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私人投资与国家投资协调发展

2011-08-15陈香梅

关键词:私营企业商业银行国家

陈香梅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私人投资与国家投资协调发展

陈香梅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本文把国家投资定义为指国家作为投资主体所进行的国内国外各种社会投资,私人投资是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我国私人投资在准入门槛、融资渠道和归属权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何解决私人投资的自身问题,消除国家投资对私人投资的不良影响,促进两者协调发展,本文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私人投资;问题;国家投资;协调

一、设定国家投资和私人投资的概念体系

关于国家投资和私人投资的概念目前国内还没有定论。国家投资可以理解为以国家作为投资主体所进行的国内国外各种社会投资。由于国家政府部门不能在微观层次上直接介入企业活动,国家投资往往被限定在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中,如电力电信,铁路运输,国防医疗的行业。它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国有企业。国家投资也被称为公共投资,公共投资是政府调节经济的主要工具之一。私人投资是国家投资的相对概念,这里的私人不能简单定义为个人或自然人,它包括了国内除国家投资以外的一切合法投资行为,如个体工商户,私人企业,以及外资投资。外资投资的形式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也就是人们熟知的“三资企业”。广义的私人投资应该还包括公民个人、非国家性质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在国外的投资。国家资本和私人资本之间存在一定的互补关系,社会总资本积累则通过国家资本和私人资本的交替上升过程来进行。国家投资和私人投资分别在不同的时期成为推动社会总资本积累、促进经济增长的主要工具。

二、私人投资存在的问题

(一)私人投资准入门槛高。目前我国私人投资在第一产业和金融、化工、通信、城建等社会服务业领域的比例极小,在有关国计民生的关键领域公共投资有着绝对的控制力。私人投资主要集中在资金虚耗量低、劳动力相对密集的第二、三产业,尤以第三产业的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等为主。②私人投资的市场准入限制已不是体制和政策的约束,我国法律上明确排斥私人投资产业的规定并不多,除了要求必须垄断的少数行业,例如武器制造等禁止民间资本进入和对少部分行业有100多项管制审批限制之外,没有其它的特殊歧视性规定。譬如说我们熟悉的三资企业的审批设立和经营矿产、煤碳、水利等行业的审批准入制。某些低风险高收益服务产业领域中,国有经济具有很大程度的垄断地位,缺乏平等的竞争市场,一定程度上挤出了私人资本。这种现状客观上造成了我国私人资本家同这些代表着国家未来经济结构发展方向的高附加值、高技术的第三产业之间的隔离。

(二)私人投资的融资渠道不畅。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可以通过发行债券来集资,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债券来扩大投资来源,但中小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资金瓶颈问题严重,它们主要通过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和非金融机构融资。由于我国私人投资的底子薄,抗风险能力差等自身特点,商业银行等各种金融机构对私人投资贷款过于谨慎,私人投资很难涉猎高风险行业进行风险投资。

(三)私人投资的归属权得不到有效保护。现行的“征收征用制度”对私人投资产权构成了危险。城市土地使用权在拆迁中就遇到,以前的私人房产主购买了土地使用权得不到承认,企事业单位职工分了房子还要买。包括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是不是已经被股民以高价实际买走了呢?无庸讳言,我国过去多年社会主义革命和实践,一直是把压缩私有财产的空间作为其基本的目标,并且,这些做法曾经被当作社会主义制度下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在这一方面,行政管理上有许多人还是这样做的,比如每次经济秩序检查、税收检查,有关部门都想方设法从民营私营经济的企业找一些违法乱纪的例子进行打击。但是从实际情况看,这些问题在公有经济领域也有,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现在仍然有人主张,在物权法和民法典中贯彻规定公有财产所有权先进、神圣,私有财产所有权落后、不神圣的精神。不但我们一些宣传部门是这样宣传的,有些学者也有这样的看法。同时,从法律保护角度上,我国还没有摆脱传统计划经济的框架,主张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私有财产不但没有规定为神圣,反而规定了“民营经济和私有财产要在国家监督、管理的情况下,允许其存在,而且还要引导其健康发展”等言辞。由此可以看出,很多人的观念还没有根本转变,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这是很现实的问题,将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很多负面影响。

(四)在现行的私营企业法律制度中也存在着一些立法缺陷。比如:《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1.农村村民;2.城镇待业人员;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4.辞职、退职人员;5.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实际上原先国家同意私营企业开设,是为了解决就业问题,因此对无业人员给予的“优惠措施”。而现在,许多在职人员往往有投资的需求,《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则阻碍了投资需求。其第12条规定:“私营企业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科技咨询等行业的生产经营。私营企业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产品。”③同时根据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修改意见中“第5条《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私营企业可以经营的行业,还包括营利性的文化、艺术、旅游、体育、食品、医药、养殖等行业。”

三、国家投资的不足及对私人投资的影响

国家投资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多次在拉动内需的国家战略中扮演了关键性的角色,但从实际操作中看,国家投资对自由市场和金融行业的破坏性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其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行政权力操纵商业银行。由于我国四大商业银行均为国家控股,因此各商业银行不可避免的受到各级行政权力的干涉,其业务经常被迫偏离正常的市场逻辑。④可以认为,在直接政策性投资之外,我国政府基本上也操纵了商业银行的主要存量资金流向,作为财政投入不足的补充。其间不管是为了维护地方稳定或保护特定产业的生存还是做形象工程,结果往往是大量的国民储蓄被放贷给了并不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和地方企业,而这些贷款不经正常的风险评估和效绩审查,很容易变成不良资产,从而给商业银行增添了沉重的负担。

