发展的逻辑理路
2011-08-15杨昕
杨 昕
(天津市社会科学院,天津 300191)
·国家·社会·公民关系论坛·
论马克思恩格斯国家与社会关系思想发展的逻辑理路
杨 昕
(天津市社会科学院,天津 300191)
从逻辑理路的视角看,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思想是通过三个层次的批判而建构起来的,其中对黑格尔理性主义国家理念的批判是他们这一思想的逻辑展开,对现实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特别是对资产阶级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批判标志着他们这一思想理论化意义上的系统生成,而通过对未来的批判所宣示和展望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则是为了消除由于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和对立而造成的人的本质的异化状态,实现人类的真正解放。
国家与社会;市民社会;人类解放;逻辑
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体系中,国家与社会关系思想有着丰富的理论内涵和重要的现实价值。目前学界对他们的这一思想中诸如“国家源于社会”、“社会决定国家”、“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化、对立与统一”、“国家的消亡与社会的复归”等观点和原理作了比较深刻的论述与阐释。本文试图从逻辑理路的视角分析他们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思想形成发展的脉络与过程。
一、对理念的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国家与社会关系思想的逻辑展开
对于黑格尔的思想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青年时期的马克思,学界虽然一直有不同的意见,但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马克思对黑格尔理性主义的国家理念最初在一定程度上是持认同态度的。但是在与现实的对比中,马克思开始怀疑黑格尔的国家理念,并逐渐发展到对其国家理念的批判。也就是说,马克思在通过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来探索和思考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对黑格尔的国家理念经历了一个从认同到怀疑再到批判的发展过程,并在批判的过程中依次循着经验怀疑、理论批判和历史确证三个逻辑阶段而展开。
还是在大学时期,马克思就“从头到尾读了黑格尔的著作,也读了他大部分弟子的著作”[1](P16),或许正是由于受其影响,早年时期的马克思曾一度相信,“国家应该是政治的和法的理性的实现”[2](P14),认为透过理性国家就可以准确把握自由的本质并有效批判现实社会。但是,1842年至1843年在《莱茵报》工作期间,马克思遇到的国家理性主义与物质利益至上的现实矛盾使他产生了“苦恼的疑问”,开始动摇他对黑格尔的国家理性主义的信心。由此开端,马克思逐渐认识到,理性国家与现实国家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往往并不必然重合,用政治批判性的理性国家观念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现实国家的非理性状态,因为国家的现实并不是由人的主观意志来决定的,而实际上取决于现实中的某种客观关系。虽然此时的马克思对此种关系还未达到明确而肯定的认识与把握,但他注意到“这些关系决定私人和个别政权代表者的行动,而且就像呼吸一样地不以他们为转移”[2](P216),这促使马克思认识到:仅仅满足于用理性主义的国家理念来批判现实国家显然是不够的,理性国家本身也需要加以批判。
然而,仅仅将认识停留在怀疑上显然是马克思所不能接受的,一直萦绕在头脑中的“困惑”与“苦恼”使他从社会舞台退回到了书房,全心投入到对黑格尔法哲学的研究中,开始思考和批判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念,理论批判阶段由此展开。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充分肯定了黑格尔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离开的理论贡献,认为“这是他的著作中比较深刻的地方”[3](P94)。但同时,他进一步运用费尔巴哈“将思辨哲学颠倒过来”的逻辑方法,对黑格尔以客观唯心主义的理论前提建立起来的“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这一“头足倒置”的结论进行了批判,明确指出黑格尔的“错误在于:他满足于这种解决办法的表面现象,并把这种表面现象当作事情的本质”[3](P94)。在马克思看来,“家庭和市民社会都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活动着的;而思辨的思维中这一切却是颠倒的”,并不是国家理念外化而成为家庭和市民社会,正好相反,“国家是从作为家庭的成员和市民社会的成员而存在的这种群体中产生的”[3](P10-12)。另外,马克思还将被黑格尔归入到市民社会领域中的“警察”、“法庭”等剥离出来,将它们并入到国家领域中去,认为“它们不是市民社会本身赖以管理自己固有的普遍利益的代表,而是国家用以管理自己、反对市民社会的全权代表”[3](P64),完成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彻底分离。这样,马克思就把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国家与社会关系重新颠倒过来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唯物主义结论跃然而出。
