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官吏考核与监察制度的互洽逆转及启示
2011-08-15殷文明
殷文明
(安徽农业大学,安徽 合肥 230036)
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选用官吏,按其才学能力配以官职,在一定的任期内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考核和监督,以甄别优劣纠举偏差,判定是否称职,进而决定官员下一阶段的黜陟奖惩进退去留,这是封建官僚管理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也是控制和调节整个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基本手段。封建社会对职官任职期间的监督和控制主要采用考核和监察两种基本方式,考核是一种基于政绩的正面的肯定和督促,而监察则是一种基于行能的负面的威慑和警戒,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封建最高统治者。考核和监察的关系随着形势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和变迁,对封建社会大小官吏产生着重大的影响,从而深刻影响着封建王朝的浮沉兴替和社会变迁。
一、唐代官吏考核制度的主要特点
唐代在系统总结前朝兴衰更替的基础上,对官吏的考核监督制度进行了推陈出新,多措并举,强化对官吏的管理和监督,经唐高祖、太宗两朝至玄宗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唐代官吏考核制度趋向成熟,其官僚控制体系之完善、考察制度之细密、行政效能之提升,达到了封建社会空前的高度。
(一)考核机构健全,分工合理明确
《大唐六典》规定:“考功郎中之职,掌内外文武官吏之考课。”唐代具体负责职官考官事务的法定机构是尚书省考功司,考功郎中是官吏考核领导小组的负责人。除了郎中以外,考功司员外郎、主事、令史、书令史、掌固等40余位职官参与官吏考核分工事宜。考功郎中、员外郎负责京、外官考核文档的审核,临时委派的主考官、监考官负责校订考等,整个尚书省内各司和政府其他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了运转流程、各司其职的考核体系。各地各部门与朝廷相应,功曹(司)等署从事考绩校核管理、录事主簿负责协调监督、地方长官、佐官全程监督,在相互节制和密切配合中有序流转。
(二)考核内容广泛,标准详细系统
官吏考核的标准是整个考核体系的核心部分,也是在唐代考核制度中最具创造性的内容。唐代对流内官员和流外吏员按照不同标准实行分类考核,其中针对流内官员的考核标准堪称经典,主要可以概括为“四善二十七最”。“四善”是政府着眼于官德品行专为流内官制定的四项基本要求,即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二十七最”则是根据官员职位职能特点的不同而提出的二十七条相对具体的要求。如献可替否、拾遗补阙为近侍官之最,扬清激浊、褒贬必当为考校官之最,铨衡人物、擢尽才良为选司官之最,承旨敷奏、吐纳明敏为宣纳官之最,推步盈虚、究理精密为历官之最,礼制仪式,动合经典为礼官之最……[1]“四善二十七最”的考核标准涵盖了唐代流内官绝大部分品行职能要求。此外,还有一系列考等确定和升降条款,以弥补“四善二十七最”之遗漏和不足。
(三)考核程序严密,方法科学可行
按照不同职位级别,对流外九品、流内九至四品和三品以上三档官员进行分层分类考核。其中又以流内九至四品这一涉及人数最多的中低档官员考核最为典型。首先,各地各部门先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编制成册形成“考簿”,然后逐级检勘、汇总、上报,最后上报至尚书省考功司以待会考。会考中考功郎中、员外郎及下属进行“检复”,然后呈送受诏主持和监督会考的“校中外官考使”和“监中外官考使”,接着召集京官和各地朝集使至尚书省“考堂”,宣读考等并形成文案具册申奏。最后由皇帝确认后生效,随即反馈至参考官员并展开相应赏罚。[2]
