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探析*
2011-08-15冯永昌
冯永昌
(山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山东 济南 250002)
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探析*
冯永昌
(山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山东 济南 250002)
宗教与社会和谐包含以下四个基本内容:宗教内部和谐、宗教之间和谐、宗教与社会和谐、政教关系和谐。发挥宗教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要发掘和谐资源,以宗教和谐促进社会和谐;推动宗教对话交流,保持和促进各宗教和睦相处;弘扬优良传统,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构建和谐政教关系,保持和促进宗教与社会关系和谐。
宗教 社会和谐 积极作用
一、宗教促进社会和谐的意义和内涵
宗教是人类社会长期存在的现象,世界上至今尚有约五分之四的人信仰各种宗教[1],宗教在人类社会中有着重大的影响。宗教大都主张仁爱、慈善、和平,但在当今世界,主张和平、宽容的宗教却往往成为某些人挑起纷争的借口和手段。他们或是借口宗教问题干涉别国内政,或是打着宗教旗号制造暴力恐怖。以中东问题为例,在“宗教争端”和“文明冲突”的背后,其实质是代表西方强势文化的“单边主义”和与之相抗衡的“恐怖主义”的冲突。在“文明冲突”的背后,隐藏的是经济和政治利益的纷争。2000年《世界宗教与精神领袖千年和平大会宣言》就愤慨地指出:“我们的世界被暴力、灾难、战争和各种毁灭行为所破坏,而这些行为常常被说成‘以宗教的名义’。”在国际局势剧烈变化的今天,如何化解以宗教为背景或有宗教因素参与其中的矛盾和纷争、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是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重大课题。
中国是一个有着多种宗教的国家,宗教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和重要的社会影响。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各种矛盾凸显,机遇与挑战并存。随着近年来宗教活动的日益活跃、信众不断增多,宗教的社会影响持续扩大,同时由于国外宗教极端势力和西方反华势力的影响,我国的宗教发展过程中也产生了不和谐的音符,对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形成了挑战。要在新形势、新任务下,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宗教关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就要求我们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和谐。
宗教与社会和谐包含以下四个基本内容:宗教内部的和谐、宗教之间的和谐、宗教与社会的和谐、政教关系的和谐。其中,宗教内部的和谐是宗教与社会和谐的前提,没有宗教内部的和谐,宗教促进社会和谐将无从谈起;宗教之间的和谐是宗教与社会和谐的基础,没有宗教之间的和谐,就没有民族关系、国家关系以及社会和世界的和谐;宗教与社会和谐是根本目标,实现宗教与社会的和谐,是实现宗教健康发展、社会团结进步的根本途径;政教关系的和谐是宗教与社会和谐的关键,没有政教关系的和谐,宗教与社会和谐将失去保障。促进宗教与社会各个方面的和谐,就是为了实现信教群众之间,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以及宗教与社会之间的和睦相处。
胡锦涛同志指出,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必须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五大关系,对于我们广泛团结社会力量,妥善解决社会矛盾,都具有重要意义。将宗教关系列入五大关系之一,将信教群众作为可以主动发挥作用的一方,更多地从积极方面来看待宗教,肯定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有积极作用,表明我们党对宗教问题前所未有地高度重视,也表明对宗教社会作用的全面把握,有信心带领包括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内的全国人民积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宗教促进社会和谐是以宗教信仰自由为基础,以对话和交流为途径,对宗教关系各个层面进行总结和提升。“从宗教发展史来看,由宗教神权专制到宗教信仰自由、再到宗教和谐,体现了宗教发展的规律”[2]。从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到倡导宗教和谐,体现了从保障自由和权利到实现自由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历史进步。这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时代化的新成果,也是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的新境界。
二、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积极作用的途径
