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在劳动保障工作中的功效分析
2011-08-15沈中禹
沈中禹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31)
进入21世纪之后,建立健全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比较完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及运行机制,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在这种形势下,从多方面探讨推动劳动保障工作的方法和措施就显得极为重要。传媒发展史显示,媒体是在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互动中发展的,媒体正逐渐成为社会机体的重要环节和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媒体应当成为和谐社会构建的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障。在此情况下,讨论媒体的社会影响力与劳动保障工作之间的功效研究便显得尤为重要。
一、媒体的影响力与社会责任
2005年1月,新华社新闻研究所所长、中国记者杂志总编辑陆小华撰文指出:“媒体的舆论影响力,是指通过信息选择、处理、提供及分析、判断、见识等手段,影响新闻舆论的倾向、力度及构成……从而实现影响人们的认识与行为的能力。”这是目前国内对媒体影响力较为权威的描述。可见,媒体“影响力”实际上是指媒体以一种自己的方式左右他人行为的能力。其本质是一种控制力,即媒体对受众在认知、倾向、意见、态度以及行为决策等方面的作用。
对于劳动保障工作,我们认为,媒体的社会责任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传播信息、舆论监督、社会协调。在这三种功能之中,我们认为传播信息是根本,新闻媒体的主要职责就是为公众提供真实的信息,为了信息的真实性,努力寻找真相,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然后由公众作出决策。记者不是法官,记者的职责就是针对公众最关心的问题,去采访调查,尽量向公众提供全面的、完整的、公平的、真实的信息,由公众和政府官员去作出判断和选择。这就是说,新闻报道,最终是为公众政策、决策服务的,让公共政策更接近百姓的需求。
此外,媒体也要做到积极宣传和引导。媒体要丰富劳动保障宣传方式,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联系,主动提供线索,搞好组织协调工作,充分发挥自身的宣传主渠道作用。与此相对应,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争取新闻媒体的配合,对检查活动及重大典型案例进行追踪报道,宣传模范遵守劳动保障法律的先进典型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在媒体上进行曝光,形成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氛围。
二、媒体在劳动保障工作中的效用
胡锦涛总书记在2010年世界媒体峰会开幕式上的致辞明确表述了中国政府对于媒体在公共生活中地位的认识:“中国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媒体发展,鼓励和支持中国媒体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创新观念、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方法、创新手段,增强亲和力、吸引力、感染力,在弘扬社会正气、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搞好舆论监督和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对于劳动保障工作,我们认为,媒体的效用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传播信息、宣传引导;环境监视,舆论监督;社会协调。在这三种功能之中,我们认为传播信息是根本,其余几种功能,都是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形式和内容,满足受众的多种需要,都是从信息传播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都是信息传播功能的附加成分,或者说是传媒业的附加值。
(一)传播信息、宣传引导功能
新技术发展带来的传播媒介革新,改变着社会的传播方式,以互联网、3G手机等为代表的新型传媒形式陆续出现,使信息传播方式实现重大突破,在当今的信息时代,你自己不披露,自有外地的报刊会披露,报刊不披露,网上的消息灵通人士会披露。在多源性传播时代,当媒体间实现相互配合时,就会把受众的注意力集中到当前环境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上去,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策略。
在劳动保障工作中,作为政府机构需要意识到社会传媒方式发生的这种重大变化,学会与传媒合作而不是简单地对话或控制,充分保持信息畅通和媒体正常运行是促进地方劳动保障改进工作的一个良性契机,媒体及时报道不仅有利于加快问题的解决、维护部分公众的切身利益,而且能够维护信息透明、保障全体公众的知情权。一句话,准确的信息传播与及时有效的媒体报道能够促使劳动保障管理趋向“善治”。
我们可以从以下一系列相关规定中发现国家对于媒体效用的重视。2004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完成起草工作,我国开始设立覆盖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央各部委、省级人民政府三个层次的新闻发言人制度。2007年4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由温家宝总理签署公布。2007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了第57条中新闻媒体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同时还删除了45条中“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这句话。这些删改,避免了媒体的表述权受到限制,政府管理者很清楚,媒体的及时报道能够保证信息的流通,防止误导性传言的扩散,从而有效促进相关问题的处理和应对工作。
