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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政党建设与参政党建设互相促进”的科学内涵探析*

2011-08-15贾小明

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参政党多党合作执政党

贾小明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北京 100081)

参政党理论研究

“执政党建设与参政党建设互相促进”的科学内涵探析*

贾小明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北京 100081)

本文梳理了“执政党建设与参政党建设互相促进”这一理论原则的孕育、形成及对其内涵的研究进展、得失,对其内涵进行了再探讨,辨别了其与“执政党与参政党互相促进”、与“互相监督”的关系,认为它是执政党与参政党共同的政治责任。

执政党建设 参政党建设 互相促进 内涵

执政党建设与参政党建设互相促进(简称“互相促进”)是一个崭新的理论命题。自这一理论命题提出以来,在多党合作理论和参政党建设理论研究中引起了较大关注,不少论著都有涉及,但是对“互相促进”的内涵和实质探讨不多。对这一政治原则进行深入的学理探讨,首先要科学认识其内涵和本质。

一、“互相促进”理论原则的孕育和形成

“互相促进”的提出,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以2005年2月胡锦涛讲话首次明确提出为标志,可以把这个发展过程分为孕育形成和发展丰富两个阶段。有人认为,执政党建设与参政党建设互相促进有深远的历史渊源,“自身建设互相促进”的思想自多党合作开始就已经孕育了。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合作,无论是在国民参政会上的相互呼应,还是在旧政协会议上的共同进退;无论是在“第二条战线”的形成上,还是在对美国对华白皮书的批驳上,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合作实际上也是一个互相影响、互相促进的过程。[1]笔者这里不做如此深远的考察,而只把“执政党建设与参政党建设互相促进”作为一个完整的组合概念进行文本考察,从中探寻“互相促进”的本来的文本内涵。具体地说,就是从执政党和参政党这对概念的由来入手,以多党合作制度的形成而不是多党合作为时间起点进行文本考察。

“互相促进”命题的提出,就是在理论上提出了执政党建设与参政党建设关系这样一个课题,互相促进是对这一关系的总的要求和原则性回答。因此,考察“互相促进”就要从考察“执政党建设与参政党建设”的概念开始。

这里要区别逻辑上事实上成为执政党和参政党与理论概念上明确执政党和参政党是不同的两个问题。从逻辑上事实上说,1949年政治协商会议召开,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就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形成,也标志着中国共产党事实上成为执政党,民主党派事实上成为参政党。但是,中国共产党在概念上明确把自己称为“执政党”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第一次明确称自己为执政党是1954年周恩来在处理“高饶事件”会议上的发言,后来在邓小平在八大修改党章的报告和刘少奇的政治报告中,正式使用执政党概念。令人深思的是,毛泽东对执政党称谓一直未置可否,他自己从未使用,而是用革命党、领导核心这样的概念。经过整风反右到文革,执政党概念就再没有出现。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陈云在党内率先重新使用执政党概念。在执政党概念提出基础上,才出现执政党建设概念。这个过程,笔者曾经在《“执政党”概念源流考》一文中有详细文本考证,在此不再赘述。笔者要表达的是这样一个观点,毛泽东不使用执政党概念,不能单纯从他的革命党意识的根深蒂固来解释,恐怕和他对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在政权中的地位和关系的深远考虑有关。198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首次明确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参政党”概念从此出现,《意见》中把“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作为一部分,参政党建设问题随之提出。

从“执政党”概念提出到“参政党”概念提出,经过了25年时间,折射出多党合作制度的发展进步过程。此后,执政党建设和参政党建设就成为中国政治发展的重要理论和实践,成为多党合作制度建设的基本途径。在世纪之交,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创造性地回答“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问题,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推进到一个新的高度。在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执政党建设的同时,江泽民就开始思考如何使参政党建设同步跟进的问题。2000年12月4日,江泽民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就提出:“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互相监督,促进共产党领导的改善和参政党建设的加强。”这是“互相促进”思想的发轫和萌芽。这一思想的创新意义在于,从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互相监督的关系理论,向执政党建设与参政党建设关系理论发展。