如何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是各宗教在保持和促进宗教与社会关系和谐进程中的重要环节。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充分认识到广大信教群众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支持和鼓励宗教发挥积极作用。进入新时期以来,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深入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充分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为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创造的有利条件。
中国宗教历来有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积极参与着国家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宗教界更应该顺应历史潮流,响应时代号召,宣传宗教教理中的和谐理念,深入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充分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发掘和谐资源,以和谐宗教促进社会和谐
宗教要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首先宗教自身、宗教内部就要和谐。一个“和谐的宗教”而不是一个“冲突的宗教”,才是宗教发挥积极作用而不是释放消极作用的基础。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就要努力发掘和弘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中有利于社会发展、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内容,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和谐文化建设。宗教本身具有许多和谐因素,无论是佛教,还是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都蕴涵着丰富的和谐思想资源。佛教基于自身“心净则国土净,心安则众生安,心平则天下平”的理念,在2006年举办的首届“世界佛教论坛”上提出“和谐世界,从心开始”,2008年的第二届论坛则秉承“和谐世界,众缘和合”的理念,发表《普陀山宣言》,提出了“人心和善、家庭和乐、人际和顺、社会和睦、文明和谐、世界和平”的“新六和”愿景。道教则基于自身“知和曰常”、“太和万物”、“心物和谐,不为物役”以及“道”之“生成容纳万物、自然平和无私、无为柔弱不争”的理念,在2007年举办的“国际道德经论坛”上提出“和谐世界,以道相通”。中国基督教与伊斯兰教也举办了以“和合共生”为主题的交流和对话活动,努力通过促进宗教和谐来促进社会和谐。这些,都是在挖掘各自教义中有利于当代社会的积极因素,为促进社会和谐进行独特的、积极的探索。此外,挖掘和弘扬宗教教义中慈爱悲悯、崇尚善美的思想,还有利于防范和反对宗教极端主义和暴力恐怖主义倾向。
(二)推动宗教对话交流,保持和促进各宗教和睦相处
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离不开各宗教之间的和谐。1993年在美国芝加哥召开的第二次世界宗教议会(Parliament of the Wrold’s Religions)上,来自全球的6000多名宗教领袖与会并通过了《全球伦理宣言》。“宗教对话”的倡导者孔汉思(Hans Kung)在其“全球伦理”中有两句核心观点:“没有宗教间的和平,就没有国家间的和平;没有宗教间的对话,就没有宗教间的和平。”[3]他强调不同宗教之间应该彼此尊重、相互包容,不同宗教文化之间应当平等对话、相互交流,实现宗教之间和谐共存的局面。宗教对话旨在通过不同形式的交流与沟通,在多样性和差异性中寻找协调和统一,减少不同宗教传统上形成的误解和分歧,为各宗教和平共处、共同发展奠定基础。
宗教对话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各宗教之间的和谐共处,进而推动社会和谐。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特征,历史上,作为中国思想文化主流和基础的儒家历来主张“以和为贵”、“和而不同”,对于其他思想文化持接纳与交流的态度。佛教自东汉传入中国,从“格义”到“得意”,从借助玄学到独立发展,从一个外来宗教成为中国化的宗教,并与儒家、道家(道教)三足鼎立、三教合流、互相融摄,成为中国传统文化不可分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深刻诠释了各宗教(文化)和谐相处的传统。伊斯兰教和基督宗教,在中国也得到了充分的尊重与接纳。与西方多次发生宗教战争不同,中国历史上从未因宗教发生过重大战争,各种宗教(文化)之间一直能够相互尊重、相互交流,绝少文明之间的相互藐视、彼此践踏,更多彼此欣赏、和合共生。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宗教多元共存、和合共生的历史传统进一步得以彰显,形成了五教同光、共致和谐的良好局面。在当代中国,各宗教地位平等,相互尊重、相互包容、和睦相处,中国正在形成一条独具特色的宗教和谐共存之路。各宗教共同追求“和”的佳境,“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和美”[4](P510)。在宗教纷争与文明冲突不绝于耳的当今世界,当世界因“宗教发热”、“文明冲突”而困惑的时候,中国却是“风景这边独好”。中国各宗教间和谐融洽的关系,在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我国各宗教之间交流与对话日渐增多,参与国际交流也日益频繁,极大地促进了各宗教间的理解与沟通。
(三)弘扬优良传统,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
