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探析

2011-08-15何新华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知情权隐私权公共利益

何新华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河南郑州 451464)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探析

何新华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河南郑州 451464)

信息网络时代,人们获取信息的欲望空前膨胀,由此而引发公民知情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之间的冲突接连不断。科学界定公民知情权,舆论监督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之间的界限,进而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合理的限制和保护,成为当前立法的必要。

公众人物;隐私权;知情权;公共利益;公众兴趣

公众人物由于其特殊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影响力常常被置于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他们在享受社会所给予的声望、地位及物质利益的同时,其个人隐私常常毫无遮拦地暴露在公众面前。公众人物有无隐私权?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普通民众的隐私权有何区别?如何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加以保护?是我国司法理论界和实践界广泛关注和亟待解决的难题。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概念解析

隐私,也称个人生活秘密,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公开且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秘密[1]。包括不愿让他人知道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空间等等。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公民的个人生活和个人生活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的一种人身权利,是宪法所赋予的任何一个自然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公众人物身份具有双重性,一方面,由于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而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另一方面,他又作为独立的个体而存在,享有法律所赋予的自然人所拥有的所有权利,如人身权、财产权等等。隐私权作为人身权的一部分,公众人物无疑应该享有并得到保护。但正因为公众人物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其隐私权与普通民众隐私权又有很大区别。

(一)公众人物的范围界定

公众人物是在一定范围内为社会广泛知晓和关注,并且其言行与社会公共利益甚至国家利益密切相关,对社会有较大的影响力的人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党政官员、公职候选人等社会政要人物。这些社会政要掌握政治权力,并且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他们的一举一动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甚或国家利益,对社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力。

2.明星人物如文艺界、影视界、体育界的明星等等。他们是各个领域的精英,其工作、生活为社会所广泛关注,他们的言行对社会公序良俗有深刻影响,有时甚至引领社会风尚。

3.先进工作者和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他们为社会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在各行各业做出了出色的成绩,为国家、社会创造了巨大的财富。他们是各自领域的领军人物,为社会所广泛关注和敬仰,也是公众学习的楷模和榜样。他们成名后其影响力从各自的领域逐步扩散至整个社会,其言行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深远影响。

4.其他公众人物。主要是由于与领导干部存在附属关系或者偶然事件而被社会关注的非自愿性公众人物,如因为高级领导人犯罪而被牵扯进来的家庭成员或其身边工作人员。还有一些是因为偶然性因素而一夜成名的人物,比如生育四胞胎的妇女、中了一千万彩票的彩民等等。偶然的公众人物本身不属于公众人物范畴,他们只是普通公民,尽管他们由于一些偶然性因素或者非自愿性而卷入到某个争议事件中引发了公众兴趣,但他们不像其他公众人物一样,除了该偶然事件他们并没有从社会得到更多的关注和权益,根据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那么也不应当对其有关个人隐私等方面的利益进行限制。所以从严格意义来讲,偶然性公众人物不是隐私权限制的对象。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点

普通公民一切不愿为他人知悉和不愿公开的私人信息都是隐私权保护的对象。如身体状况、婚恋情况、财产多少、家庭住址等等。而与普通公民相比,公众人物受法律保护的隐私权范围要小得多。具体来讲,公众人物知情权有如下特点:

1.公共利益性和公众兴趣性。公众人物尤其是社会政要人物,其任职资格、主要社会关系、个人财产状况以及日常行为活动常常涉及公共利益,甚至国家利益,为加强对他们的社会舆论监督,他们的这些关乎公共利益的私人信息理应为公众所知晓,以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另外,公众人物由于享有特殊的社会地位和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因此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往往引发公众的广泛兴趣和普遍关注。

2.法律保护的限制性。有权利就有义务,有权力就必然有限制。公众人物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在社会赋予其特殊的权力(权利)和地位的同时,必然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在权力的行使上要受到限制,以加强对其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因此,公众人物在隐私权法律保护方面享有权利范围要比普通公民小一些。当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的天平就要向公共利益倾斜。

