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社会建设的可能性及问题分析
2011-08-15耿连娜杨柳青
耿连娜,杨柳青
(兰州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中国公民社会建设的可能性及问题分析
耿连娜,杨柳青
(兰州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公民社会理论缘起于西方社会,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其在传入中国之后表现出了鲜明的中国特色。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社会的新变化,如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政策的转变、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以及社会民主法治的进步等都为中国的公民社会建设提供了可能性。因此,中国的公民社会建设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各种问题也不断凸显。我们必须正确解决中国公民社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处理好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促进公民社会的建设和国家的整体发展。
中国公民社会;可能性;问题
一、中国公民社会的特殊性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曾经指出:“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决定于理论满足于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公民社会理论源起于西方社会,它与西方的历史文化传统、政治思想以及西方国家的国情相符合,历经古典公民社会理论、现代公民社会理论和当代公民社会理论三个发展阶段,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公民社会理论传入中国以来,已经发展成为当代中国重要的理论和现实议题,但在实践层面,公民社会理论能够在中国生根发芽的前提是其必须符合中国的历史传统、现实国情。因此,公民社会在中国的发展使其具有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关于中国公民社会的特殊性,有学者研究指出:“由于生成与发展的特殊历史传统、现实国情和未来趋势,当代中国公民社会表现出明显的两重性:自发性与人为性并存;民间性与官方性并存;自主性与依赖性并存;宏观鼓励与微观约束并存;制度剩余与制度匮乏并存;制度空间小于现实需求。”[1]中国公民社会建设具有可能性,并且现在已经处于初步的形成阶段。
二、中国公民社会建设的可能性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中国公民社会建设的推动力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中国公民社会建设提供了前提条件
公民社会是公民们在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自愿结社、自由讨论公共问题和自主从事社会政治活动而自发形成的民间公共领域,是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之外的公共领域。改革开放之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生活领域、社会政治领域和社会经济领域既独立又统一的局面的形成,社会成员以不同的身份角色活跃于不同的领域之中,社会结构的多元性得以体现,同时也为公民社会提供了存在的空间,为中国公民社会建设奠定了前提条件。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塑造了建设中国公民社会的主体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具有平等性、法制性、竞争性和开放性等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中国公民社会建设塑造了良好的建设主体。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自主地进行经济活动,平等地参与经济过程,其参与意识、竞争意识、维权意识得到不断的加强;其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市场参与主体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而结成社团,在不断的经济活动和维权活动过程中,主体的自主性品格得到不断加强;再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造就了大量中产阶层,从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加快中国公民社会建设增加了筹码。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中国公民社会建设奠定了经济基础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取得巨大进步,人们的生活状况得到重大改善。人们在物质需求得到满足之后,开始越来越多的关注经济利益之外的社会共同问题,例如,社会环境问题、社会治安问题、教育问题、公民权利问题等,这与公民社会所关注的问题达成契合,为推进中国公民社会建设提供了积极的因素。
(二)中国政府的政策支持为中国公民社会建设提供了有利因素
近年来我国政府在认识到公民社会对于处理社会问题的重要性的基础上,在政策倾向方面加强了对公民社会建设的支持力度。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大幅度放权。党和国家将部分权力回归社会后,管理社会秩序的功能由民间组织来填补,如社区组织、行业协会等;二是政府职能开始转变。在大部分生产、经营、民事和文化、艺术和学术等领域,政府不再单纯地直接管理,而将部分职能交给非政府的行业协会、同业组织等。”[2]中国公民社会的性质决定了其与国家不是简单的对抗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公民社会的建设有助于国家的稳定和政府职能的发挥,政府在国家政策上对公民社会的支持,也有助于中国公民社会的建设发展。
(三)中国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是中国公民社会建设可能性的重要表现
伴随着社会的巨大变化和公共服务需求的增多,中国公民社会组织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在国家与市场之外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据统计,“截至2008年前三季度,全国注册登记的民间组织38.2万个,其中社团组织20多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7万个,还有基金会1300多个”。[3]2009与2010年的中国公民社会组织同样得到了较快发展,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生活领域中不可缺少的力量。虽然我国的公民社会组织在独立性方面仍存在缺陷,但是其现实发展程度仍是中国公民社会建设可能性的重要表现。
(四)中国民主和法治建设的进步有助于促进中国公民社会的建设
首先,民主的发展是公民社会得以存在的制度保障,国家的民主程度越高,其对应的公民社会的发展水平也越高。我国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民主政治制度不断完善,公民的民主参与意识、民主觉悟不断提高,为我国的公民社会建设奠定了民主基础;其次,法治原则是公民社会的重要原则之一,它是公民社会独立性的重要保障。我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具有结社自由的权利,为公民建立公民社会组织提供了宪法保障。总之,中国民主和法治建设的进步是中国公民社会建设的重要促进因素。