根据“四善二十七最”的标准,考核结果可分为上三等(上上、上中、上下)、中三等(中上、中中、中下)和下三等(下上、下中、下下)九等。具体划分标准是:含一最以上有四善者得上上;含一最以上有三善或者无最而有四善者得上中;含一最以上有二善或无最而有三善者得上下;含一最以上有一善或无最而有二善者得中上;含一最以上或无最而有一善者得中中;职事粗理、善最不闻者得中下;爱憎任情、处断乖理者得下上;背公向私、职分废阙者得下中;居官谄诈、贪浊有状者得下下。[3]此外,还有沿袭旧朝的赎铜或笞的补充条款,每有赎铜10斤(因私犯罪)或20斤(因公犯罪)者为一殿,相应降考等一档。[4]把德才标准结合,约束官吏的行为,提高工作效能。虽然唐代的考课制度极富科学性、严密性,可惜在天宝之后,政治衰败,战事频仍,未能有效实行。
对州牧、刺史、县令等主政一方的地方行政长官则采用等级法与记分法相结合的考核方法。《选举》记载:“诸州县官人,抚育有方,户口增益者,各准见户为十分论。每加一分,刺史、县令各晋考一等。其州户口不满五千,县户不满五百者,各准五千五百户法为分,若抚养乖方,户口减损者,各准增户法,亦每减一分降一等。……”参照政绩进行考等,增强了考核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对流外官员则依其行能功过分为四等考核,即如《尚书吏部》所言“清谨勤公,堪当明审为上;居官不怠,执事无私为中;不勤其职,数有愆犯为下;背公向私,贪浊有状为下下。”
(四)考核结果运用得当,考核作用成效明显
考核结果是官吏俸禄增减、品阶升降甚至职务变动的重要依据。“诸食禄之官在中上以上每进一等,加禄一季;中下以下,每退一等,夺禄一季,若私罪下中以下,公罪下下,并解见任,夺当年禄,追告身,周年听依本品叙”。[5]而流外官“其考下下者,解所任。”唐代四年为一届任期,根据四年考等情况而相应进阶或降阶。四考皆中中者晋一阶,内有一中上考者进两阶,有一上下考者进三阶。如果综合鉴定在中下以下的,相应降削其品阶。对善恶尤异者,直接根据考等任免升降其职务,有的下下考者不到四年即被免职,而获得上考者随即被破格擢升。当然,此种情况复杂,考绩只是其中一个并非决定性的因素。由于考核与官员的切身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轻则赏罚其禄,重则升降官职,直至追究刑罚责任。唐朝通过各种考核方法对不同职责层级的官员进行考核,既注重思想道德伦理标准,又重视才学能力政绩的考核,综合考核官员的德能实绩,并对官员的实际利益发生作用。这对于提高政府效能,激励官吏改善吏治,巩固和扩大唐王朝统治基础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唐代官吏监察制度的基本特点
唐代通过考核掌握了解各级官吏在任职期间的德政实绩,与此同时,进一步加大了对官吏的监察监督力度,以补考核之不足,及时纠举惩戒官吏履职中的不法行为。唐代考核与监察两者并举,相辅相成,从正面褒奖和负面惩戒两方面考察监督官员任期内的官德和实绩,进而控制庞大的官僚体系为统治服务。
(一)机构设置的严密性
中央监察机构与地方分巡分察制有机结合,共同形成一张恢恢法网密切监控着整个官僚体系的运转。唐代御史台是沿袭隋制而设立的监察机构,自开国以来数次调整变动,至玄宗先天二年以后趋于定型完善。
御史台是唐代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内设正副长官分别为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临制百司,纠绳不法”,“正朝廷纲纪,举百司紊失。”下辖台、殿、察三院:台院的侍御史,纠举百僚,推鞫狱讼;殿院的殿中侍御史,纠察殿廷仪卫京城;察院的监察御史,“分察尚书六司,纠其过失”,巡按州县,审察刑狱。三院御史分工具体明确并各有侧重,有机构成了一个严密的监察网络体系。监察范围从殿廷仪态到作奸犯科,从徇私舞弊到贪赃枉法,几乎无所不纠、无所不察,监察内容十分繁杂、范围极其广泛。