3.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性。知情权是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这里的信息包括他人隐私。因此知情权与隐私权往往发生冲突。要满足大众了解公众人物个人信息的兴趣,保障大众知情权的需要,在很大程度上就要限制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知情权是“矛”,隐私权是“盾”,二者具有天然的对抗性。这种冲突性在公众人物身上反映得更加突出和尖锐。为满足公众参政议政,监督国家权力行使的需要,就要对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如年龄、健康状况、财产来源、教育背景、社会关系等向社会进行披露。为满足公众对明星个人状况知晓兴趣的需要,需要对明星婚恋情况,年龄,工作计划等私人情况进行适当的曝光,而这些信息作为个人隐私权的重要内容对保障自由、尊严、安宁有重要作用。稍有不慎就可能对公众人物工作、生活带来不利影响。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和保护的必要性及其范围

隐私权是宪法所赋予的任何一个公民都应当享有的权利。与普通民众一样,公众人物隐私权同样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公众人物受法律保护的隐私权的范围与普通民众相比要小得多,这可以从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方面来分析。在法治社会,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有权利就必有义务,有权力必有责任,拥有的权利越多,负有的义务越多;拥有的权力越大,对社会的责任也就越大[2]。为监督权利(权力)的拥有者正确地行使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危害公众利益,有必要对其权利(权力)进行限制。从某种程度来讲,享有的权力越大,其隐私权受保护的范围越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申报下列各项收入:(1)工资;(2)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3)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4)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另外,为了防止权力滥用,避免不公平的市场交易,我国法律规定:党政机关、军队、武警部队及其工作人员不许参与市场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影视明星、歌星等公众人物其知名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媒体的曝光率。公众对其关注度越高,其知名度越高,从社会获得的荣誉、地位及物质利益越多。既然社会给予公众人物比普通民众多得多的精神和物质利益,那么相应的,他们就要承担较多的社会责任,对其隐私权进行适当限制,接受公众的评判也是社会的需要。

再者,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限制也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需要。知情权与隐私权是相对应的概念[3]。要保障社会大众的知情权需要,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限制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例如,对公众人物资历、财产状况的披露有助于对公众人物进行社会舆论监督,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但另一方面,这些信息又属于一般普通民众不愿公开的私人信息,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社会赋予公众人物特殊的社会地位、声誉和职权,他们理应担负起接受公众监督的义务。接受公众监督也是为了促使其更好地行使社会赋予的权力(权利),满足社会成员公共利益的需要。虽然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当受到限制,但这并非意味着某人一旦成为公众人物,其隐私权就不应当受到保护。公众人物不光要担当“公众人物”角色,为公众服务,承担较多的社会责任,同时,他们也作为个体(自然人)而存在,享有宪法所赋予每个公民应当拥有的基本人权。在现代文明、法治社会,隐私权是基于保护人权,维护人的自由、尊严应运而生的非常重要的一项基本人权。尤其是在信息网络社会,大众媒体异常发达,公众获取信息的手段和途径越来越广,获取信息的欲望也越来越强。传媒为满足公众的欲望,会采取各种手段甚至是不法手段去挖掘新闻。如为了满足公众窥探明星个人隐私的兴趣,狗仔队对明星采取24小时的蹲点式跟踪,对明星进行穷追猛打型采访,严重干扰了明星正常的生活。在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大众知情权冲突日益明显的今天,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更应该受到重视和保护。在这里,关键要划清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和保护的界限,究竟哪些权利应该受到限制?哪些权利应当受到保护?

