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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中国共产党对待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

2011-08-15田忠福

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宗教界信教宗教信仰

田忠福

(新疆社会主义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63)

统战理论研究

回顾中国共产党对待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

田忠福

(新疆社会主义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63)

我国是一个多宗教并存的国家。在建党90年的光辉历史中,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宗教问题,始终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与中国宗教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制定了符合中国宗教实际的方针和政策,并进行了成功的实践。我们相信,在未来的社会发展中,中国的宗教问题会解决的越来越好。

中国共产党 宗教问题 基本观点

中国共产党自建党以来都高度重视宗教问题,同时坚持把马克思主义的宗教理论与我国宗教的实际相结合,经过不断的探索,摸清了中国宗教发展的规律,制定了符合中国宗教实际的方针和政策,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梳理这些观点和政策,对于今后更好地做好宗教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对待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

(一)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革命导师在关注和研究宗教问题之后,提出了“一切宗教都只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头脑中的幻想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力量的形式。”[1](P354)“只有当实际日常生活的关系在人们面前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极明白而合理的关系的时候,现实世界的宗教反映才会消失。只有当社会生活过程即物质生产过程的形态作为自由结合的人的产物,处于人的有意志有计划的控制之下的时候,它才会把自己的神秘的纱幕揭掉。”[2](P96-97)而这一天的到来不是五十年、一百年,即使发展到繁荣昌盛的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甚至就是将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宗教都未必会完全消失。

基于此观点,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际,就高度重视宗教问题,并提出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口号。1930年5月,在中华苏维埃政府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中提出:“在苏维埃政权下,凡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一切法律命令对于劳动者不分男女、不分种族(如汉、满、蒙、回、鞑、苗、黎以及高丽等族)不分宗教信仰,都是一律平等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党的很多文件都提出了宗教信教自由的主张。中央工农红军长征时期,与少数民族接触时,中国共产党认真贯彻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在抗日战争胜利前夕,毛泽东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又作了更明确的阐述,“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允许各派宗教存在,不论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他宗教,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的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予保护。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或歧视。”[3](P1072)

(二 )在反帝反封建的基础上,共产党人与宗教徒可以结成政治行动上的统一战线

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实践中清醒的认识到,要想取得革命的胜利,就必须与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一切积极因素达成统一战线。1922年7月,中共二大关于“工会运动与共产党的决议案”第19条就指出:“为工人们目前利益的奋斗,我们共产党人要随时与国民党、无政府党甚至基督教合作。”[4](P10)毛泽东讲:“共产党员可以和某些唯心主义者甚至宗教徒建立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但是决不能赞同他们唯心论或宗教教义。”[5](P707)周恩来一贯重视并亲自做宗教界的统一战线工作,为促进西安事变和平解决,周恩来到达延安后,应邀到基督教圣工会主教沈子高家中会见在西安的中外基督教人士,并做了中国共产党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和解放区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讲演。1938年到1945年间,周恩来在汉口和重庆多次会见宗教界进步人士吴耀宗并直率地指出,世界观的不同绝不影响双方在共同抗日、争取和平民主方向的互相合作。毛泽东、周恩来的论述表明,共产党人与宗教界人士虽然在信仰上不同,但在政治上有共同点,这个共同点就是反帝反封建。这些论述充分体现了统一战线原则的坚定性和政策策略灵活性相统一的思想,使不少宗教界人士成为中国共产党“风雨同舟、患难与共”的知心朋友。

二、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

(一)通过立法,将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确定为党的基本政策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毛泽东指出:“共产党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信教与不信教的,信这种教的或信别种教的一律加以保护,尊重其信仰。今天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将来也仍然采取保护政策。”同时将宗教信仰自由写进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1954年9月又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的《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1982年的《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二)社会主义时期宗教还将长期存在