分道巡察是唐代一种例行性的地方巡回监察制度。贞观年间将全国疆域划分为十道,玄宗时进一步细化为十五道,设采访处置使为每道最高监察长官,出巡视察各州县,并形成正式稳定的制度。巡按使主要由御史台或其他中央机构的官员担任,实行二年一轮换。唐代各道最高监察长官多易其名,有黜陟使、采访使、按察使、观察使等等,不论名称如何改变,均遵照玄宗《巡察六条》行使中央对地方州县官员的监察权。玄宗时期制定的《巡察六条》主要包括:一察官人善恶;二察户口流散,籍帐隐没,赋役不均;三察农桑不勤,仓库减耗;四察妖滑盗贼,不事生业,为私蠹害;五察德行孝悌,茂才异等,藏器晦迹,应时用者;六察黠吏豪族,兼并纵暴,贫弱冤苦不能自申者。[6]监察官员对各道吏治、财政、人事、治安、司法、生产、户口等各个方面展开全面督察。
(二)监察权力的独立性
监察机构和官员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外界干扰。按唐制,三院御史皆在六品以下,其任命本应归属吏部负责,但实际操作中皇帝往往不经过宰相和其他环节,直接掌握御史选任权,确保了监察机构的独立性,使其直接对皇帝负责。同时袭前朝旧制,御史台长官也保留一定的御史举荐权。这样的制度设置就为御史独立办案,只对皇帝负责创造了条件。御史大夫、中丞和三院御史之间虽然存在着一定的管理协同关系,但在各自监察事务中仍然保留了相当大的自主权。同时,唐代采取了以卑察贵、以小监大的模式。御史虽掌握着上至公卿宰相、下至一般胥吏的弹劾权力,威势显赫,职位雄剧,然其官阶品位并不算高,如御史大夫,职掌邦国刑宽、肃政朝廷,官阶从三品,御史中丞,正五品,而三院中台院侍御史的地位较高,为从六品下,殿院的殿中侍御史官阶为从七品上,察院的监察御史则为正八品,品级官阶还不及一般县令。然而御史们却具有相当广泛的职权,不仅可以分察巡按州县,而且可以监督尚书省的内部政务。监察官员品级低下,较易受皇帝的直接控制,不易干涉中央和地方政务,也减少了拉帮结派、利益纠葛的机会,从而能够独立行使监察职能。这种秩卑权重,以小驭大的设置,使御史位卑不畏丢官,权重敢于不畏权贵严格执法。正如顾炎武所说:“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权之重,比大小相制内外相谁之意也。”御史台内部“竞为官政,略无承秉”,“并肩事主,不相关白”,呈现出内部松散、相对独立的格局,从而更好地为最高统治者行使监察权。
(三)监察范围的广泛性
《通典.职官六》云:“御史为风霜之任,弹纠不法,百僚震恐,官之雄峻,莫之比焉。”[7]三院御史监察朝廷百官上至皇帝宰相下至寻常小吏,从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到殿廷仪态、祭祀礼仪,无所不察,监察内容范围十分广泛。一是弹劾百官非法行为。如朋党私衅、谋反争权、铨选不实,受贿纳货、擅自征赋、挪用公款,田猎扰民、见利忘义、朝观失仪等,被弹劾问题涉及政治、经济、道德作风各方面。二是司法审判和司法监督。三院御史都可以推鞫狱讼,其中台院东推、西推和三司推具有司法审判权,殿院也有推官两员,合成“四推御史”。司法审判权源于宪台设狱,而“三司推事”则成为后世三法司会审的滥觞。御史台对大理寺、刑部处理不当的案件有权提出异议,此外还可通过复按囚徒、复勘旧狱、监决囚犯等方面履行司法监督权。三是监督财政经济。监督户部、太府寺、司农寺等财政部门,同时派财政专使监督地方经济工作,包括监察御史分察巡按郡县屯田和铸钱;以十道巡按的方式进行监察。四是监察礼仪,主要是知班和监祭祀。知班纠弹是由殿中侍御史对百官上殿序列、班次和朝仪进行整肃和监督,监祭祀是监察御史的职责。此外,御史台还具有监选、监军、监考、诤谏言事、巡查馆驿等职权。特别是监察御史分察尚书六司,即尚书省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行使着对包括尚书省会议在内的日常行政事务进行全面监督的职权。值得一提的是,御史台及御史本身的监察行为也在被监察之列,为破解“谁来监督监督者”难题提供了思路,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监察的权威性和实效性。唐代御史监察已无孔不入,基本实现了全覆盖。
(四)监察官员选用的严肃性
