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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令众”及其现代启示

2011-08-15裴会涛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示众犯罪行为

裴会涛

(河南大学,河南开封475001)

宋代的“令众”及其现代启示

裴会涛

(河南大学,河南开封475001)

令众也称示众。在宋代,常对一些违法行为在施以笞杖徒流死五种正刑之外附加以示惩罚。宋代广泛适用于经济、刑事犯罪和社会治安案件。在执行时,被令众者要佩戴枷具,展示于城门、衙门口和街市等人多热闹处。宋代通过立法,规范了令众的执行时间和方式。令众这种处罚措施具有弥补正刑不足的作用,对于同样面临处罚无效的今天具有借鉴意义。

示众;处罚无效;《名公书判清明集》

一、宋代“令众”的适用对象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刘馨珺先生在大作《明镜高悬——南宋的县衙狱讼》中,提出了作为“一项附加惩罚”的“令众”,其适用的犯罪行为分为三类:一是“妄诉”,兴讼与教讼;二是从事侵害大众的活动;三是鼓惑聚众与抗官殴人[1]。先生大作主要对南宋判案选集的《名公书判清明集》(以下简称《清明集》)和一些南宋史料笔记中发生在地方的案例进行考察。在两宋时期,令众的适用对象远不止上述三类。

(一)民事和经济案件

1.非法经营

宋真宗朝曾下诏:“诸州转卖金箔人并减元犯人罪一等决讫,令众半月。”在皇权时代,“王言为命,著在格言”,皇帝的诏书即是立法。该项立法的起因是这样的,当时杭州城有名叫周承裕的,私自炼金为箔,另有叫郑仁泽的,从周承裕处购买了千枚金箔转给别人,最后案发,郑仁泽全家发配外地。本路转运使陈尧佐上言:“情异罚同,咸徙远郡,恐伤钦恤之意。”故有是诏[2]。该项立法,较为合理,转卖者和制造者的社会危害性不能同年而语,减一等,另加令众半月,较为妥帖。既对违法行为人按照其违法性进行了有差别的惩处,又起到了警示和教育的作用。

《清明集》中有一个胡颖的地方官处置一件“假伪生药”案,指出“大凡市井罔利之人,其他犹可以作伪,惟药饵不可以作伪。”医药作伪“小则不足愈疾,甚则必至于杀人”。药店主人李百五“前后误人性命,盖不知其几矣”,对李百五“勘杖六十”之后,还“枷项本铺前,示众三日”,最后“仍备榜门”[3]。

2.经济违法的官吏

《清明集》中记载,蔡杭处理江东信州弋阳县两大恶吏杨宜与彭信,由于弋阳县管下的大船被二吏以纲运为名,占载私人行李。一日大水,小船因超载翻覆,造成三十余人死难。蔡杭判决二吏“决脊杖”、“刺配”后,并将二吏传示诸邑,“以为慢令虐民之戒”[4]。在灾难已经发生后虽无法挽回溺死的人命,但是至少仍具有“戒示”之用。观察此段文字,我们还可以发现,吏人之所以如此肆无忌惮的违法,导致严重后果,其背后有县令为支撑的。通过严惩吏人,希望达到警示其他吏人及其背后的官员的目的。

3.民事讼争

在民事争议中,有叫丁细七的,盗葬祖墓,后又迁改,已被原罪。但其在状纸中“以恶名叱兄”,对其堂兄不敬,“委是有伤风教”,地方官对其实施“杖一百,枷项令众半月”的处罚[5]。

另外有官员子侄“中有一、二不肖者,不尊父兄之教,不恤交游非类,渐习嚣讼,动事挟持。”却称其仆人“妄兴词讼,扰害乡人”,对其勘杖一百后“长枷就县门示众五日放”,另外对“如此等类假借声势者”并“从公施行”[6]。

(二)刑事犯罪

1.恶性刑事犯

对于严重的刑事犯罪,要处以极刑,为了警示后来,往往在处死前附加令众。如,宋真宗大中祥符八年,荣王元俨宫火,“延及殿阁内库”。为此真宗下诏求直言。五月将荣王元俨罢武信军节度使,降封端王[7]。真宗派刑部员外郎、兼侍御史知杂事王随调查处理该案,最后查明是荣王侍婢韩氏盗卖金器,恐事发,遂纵火。王随将该事的知情人和干连人都上报。宋真宗下诏将“韩氏断手足,令众三日,凌迟处死,知情人处斩,余并等第决配”。如此一来,因为牵连当死者甚众。当时的宰臣王旦独说:“始失火时,陛下以罪己诏天下,而臣等皆上章待罪。今乃过为杀戮,恐失前诏意也。且火虽有迹,宁知非天谴邪!”真宗欣然纳之,由是减死者几百辈[8]。在凌迟处死之前,先断手足,后令众,可谓残忍至极。这也充分显示了传统时代刑罚的残酷性。