进入新世纪,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卓有成效地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执政党建设的同时,更加自觉地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如何认识和处理执政党建设与参政党建设的关系,在理论和实践上逐步清晰起来。执政党建设与参政党建设同样重视、同步推进,成为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一个鲜明特点和创新。2005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颁发。这一文献,与1989年的《意见》一个重要不同之处,就是在同样的“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部分,从1989年《意见》的“民主党派要……”转变为“执政党要……”的叙述方式,开宗明义地提出“党委要把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政治责任”这一论断,使用的是“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而不是“支持民主党派建设”或“支持参政党建设”。一个不能忽视的细微差别在于,“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民主党派是自身建设的主体,而“支持民主党派建设”,就忽视了民主党派的主体性独立性,容易产生共产党去直接建设民主党派的误解。2005年《意见》的“政治责任”论,是执政党建设与参政党建设关系理论的重要发展,为提出“互相促进”奠定了基础。也就在这同时,2005年2月4日,胡锦涛在党外人士迎春座谈会上的讲话中首次明确提出“要坚持执政党建设和参政党建设互相促进”,这不是偶然巧合。党内文件的“政治责任”论和自身建设关系的“互相促进”论同时提出,标志着“互相促进”理论初步形成。

胡锦涛明确提出“互相促进”的原则要求,目前为止前后共有四次。第一次是前述2005年《意见》颁发前夕就把多党合作制度坚持好完善好落实好必须坚持的一个原则首次提出;第二次是2006年7月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政党关系“既要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又要积极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使执政党建设与参政党建设相互促进,更好地统一于多党合作、共创伟业的历史进程中”;第三次是2007年12月在同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新老主要领导人座谈发表讲话中总结经验,“必须坚持执政党建设同参政党建设互相促进,提高执政党的领导水平和参政党的参政能力”;第四次是2009年8月中共中央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胡锦涛在讲话中提出“希望各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更好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推动参政党建设和执政党建设相互促进、共同提高,齐心协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继续奋斗”。这四次中,有三次分别是以中共中央关于多党合作、统一战线、中共自身建设文件制定颁发为背景,角度分别是多党合作制度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政党关系和谐、总结多党合作成功经验和听取民主党派对加强和改进中共自身建设的意见。值得提出的是,2006年7月《中共中央关于巩固和壮大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意见》中写进了“支持民主党派根据各自章程规定的参政党建设目标和原则,全面加强参政党建设,推动执政党建设和参政党建设互相促进”,这是第一次在中共中央文件中正式提出“执政党建设和参政党建设互相促进”。

二、“互相促进”内涵的研究进展和得失

作为一个明确的政治原则和要求,“互相促进”自2005年首次提出以来,中共领导人多次从不同角度加以强调,并出现在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文件中。理论界尚未有专门研究这个问题的论著,以此为研究对象的论文也不多。因此,在研究多党合作理论和参政党建设理论中,往往停留在政治原则层面,以引用领导人的讲话为限。坚持和推动“互相促进”,不能仅仅从一般“要怎么样”的政治原则去认识,还要从理论上把握其内涵和本质,回答“是什么”和“为什么”。

