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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汉语语言在讯问笔录中准确使用的若干思考

2011-08-15沈培菊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笔录歧义讯问

沈培菊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江苏南京 210046)

关于汉语语言在讯问笔录中准确使用的若干思考

沈培菊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江苏南京 210046)

讯问笔录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对于警方获取证据、全面分析研究案情、定罪量刑、总结办案经验、检查办案质量等各个环节都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在办案实践中,讯问笔录制作时汉语语言的使用还存在不少问题,因此我们应当准确使用汉语语言文字,提高讯问笔录的质量,提高公安机关的办案质量。

讯问笔录;数量词;感情色彩;用词歧义

讯问笔录通过问答的形式,再现案件的客观原貌和笔录对象的主观想法,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在刑事审判实践中,法庭调查开始后,公诉人首先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并对侦查讯问笔录的内容加以核实。在司法资源匮乏以及犯罪形势严峻的今天,倘若控诉方与辩护方配合默契,即被告人不针对“侦查讯问笔录”进行翻供的话,那么讯问笔录将作为司法定罪的重要依据。可以说,讯问笔录制作是每一个侦查人员都应当具备的基本技能。理想的笔录当然是将讯问者和被讯问者所说的话“逐字逐句、原原本本地”记录下来,而实际上从来没有这样,操作起来的确也非常困难。原因在于,口头语言本身具有模糊性和不精确性,民警的记录实际上是一种“转述”,难免会发生错误、增加或者遗漏,存在信息丢失和信息扭曲的现象,对于一些文化水平低的犯罪嫌疑人,更是如此。在侦查实践中,有些讯问笔录制作时在语言文字使用方面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首先,讯问时使用的是一种措辞,而记录人往往会使用自己熟悉的措辞,因而记录中可能会出现犯罪嫌疑人不会使用的词汇。其次,讯问人员为了使语句更加流畅、更有文采,往往根据自己的知识结构、语言习惯组织语言,有时还尽量追求书面化。再次,实践中讯问人员会有意“挑选”、“提炼”、“再加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极力使供述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随着对抗式庭审方式的加强,对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讯问笔录有可能受到辩方的质疑或抵制。任何一个细小环节的失误都有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理由,成为辩护律师进行无罪辩护的“缺口”。这就对讯问人员在讯问笔录制作过程中对语言文字的运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数量词运用的高度准确

数量词在警察语言中的使用非常广泛,无论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还是经济案件,都不可避免地要和数字打交道,而且警察工作的性质,就决定了对数量词的运用必须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它是进行事实判定的最有效依据。如刑事案件中的现场勘查,经济犯罪中的犯罪事实,以及量刑幅度、执行期限等,民事案件中的遗产继承、财产分割,经济案件中的种种经济纠纷等,都要求数量词运用的高度准确性。

例如:“2004年1月4日、4月15日、5月7日分别偷窃日产G10录像机一台,纽曼2.0移动硬盘一个,电缆262.5米,总价值9,988元”;“被告人余××于2003年6月用一台价为一千元的水货三星手机……从中牟利一千八百三十六元”;“2004年12月,被告人又以训练需要旧军用卡车为名,开省军区后勤部运输处支票(价值四千九百七十五元)……从中牟利两千五百二十元。”

上述犯罪事实中数量词的准确使用,是办案人员对罪犯进行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但是,若在讯问笔录中直接引用如此精确的数字表达就会有失严谨,不能给人客观、自然的感觉。如甲、乙、丙三人预谋后各持一编织袋到一建筑工地偷脚手架用的铁卡子,三人各装满编织袋后离开作案现场,行至某路口被巡逻民警查获。民警在表述三人所获赃物的数量时所用的表达方式为:甲“我偷了137个铁卡子”;乙“我偷了140个铁卡子”;丙“我偷了139个铁卡子”。当有关部门问及民警,行为人是如何准确知道赃物数量时,民警答复是在回派出所后清点的。