2.逃犯

宋真宗天禧年间,渑池县有百姓民犯抢劫罪后逃亡。当地政府将其妻拘禁之后令众,以之来要挟逃犯,持续达三百日。在此期间,寒来暑往,该人犯之妻饥寒交迫,令人恻隐。判河南府王钦若闻知后令本县“疏放知在”。①观察下文可知,所谓“知在”,类似于当今的“监视居住”,指的是在“责保”即有保证后,可以回家,但是要随时告知其情况,不得离开所在。王钦若并上言“望告示诸路,有禁留令众,一季不获正贼者,责保知在。或朝廷悯其淹延,止责地分巡检、县尉、耆保依限缉捕。”从之[9]。通过臣僚的上言,皇帝的批准,完成了对该事项的立法,以规范类似行为。

(三)社会治安案件

1.赌博

赌博,宋时称为“博戏赌财”。赌博看似个人之事情,其实因赌博破家荡产、妻离子散者很多,如《清明集》记载有余济、支乙等人合谋以赌博为名,一夜之间骗取陆震龙四百六十一贯,最后连衣服都脱下抵当,深夜欲归,无衣可穿,最后回家自缢而死[10]。另有胡颖所判“自首博人支给一半赏钱”,称其素来“严赌博之禁,与禁盗同,盖以赌博不已,必至为盗”。为了严惩赌博,实行告赏,参赌之人告赏免罪,给一半赏钱,有曾细三的赌徒自首,胡颖让他担着赏钱在城区各厢游街,担子上插旗“自首赌钱人曾细三,请到赏钱几贯”。这其实也是一种“令众”,另外对参赌人熊幼“杖一百,枷项令众”。为了避免社会危害,对赌博者进行处刑后令众,能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

2.说书人

在宋代多有“说史路岐人”,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说书人,这些人经常讲一些“言伪而辩,鼓惑众听”的事情,到了“正旦”节日,是他们的好时机。为了扩大宣传,甚至于在县城大门口张贴告示。因为在正旦期间,不能用刑,官员让人将其押解出县界。并提出:“再敢入境,勘杖一百,令众无恕。”[11]说书人为了吸引观众,往往通过说唱形式传讲一些伪历史的、充满色情的一些东西。这些现象,无论古今,都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

二、宋代“令众”的实施方式

“令众”一般是在笞、杖、徒、流、死五种正刑判决并实施后再实施。因为“令众”的判决者往往是地方官,基于其司法权限,一般最多是勘杖一百,“令众”数日。在实施中,一般要按照下述进行。

1.佩戴枷项

所谓的令众并不仅仅是单纯的展示给公众,在宋代,令众实施之际往往是要佩戴刑具的。例如《清明集》中胡颖审理“父在立异姓父亡无遣还之条”一案,郑逢吉谋夺其亡兄郑文宝身后财产,图谋将其兄养子郑元振赶走,起诉至官府。判决书中写道:“当职平日疾恶此辈如寇仇。”虽然已经判决“杖一百”,但仍“意犹未尽”,又附加“枷项市曹,令众十日”的处置,显然是他藉“令众”表达自己的对此类事件的愤恨,通过公开耻辱犯人,以警示大众[12]。

主刑是流刑、徒刑者,在被配流之前,还要戴上“长枷”束项,所戴的枷重二十公斤,杖刑一百以内者戴的枷重十五公斤。上述蔡杭所判弋阳县二吏“传示诸邑,”传示途中要戴上的“盘枷”重十公斤。

2.展示于众

所谓的展示于众人,从地点上来讲,主要是在街市人多之处。为了达到众所周知的目的,所选的场所一般在“县门”、“市曹”、“市心”、“狱前”为多,期限从“一日”到“半月”。示众处罚的实施并不固定于某处,为了扩大宣传的效果,往往还要巡回展示,如蔡杭处理江东信州弋阳县两大恶吏杨宜与彭信,将二吏传示诸邑。观其记载可知,两个吏人展示的地方当包括蔡杭作为长官的所有属县。