作为对于国家宏观规定的响应,劳动保障部无论是季度发布会还是专题新闻发布会,都会在新闻发布会前的3个工作日,在劳动保障政府网站上预告发布会的时间和主题,通知记者安排时间来参加部门新闻发布会。曾任劳动保障部新闻发言人的信长星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有所感言:“我们真诚希望新闻界的朋友能够客观地、准确地报道新闻发布会上发布的信息。我们将努力健全和完善劳动保障新闻发布制度,推进政务信息公开透明和及时发布。我们愿意和新闻界的朋友加强沟通和了解,相互信任,共同做好劳动保障新闻发布工作。”我们可以从这段话中深刻体会到劳动保障工作者的内心感受。
(二)环境监视、舆论监督功能
十六大之后,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对舆论监督在民主建设中的作用更加重视,并将其上升到制度层面加以规范。一方面,中国政府正在努力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不仅公布新闻发言人的工作电话,而且对这些新闻发言人进行正规培训,让他们能够与媒体形成良性互动,值得关注的是,劳动保障部新闻发言人的确立就是一个良好的反应信号。此外,近些年来我国的媒体从业人员在舆论监督方面也做了很多努力,舆论监督对于劳动保障的影响力度愈来愈强劲。譬如,揭露出肯得基“低薪门”事件、山西“黑砖窑”案、“天价医疗费”事件,等等,从而推进了一系列重大社会问题的解决,一个个重大政策的出台。
媒体监督无意间的仲裁效能或许确实要算是特殊形势下的一种无奈之举,但综合起来看,这却是一种非常具有积极意义的行为,理应得到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这种行为的最大积极意义在于:借力这种行动,有助于在全社会建立起一种良好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显然,在这样的过程中媒体是不可或缺的——媒体既可让利益受损者及时申诉,又能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引起社会关注,同时也能对伤害公众利益方以及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舆论监督。在“黑砖窑事件”中,山西省省长于幼军公开承认媒体发挥了积极的舆论监督作用。在分析这起事件的重要教训时,于幼军认为主要在于没有敏锐把握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的舆论动向,从而把自己陷于非常被动的处境。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没有媒体的介入,这起发生在农村基层的非法用工事件,还可能掩盖在重重黑幕之下。据《财经》杂志报道,在事件被揭露不到一个半月时间里,全国媒体各自采写的新闻稿件在网络上可查询到的约有8320篇,有关黑砖窑的网页总计692万篇。
有人把传媒称作是“社会监视器”或“环境监测者”,是说它具有预警和监督的功能,可以对社会起到一种监测、预警和调适、护卫的作用。马克思称之为“社会的捍卫者”,其含义也在此。
(三)理性表达、社会协调功能
通过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公共事件不难发现,事件所产生的信息,一旦与公众的社保权益发生碰撞,便会激起种种议论或产生多种情绪性表现。这是意见的积蓄期,人们的议论或情绪与对环境的觉察同步,他们在进一步需求信息的过程中,意见倾向尚不稳定。倘若这时能够发布较多的真实信息,同时辅以较多的解释性说明,容易形成有利于公众自身发展的健康舆论,也有利于社会在发生重大变化时保持相对的稳态。事件中,扮演管理者角色的政府面对媒体的报道也应该积极引导主动配合,把舆论方向引导到有利于危机处理和社会稳定的道路上来。媒体作为公众和政府沟通的桥梁,其特有的环境检测功能,为政府在危机预警和危机评估过程中提供着重要参考。
新闻传播学有关理论认为,受众对媒体的期待是“解闷”(休闲和心理调适)、“解气”(舆论监督和社会宣泄)、“解惑”(与新闻和资讯相关的意义系统的提供和指导)。而及时有效的报道正好可以满足受众“解气”的需求。“在社会功能上也起到了缓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减压阀’的作用。”这有利于媒体影响力的建立,更赢得读者的青睐,因为它为更多的人提供了说话的平台。
可以讲,借助媒体参与而形成的良性诉求表达机制,只会让社会趋于理性化,是和谐的重要助推力量,而不是如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指责的那样,说媒体这样做是“惟恐天下不乱”,是“制造对抗”。就此意义而言,媒体的参与跟工会存在的效果相类似:工会固然是劳资对立的产物,但正因为有了工会,工人有了更充分的博弈和利益表达渠道,劳资矛盾才能及时得到解决,即便是资方也会从中大获其益。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探讨式批评报道不失为媒体在进行劳动保障报道时采用的一种较好的方式,其特征就在于探讨式批评报道摆正了媒体在批评报道中的位置。“多给信息,少下结论”,能有效防止利用新闻工具进行媒介审判,避免出现新闻媒介妨碍司法的现象。同时探讨式批评报道尊重了受众对问题的判断能力,把舆论评判的权力真正交还给受众,让大众成为舆论监督的实质性主角,这也是媒体影响力量强大的原因之所在。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媒体在劳动保障工作中的效用”的理解目前还存在着任意泛化的现象,对媒体社会影响的无限扩大,模糊了媒体的责任行为与非责任行为的界限,其后果只能是削弱媒体的社会责任,而不是强化媒体社会责任。正如哈耶克所言,“欲使责任有效,责任就必须是明确而有限度的。”就像《焦点访谈》对外界说的那样,媒体不是法院,不是检察院,也不是政府。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媒体要掌握报道的角度以及批评的分寸,以达到最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又不至于使矛盾激化的最佳效果,这才是试图成为主流传媒的媒体所应追求的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