(五)我国公民综合素养的提高增强了中国公民社会建设的可能性
公民是社会的细胞,也是公民社会的主体之一,公民的综合素养直接关系到公民社会的建设和公民社会的有序运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的受教育程度明显提高,知识储备和文化素养有了很大进步;伴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公民的民主知识、民主参与意识也有了极大的提高;公民积极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道德素质得到进一步培养。总之,我国公民综合素养整体得到普遍提高,为中国公民社会建设奠定了基础条件。
三、中国公民社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公民社会建设相关法治不健全并受政府政策的约束
首先,依据西方公民社会的三分法理论,公民社会是独立于国家与市场之外的,但是我国的公民社会由于政府政策的约束而明显的表现出政府主导型的特征,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公民社会理论的偏离;其次,我国除了在宪法中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全之外,对于建设公民社会的重要性并没有明确的说明,也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公民社会的独立性;最后,我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公民社会组织的建立给予了制度规范,这对于促进公民社会组织的有效运行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其在根本上却注重的是对社团组织的控制与约束,它提高了社团组织成立的门槛,导致许多公民社会组织游离于法律之外,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
(二)我国公民社会组织自身存在众多问题
一方面,我国的公民社会组织普遍缺乏独立性。有相当多的公民社会组织是由党政机关或其下属单位直接创办的,其在管理方式、活动目的、资金来源等方面均受到相关部门的约束,缺乏公民社会组织应有的独立性。另一方面,相当多的公民社会组织由于没有正确的领导和活动规则,往往无法发挥其实际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形同虚设。此外,由于我国某些公民社会组织无法满足国家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条件,因此没有取得合法性基础,直接影响了其成员的积极性和社团组织活动的开展。
(三)我国公民社会建设因地区与经济水平的差异而导致发展不平衡
在我国,由于地理环境、政策倾向、历史沿革等因素而导致我国地区间经济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出现复杂性和差异性等特征,例如在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特别是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由于其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区内的公民综合素质相对较高,其公民社会组织发展比较迅速,公民社会意识也相对较强,这些地区的公民社会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相比之下,广大西部地区和中小城市则主要致力于发展经济,公民社会建设相对比较落后。
(四)人们对公民社会的认识偏差将阻碍我国的公民社会建设
我国对公民社会的认识偏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首先,人们虽然认识到公民社会独立于国家与市场之外,但却不了解公民社会与国家有着对抗、联合、制衡等多种关系形态,往往简单的将公民社会的独立性误认为是与国家的对抗性;其次有些政府官员对公民社会采取敌视态度,极力缩小公民社会组织的活动空间,控制其活动方式,影响其活动途径,缺乏对公民社会建设的科学引导;最后,由于我国的历史传统以及人们对国家政府的无限依赖心理,导致对公民社会采取漠视态度,将公民社会列为可有可无的行列之内。总之,人们对公民社会的多种认识偏差,将阻碍我国公民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
四、中国公民社会建设应当努力的方向
(一)政府在我国公民社会建设方面应当有所作为
首先,政府应当制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我国的公民社会建设提供良好的制度保证。在适应社会新的发展的基础上,切实完善落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进行正确的引导。其次,政府要正确看待其与公民社会的关系,一方面,政府的正确引导与鼓励会促进公民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有序的公民社会对政府职能的不足之处也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
(二)社会应当为我国的公民社会建设作出积极努力
首先,全体社会成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尤其是应当注重政治参与素质的提高和公民意识的培养,充分发挥其在公民社会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其次,公民社会组织应当不断完善自身的组织活动规则,减少其对政府和盈利组织的依赖性,充分发挥其在公民利益表达和政府决策之间的信息传输纽带作用;最后,全体社会成员应当正确看待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关系,围绕国家的整体利益这一核心,促进公民社会的有序运行和国家的整体进步。
五、结语
公民社会源起于西方社会,但因为中国的特殊国情而导致中国的公民社会建设具有特殊性,我们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地认定西方公民社会与我国公民社会孰优孰劣。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的公民社会建设与凸显的问题是同时存在的,但我们不能否定其建设发展的可能性,只能正视中国公民社会建设的特殊性,积极吸取西方公民社会建设的先进经验,解决我国公民社会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促进我国的公民社会建设长远发展,促进整个国家不断进步。
[1]伍俊斌.论中国公民社会的两重性[J].学术界(双月刊),2009,(4).
[2]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及其对治理的意义:增量民主和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3]刘明珍.公民社会与治理转型——发展中国家的视角[M].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142.
[4]廖申白.形成中的中国公民社会[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
[5]苏咏喜,郭群英.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及特点[J].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理论月刊,20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