马克思的深刻之处还在于,他并不满足于由纯粹的哲学思辨与理论批判而推导出来的“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样一个简单结论。于是,走向历史深处,通过对人类历史经验的探寻与回顾来确证这一结论便成为他接下来要做的工作了,《克罗茨纳赫笔记》正是他在历史确证阶段所做工作的见证。该笔记是马克思1843年7、8月间在阅读众多欧洲政治与历史学家撰写的关于欧洲国家自公元前600年以来政治与历史发展的著作时所做的内容摘要,虽然笔记中能够反映马克思本人的观点和论断不多,但“这不是杂乱无章的堆积,而是有着许多细微差别的材料的集中,它对于解决说明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相互关系,前者由后者异化的历史这一理论任务(它是马克思在编著《1843年手稿》中的主要任务)具有极大的意义”[4](P171)。通过这些研读,马克思发现“所有制形式对政治设施的发展以及各个阶级和社会集团有着政策性的影响,它对于理解各个阶级的历史发展和作用有着重要的意义”[5]。如在“关于兰克的《1775年的议会》的笔记中,马克思注意到,在法国‘农业地区僧侣的影响取决于他们的地产’。在普菲斯特的《德国史》里,马克思发现,在上古史中‘土地所有制总是德国制度的基础’。在G·朱诺弗的《继承权的原则和法国与英国的贵族》一书中,马克思注意到,‘英国的代议制建立在地产的基础之上。地产的巩固是立宪君主制的基础’”[6](P141-142)。通过这些历史史实的确证,“马克思进一步认识到,在历史上,国家都受着所有权的制约,在深层上受现实社会过程的制约”[7](P117)。这样,马克思就从理论与现实的双重意义上论证和证明了其“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论点不仅是合逻辑性的而且是合历史性的。
二、对现实的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国家与社会关系思想的理论生成
如果说对黑格尔理性主义国家理念的批判初步奠定了马克思恩格斯国家与社会关系思想的历史唯物主义的逻辑基础的话,那么,在接下来的从政治经济学角度对于市民社会内部结构的剖析与解构,特别是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资产阶级国家与社会这一“现实标本”的批判性考察而总结出来的结论和形成的理论成果,则标志着他们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思想在理论化意义上的系统生成。
虽然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理论逻辑的颠倒初步建构起了自己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思想,但当他将理论目光聚焦于市民社会时,仍然发现现实中的市民社会的确像黑格尔所说的那样带有一种挥之不去的私利性特征。这时,马克思恩格斯所面对的问题就是如何使现实的市民社会摆脱并超越这种私利性,进而使由市民社会所决定的国家摆脱并超越这种私有财产与私人利益的统治工具和代言人的偏狭特征。这就促使他们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考察和分析市民社会与国家,《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德意志意识形态》、《资本论》、《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等是他们这一研究的代表著作。在此过程中,马克思恩格斯对国家与市民社会的概念与内涵进行了更为深入的论述,并逐渐形成了他们认识和思考国家与社会这对范畴的双重理论维度。
马克思恩格斯一方面从哲学的一般维度来理解和规定市民社会与国家这对基本范畴,认为他们反映了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即经济基础与其相对应的政治的上层建筑的关系。在此维度上,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要从社会的物质生产生活出发来理解市民社会,认为市民社会是“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所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8](P40-41)。在《雇用劳动与资本》中,马克思对社会的本质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各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9](P345)与此同时,马克思恩格斯也对国家范畴的一般规定作了深入论述,认为“由于私有制摆脱了共同体[Gemeinwesen],国家获得了和市民社会并列并且在市民社会之外的独立存在;实际上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各自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9](P132)。在后来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恩格斯对国家范畴作了更为精确与全面的表述:“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也不像黑格尔所断言的是‘伦理观念的现实’,‘理性的形象和现实’。确切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10](P170)至此,马克思恩格斯从哲学的一般维度上形成和确立了他们关于国家与社会的各自本质及其相互关系的基本思想。
然而,仅仅用自己的方式来“解释世界”显然无法令马克思恩格斯满意,在他们看来,更为重要和根本的是“改变世界”。因此,通过对国家与社会的一般本质及其关系的把握来思考、剖析并批判现实中存在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即近代资产阶级的国家与社会,是他们理论发展的内在要求,这就形成了他们认识和分析国家与社会范畴的另一个维度,即现实的具体维度。马克思恩格斯之所以认为要进一步从这个层面来认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一方面是因为只有在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与政治革命的推动下,国家与社会才真正从原来的一体与混合状态下分离开来,另一方面是想通过对资产阶级社会与国家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特征与资产阶级的统治工具的本性剖析,揭示他们的历史性与暂时性,为无产阶级革命与共产主义理想提供理论根据,这才是他们的真正目的和理论归宿。