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的“大同观”与现实的“尊严论”
2011-08-15董金凤
董金凤 张 波
(1.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2.河北经贸大学人文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
追求社会和谐、人际和谐是中华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思想。和谐社会必定是一个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社会,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几千年来,中华民族历经磨难,甚至几临倾覆厄运,但却一次又一次衰而复兴,蹶而复振,并且给人类文明做出了巨大贡献,究其原因,就是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在起作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生生不息,民族凝聚力的不断增强,都得益于对中华传统文化“和谐”哲学的认同。和谐社会的理念是我国优良传统文化精华与马列主义科学原理相结合的产物。具体而言,“和谐”观念是汲取了传统儒家文化的“大同”理想的精华,同时又结合中国国情公平正义的“尊严”理念而得出的。现实的“和谐”理论是潜藏在中华文化灵魂深处儒家“大同”理想的复苏与创新。
一、“大同观”的精神内核
西汉戴圣所编撰的《礼记》共有49篇,它包含着儒家理想制度的资源元素。《礼记》系统阐述了儒家的纲领性哲学宣言,尤其是在《礼记·礼运》中孔子首先提出了“大同”思想。孔子曰:“大道之行也,与三代之英,丘未之逮也,而有志焉。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1]317
儒家所描绘的大同社会是达于平等、公正与幸福的理想境界。当今社会,我们如何重新为儒家的“大同”思想释义,关系到如何理解现实的“和谐”治国理念。
“大同”思想的核心元素就是平等,能把别人看作是和自己一样的独立而完整的人,没有欺骗,没有压迫,人与人之间相互诚信与相互尊重,这就是儒家平等的精神。儒家“大同”思想的平等观,就其词义而言,强调一个“大”字,即超越阶级界限的、广大意义的、广大人群的普遍平等,它彰显出儒家学说的精髓——“仁”。对于“仁”,《说文解字》中如此解释:“仁,亲也,从人从二”[2]161,“二”者有两者相容的仁厚之象,即厚以待人,人若相容相合,故有视人如己之意,即表示了人与人之间相亲相爱的基本含义。《论语》一书关于仁的解释有109处,不论是“仁者,爱人。”[3]131“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3]2还是“弟子入则孝,出则弟,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文。”[3]5归根到底都是在谈如何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由于每一个人均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所以把各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处理好了,就可以引导一个秩序井然的理想社会的出现。儒家的“仁”的基本要求是先强调对亲人的强烈爱心,进而把爱心逐渐扩展到家庭以外的人,最后再把这种爱心进一步扩大到全社会,使每个人都有一颗博爱的心。每个人都能自觉地为社会做好事,例如,推己及人,将心比心,“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选贤举能,等等。
普遍意义的平等,决定大同社会是个平和的社会[4],设置完美的保障体系保证了“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同时,这个社会也是安定的社会:“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由于实现了普遍意义的人人平等,这个社会就是一个“民主公正”的社会。民主公正最终指向是“选贤与能,讲信修睦”,由此可见,孔子盛赞的“大同”最终落实到了选举制度上。
二、“尊严论”的创新理念
从儒家的“大同观”,我们得以鉴证了这样的道理:“大同观”体现的是“内圣外王”[5]288,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系统工程。这一系统工程始终贯穿于中国历史的发展进程中,儒家文化的历史就是中华文明的历史。儒家文化起始于周公,大成于孔子,后经孟子、董子、朱子、阳明子等历代往圣先贤发扬光大,安顿并滋养着中华民族,儒家文化的命运与中华民族的命运息息相关、荣辱与共,儒家的“大同”理想同样也是我们今天孜孜以求为之奋斗的目标。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践行科学发展观,深知“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哲理,要实现国家稳固,必须坚持民本思想,要实现以民为本,则需安民、惠民,这恰恰是“大同观”的现实体现。但同时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并不仅仅局限于继承和发展儒家的“大同观”理想,而是又赋予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新内涵,更加重视人的全面发展,更加重视人的内心和精神感受,更加重视普通民众人格权利的尊重,更加重视改革开放成果的普惠度,更加重视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建设,这就是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尊严论”。“尊严论”虽然同样蕴涵了“大同”理想,但首次将民生问题提高到幸福与尊严的层次,显示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政治理念的一个跨越,展现出“和谐社会”的创新理念。
一般意义下的“尊严”是一种思维状态,是指地位或身份、威严的高贵,或是因自身行为的自重而取得别人对自己的认可。政府所提出的“尊严论”有着更为丰富的内涵:一是每个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由和权利,国家要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和人权,无论是什么人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平等;二是国家的发展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三是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必须以每个人的发展为前提,要给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让他们的聪明才智竞相迸发。“尊严论”的思想凝聚彰显出对民众的人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新阐释,从儒家“大同观”中对物质层面的关注,转变到更加尊重人的全面发展,更加关注民众更高层次的精神需求;从“大同观”中对超现实的理想社会的憧憬,转变到对现实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追求;从“大同观”中对和谐理念的泛概念化,转变到现实社会谋民之利、解民之难、排民之忧、扶民之危的确指化。