对于一些特别的案件,其展示地址尤其特殊,如上述胡颖处置“假伪生药”案,对李百五“枷项本铺前,示众三日”。将行为人“枷项本铺前”的举措可称得上是神来之笔。既达到了羞辱的目的,又能对此类行为人有所警示。因为这种“市井罔利之人”最畏惧的就是影响其生意。

3.侯新犯者代替

如上述所引胡颖所判“自首博人支给一半赏钱”,在对参赌人熊幼“杖一百,枷项令众”,还明确提出“侯犯人替”。另胡颖所判“妄诉者断罪枷项令众侯犯人替”一案,有葛晞泰在诉状中称王思济有三项罪行,最后查明都是虚妄。对葛晞泰勘杖八十:“遇词状日,押上枷项令众,侯犯人替。”[13]通过观察上述文字,可以知道,其实这种“令众”,往往是要断续进行的,这种断续是为了避免法定最高半月的期限。我们可以推测在寒暑之外,某一个地方官府会在一个地点让不同的被“令众”者断续进行,循环相替,达到警示效果。对某一个犯人来讲,出现了新的接替者,他才能免除。

三、宋代对“令众”规范

1.规范“令众”执行的时间

让犯人令之于众,是一种羞辱,但是这种羞辱还是要以人道主义为依据。为了避免严寒酷暑天气下致使被“令众”者瘐死,宋代规范了较为合理的执行时间。如,宋真宗朝曾下诏:“自今决杖令众者,旧十日减为三日,半月以上者,勿过五日,暑月免之。”[14]后又诏:“自今罪人当令众在冬月者,免之。”[15]通过诏书,立法规范了了该事项,使得“令众”不再在寒暑之际进行。但是,该上述两项立法的语言较为模糊,所谓冬月、暑月,本是概称,其起止界定并不固定。为了避免模糊,使得立法更为明确可行,宋仁宗朝下诏:“罪人令众者,自五月尽七月,十一月尽正月,特免之。”[16]

2.规范了“令众”执行的方式

如前述北宋判河南府王钦若上言“望告示诸路,有禁留令众,一季不获正贼者,责保知在。或朝廷悯其淹延,止责地分巡检、县尉、耆保依限缉捕。”从之[17]。这种“禁留令众”,所令众的对象往往不是犯罪行为人本身,在当时的社会、技术条件下,唯有靠禁系其亲属来要挟犯罪行为人才能达到逼迫其归案的目的。按照我们今天的刑罚观念,不当牵连无辜,而在当时这种对亲属的牵连是很正常的。为了达到将犯罪行为人绳之以法的目的,同时考虑到社会观瞻,当政者的动了恻隐之心,采取了一季之后仍不能捕获犯罪行为人的,将被禁留令众者“责保知在”。

3.赦宥与示众

两宋时期,赦宥很频繁,其赦宥的方式有大赦、曲赦和德音等。所赦免的对象往往是被施“正刑”者,笔者在史籍中发现了一条赦文,其内容有关“令众”。

宋哲宗元祐三年,德音:“降死罪囚,徒以下释之。应诸路今春缘修河及工役所起夫并特免,如已发在路,所至告示放归。其河上及应用急切工役,并用军士及和雇愿役贫民充,余并权住一年。应罪人令众者,自今年三月以后依条。”[18]

德音,意味着皇帝的恩惠,单列一项规定了“应罪人令众者,自今年三月以后依条”,是指“降死罪囚,徒以下释之”条,其意为犯死罪未执行的免死,但是不免“令众”,徒罪以下本应立即释放,但是有些犯罪行为人的所作所为,社会影响非常恶劣,正在“令众”的,不立即释放,还要继续执行一个时期。能在皇帝的赦宥诏书中单列一条,说明了“令众”这种处罚措施在宋代已经有了较为普遍的实行。

四、“令众”对今日的启示

对于“令众”这样一种法外的处罚举措,我们并不能简单的依据当前的“罪刑法定”观念去批评它,而是要深切认知它、理解它,并在理解的基础上思考其价值。我们知道所谓的违法和犯罪行为,是对个体的权益或社会大众的共同权益有危害性的行为。对于违法和犯罪行为要通过刑罚、行政处罚等手段加以惩罚,这些惩罚的目的并不仅仅是单纯的对行为人本身施加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和对其自由的限制,还有对其他社会成员的教育和警示。

在宋代,“令众”这种法外的处罚能弥补作为正刑的、单纯惩罚性的五刑的不足,“令众”和正刑配合使用,充分发挥“刑以止刑”的教育和警示目的。今天,我们仍面临着处罚无效性的问题。因为处罚的无效性,导致了许多一犯再犯的发生,比如,许多的经济犯不以犯罪为耻,屡罚屡犯。一些有关社会治安的“有伤风化”案件,也如“发似韭,剪复生”。有些地方尝试性对一些“伤风化”者示众,遭到了批判。对于这些批评的声音,我们是能理解的。综合其批评,不外乎如下几点:

其一,害怕国家权力滥用。国家这种“利维坦”,其权力并不仅仅是一个侵害性的东西,其实在更多情形下它是一种对其成员的保护性力量。对于任何一个社会,既然有了群居的人,难免有“喜怒交争之情”。为了避免社会成员相争,达到“定分止争”的状态,公权力之作用是不可少的。反对法外滥刑,古已有之,如南宋人胡颖称:“某事某罪,国有彝草,法外戕人,岂字民之官所当为者,戒之哉!戒之哉!”[19]但不能一概反对,为了反对而反对,更不能恨乌及屋。我们需要的是公权力的规范运行。古人说“鞭扑無弛於家,刑罚无废于国”对于鞭扑、刑罚这些东西,善用则治,不善用则乱。我们需要的是通过规范,达到了施用者无私,使用之际杜绝枉滥。例如,对于诸如嫖宿、惯窃等行为可以施加以“示众”,甚至有限度恢复“鞭笞”也是可以讨论的。因为当前所实施的罚款、拘留、劳教、刑罚等处罚效用不佳。为了达到治理的目的,“公示其恶”以警其余是可以的。社会治理不是权力者自己的事情,也不是一些法律研习者一家的事情,社会治理是一种公共的事业。我们在警惕公权力滥用之际是不是也要警惕一些看似华丽的话语权力。社会治理是一种系统的工程,许多批评者在批评之际,实际上内心底处未曾脱离惩罚即刑罚的思维。将惩罚刑罚化,并基于大家对滥刑、酷刑的厌恶心理,将之罪恶化,并将之引申至权力的罪恶化的谬论。

其二,害怕会侵犯“人权”。人权是个最崇高也最模糊的概念。基于人权观念,我们讲,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分子和行政法意义有伤风化者也是需要尊重的,这是毫无疑问的。这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一种必然。而“示众”者,所以敦教化也,在“敦教化”知己如何保证尊重那些“嫖客”和“妓女”这样的“伤风化者”和强奸、抢劫、杀人犯呢?大家都知嫖娼行为是一种历史悠久的、从社会道德意义上不被提倡甚至法律规定了要惩处的行为。在明知不可能完全杜绝的情形下,如何做,事涉权衡,不关道义。对该类问题的解决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举措!而不是一概以人权这一“持义甚高,无济于事”的口号来掩饰。

既然违法犯罪,“诛之不可胜诛,不诛则无以示戒,合择其太甚者,惩治一、二,以警其余”[20]。要制裁和根除犯罪,除了要法庭审判外,还要使犯罪受到“极度痛苦的和内心自愧的折磨”[21]。这就是“令众”所要达到的目的,也是这种举措之所以有效的原因。

[1]刘馨珺.明镜高悬——南宋的县衙狱讼[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5.399.

[2][8][9][14][15][16][17][18](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2004.1772.1928.2246.1737.2136.2619.2246.9929.

[3][4][5][6][10][11][12][13]不著撰人.名公书判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6.528.418.372.32.533.547.246.497.63.

[7](元)脱脱.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7.158.

[19](宋)胡太初.《昼簾绪论》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0][21]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119.

"Publicly Exposure"in Song Dynasty and Its Modern Enlightenment

PEIHui-tao
(Henan University,Kaifeng Henan China 475001)

"Publicly exposure",is also known as"Lingzhong".In the Song Dynasty,"Publicly Exposure",was often imposed on the criminal offenders besides the five punishments of Caning,Bludgeon,Imprisonment,Exile Penal and Death penalty."Publicly Exposure"waswidely used in the economic,criminal and public order cases.The suspect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were required to wear a flail,shown at city gate,such as bureaucratic gate and crowded market.By legislation,Song Dynasty regulated the time and manner of implementation of"Publicly Exposure".Such punitivemeasures of"Publicly Exposure"make up for lack of inefficiency of the five formal punishment,in face of the same situation today,"Publicly Exposure"will reveal us a new version.

Publicly Exposure;Invalidity of Penalty;Collection of Just Verdicts of Scholar-bureaucrats

D929

A

1008-2433(2011)01-0089-04

2010-11-21

裴会涛,(1982-)男,河南尉氏人,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干警,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2008级中国古代史专业宋史研究方向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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