唐代统治者非常注重御史的遴选,要求御史官员具有刚正清廉的道德操守和卓越突出的为政业绩,同时坚持从地方一线官吏中选拔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监察官员。《全唐文》载陆长源《上宰相书》云:“谏臣须謇謇匪躬之士,宪官须孜孜嫉恶之人”,说明了唐代对监察官员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方面的要求。高祖时的孙伏伽“指陈得失,无所回避”,太宗朝的权万纪“性强直,好直言”,玄宗朝的崔隐甫在职强正,宪宗朝的薛存诚持宪执法,都以其过硬的政治品格和道德操守得到皇帝的认可和器重。玄宗朝规定:“凡官,不历州县,不拟台省”[8],强化了从基层选用官员尤其是监察官员的用人导向。唐肃宗至德元年再次强调:“风宪之地,百僚准绳,顷者有司,殊非慎择,其御史须曾在州县理人官者,方得荐用。”[9]注重从政绩突出的县级丞、尉及主簿等地方行政官中越级选拔任用监察御史,因为他们熟悉地方行政工作,深知地方政教利弊得失,能及时敏锐发现地方吏治问题,从而有效提高了监察效能。
(五)晋升机制的激励性
唐代御史升迁有别于一般官吏。唐制,一般官员须经四考方能诠注除授,转任他官,而御史三考即可升迁。监察御史考限一般为二十五个月,殿中侍御史十五个月,侍御史十个月。《通典》载:“凡侍御史之列,不出累月则迁登南省。”可见,侍御史升迁转任最为迅速。经过既定除授月限和考课,监察御史升为殿中御史,殿中御史升为侍御史。御史大夫往往多升任宰相。御史若调任其他部门,则多任郎中和员外郎。据《新唐书.宰相表》载,唐代由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升为宰相者分别达到二十一人、十一人。这种制度设置,既可激励御史大夫更好监督宰相以便在权力再分配中取而代之,也警示宰相恪尽职守不敢擅自专权,实现了行政效能与监察效能的互促双赢[10]。总之,唐代的监察官员始终保持着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保持着高昂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敢于进言诤谏、勇于纠举弹劾,具有较高的监察效能和政治效益,与特定历史时期特殊的晋升激励机制是分不开的。
三、唐代官吏考核与监察的相互配合及其现实意义
考核在职官激励和官僚体系运行调节方面,无疑起到举足轻重的积极作用,而针对官吏违法渎职行为而倾向于惩罚意义上的监察也起到了必要的辅助和补充作用,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共同对官僚体系的和谐运转产生深刻影响。然而,汉代以后监察结果对官吏政绩考核等第的影响发挥着间接的作用,基于人事任免依据官员功绩的风气和制度随着封建专制中央集权的发展而逐渐演变。
(一)唐代考核与监察主辅易位的深层原因
随着形势的发展,唐代官僚控制体系中考核与监察的主辅地位发生变化,封建统治者对官僚系统的控制越发依靠监察,考核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以监察的结果为前提要件,监察逐步取代考核的首要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汉代以来以考核为主监察为辅的官僚控制体系在唐代发生了根本的逆转有着深刻的历史与现实原因,这种趋势逐渐明显强化,并对明清后世产生了持续深远的影响。
1.内在价值:从注重功绩向注重行能变迁。官吏考核以功绩为中心,有助于激励官员尽职尽责,创造更高绩效,随着形势的发展,对官员素质行能的关注越发凸显,而能够直接对官员过失和非法行为及时纠举并对官员行能做出鉴定的监察自然而然被推到一个突出的位置。这样,功绩的淡化和行能的强化,使考核在官僚控制体系中主体地位逐渐让位于监察,而作为必要补充,考核的重素质鉴定倾向使其基本性质与监察渐渐趋同。
2.操作流程:从耗时繁琐向实时监督过渡。考核通过对官员任期内的日常履职状态进行记录和收集,以年终的综合评价和具体考等兑现奖惩,从下到上逐层展开的考核对各个部门整体协调依赖性极大,尤其是当政局动荡、官员职能变动调整时,考核操作起来便显得极为困难。而能够灵活发挥纠偏补弊、惩戒监督功能的监察,则显示出它的优势,对官员行为监控和官僚机器的维系控制起着关键的作用。随着时代发展,基于各自特点的不同,二者关系发生变化便不可避免。