就笔者所见,目前从理论上探讨“互相促进”命题内涵和代表性的有两处:一是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杜青林主编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多党合作理论、政策和实践的创新与发展》一书,二是刘庆宁、覃民昌的文章《加强理论研究 促进自身建设——民主党派响应 “五一”口号的思考》。前书提出:“执政党建设与参政党建设相互促进,既是一个总的要求和原则性规定,又有着特定的内涵:从目的来看,在于实现执政党和参政党在素质和能力方面共同进步、共同提高,尤其是要建设适应时代要求的参政党,最终目的是推进多党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从内容来看,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要协助和推动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二是各民主党派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亲密友党,要支持中国共产党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对中国共产党的监督,支持其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三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要相互学习借鉴自身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主要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帮助和促进参政的各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因为,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中,已经形成了思想建设、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等一整套党的建设理论体系,不仅为执政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自身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参政党加强自身建设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从方法来看,两者互相促进,并不意味着参政党对执政党的做法和建议照抄照搬。执政党和参政党双方在性质、纲领、目标和地位等方面的不同,决定了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必须有自己的特色。共产党具有先进性,以实现‘三个代表’为标准;民主党派作为进步性和广泛性相统一的政治联盟,必须根据自己的纲领和党派特色,借鉴但不照搬执政党的成功经验,才能将自身建设推向前进。”[2](P193)这个说法,从互相促进的目的、内容、方法、重点几个方面,阐述了“互相促进”的内涵,是目前对“互相促进”内涵最全面最权威的理论解读,对于科学认识和推进“互相促进”,具有重要意义。

民建广西区委副主委、宣传部副部长刘庆宁在《加强理论研究 促进自身建设——民主党派响应 “五一”口号的思考》一文中认为,“互相促进”体现的是在中国特色政党制度中党际关系要符合“十六字方针”的基本精神与内在要求。其内涵主要是增进党际关系的稳定性与和谐性,实现民主监督的有效性。互相促进的实质就是实现民主监督的有效性,民主监督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互相促进。[3]这一说法,从互相促进与互相监督的关系角度界定互相促进的内涵和实质,从理论上揭示了互相促进与互相监督的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关系,对于认识互相促进的内涵具有启示意义。“互相促进”的提出,确实与新世纪坚持“十六字方针”分不开。但是,两者又是有区别的,因为“互相促进”的主语与互相监督的主语是不同的。一个是讲执政党建设与参政党建设的关系,一个是讲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关系。“执政党建设与参政党建设互相促进”不能简化为“执政党与参政党互相促进”,执政党建设与参政党建设的关系不能等同于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关系。目前理论界不少人在论及互相促进的时候,恰恰把这两者混同起来,不知不觉把“执政党建设与参政党建设”偷换成为“执政党与参政党”,把规定“执政党建设与参政党建设”关系的“互相促进”与规定“执政党与参政党”关系的“互相监督”视为同一层次的概念。

上述两种内涵界定的共同点,都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为“互相促进”的理论前提,不同点在于,前者着眼于互相促进的政党建设关系指向,后者把互相促进的实质归结为政党关系。两者的异同点,为进一步探讨“互相促进”的内涵提供了思考的空间。而“执政党建设与参政党建设”关系与“执政党与参政党”关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组概念。这是探讨“互相促进”内涵必须注意的。

另外,理论界在探讨“互相促进”的理论依据时,虽然没有直接指向“互相促进”的内涵,但是对“互相促进”理论依据的讨论,逻辑上也蕴含着对互相促进内涵和实质的理解。比如,从政党建设动力机制角度,认为多党合作制度下政党互动,即执政党建设和参政党建设互为自身建设必要的重要外部动力,决定了执政党建设与参政党建设应该也可以是互相促进的关系。进一步又深入到哲学层面的内因与外因的关系,同一性与差异性的关系,依附性与独立性的关系。如张惠康主编的《当代中国政党制度格局中的参政党能力建设》一书认为,从参政党建设的外部动力机制看,“参政党能力建设内在动力的激发,既需要参政党的自觉,也需要外在的刺激、压力、支持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一个适宜的社会环境。根据外部推动主体的不同,外部动力机制具体包括三个方面”,其中首先是“执政党对参政党的推动机制”。[4](P143)林尚立认为,“只有在独立的、自由的和有法律保障的参政下,民主党派才能有效地发挥其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5](P77)。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互相促进”是基于参政党建设与执政党建设的不平衡而提出的。这些观点,抓住了“互相促进”中的“促进”这个关键词,促进就是督促、推动,就是解决动力问题,对于从理论深度上把握互相促进的内涵和实质无疑有重要启示意义。但是,这种观点主要把着眼点放在参政党建设上,似乎互相促进就是为了解决参政党建设与执政党建设的不平衡问题、滞后问题,这就忽视了“互相促进”的“互相”这个同样关键的概念。所谓互相促进,不仅仅是参政党建设需要执政党建设的促进、推动,同时,执政党建设也需要参政党建设的促进、推动,不是单向的执政党建设推动参政党建设,而是双向互动。