(二)抬高了民营企业和中小服务性行业企业的融资门槛。国家主要商业银行资金被行政指令抽离,使得银行可供放贷的资金相对稀缺,商业银行不得不对申请贷款的对象进行区别对待。一个顺乎逻辑的结果就是,只有部分优质、强健的中小型企业能得到银行资金,而大部分亟需发展资金的民间企业不得不自寻生路。这部分既不能得到政策性资金,又不能顺利得到商业贷款的民间企业,正是市场经济最活跃、最有生命力的组成部分。

(三)国家投资的副产品是金融腐败。以笔者所知的2008年长沙市商业银行一桩贷款案为例,湖南湘西部某县一所中医医院向长沙市商业银行申请贷款400万元以购置一套西门子螺旋CT设备,合同注明此笔三年期贷款的利率在当时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再上浮2%基点计算,且在贷款发放前,商业银行先行扣除全部贷款利息,并且受款方既医疗设备提供商在收到货款后,将一次性付给长沙市商业银行“财务咨询费”人民币40万元。算下来,在此笔400万元的贷款中长沙市商业银行实际出款金额不足300万元,毛利丰厚却不见得会计入商业银行收益,有很大的可能性落入个别人腰包。

虽然可以将这种情况看做银行为弥补行政干预遭致的损失所作的无奈选择,但明显可见,普通企业在银行贷款条件之苛刻,远远超过正常标准。这笔超额负担,最终还是落实在消费者身上。

(四)一部分新型行业和有前途的企业被外资控制。2008年湖南宏梦银河卡通集团获得美国顶级风险投资红杉资本750万美元的投资;国内著名网络直销商务网站京东商城获得三家风投——今日资本、雄牛资本以及亚洲投资银行家梁伯韬的私人公司逾三千万美元外资,随手举出的两例只为说明,国家商业银行因为体制的僵化和源自政府的义务,越来越缺乏商业敏锐和经营灵活性。国内一些活跃、有生命力的企业在获得贷款无望的情况下,只能接受外资入股,这一部分新生力量迅速的落入外资手中。

四、私人投资和国家投资协调发展

(一)设立规范的国家投资效益审计机制。国家投资投资方向正确与否,效益是否达到目标,投资项目是否应准入私人投资,准入的条件和范围这一切都需要社会整体调研和精确科学的审计⑤。

(二)加大对私人投资的保护力度。比如说可以建立私人投资诉讼制度,虽然我国《公司法》设立了股东直接诉讼,股东代位诉讼和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三种诉讼制度。但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出资该如何保护呢?他们除了提前民事诉讼外,别无它法。我们可以设想这样一种制度,它能保证在民事诉讼进程种出资人或股东的资本能够不受诉讼的影响,照常流通增值。美国的一些私人组织正在研究“投资人保护制度”和“资产保全制度”。资产保全的目的不是保护某项资产,而是在诉讼之后能最大限度地保留住财富。人们往往在本来能够赚钱的时候被卷入诉讼。即使胜诉,也不算是胜利,因为他们没有集中精力去挣钱。好的资产保全计划可以让被告很快地摆脱诉讼或远离诉讼,从而实现有效的管理,让客户可以用宝贵的时间来赚钱。⑥温州人痛定思痛,用温州人独特的精神创设了高质的温州品牌,建立了生机勃勃市场经济秩序。那我们是不是不应该全盘否定一些私营企业的偶尔的迷途,设立一条给予迷途羔羊回家的路呢?

(三)民间资本运行亟需进一步合法化。民间资本本来是对一部分中小企业和边缘产业融资缺口最好的补充,但因为没有合法的身份,导致运行风险大、不确定性很高,所以民间资金一直得不到健康的发展。

(四)鼓励私人投资。扩大私人投资领域,建立针对不同经济层次的人的创业基金会,鼓励全民创业,建设信息知识新时代。

(五)规范国家投资,使大笔公共资产落到实处,发挥资产应有的增值利民效益。国民放在各大银行的钱和股票、债券投资,最终没有转变为对全社会产业的投资。大部分进入了政策性投资领域,效率低下;另一部分在房地产行业燃烧殆尽。

(六)让利与民,还利与民。国家应该积极分权给商业银行和民间投资者,不要把钱管得那么死。只有激发自由市场的活力和创造力,才能既减轻政府的负担,又缓解一些行业和企业对融资的需求。

总之,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速猛发展之时我们应该思考如何保证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这就需要协调国家投资和私人投资,以充分发挥国家投资和私人投资的活力,建设社会主义强国经济,为民所用,造福人类。但怎样协调两种投资方式,政府、有关专家、社会各界人士会告诉我们,实践会告诉我们。

注释:

①张蕾:《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学苑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23页。

②焦富民,陈承堂:《中小企业发展法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71页。

③王晓燕:《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3月版,第62页。

④林雪,陈创练:《投资者保护理论与中国实践的发展》,人民出版社,2008年10月。

⑤宋国良:《投资管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版,第104页。

⑥[美]杰伊.D.阿基森,克里斯托弗.M.赖泽:《资产保全——概念与战略》,世纪纵横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一版,第10页。

⑦张国清:《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之法律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

⑧董秀良,薛丰慧:《我国财政支出对私人投资影响的实证分析》,载《当代经济研究》,2006年第5期。

猜你喜欢

私营企业商业银行国家
商业银行资金管理的探索与思考
能过两次新年的国家
关于加强控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探讨
把国家“租”出去
奥运会起源于哪个国家?
法学院哪家最强
私营企业漏缴工会经费现象应引起重视
我国商业银行海外并购绩效的实证研究
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研究
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