中国共产党对于宗教的发展规律,特别是对宗教存在的长期性认识是明确的。周恩来讲:“谁要企图人为地把宗教消灭,那是不可能的”[6](P185),他还指出,“宗教是会长期存在的,至于将来发展如何,要看将来的情况。但是只要人们还有一些不能从思想上解释和解决的问题,就难以避免会有宗教信仰现象。……宗教界的朋友不必担心宗教能不能存在。按照唯物论的观点,当社会还没有发展到使宗教赖以存在的条件完全消失的时候,宗教是会存在的。现在应该担心的不是宗教能不能存在,而是民族能不能繁荣”[6](P383-384)。

(三)清除教会中的帝国主义势力、确立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三自方针

一个主权国家的宗教事务理应由本国宗教徒自主处理。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一再申明,中国的宗教应由中国人自己来办,基督教、天主教应实现自治、自养、自传。周恩来讲:“我们主张宗教要同帝国主义割断联系,如中国天主教还受梵帝冈的指挥就不行。中国的宗教应该由中国人来办”[7](P186),“宗教团体本身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要建立自治、自养、自传的教会,这样基督教会就变成中国的基督教会了”[7](P222),“在宗教关系上,要帮助宗教界人士割断同帝国主义的关系,帮助他们自己办宗教、自演自唱、不要外国人来传教”[8](P46)。1950年 7 月28日吴耀宗等 40 名基督教代表人物联名发表了题为《中国基督教在新中国建设中努力的途径》的宣言,指出要割断中国基督教同帝国主义的联系,实行自治、自养、自传。1950年11月30日,四川省广元县天主教神甫王良佐和500余名教徒联合发表了《天主教自立革新宣言》。主张中国天主教与帝国主义割断各方面的关系,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中国基督教、天主教提出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自治、自养、自传的立场是十分坚定的,既实现了中国收回教权、自办教会的夙愿和改变了中国基督教、天主教的“洋教”形象,又维护了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更使中国宗教界受到了深刻的爱国主义教育。

(四)提出在宗教领域要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并明确指出宗教问题上的矛盾已经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

毛泽东指出,宗教界替国外敌对势力和国民党反动派效力的反革命分子,分裂主义分子,他们打着宗教旗号,进行分裂中华民族和祖国统一的活动,妄图推翻共产党的领导,颠覆人民民主专政,他们与人民之间的矛盾是敌我矛盾;在已经摆脱帝国主义支配和推翻了反动统治并消灭了剥削阶级、剥削制度的我们这个社会主义国家,宗教界爱国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因信仰不同而引起的与其他劳动者之间的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社会主义时期宗教方面的矛盾基本上是人民内部矛盾。对敌我矛盾只能用专政的办法解决,对待人民内部矛盾,对待精神世界的问题,只能采取说理的、民主的方法,按照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来处理。“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不能强迫人们不信教。不能强迫人们放弃唯心主义,也不能强制人们相信马克思主义,如果用行政命令,用压制或压服的办法去处理,不但不会收效,而且非常有害。”[9](P170)周恩来讲,信仰各宗教的人本来是可以合作的,不信仰宗教的人和信仰宗教的人都可以合作,信仰不同宗教的人也可以合作,这对我们民族大家庭的团结互助合作是有利的。毛泽东同班禅大师会面时提出,赞成有些共产主义者研究各种宗教的经典,研究佛教、伊斯兰教、耶稣教等等的经典。因为这是群众问题,群众有那么多人信教,我们要做群众工作,就要懂得宗教。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领域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丰富和发展。