其实,这样就有诱供、指供或其他非正常引导的感觉。因为对时间的表述也会涉及到数量词的使用,所以我们可以将有关对时间的表述的内容也放到这一部分来讨论。问:“张三证明是你于2005年10月1日18时许,骗取了××公司的××万元人民币,你怎么不承认?你必须老实讲清楚!”“晚18时许”……这些话是我国公安民警执法的专业术语,一般来说在当事人嘴里不大可能说出,如果要说也不可能这样“术语”连篇。这样的笔录,虽然答话精确度提高了,但是最宝贵的真实性却减少了,得不偿失。正确做法应当是:按照当事人陈述的口气记录,如“晚上6点钟左右”。还有的时间看上去记录得很清楚,如“国庆节那天上午9点钟左右,我骑自行车去王某家玩,回来时在某某路口撞到一个人,那个人骂我后来就打起来了”表面上看这里的时间很具体,但仔细想想这里的9点是去王某家的时间呢?还是回来时在某某路口和人打架的时间呢?如果是前者,没必要写;如果是后者,应该把“上午9点钟左右”移至“回来时”一句前。

二、带有感情色彩的形容词谨慎使用

审讯是犯罪嫌疑人和讯问人员之间的一种对抗,审讯过程中难免会产生冲突。但审讯人员不能在记录中使用带有感情色彩的形容词等随意谴词造句,如需要记录人适当概括时,也应当尽可能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不失被讯问人的原意进行表述。如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不一定会马上交代,有狡辩抵赖的,有沉默不语的,也有激烈对抗的,有时会形成一个相持时段。我们在做讯问笔录时,通常的做法是先记下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在犯罪嫌疑人不交代犯罪事实时不做笔录,或简单地记下主审人员教育多长时间、宣讲什么政策或注明“犯罪嫌疑人沉默不语”等。此时应该把主审人员教育的主要内容和犯罪嫌疑人的抗拒、狡辩以及其神情表现都要记录下来。这样记录能全面反映犯罪嫌疑人在交代前的顽固表现或迟疑不决的神态。这样记录就把犯罪嫌疑人拒不交代的态度如实客观地反映在笔录上,对犯罪嫌疑人在心理上产生威慑力,也是敦促犯罪嫌疑人交代的一种手段。

此外,讯问笔录除应该准确、全面、清楚地记录犯罪情节外,还应不失时机地记录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回答问题的语气和动作表情。如拒不交代的表现可以记录为:答非所问、说话支吾、拒绝回答、大声嚷嚷、怒目而视等;相持阶段的表现可记录为:沉默不语、低头沉思、唉声叹气、犹豫不决、欲言又止等;又如交代后的表现可记录为痛哭流涕、追悔莫及、牵挂儿女、哀求宽大等。把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的心理活动通过其表情的流露记录在案使人看了一目了然,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抑制犯罪嫌疑人的翻供。但是切不可因词害意,有失公允。尤其是一些褒贬之意不甚明显的词语要格外注意。

三、选用最贴切恰当的词语

我国古代的司法文书历来高度重视用语的准确性,有“一字可夺命”、“一字如公文,九牛拔不出”等说法。汉语词汇丰富,在为我们选词用词方面提供了便利的同时,因词义精微细密也为我们选用最贴切的词语带来了困难。如“刺”是指从平直的角度扎伤人,而“扎”则不限于平直的方向;“刺”的程度较“扎”为重,甚至是指把人体的某一部位刺穿;“捅”的分量比较重,包含着用力猛烈和致人死命的意思;“攮”多指用短刀扎人,有趁人不备的意思。这些词在使用过程中就要小心区分。

一般来说,在众多的词汇中选取最为恰当的词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从同义词、近义词中取其一;另一种是从非同义词、非近义词中取其一。前者如“强奸”和“诱奸”,都有“奸污”的意思,但这两种情节在量刑上是有很大区别的,还有“抢劫”和“抢夺”等。因此后者如,“王某在张某左胸部划了一刀”与“王某在张某左胸部砍了一刀”,“划”、“砍”不是同义词、近义词,但选用时因其行为轻重程度的不同,则必有一个更为准确。因而要选用最贴切、最恰当的词语,表述概念、判断是非,论断罪名,全面反映事物的本质特征,显示事物间的“区别性”。