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一个重要的途经是鼓励、支持宗教界积极参与和兴办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公益慈善事业对于帮助困难群众、调节贫富差距、融洽社会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中国宗教一向具有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优良传统。如佛教界倡导的“人间佛教”、“庄严国土、利乐有情”,道教的“齐同慈爱、济世度人”,伊斯兰教的“两世吉庆”,天主教、基督教的“荣神益人”,基督教界倡导建设的“伦理型、服务性宗教”。近年来,宗教界经过深入探讨又进一步提出:促进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随着宗教政策的贯彻落实,我国宗教界在参与和兴办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在2008年汶川大地震后,宗教界就涌现出了什邡罗汉寺等一大批积极参与抗震救灾的团体和个人,各宗教团体纷纷伸出援助之手,献出爱心,积极投入救灾活动,据不完全统计,仅捐款就达7亿元人民币,为抗震救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在抗击2008年冰雪灾害、“5·12”汶川特大地震、西南五省区旱灾、玉树震灾等中,我国宗教界一直发扬“慈悲济世、扶危济困”的优良传统,为灾区群众奉献着无私的爱心。
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就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继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之后,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广大信教群众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要支持、鼓励信教群众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努力工作,在信教群众比较集中的地区,要引导和帮助信教群众发展经济、改善生活,追求和创造现世的幸福生活。另一方面要发挥宗教文化对信教群众的心理慰藉、稳定情绪等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要研究和发掘融入宗教中的建筑、绘画、雕塑、音乐、文学、哲学、医学的优秀成分,弘扬中华传统文化。
(四)构建和谐政教关系,保持和促进宗教与社会关系和谐
在宗教与社会关系的各个层面之中,政教关系居于首要位置,它影响并制约着宗教与社会关系的其他方面,因此政教关系的和谐对于保持和促进宗教与社会关系的和谐具有关键作用。现代社会中应当以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为前提,以实现政教分离为基础,以实现政教和谐为价值目标,形成相互尊重、团结合作的和谐政教关系。当代中国政教关系,既借鉴古代中国和当代西方国家的政教关系,又不同于它们,而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匹配、具有自身鲜明特征的一种新型政教关系。这种新型政教关系,以政教分离原则为基础,以政教和谐为价值取向。也就是说,坚持政教分离原则,在政教之间划分出清晰的界限,防止以政代教或者以教代政,为宗教信仰自由提供了制度保障。但这也并不代表把政教分离作为处理政教关系的终极目标,而是在政教分离基础上努力追求政教关系的和谐,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信仰上互相尊重,政治上团结合作”,准确地反映了我国当代政教关系的精髓,为政教关系的和谐奠定了坚实基础,保持和促进了政教关系的和谐,进而也保持和促进了宗教与社会关系的和谐。
2007年,中国五大宗教领袖共同向全国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发出了“发挥优势,共建和谐中国宗教;五教同光,创建和谐寺观教堂”的倡议,并提出从“深入挖掘各宗教教义中的和谐理念,全面加强各宗教自身的团结与和谐,继续增进各宗教之间的合作与和谐,不断深化宗教与社会的适应与和谐,努力推动宗教促进两岸互动与和谐,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共同推进世界和谐”等六个方面开展工作,深入推进和谐宗教建设,希望以宗教自身的和谐来推动社会的和谐,更好地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这必将进一步推动宗教积极作用的发挥,进一步推进宗教与社会关系的和谐发展。
由于有正确的理论、方针作指导,有必要的法律、法规作保障,有我国宗教内部、宗教之间、宗教与社会之间、政教之间的和谐作基础,有大量成功的实践作见证,我们对“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有充分的自信。社会主义中国的宗教,在党和政府正确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指引下,一定可以为促进社会和谐,为构建和谐社会,为世界和平、人类幸福,做出独特贡献。
[1]王作安.当今国际宗教问题的主要特点[J].理论参考,2002,(1):37.
[2]国家宗教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宗教和谐:宗教工作的新境界[N].人民日报,2010-01-13(7).
[3]刘金光.孔汉思:求索宗教和平之路[J].中国宗教.2009,(12):22.
[4]叶小文.宗教问题怎么看怎么办[M].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7.
D635
A
1671-2803(2011)04-0025-04
2011-03-02
冯永昌(1975—),男,山东省社会主义学院讲师。
理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