三、“大同观”和“尊严论”的现实意义
“大同观”和“尊严论”虽有本源与发展之分,但目标都是建立和谐的社会。儒家文化为人类构建了理想的“大同”世界,“孔子们”觉悟出这样的道理:社会因“私”而不“平”,天下返“公”而归“同”。他们认定,从“天下为公”走向天下“大同”,这是人类达于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尊严论”折射出这样的道理:国家民族日益强盛,市场经济日臻成熟,社会物质充分丰富,百姓生活幸福而有尊严,是和谐社会实现的必具条件。纵观古今,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简而言之,即千百年来民众所期待的“政通人和”,历来被视为理想的政治生态和社会生态,是“大同”理想的实践,是“尊严”思想的体现。由此可见,不论是古代儒家的“大同观”,还是当今政府的“尊严论”,都有着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意义。
(一)“大同观”和“尊严论”的思想基础为当今社会和谐人际关系确定了可资借鉴的标准
“大同观”中所体现的中庸思想方法论,既可进一步协调人与人的关系,也可用于和谐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怡然自得的理想大同社会,需有优美的自然环境,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和谐的。“中庸者,以其记中和之为用也;庸,用也。孔子之孙子思作之,以昭明圣祖之德也。”[6]47可见,“中庸之道”与和谐社会的要求是相一致的,中和为用强调“和”,忠恕之道强调不欺人和不强加于人,“五达道”[7]28的实现必定是人际关系和谐的社会,达到“三达德”的人以仁义为中心,以智勇为两翼,是为人中极品,其所处理的关系必定是四平八稳,左右逢源,和谐至极。
“尊严论”则是真善美的价值在人本身的转变,尊严是人的自我意识,是对他者的存在的自我折射。我存在于他者的不触犯,不亵渎,不侮辱,不攻击的友爱之中,我才有尊严。同时,我也不侮辱他者,不攻击他者,才能保持他人的尊严。孔子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就是尊严的法则。
(二)“大同观”与“尊严论”所体现的道德自律诉求促进了人与社会的适应
“大同观”和“尊严论”都强调人的自我修为,认为每个人都具有道德自律的可能性,如果加之治理者道德的感化力、昭示力、引导力、示范力以及榜样的力量,就具备了孔子所说的“其身正,不令而行”的效果。”这一观点实质强调了处理好他人与自身的关系来适应理想大同社会的要求。《荀子·宥坐》记载:“孔子观于东流之水。子贡问于孔子曰:‘君子之所以见大水必观者,是何?’孔子曰:‘夫水,遍与诸生,而无为也,似德;其流也埤下,裾拘,必循其理,似义;其洸洸乎不淈尽,似道;若有决行之,其应佚若声响,其赴百仞之谷,不惧,似勇;主量必平,似法;盈不求概,似正;淖约微达,似察;以出以入,以解鲜絜,似善化;其万折也必东,似志’。是故君子见大水必观焉。”以上所述的水德中,包含着仁义、公正、勇敢、矢志不移之德,以及明察、善化等行为和宇宙之道等。如果一个人,能够具备仁义、公平、公正、勇敢、矢志不移的品德,具备明察秋毫的识别力、善于观察宇宙之法的能力,他就是圣人、君子和优秀的管理者了。
(三)“大同观”与“尊严论”秉持的教化理念有助民主政治进程的推进
儒家“大同观”的实现具有一套完整的治理国家理论,从“格物、致知”到“齐家、治国、平天下”,这套理论靠教化得以实现,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3]12还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用道德来教化人民,用礼仪来规范他们的行为,这种“为政以德”的国家管理方式,因合乎人性而得到人民的拥护。很显然,儒家文化在对国家实行统治的方法上,更重视对民众的教育,更强调以德政教育为主。
“尊严论”则强调了真正的尊严是生命的目的,它既是个人的心理基础,也是一个民族的心理支撑,尊严不仅是个人价值的象征,更是民族、国家的立身之本。民众的“幸福与尊严”是建立在平等、公正、公开、民主、法治等基础之上的,要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就需加快民主政治建设的步伐,让人民真正享受到宪法赋予的各项公民权利,要通过广开言路提高民众对国家事务的参与度,使广大民众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有更大的发言权。
纵观古今,中华民族历来是一个富有追求和谐社会传统的民族,中华文化有追求和谐社会的传统,也有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传统。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将“大同观”发扬光大,要结合现实创设性地与“尊严论”的思想相交融。实质上,我们今天所提出的“和谐社会”理念不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照搬,而是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它是我国优良传统文化的精华和马列主义原理相结合的产物,是对传统文化精华的传承与升华。“和谐社会”一直是中国人精神境界中的理想社会,它只有充分吸收中华文化的精华,植根于中华文化的厚土之上,才会成为有源之水,有本之木。
[1]杨天宇.礼记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
[2]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1981.
[3]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0.
[4]盛邦和.中国儒家社会主义论析[J].史学月刊,2007,(4).
[5]王先谦.庄子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1980.
[6]金良年.大学中庸[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7]朱熹.四书章句集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