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虽然资本主义所完成的市民社会与国家二元分化是社会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使社会经济获得了与政治同等的地位并取得了按自身利益与要求运行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已经完全脱离国家的支配和干预而获取了经济上的自由与权利,它实际上只是使社会上的一部分人——资产阶级获得了自由与权利,而对那些受剥削与被统治阶级来说,他们虽然去掉了封建的政治枷锁,获得了一种形式上的平等,但同时又陷入了社会经济上的不平等,因为他们依然承受着资本的剥削。资本主义所实现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使私人利益的特殊性与公共利益的普遍性的矛盾更加尖锐和严重,政治形式上的平等与经济实质上的不平等使广大无产阶级毫无权利可言,他们是“丧失财产的人们和直接劳动即具体劳动的等级”[3](P100),是“一个被戴上彻底的锁链的阶级,一个并非市民社会阶级的市民社会阶级”[3](P213)。也正是由于这种矛盾,才导致了人的本质的异化,“人不仅在思想中,在意识中,而且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的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在这个共同体中,人把自己看作社会存在物;后一种是市民社会中的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他人看作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并成为异己力量的玩物”[3](P172)。这样,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的本质及其关系的政治经济学解剖,深刻揭示了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这一形式上的平等幻象下所掩盖的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关系这一实质上的不平等。基于上述这些认识,马克思恩格斯一方面承认黑格尔揭示的由于资产阶级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二元分化而导致的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矛盾和对立这一观点具有现实的深刻性,但另一方面他们又坚决反对像黑格尔那样在不触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条件下企图依赖于理性国家理念解决这一矛盾。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要解决资产阶级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矛盾,就必须在政治解放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人类的解放,而要实现人类解放,就必须消灭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消灭阶级,实现人在经济生活中的真正平等。而这,则进一步发展为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未来的批判而展示的他们对国家与社会关系发展的设想和愿景。
三、对未来的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对国家与社会关系发展的展望
马克思恩格斯对资产阶级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矛盾进行剖析的现实目的是为了消除二者的分化与对立状态。因为在他们看来,未来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就是消除由于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与对立而导致的人的本质的异化状态,所以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本体地位决定了国家只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从最终意义上说,政治国家终将回归市民社会,完成与社会的统一。无论是在早期著作中还是在晚期著作中,他们都始终如一坚持这一思想。
早在《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马克思就提出了“从政治解放到人类解放”的目标,探讨了实现人类解放的方式与途径,这实际上内涵了马克思对未来国家与社会关系发展的初步思考。马克思认为政治解放把市民社会从封建主义下解放出来,实现了资产阶级的自由民主,但它还没有实现人的解放。人的解放要求突破资产阶级政治解放的历史局限,对社会进行革命性的变革,消灭私有制,消除人本身及其生活的异化状态。马克思认为:“只有当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体劳动、自己的个体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3](P189)
对于消除国家与社会的对立、实现国家向社会的复归的现实条件,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私有财产和私有制,进而在消除个人私利的任意性及其与社会利益的对立性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对私有财产的积极的扬弃,作为对人的生命的占有,是对一切异化的积极的扬弃,从而是人从宗教、家庭、国家等等向自己的人的存在即社会的存在的复归”[3](P298),“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11](P305-306)也就是说,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消除私有财产,才能消灭阶级对立以及阶级对立赖以产生与存在的经济、物质根源,国家才能完成其历史使命而向社会复归,从而实现人在社会基础上对自身本质的真正占有,即“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就是说,作为一个总体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3](P303)。
