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法律思考
2011-08-15刘颖
刘颖
(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法律思考
刘颖
(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
我国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其存在着融资难的缺陷,这也是其长期以来发展的“瓶颈”。本文通过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从内外两个方面阐释了存在的原因。内部原因主要从中小企业的高经营风险、不完善的财产制度、抵押资产不足和自我救济能力有限四个角度进行说明;外部原因则分为直接和间接融资难两个大方面着手进行说明。文章的最后提出了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法律对策,希望能促进中小企业的更好发展。
中小企业;融资难;民间融资
工信部长李毅中在谈工业结构升级和中小企业发展中给出这样一组数据:中小企业的经济总量占60%,上缴的利税占50%,就业人数占80%,由此可见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之大。但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始终是制约其发展的最大“瓶颈”。我国政府近些年来对中小企业的重视程度也在日趋增高,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最先以法律形式确立了给予中小企业资金支持的制度,构建了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制度的框架。但是,相关法律的实施细则及配套条例尚未施行,使得中小企业的融资法律环境仍亟待完善。我国强调依法治国,凡事要做到法律先行,因此在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上法律也不能缺位。
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已不必多加赘述,我们要做到的是通过分析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法律解决之道。
一、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
我国现存中小企业的发展存在以下一些特点:一是中小企业的产权较为单一,中小企业中民营企业占主导,其多是一家一户的自主经营,故股权相对集中;二是中小企业数量多,规模小,没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可以说是各自为政,单个的企业中员工数量也有限;三是中小企业现多以劳动密集型为主;四是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够规范,尤其体现在财务制度的欠缺方面,导致其经营效益偏低;五是中小企业内部的人才资源短缺,使其在发展上存在技术创新不够的限制,最终导致企业的整体生产力下降;六是中小企业的资金严重短缺,无力引进更先进的生产设备和技术人才,使得生产规模难以扩大。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一)内部原因
1.中小企业的产权制度决定了其高经营风险。如前所述,中小企业多以合伙经营、家庭经营等方式而存在的,产权相对单一,企业经营规模小,科技含量偏低,导致其市场竞争力不如大企业强,经营稳定性自然也不高。另外,很多中小企业至今并没有建立起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新型企业制度,这也使得其不能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洪流,也成为其自身融资难的桎梏。现代中小企业的高淘汰率真是其高经营风险的体现,据有关经济学家分析,中小企业的淘汰率控制在5%以内才算合理。而我国的高淘汰率正是向中小企业的发展敲响了加强自我发展的警钟。
2.中小企业缺乏健全的财务制度,信用观念淡薄,使得企业的信誉偏低,这也是其融资难的主要影响因素。由于中小企业未能建立起符合市场竞争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其在管理方面不够规范,没有相应完备的管理体系,故其不能及时准确地公布财务信息,也就难以满足向银行及时准确地提供财务报表的要求,这使银行很难去向其提供贷款。我国四大国有银行完备的体制建设,要求向外发放贷款要符合严密的审批、担保程序,中小企业自身财务制度的不完善造成了银行对其审批经常不过关。另一方面,中小企业的信用观念淡薄,法制意识不强,欠息、讨债等现象的频繁出现,也使银行在向其发放贷款时产生了不信任甚至歧视。我国《民法通则》确立了企业法人的财产制度,即企业法人需拥有适合自身经营的独立的财产,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但多数中小企业信用观念的淡薄,导致中小企业整体信誉的确实,最终导致要想从银行获得贷款就难上加难了。
3.中小企业用于抵押的资产不足。中小企业自有资产少,自身积累严重不足这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虽然在某种层面上看,中小企业具备“小,精,活”的优点,很多企业租用它人的厂房及机器设备便能进行生产经营,获取利润。也正是由于这样,在遇到经营困难时,这些企业去银行申请贷款会因为没有用于抵押的资产而不能获得资金支持。
4.中小企业自我救济的能力有限。企业的自我救济能力是指企业的内部融资能力,即企业通过内部筹集资金来实现扩大实力,包括企业主自身的注资以及企业内部的利润留存所带动的滚动式的资金增长。然而由于中小企业的规模小,要想通过这种自我积累及自我注资的方式充实资本还是存在相当大的难度的。
(二)外部原因
1.中小企业获得直接融资的难度大。在我国,直接融资的渠道较窄,而且限制条件非常严格。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直接融资渠道主要有两种: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对于通过这两种方式进行直接融资,虽然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股票和债券的上市门槛,但是对于资本充实较少的中小企业来说,仍然高不可攀。近些年来,风险投资作为新经济背景下兴起的一门投资领域,得到了迅速发展,但由于其在退出机制等方面尚不健全,也导致了中小企业不能依赖其进行融资。而对于中小企业创业板的建立,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环境,但是截止目前,获准发行上市的中小企业也仅有200余家。
2.间接融资环境不利于中小企业的融资。对中小企业融资难产生影响的间接环境主要从两方面进行分析。
(1)银行方面