三、“互相促进”内涵的再探讨

科学把握“互相促进”的内涵,必须回答与之相关的几个问题。

(一)两个“互相促进”的关系

在关于“互相促进”理论的研究中,一些研究者不自觉地把“执政党建设与参政党建设互相促进”与“执政党与参政党互相促进”等同混用。那么这两者是不是一回事,或者后者就是前者的简约表述?笔者认为后者着眼于执政党和参政党两个政治行为主体的互动关系,而前者着眼于执政党建设与参政党建设两个动态实践过程的互动关系。两个“互相促进”是紧密联系的。没有“执政党与参政党互相促进”,就不可能有“执政党建设与参政党建设互相促进”。只有执政党和参政党两政治行为主体高度自觉,紧密配合,共同努力,也就是“执政党与参政党互相促进”,才能推动“执政党建设与参政党建设互相促进”的政治实践。同时,正如前面所述,一方面我国多党合作制度下执政党和参政党的共同目标、共同责任基础上的同一性,决定了执政党与参政党肝胆相照、互相监督、互相促进、荣辱与共的政党关系;另一方面执政党与参政党在性质、地位、纲领、自身建设要求方面又有区别,各有特色,“和而不同”,并且享有宪法规定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这种同一性与差异性统一的关系,决定了“执政党建设与参政党建设互相促进”必须也只能通过“执政党与参政党互相促进”去实现,而不能是互相越过对方直接促进对方自身建设,特别是处于主导地位的执政党不能直接促进参政党自身建设。执政党的政治意图、自身建设的做法和经验,只能通过与参政党的平等沟通协商,由参政党自己结合自身实际去贯彻和借鉴。正因为如此,2005年《意见》的表述是“党委要把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政治责任”,而不是“支持民主党派建设”。可见,两个“互相促进”是紧密联系又有区别的,是政党互动推动政党建设互动的关系。

(二)“互相监督”与“互相促进”的关系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方针在上世纪五十年代中期提出,1982年中共十二大将这一方针发展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从八字方针发展为十六字方针,赋予了互相监督以更明确的建设性意义。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互相监督”,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更加需要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互相监督”,是协力同心、共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互相监督”,由此就要求这种“互相监督”应该也能够在自身建设上互助共进。因此,“执政党建设与参政党建设互相促进”,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方针在执政党建设与参政党建设关系上的必然要求。事实上,“互相促进”正是在这一方针基础上提出来的。