3.结果运用:从加禄进阶向职位升迁转变。在赏罚中,考核和监察所占的比重分量轻重有别,这也导致了朝廷更加倚重监察而淡化考核。考等中只有极少数获得上考或下考,大多数官员的考核结果居于中上等水平,相应的赏罚集中体现在禄米的增减和散阶升降上,禄米在官员俸禄收入中只占极小份额,散阶只与服色资荫有关,并无实际职事意义,而且考核并非散阶升降的唯一路径,这样的刺激相对于监察的结果所带来的实质性赏罚实在微不足道。监察结果一经奏闻生效,立即对官员任免调迁产生作用,一旦违法渎职遭到弹劾,便依法降其阶品,或者不加贬黜而“用阙”免职,让其提前结束任期,并可延长卸职赋闲时间。高宗时宰相褚遂良,抑买中书译语人史诃担宅,被监察御史韦仁约弹劾而贬为同州刺史。武后时期宰相苏味道,因赃污被监察御史肖至忠弹劾而遭贬官。宰相被监察御史弹劾遭贬,可见监察的威力。此外还可剥夺其俸禄、禄料钱和禄米,或者遭笞、仗、徒、流、赎铜、值班等处罚。无论在惩罚的强度和类别上,监察的作用都远远超过考核,其强有力的负激励作用显而易见。此外,监察结果可以直接影响考核结果,而考等高低无法改变监察结果。
4.效能体制:从耗时持久向立竿见影逆转。考核一年一度,从地方到中央,从下到上,层层考核层层上报,最后皇帝鉴定之后再层层下达,旷日持久,效率低下,同时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和限制。而监察随时随地可以进行,“台官无长官”,监察结果可以避开中间雍隔直达皇帝,不受同级乃至上级行政长官的干预,具有较高的监察效能。行政效能的高下和内在体制的迥异,也使监察优于考核而地位日隆。
(二)唐代考核与监察逆转配合的现实意义
唐代考核、监察制度呈现出的特点和二者关系的调整流变,与特定历史时期的客观形势密切相关,纵观整个封建时期的吏治管理制度,不难发现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时至今日,对我们当今公务员队伍建设和管理仍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是将考核与监察相结合,考核监察二者并重。
考核和监察在实际工作中各有特点,互为补充,相得益彰,不可偏废。要继续加强考核的绩效导向和激励作用,把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过程与结果并重,根据综合评价等第给予相应奖惩。同时,充分发挥监察的作用,及时纠正惩戒不法行为,使公务员队伍保持廉洁和高效。同时,将平时监察情况纳入年终考评体系,加大监察分值比重,对影响恶劣者在考核评先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制,使监察和考核互相促进。
二是将惩罚和激励相结合,以激励为主惩罚为辅。通过考核和监察,对奉公守法、德才兼备、忠于职守、成绩突出的优秀等第者进行奖励,对不称职的、违法的个人和单位进行相应惩戒。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考核氛围,科学合理地运用考核结果,尤其要加大考核奖励力度,使考核结果与公务员的职位升迁、薪酬分配、教育培训、职业发展等切身利益直接挂钩,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鞭策作用。同时,对当今备受关注的腐败问题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加大监督惩防力度,用制度和机制反腐倡廉,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不受侵蚀损害。
三是将实绩与行能相结合,以德能为先实绩为主。既要注重考察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又要注重评价个人综合素质,尤其是行政伦理道德素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更好激励公务员在经济社会建设中建功立业,对其进行实绩的考量显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但对公务员的考核监督仍要把思想道德素养放在首位,进一步强化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导向,在以实绩论英雄的基础上,对违法乱纪、贪污腐败、道德败坏而影响恶劣的官员实行一票否决,绝不以一眚掩大德,也绝不姑息触犯国家法纪、损害群众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四是将独立性与积极性相结合,高度重视监察的独立性。