四、用词造句的简洁精练

讯问笔录的制作要求将讯问者和被讯问者所说的话“逐字逐句、原原本本地”记录下来,但在笔录过程中,也应尽量用语简省,在“不失原意的基础上”用相对较少的语言把内容表述清楚,避免重复口罗嗦,不仅语言表述完整流畅,也节约了时间。如“我与妻子离婚后,孩子由自己自行抚养。”这里“自行抚养”中已包含“自己”的意思,在“自行抚养”之前再加上“自己”二字,纯属多余。“就随手拉开了王××忘了上锁的书桌抽屉”。“拉开”即表示动作已完成,“了”字不仅多余,而且和“忘了”的“了”重复,显得累赘,故应删去。我们可以仔细体会下面这段“讯问笔录”。

问:你叫什么名字?

答:(我叫)王××。

问:(你)哪年哪月出生?

答:(我是)1956年4月(出生的)。

问:(你是)什么文化程度?

答:(我的文化程度)大专。

问:(你的)住址(在什么地方)。

答:(我的住址在)××市××路34号。

括号里的内容是承上下文省去的部分,省去后,不但不使人费解,笔录内容反而显得简明扼要、清楚明白。但我们要正确理解语言简洁和内容详略的关系。正所谓“多而不觉其多者,多即是洁;少而尚病其多者,少已近芜。”我们反对那种随意苟简的用语。如“开展政攻(政治攻势)”、“开始盲流(盲目流入城市)”、“人革(人造革)制品”等,这些都不是真正的简练,反而有损于文字的正确表达。最后要说的是,在追求简洁精炼的同时也要注意不可过于书面化。

五、错别字的杜绝

错别字古已有之,于今为烈。个人用字且不必说,社会用字也是一片混乱。这当然和汉字难记、难写、难认有关,同时也有主观方面的原因,比如有人认为错几个字没什么了不起。当然,也有一些笔下误的情况。但讯问笔录作为法律文书自有其严肃性,错别字的危害不可小视。小而言之,表明了个人文化素质不高,影响了个人形象;大而言之,影响文字的严肃性,有损国家司法机关形象。有时还会给案件的侦破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要弄懂错别字,就要知道错别字一般怎么个错法。

(一)形似致误

例如:幼女——误做幻女,潦草——误做缭草,如火如荼——误做如火如茶,相形见绌——误做相形见拙。

(二)音近致误

例如:国籍——误做国藉,重叠——误做重迭,家具——误做家俱,一筹莫展——误做一愁莫展。

(三)义近致误

例如:擅长——误做善长,掠夺——误做略夺,鸠占鹊巢——误做鸠占雀巢,积毁销骨——误做积毁消骨。

(四)音、形两近致误

例如:急躁——误做急燥,贪赃枉法——误做贪脏枉法。

(五)音、形、义三近致误

例如:摩擦——误做磨擦,甜言蜜语——误做甜言密语。

了解了常见错别字的错误,我们会发现,基本上的错别字都是因为音、形、义的某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在使用汉字这个问题上,我们都必须端正认识,高度重视,完整、准确地掌握汉字的音、形、义;一定要少写或不写错别字,自觉纠正错别字。我们只有正确、规范地使用汉字,努力提高文字表达能力,才能制作好讯问笔录。

在案件的侦破过程中讯问笔录制作具有很重要的地位,一份全面、正确的讯问笔录,可以为全面地了解案情,提供有力证据依据。而要完成一份高质量的讯问笔录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它涉及到许多方面,办案人员平时必须加强学习,增强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不断提高文化水平,不断扩大词汇量,认识到语言文字在讯问笔录制作过程中的重要性,并在日常的工作中不断提高语言文字的应用能力,结合实践多写多练,这样才能提高讯问笔录的质量。