2010年1月26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召开会议,向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同志和无党派人士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并听取意见。贺国强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要充分发挥包括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在内的各方面积极作用,不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保证。贺国强强调,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关系,是一个有机联系、密不可分的整体。长期共存、荣辱与共本身就内含着要肝胆相照、互相监督,特别是参政党要加强对执政党的监督;只有肝胆相照、互相监督,执政党和参政党才能够相互促进、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参政能力,从而实现长期共存、荣辱与共。杜青林在主持会议时指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要充分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充分利用层次高、范围广、形式活的特点,报实情、建诤言、献良策,为推进反腐倡廉,促进社会和谐贡献智慧和力量。要把加强内部监督作为民主党派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努力使参政党建设与执政党建设相适应,与中国共产党一道,共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2011年3月1日,杜青林同志在中央社会主义学院2011年春季开学典礼上的讲话中提出,互助共进就是在自身建设上携手同行。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不仅在致力于共同事业上协力同心,而且在自身建设上互相支持。新中国成立初期,面对各民主党派成员数量较少的状况,中国共产党积极帮助巩固和发展组织。改革开放后,新一代成员逐步成为民主党派的主体,中国共产党积极协助搞好政治交接,从思想上、组织上制度上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为充分发挥参政党作用奠定基础。各民主党派在中国共产党进行“三讲”、先进性教育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教育活动中,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还学习借鉴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经验,实行民主集中制,强化内部监督。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在互动、互助、互学中共同发展进步,体现了团结和谐的政党关系,为提高多党合作整体水平提供了坚实的组织基础。这表明,中国共产党正在努力推进执政党建设与参政党建设互相促进,既注意发挥民主党派对执政党作风建设的监督和支持作用,又希望和促进民主党派同样加强自身建设,实现执政党建设与参政党建设的互助共进。

(三)“互相促进”是执政党和参政党共同的政治责任

政党自身建设是政党自己的事情。“互相促进”与政党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是不是矛盾呢?这正是推动“互相促进”要搞清楚的一个问题。一个国家的政党,总是按照一定的规则,围绕国家政权,构成一个有机的政治生态系统。政党作为这个系统的主体要素,必然互相作用、互相影响。这种影响,形式上、法理上是外部动力、是外因,但是其作用机理,必然要通过自身建设的调适表现出来。中国共产党在“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与世界所有政党和政治组织的关系,交流借鉴治党治国的经验,这是中国共产党与时俱进、保持生机与活力的重要条件。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党的自身建设必须具有世界眼光、开放意识,与时代同步伐,才能始终保持先进性,站在时代前列。在这个意义上,“互相促进”是政党发展的客观规律,与政党的独立自主性并不矛盾。

不同的政党制度和政党关系,互相促进的性质和方式不同。在竞争性政党制度下,政党之间围绕执政权的竞争,迫使执政党和在野党不断调整自己的意识形态、政治主张和自身建设。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一党领导、多党合作,一党执政、多党参政”,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执政党与参政党在自身建设上互助共进,则是这一独特政党制度的性质和优势的必然表现。帮助、支持对方的发展进步,既是自身发展进步的重要途径和标志,又是彼此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中国共产党认识到,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是自己一项重要政治责任,是提高自身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民主党派也认识到,共产党领导的加强和改善,执政能力的提高,是自身发展进步最根本的条件,是最大的政治保障,也是自己一项重要政治责任。这种政治责任,从根本上说,是共同的事业和在国家政权中执政与参政的地位所决定的。对事业的责任、对政权的责任,归根到底是对人民选择多党合作制度的责任、对人民选择执政党参政党的责任、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责任。总之,多党合作制度的性质、多党合作的优良传统,决定了“互相促进”的可能性,政治责任决定了“互相促进”的必要性。

综上所述,执政党建设与参政党建设互相促进,是以执政党建设与参政党建设的同一性与差异性、自主性与依存性关系为基础,以推进共同事业的政治责任与推进自身建设的政治责任相结合、加强自身建设的政治责任与促进对方自身建设的政治责任相统一为基本要求,实现执政党与参政党共同发展进步的理论原则和实践要求。

[1]刘庆宁.加强理论研究 促进自身建设——民主党派响应 “五一”口号的思考[EB/OL].广西民建网,2008-09-05.

[2]杜青林主编.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多党合作理论、政策和实践的创新与发展[M].华文出版社,2008.

[3]纪念“五一”口号发布60周年暨改革开放30周年征文专题[EB/OL].广西民建网,2008-09-05.

[4]张惠康.当代中国政党制度格局中的参政党能力建设[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0.

[5]林尚立.中国共产党执政方略[M].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

D613

A

1671-2803(2011)04-0032-06

2011-05-18

贾小明,男,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务部事主任、科研处处长。

王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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