(五)坚持巩固和发展党同各民族宗教界的爱国主义政治联盟,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中国共产党在对待爱国的宗教界人士方面,一贯坚持不因世界观的不同而排斥他们,而是实行求同存异的方针,同他们建立在共同政治基础上的统一战线,结成爱国政治同盟。因为宗教界的上层人物或领袖在广大信教群众中具有一定的威望,无论在宗教上还是在政治上都存在着广泛的影响力,争取、团结了他们,也就争取、团结了广大信教群众。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就重视对宗教界人士的政治安排。1949年9月参加第一届全国政协会议的宗教界代表,他们是基督教的吴耀宗、邓裕志、张雪岩、赵紫晨、刘良摸,佛教的赵朴初、巨赞,伊斯兰教的马坚。吴耀宗,赵朴初,马坚当选为第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会委员。此外,坚持在信仰上相互尊重。周恩来讲:“我们要造成这样一种习惯,不信教的尊重信教的,信教的尊重不信教的,大家和睦相处,团结一致。”[8](P582)中国共产党与宗教界人士在政治上团结合作、在信仰上相互尊重,赢得了广大宗教界人士的信赖和支持,他们中的许多人成了同中国共产党长期合作的可靠朋友。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在处理宗教问题时,坚持以上的观点是英明的,为团结全体中国人民投入到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到了1957年以后,由于“左”的错误逐渐增长,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指导下,宗教被认为是一种反动的意识形态。特别是始于1966年5月的“文化大革命”,对党、对国家、对人民是一场严重的灾难。在十年内乱中,各级宗教工作部门被撤消,宗教政策被取消,各级爱国宗教团体和组织活动被迫停止,大量冤假错案出现,消灭宗教也被作为宗教作的根本任务。这种倒行逆施的做法,直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才停止。

三、社会主义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宗教问题在认识上的深化和理论上的创新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新时期,党对宗教问题从理论上做了创新。

(一)对宗教工作进行全面拨乱反正

在理论上否定了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错误思想,宗教政策得到全面恢复,人们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尊重。1979年10月15日,邓小平在会见英国知名人士代表团时指出,我们建国以来历来实行宗教信仰自由。当然,我们也进行无神论的宣传。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像宗教这样的问题不是用行政方法能够解决的,我们必须实行宗教信仰自由。1980年8月26日,邓小平在同十世班禅大师谈西藏的发展时也指出,对于宗教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但宗教方面也不能搞狂热,否则同社会主义、同人民的利益相违背。中共中央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必须认真地、全面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二)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应持慎重态度

宗教问题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绝不是经过几次运动在短时期内就能够解决的。宗教问题是千百万人的思想信仰问题,宗教工作是面向群众的工作,要从思想教育入手。为了进一步开创宗教工作新局面,1982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即19号文件)。文件结合建国以来宗教工作的实际,科学地总结了宗教工作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阐明了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文件全面阐述了宗教在社会主义时期还会长期存在的根源;明确了我国宗教状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宗教问题上的矛盾已经主要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强调要反对宗教问题上的“左”、“右”两种倾向;指出要善于体察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区别和联系;表明既要积极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又要坚决抵制外国宗教中的一切敌对势力的渗透。文件进一步强调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任何背离这个基点的言行都是错误的,都应当受到党和人民的坚决抵制和反对。该文件统一了全党对宗教问题的认识,宗教工作机构普遍恢复,信教群众的宗教活动正常开展,宗教工作走上了正确的轨道,改善了宗教界与党和政府的关系,巩固和发展了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三)民族宗教无小事,全党要高度重视宗教问题

江泽民指出,宗教问题是个大问题。它关系到我们整个国家的安定团结,关系到民族团结和精神文明建设,也关系到渗透与反渗透、和平演变与反和平演变的斗争。李鹏指出,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他还指出,民族宗教问题也是复杂的问题。它常常涉及千百万群众,有时还联系到某些国际因素,因而处理民族宗教问题是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2000年12月在第19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强调,没有民族、宗教问题的正确解决,就没有国家的团结、稳定和统一。在2001年12月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又强调,宗教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局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在对待宗教问题上我们绝不能操之过急,不能用简单的方法去处理复杂的宗教问题,不能重复“文化大革命”中“左”的做法,必须有长远的考虑,必须扎扎实实地去做工作。