六、歧义现象的避免

歧义,有人又称为歧解,是指相同的语言成分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语义的语言现象。歧义语体现了语言含义的丰富性,又是一种病态语言,妨碍表达的准确性。讯问笔录是一种法律文书具有很强的实效性,付诸实施时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乃至身家性命,必须语言准确,不得有语义两岐的现象出现。有歧义的句子如“张某曾因盗窃两次被劳教”,“两次”可能是实施盗窃的次数,也可能是被劳教的次数。斟酌语言的歧义现象产生的原因一般有两类,词语歧义和语法歧义,我们根据歧义产生的原因和其具体结构分析,可以大致将其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中心词是一个名词,前面有两个定语,而第一个定语既可修饰限定第二个定语,又可修饰中心词而造成歧义。如:“桌子上放着许多朋友送来的淫秽光盘”。第二种类型,一个表修饰限定的词语连着一个并列的名词性短语,修饰词既可以修饰前一个名词,也可理解为修饰整个并列的名词短语。如“拿着刀的王某和张某站在大路上”。与此类似的情况还有一个并列的名词短语连着一个名词的情形。如“我哥哥和妹妹的三个朋友加入了我的组织”。第三种类型,一个动词连着一个由名词(代词)修饰限定的偏正短语,动词的支配对象既可理解为偏正短语的中心词,也可理解为偏正短语的限定词。如“折磨自己的孩子”等短语。第四种类型,两个动词加一个名词,后面的名词可作为任一动词的支配对象造成歧义。如“我正在考虑修改方案”。第五种类型,由一个词多重的词性或意义造成歧义。如“他叔父原来在上海一所不错的中学里当数学教师”。“原来”有两层意思,既可以表示“以前”,也可表示“原来如此”则既可理解为“他叔父以前在上海当教师”,又可理解为“突然知晓了他叔父在上海当数学教师。“今还欠款5000元”,是已还5000元,还是还欠5000元?第六种类型,有一些短语(句子)的主语既可作为动作的承受者(承事者),又可作为动作的发出者(施事者)造成歧义。如“鸡不吃了”、“王某去打针了”等句子。

讯问笔录中如果有歧义存在,不但严重影响了读者对笔录的理解,而且干扰了相关人员的阅读和审查。在笔录过程中我们通常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力求限制性词语的确定性。如:“张某与其已故前妻之母同住”,这里张某与其前妻之母同住是明确的,但前妻之母的死活不明,原因是“已故”限制不明,正确的记录方式应该把“已故”用括号括在前妻之后,即“张某与其前妻(已故)之母同住。”又如“当事人的两个辩护律师”,它的修改方法应该是两个,或者改变位置(如“两个当事人的辩护律师”),或者改换词语(如“当事人二人的辩护律师”)。二是慎用具有歧义的语言结构。如:“王某某和王某某的哥哥”,它可能被解释为前一个王某某和后一个王某某分别的哥哥,这说的是两个人;也可能被解释为王某某和王某某二人的哥哥,就是一个人,正确的表述应该是:“王某某和王某某二人的哥哥”或“王某某和王某某他哥哥”。总之,在笔录的制作过程中我们可采用改换词语、增加词语、使用近义词等方法来明确词性,消除歧义。

Key works:interrogation record;numerals;emotional color;lexical ambiguity

On the Correct Use of Chinese Language in the Interrogation Record

SHEN Pei-ju
(Nanjing Forest Police College,Nanjing,Jiangsu,210046)

Interrogation record is a kind of legal documents which is very important for the police to gather evidence,analyze the case,convict and sentence,summarize experience as well as check the case quality.However,there are still quite a few problems in the Chinese language used in the process of making an interrogation record.So we should correctly use Chinese language,improve the quality of the interrogation record and enhance the quality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andling of cases.

D918.5

A

2095-1140(2011)04-0030-04

2011-05-28

沈培菊(1965-),女,江苏启东人,南京森林警察学院警务管理系教研室主任,副教授,研究方向是警务管理与公安文书。

王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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