对于国家向社会复归的存在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曾多次进行深入论述。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认为民主制是国家与社会统一的现实形态。他指出,“其他一切国家构成都是某种确定的、特定的、特殊的国家形式。而在民主制中,形式的原则同时也是物质的原则。因此,只有民主制才是普遍和特殊的真正统一”,“在真正的民主制中政治国家就消失了”[3](P40-41)。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将共产主义作为消解人的异化状态、实现国家与社会统一的理想社会形态:“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和在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范围内生成的”,“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它是历史之谜的解答,而且知道自己就是这种解答”[3](P297)。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资本论》等著作中,马克思恩格斯将未来社会的存在形态称之为“真正的共同体”、“联合体”、“自由人联合体”。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认为公社是无产阶级国家取代资产阶级国家,实现国家向社会回归的过渡形态与具体形式,“公社——这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这是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这种政治形式代替了被人民群众的敌人用来压迫他们的假托的社会力量”[11](P95)。当然,对马克思恩格斯来说,公社并不是彻底实现社会解放的最后形式,只有随着阶级的逐步消亡,无产阶级的国家形态——公社也就没有再存在的必要了,这时才真正实现了向社会的复归。这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国家再好也不过是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中获胜的无产阶级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也将同公社一样,不得不立即尽量除去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直到在新的自由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有能力把这全部国家废物抛掉。”[11](P13)在认识和实践不断发展的历史进程中,虽然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分析与批判所形成的对未来人类社会组织形式的设想有着不同的思考,但这些认识与思考都无一例外地指向了他们力图消除人的本质异化状态的理论旨趣,这同时也说明马克思恩格斯并不是像黑格尔那样远离现实而进行某种理论的假设与臆想,而是根据社会与生活实践的发展一步步深化、拓展与完善自己理论的逻辑自洽性与现实合理性。对此,恩格斯晚年在回答《费加罗报》记者提问时曾作过精确诠释:“我们没有最终目标。我们是不断发展论者,我们不打算把什么最终规律强加给人类。关于未来社会组织方面的详细情况的预定看法吗?您在我们这里连它们的影子也找不到。当我们把生产资料转交到整个社会的手里时,我们就会心满意足了”。[12](P628-629)
当然,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国家的消亡与社会的复归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他们并不是在无政府主义的意义上要求直接废除国家,也“不是要凭一纸人民法令去推行什么现成的乌托邦”[11](P60),而是希望通过对未来国家与社会关系由对立到统一的历史发展过程的分析和批判,最终实现人们重新掌握自己的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使国家这一人类存在与生活形态不致成为使人异化的统治因素。在国家向社会复归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国家对社会经济领域的干预将逐步减少直至完全放弃,最后完全取消国家的经济职能;同时,人民广泛地参与国家政治管理,真正实现人民主权,使公共权力逐步失去政治性质,最后纯粹成为社会内部的一个管理机构”[13](P92)。到那时,“国家政权对社会关系的干预在各个领域中将先后成为多余的事情而自行停止下来。那时,对人的统治将由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国家不是‘被废除’的,它是自行消亡的”[11](P755)。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人类社会从无国家社会到有国家社会再到无国家社会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辩证发展过程。未来社会的存在形态将会是在更高形式上对人类历史本来面貌的回归,如同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引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中的话所描绘的那样:“这将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级形式上的复活。”[10](P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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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叶剑锋)
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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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7155(2011)02-0070-05
杨昕(1980-),男,河南光山人,天津市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2010-12-25
10.3969/j.issn.1671-7155.2011.0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