(一)应当受到限制的隐私权

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范围仅限于与公共利益或公共兴趣相关,或者应当受到公众监督的部分。而与此无关或关系不大的个人隐私不应受到披露或限制。同时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披露不能波及其近亲属等与之相关的第三人。具体而言,应当受到限制的隐私权包括:

1.公众人物隐私与社会生活公共利益或公共兴趣密切相关,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必须对他们的隐私加以公开。例如:对官员的年龄、学历、健康状况、财产来源、社会关系等这些属于普通公民私人信息的披露。这些信息是官员履行职责所必备的条件,关系到公民选举、罢免、监督等参政议政权利的行使,所以有必要对官员的隐私权进行限制,以促使官员更好地服务大众,维护公共利益。

2.依法特许或经合法手续而了解他人隐私的。例如新闻媒体经特许,对某一先进人物的报道。对先进人物的报道不可避免涉及其生活经历、教育背景、家庭状况等私人信息,但由于是经过特许的,并且已经履行特定手续,是可以合法披露的。

3.对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严重违纪人员及其他公序良俗的违背者的违法犯罪等行为的披露。他们因其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受到社会关注和谴责,成为社会的反面教材,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曝光有利于对社会公众起到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因此也应当对其隐私权进行适当的限制。

4.公众人物自愿将个人隐私向社会披露的。公众人物尤其是影视明星、歌星等依靠公众的关注度提高知名度的,他们往往主动曝光自己的隐私如婚恋情况、工作计划、收入情况等等,以满足公众刺探的兴趣,提升自己的知名度。隐私权既然是权利,就可以被权利人正当行使,也可以放弃,既然公众人物自愿放弃隐私权,法律当然不做过多的干涉。

(二)应当受到保护的隐私权

1.公众人物与社会政治利益、公共利益、公众兴趣完全无关的事务,应当受到保护[4]。例如国家领导人的健康状况事关公共利益甚或国家利益,应当为大众知晓。但是他的私生活细节,如怪僻嗜好、正常的婚恋、夫妻两性生活、家庭住址、私人电话等个人隐私则与公共利益无关。私自曝光他们的私人信息,使其正常的生活工作受到骚扰、破坏,无疑侵犯了隐私权,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涉及人格尊严的身体隐私、两性关系是私人生活中最私密、最敏感的领域,擅自暴露他人的身体隐私、两性关系,不仅会造成他人隐私权的损害,而且会对他人的名誉造成损害,因此即使是知名人士,其人格中最隐秘的部分也会受到保护,无论采取何种手段,未经他人同意暴露其身体隐私,构成侵害隐私权。“艳照门”事件的曝光者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不仅仅是隐私权、名誉权的问题,同时还涉及人格尊严问题。

3.对公众人物私人空间的侵害。法谚曰:隐私止于屋门之前。住所是避风的港湾,对住所的侵犯无疑破坏了人们生活的安全、宁静、自由,因此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另外这里的住所不仅指法定住所,公众人物工作室、更衣室等私人空间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闯入其私人所有的或合法占有的房屋以及其他空间,也不得非法采用红外线扫描、高倍望远镜探测、长焦距拍照等手段窥视个人空间,否则,即构成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害。

4.恶意侵害个人隐私,故意编造不实信息,恶意捕风捉影去推测,故意制造假新闻吸引眼球,以达到不可告人的某种目的。这种恶意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与公共利益无关,应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保护。并且这种纯粹出于个人目的的恶意加害行为,已经具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构想

我国目前尚没有建立专门的隐私权制度立法,但有关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制度在相关法律中也有零散规定。如1993年8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将隐私权作为名誉权来进行保护。2001年3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隐私权做了具有突破性的解释。该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是我国法律文件第一次明文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来予以保护。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一系列规定体现了对公民人权的尊重和保护,证实了我国司法的逐步进步和完善。但是,对于公民隐私权的规定原则性太强,缺乏可操作性,对涉及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更缺乏专门的规定,一旦公众人物隐私权遭受侵犯,缺乏有效的救济手段,给公众人物的日常工作生活带来很多困扰,甚至影响到公众人物的自由、安全、人格尊严。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专门规定,同时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以更好地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