首先,国有银行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存在形式,目前我国现存四大国有银行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对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明显不足,这也是银行的商业性质所决定的,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它们的目标,而中小企业对国有银行的利益驱动相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明显较弱。其次,银行贷款的审批手续复杂,程序繁琐,尤其是抵押手续的繁杂,既加重了中小企业的贷款成本,也大大降低了银行信贷人员贷款给中小企业的积极性。最后,银行体系结构的不合理性。目前,除国有银行外,我国还存在着几家股份制银行和其他地方性金融机构,但是各银行没有制定出比较合理的市场定位战略,尚未建立一套完整的、科学的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和管理办法。
(2)社会方面,缺少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专业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使其倾向对大中型企业发放贷款,不愿贷款给中小企业,这就亟需建立一批中小金融机构、中小商业银行,以实现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国有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要求提供抵押和担保,以确保银行的经营活动能够正常进行,中小企业的规模小、信誉低、资金有限、可抵押物少等特点,致使想从国有银行处获得贷款难度较大。很显然,我国缺乏一批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这些机构要做到收费低廉,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财务管理、教育培训、市场营销、技术开发和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服务。
三、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法律对策
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解决途径有很多种,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问题的解决都离不开法制的完善,另外,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非一日之寒,坚冰的消融更是需要各方共同的努力与合作,但没有完善的法制这一利斧,恐怕非是治国之策。所以,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上,我们更应该体现法律的精神。
(一)认真执行《中小企业促进法》,建立完善的保障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环境。我国已于2002年出台了《中小企业促进法》,这是第一部关于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立法。但是,通过这几年该法律的实施情况来看,单一的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较多,我们亟需建立有关的实施细则及配套法律法规。《中小企业促进法》第10条规定:“中央财政预算应当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第13条规定了“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是至今该基金尚未设立,管理办法也未制定发布。因此,建议尽快制定《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帮助中小企业提高创新能力、加快产品升级和技术改造、开拓国内国际市场以及完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合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加快组建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等角度将中小企业的信用建设提上了法律议程。国有大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如前所述存在一定的限制,那么可以通过建立相应的中小金融机构来对中小企业进行资融资方面的支持看,包括发展中小银行、农村金融机构等,当然,这就需要相应的《中小金融机构法》的建立,从法律上保障中小企业在获得融资方面的法制化、规范化。这其中也涉及到我下面要讲的《民间融资法》的建立。
(二)完善民间融资,加强民间融资的法律体系建设。民间融资是一种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民间借贷、有价证券融资、票据贴现融资、企业内部集资等。民间融资在我国已有近千年的历史,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制度下,其功能和作用得到了创新性的发挥,其作为一种有效的资金资源配置手段,在优化资源配置、优化社会融资结构、弥补市场资金需求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显著功效。
民间融资在现代社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其优势表现在:1.民间融资组织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因而具有很强的信息性,解决了中小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对贷款人而言可以更加充分地了解借款人的资信,从而保证资金流向的安全性;2.中小企业资金需求具有短、频、急的特点,民间融资相对正规金融机构具有交易简便的优势,可以针对中小企业的不同信用状况、资金用途等设计个性化的信贷合同,而且在合同执行期间也能够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及时变动,大大节约了交易成本;3.中小企业向国有大银行贷款不能,其中一方面原因也是中小企业的抵押物资源有限,使国有大银行不敢轻易放贷,而民间融资在这方面要求较低,体现了其信用约束优势;4.民间融资多是一种双方自愿达成的交易,没有政府的行政干预,贷款人出于自愿把资金投放到还款能力强的借款人手中,这不仅有助于资金的有效流动,在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资金的配置效率,增加了社会的总体福利。
正是由于我国正规金融渠道的供给不足,导致大部分中小企业“涉水”民间金融市场,而我国民间融资法律法规比较分散,法律制度存在很多弊端,孙大午非法集资案即是这一体制不完善的切实表现,因此完善民间融资的法律体系建设势在必行。有学者建议制定《民间融资法》这一专门法律来规范民间融资活动,还提出了制定该部法律的具体建议,这一点笔者是表示支持的,我们可以从明确民间融资的法律概念、加强民间融资合同的规定等方面立法。但是笔者认为,民间融资作为经济社会中的一项重要的金融活动,其监管制度的建设更是不可或缺的,这样才能有效地进行金融风险控制,完善金融制度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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