(四)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中共中央1991年2月5日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即6号文件),文件分析了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宗教问题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和新情况,明确指出:要“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10](P216)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制造混乱、违法犯罪,也有利于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11](P375)。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这两个条例对于推进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对外交往的增多,宗教方面又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已有的法规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为了更好地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和规范宗教事务管理,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又颁布了一部综合性的宗教事务法规,这标志着我们党对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的认识进一步深化,也体现了党和国家在宗教工作方面的与时俱进。

(五)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综观我国和世界的宗教历史,可以发现一个共同规律,就是宗教都要适应其所处的社会和时代才能存在和延续。十六世纪基督教的马丁·路德宗教改革就是一个例子。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宗教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和活动的,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说我们搞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依赖宗教的支持,也不是否定宗教世界观与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根本对立性,更不意味着党和政府在支持和发展宗教。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将长期存在,必然要引导它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如果不适应就会发生冲突,这对国家、对信教群众都不利。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在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下,在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的前提下,把爱国宗教人士和信仰宗教的群众团结起来,为增强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振兴中华民族而奋斗。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是信教群众要遵守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法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二是宗教活动要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宗教界人士要爱国进步,要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做贡献。

(六)对待宗教问题和信教群众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在观察宗教问题时,要眼中有“人”。既要由过去看宗教往往看到“教”、看到“唯心主义”和“有神论”,从而自觉或不自觉地产生一种对立情绪转变到先看到“人”、看到所有宗教背后的“人”——广大信教群众既是我们党的执政的群众基础,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这一深层问题上来。在宗教工作实践中,也要围绕着“人”开展,把做好信教群众工作作为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社会主义不需要“利用”宗教,但不可以轻视、忽视甚至歧视宗教,不可以把一大批信教群众置之度外。信教群众中的宗教领袖、宗教教职人员,他们在宣传政策、协调关系、沟通思想、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加强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作用不可忽视。我们只有牢牢把握以人为本,研究宗教问题,管理宗教工作,才能使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工作中也才能真正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七)要促使宗教与社会之间、宗教与宗教之间、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和谐相处

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就要善于处理宗教与社会、宗教与宗教、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关系。信教群众往往构成一种重要的社会力量,我们如果政策把握得好,广大信教群众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如果政策把握得不好,问题处理不当,就会产生消极作用,释放出很大的破坏力,引发社会震荡和动乱,甚至被用来作为引起制度剧变、国家解体的催化剂。要促进宗教与社会、宗教与宗教、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和谐,就必须善于化解宗教方面的矛盾。宗教方面的矛盾往往呈现积累、突发、扩大、变异、沉淀这样一个循环链条。化解宗教方面的矛盾,妥善的做法是当矛盾积累时,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当矛盾突发时,防止其扩散,尽量减少影响;当矛盾扩散时,防止其变异,防止其由人民内部矛盾转变为敌我矛盾,由非对抗性矛盾激化为对抗性矛盾;当矛盾处理完毕,还要防止其沉淀下来,再度积累为诱发新矛盾的因素。对待宗教问题要采取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周密思考的态度,防止简单化。我们应该面对现实,尊重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增强党同广大信教群众的凝聚力、吸引力,把他们紧紧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要从“和为贵”、“和而不同”、“求同存异”的角度,以在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 为前提,把握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致力于促进建立和谐关系。这样才体现出把科学发展观真正落实到了实处。

总之,中国共产党成立90年来高度重视宗教问题,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与中国宗教问题的实际相结合,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中国特色的宗教理论,制定了符合中国实际的方针和政策,其实践是成功的。在进入21世纪的今天,我们相信中国共产党只要坚持不懈地不断充实自己的科学理论、方针和政策,中国的宗教问题会解决得越来越好。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4]民族问题文献选编[M].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5]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6]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7]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M].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

[8]周恩来年谱:上卷[M].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

[9]中央统战部编.统一战线文选[M].北京燕山出版社,1992.

[10]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M].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

[11]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M].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

D635

A

1671-2803(2011)04-0019-06

2011-06-13

田忠福(1954—),男,新疆乌鲁木齐人,回族,新疆社会主义学院教授。

水 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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