我国现有的监察机构是实行双重领导制,为各级地方政府过多干涉地方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提供了可能,对行政监察机关独立性、权威性产生着一定的消极影响。因此,有必要从唐代御史台制度以及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和香港廉政公署的制度设置和运行机制中吸取经验,结合国情实际开展制度创新,尽可能使监察机构在行政、人事、财政和职权等方面相对独立,确保监察人员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任何外界因素干扰。同时借鉴唐代经验,加大对监察官员的培养力度,在他们的擢升进阶和薪资俸禄方面予以制度倾斜,畅通其个人职业发展路径和空间,以激励监察官员更好履职,激发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五是将定性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突出强调定量化考核。例如,唐代在考课流内官员时,用“四善二十七最”的笼统标准对其进行定性考核,以鉴定其政德才绩如何;同时,对“善”、“最”又附加条款进行量化,比如依据户口、垦田情况考核州县行政官员。即以刺史、县令初任时户口、垦田数量为基数,输纳赋役户口每增减1/10,升降考等一档;在籍垦田每增2/10或减损1/10,升降考等一档[11],这种具体量化的条款大大增强了考核标准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目前,我国公务员考核一直偏重于定性考核而忽视定量考核,考核标准、方法不够科学合理有效。考核标准中的德、能、勤、绩、廉主要是定性描述,缺乏定量测评系统的有力支撑,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不能有效地避免考核中凭印象、关系进行含糊鉴定的现象,从而削弱了考核在公务员管理中的作用。
六是将考核监督与思想教育相结合,教育为主监督为辅。公务员队伍管理固然需要依靠考核监督等外界强制手段,同时也需要建立完善个体内部自我教育机制,使内在控制和外在控制相结合,共同作用于公务人员身上,统一于行政实践中,二者不可偏废。内部控制主要体现在行政官员内心的价值观和伦理准则构成,能够激励行政官员在缺乏规则和外部监督的情况下,自觉地从事合乎行政伦理道德的行为。而外部控制,包括法律规范、考核监督或者官僚制组织,只从外部对个人发生作用,而且往往需要借助内部控制因素来实现。思想教育和行政伦理构建更从人的精神深层内部产生深远持续的影响,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后者才是根本的和更具有积极意义的因素。
纵观唐代官员考核和行政监察制度的发展全过程,可以看出考核和监察制度是封建统治者加强中央集权、维护封建专制秩序的一种工具,但无疑,它在特定历史时期起到了惩防腐败、濯清吏治、调和矛盾、维护稳定、推动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但其服务于皇权的性质决定了它不可避免地具有诸如受制于皇权、职权混同、变动不居、人亡政息和人治严重等弊端,但其在国家和社会治理尤其是官僚组织体系的控制管理等方面积累的一些经验教训,对于我国建立科学合理、完善有效的现代考核制度和行政监察体系,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因此,我们应运用历史发展的眼光进行分析研究,结合国情实际,吸取其合理内核,摒弃其封建糟粕,为我国公务员队伍管理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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