(一)通过完善相关部门法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予以保护

我国目前并没有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民法通则》只是通过保护名誉权的方式对公民的隐私权实行间接保护[5]。这种方法有很大的局限性,它要求侵犯公民隐私权必须达到侵犯名誉权的程度才能对隐私权进行保护。但是,如果侵犯公民隐私权程度较轻,尚不构成名誉权侵害时,法律就无能为力了。同时,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保护只作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宪法》只规定保护公民隐私权,但具体保护哪些权利,如何寻求法律救济,缺乏可操作性细则规范。同时,对隐私权保护过于零散,隐私权只是作为附属品在《宪法》、《民法》、《刑法》等相关部门法中与其他权利一起做一些零散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处理纠纷时很难找到齐备的法律依据。隐私权作为人权很重要的一部分,有必要通过专门系统的立法、可操作性的细则规范来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同时公众人物相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其隐私权范围及保护具有很多特殊性,而我国目前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在立法上还是空白,应尽快建立完善。如为加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我国《宪法》仅规定了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具体如何行使这些权利,通过什么途径行使这些权利,并无具体的操作细则。为此,应在立法上加以完善,设置具体的隐私权保护和限制规则。在《民法》上对如何界定公众人物,如何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都应设立相关可操作性的规范。

(二)加紧制定媒体监督法

媒体作为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相并列的“第四种权力”在信息社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6]。人的潜意识里或多或少都有窥探他人隐私的欲望。基于隐私资源的稀缺性,媒体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大量采用偷拍偷录等不正当手段最大限度地来满足人们的这种“窥私欲”,结果,原本为舆论监督手段的媒体监督成了任意践踏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工具,加剧了这个社会的不诚信程度,造成人人自危的局面。目前关于媒体如何正当履行新闻监督职责缺乏相关的法律规范,造成媒体监督的立法盲区。随着法治进程的加快,必然要求健全新闻立法。新闻媒体在行使监督权的时候要承担哪些义务,遵守哪些规范,如何合理行使监督的权限,媒体需要承担哪些社会责任,媒体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要承担哪些社会责任,都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三)加快信息公开法的立法

《信息公开法》的公布与实施有利于公众更好地行使参政议政、舆论监督的权利,更好解决公众知政权与政府官员隐私权的冲突。目前国外已有40多个国家颁布了统一完整的信息公开法,如美国的《信息自由法》、加拿大的《信息公开法》、韩国的《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等。而我国还没有出台正式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仅仅在广州、深圳、上海和成都等地先后颁布了相关的信息公开条例。我们应借鉴学习国外立法经验,加紧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信息公开法》。同时对重要官员的个人学识、工作经历、财产和家庭成员等有关情况进行任前公示,听取公众反馈意见,再予综合考虑。这种公示制度将促进党政官员依法、廉洁从政的监督机制的形成。

[1]杨立新.公民隐私:亟待保护的权利[J].人民检察,1998,(5).

[2]高志宏.权利与权力的界分[J].社会,2003,(8).

[3]夏利民.公民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与平衡[J].中国律师,2001,(3).

[4]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99.

[5]杨立新.关于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的几个问题[J].人民检察,2000,(1).

[6]曹亦萍.社会信息化与隐私权保护[J].政法论坛,2002,(4).

On Limitation and Protection over Public Figures’Privacy

HE Xin-hua

(Henan Finance and Taxation College,Zhengzhou Henan China 451464)

In the age of information and internet,the conflict is continuing between the citizen’s right to know and the public figures’privacy since people’s desire to get information is unprecedentedly inflated.It becomes the necessity of the current legislation as to scientifically settling the range among the citizen’s right to know,the public opinion supervision and the public figures’privacy in order to reasonably limit and protect the public figures’privacy.

Public figures;Privacy;Right to know;Public benefit;Public interest

DF51

A

1008-2433(2011)06-0076-04

2011-09-16

何新华(1978—),女,河南焦作人,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法学硕士。

猜你喜欢

知情权隐私权公共利益
谈谈个人信息保护和公共利益维护的合理界限
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纳税人隐私权的确立、限制与保护
妈妈,请把隐私权还给我
谷歌尊重雕像“隐私权”的启示
论专利行政执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致命”隐瞒的背后——艾滋病患者隐私权及其伴侣的知情权如何兼顾
为维护公众知情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论患者隐私权保护
表达自由语境中的“公共利益”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