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增定背景下的警察法学解构与重构
2011-08-15孙振雷
孙振雷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450046)
学科增定背景下的警察法学解构与重构
孙振雷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450046)
多年来,我国警察法学研究进路虽时有调整但学科发展亦日趋繁荣。在公安学(警察学)已确定为法学门类下一级学科的前提下,警察法学归属于法学和公安学(警察学)的二级交叉学科独立生存和发展,既体现了学科的历史传承性,又为自身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拓展了发展空间。按照这样的学科定位,警察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界定为警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就学科体系而言,警察法学应当包括警察法学基础理论、警察组织法等七部分内容。
警察法学;警察法学研究对象;警察法学学科体系
2011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新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公安学(警察学)被增定为法学学科门类下的一级学科,多年来学术界关于公安学(警察学)学科定位的争议终于尘埃落定。但是,随之而来的学科建设问题成为学术界紧迫而又必须面临的基础性问题。借此机会,笔者着重谈谈其中的警察法学学科建设问题,期望对法学和公安学(警察学)学科发展有所裨益。
一、警察法学研究进路的不断调整与日趋科学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面临复杂的治安形势,警察立法渐进发达,但警察法学研究在整个法学研究薄弱的情况下明显欠发达。新中国真正的警察法学研究应当说肇始于上世纪的80年代。有两个标志性学术事件大体可以说明当时的研究情况:第一个事件是1988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法规常识》的问世。这部带有教材性质的著作由吴杰先生主持,是老一代警察法学者辛勤耕耘的成果,也大致反映出了当时背景下公安法制建设的状况。这部著作的贡献还在于培养了一批警察法学的学者,在以后的一个时期,这些学者在这部著作的基础上贡献出了大批的研究成果。依此线路进行的警察法学的研究工作,致力于将警察法学作为一个部门法学来进行打造,刻意于将警察法学与行政法学、刑事法学等部门法学科相区别,将警察法学体系构架为公安组织法学、公安行政法学和公安刑事法学三个部分。第二个事件是河南省公安厅于1988年成立了全国第一个警察法学研究会。之后,一系列今天看来仍具基础性、前瞻性的学术活动随之展开,如出版了《警察法学》著作、召开了警察法学基础理论研讨会等,对警察法学的学科定位、体系构建等关乎学科建设的基础理论问题和警械武器使用等警察法治实践问题展开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研究。以此为进路展开的研究虽然也是将警察法学作为一个部门法学进行定位,但在内容体系构建上显然另有标准。按照这样一种进路研究的学者认为,警察法学应当包括警察法学基础理论、警察组织法学、警察职务法学、警察监督法学和警察救济法学等内容。以以上两个标志性事件为开端,在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下,中国的警察法学研究开始起步并渐进繁荣。
历史进入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随着行政法学研究深入,大批域外行政法学研究成果被引介进来,一批优秀学者从宪法与行政法学的角度展开对警察法学的研究,一种新的研究进路逐步形成。按照这一研究进路展开的警察法学研究认为:警察法学就是警察行政法学,它不但是法学的分支,而且是行政法学的分支,宪法与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对于警察法学研究具有基础性指导意义。近20年来,这种研究取得了一大批研究成果,其中,余凌云先生所著《警察行政权力的规范与救济——警察行政法若干前沿性问题研究》一书和《部门行政法的发展与建构——以警察(行政)法学为个案的分析》一文最具代表性。
2011年8月,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召开。会上,很多学者认为,警察法学应该以警察法治实践为逻辑起点,在探索警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以法学基础理论和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为依托展开研究,警察法学应当属于法学和公安学(警察学)下属的二级交叉学科。这样一种学术进路既有对多年来警察法学研究传统思路的传承,又对当前学术研究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进行了反思,为警察法学学科发展挖掘了新的理论源泉,丰润了其哲学内涵,拓宽了其发展空间。依照这种新的研究进路,警察法学首先必须置于法学学科之下开展学科研究。法学学科的一般理论问题是警察法学的根本性理论基础,脱离了法哲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刑事法学等法学一般理论,警察法学研究将缺失终极价值取向、理论土壤和方法论,难以为继。其次,警察法学与公安学(警察学)基础理论具有天然的必不可分的联系,例如警察含义直接关乎着警察法的体系构建与警察执法的正当性;警察规律的探索才可能使警察法凸显出现实性和实践的可能性并适时创新;警察意识体系的构建与发展又是警察立法导向与警察执法环境建设的基础。所以,警察法学必须同时作为公安学(警察学)下属的二级学科加以定位。否则,警察法学的研究土壤就会贫瘠,许多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将无法解决。事实上,近代以来,对中国警察法学研究影响深远的大陆法系法学家们的研究中,也一直没有忽视从警察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角度作为切入点,展开警察法学的研究。例如,日本行政法学家室·井力先生在其《日本现代行政法》一书中,就是从分析传统警察概念与警察种类、警察目的、警察手段等问题入手,将警察法放在宪法与行政法的大框架下展开研究的。遗憾的是,这种研究进路在当代中国的警察法学研究中遭遇了研究断层,没有继续下去。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样一种研究进路重新进行审视并给予足够的关注。特别是按照国家最新确定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公安学(警察学)被增定为法学学科门类下的一级学科后,将警察法学置于法学与公安学(警察学)下属的二级交叉学科地位开展学科建设更具有现实意义。在国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中,许多一级学科可以同时分属不同学科门类进行学科定位和学位授予,例如,心理学可分属教育学和理学学科门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可分属工学和理学学科门类、设计学可分属艺术学和工学学科门类、统计学可分属理学和经济学学科门类等。按照这样的思路继续划分下去,作为二级学科的警察法学分属法学和公安学,进行交叉学科定位当然也是可行的。依照这样的研究进路,警察法学的理论基础将更加坚实,学科发展将更具深度、力度和广度。
二、警察法学研究对象的逐步确定
与研究进路选择密切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研究对象问题。研究对象是一个学科独立并区别于其他学科的根本标准。就警察法学的研究对象而言,学术界已经进行了多年的探索。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当代法学》、《公安教育》等学术杂志为平台,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开始,河南警察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江西警察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山西大学、山东警察学院等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的警察法学研究群体已经陆续有很多相关研究成果问世。相比较而言,有两个学术观点特别值得关注:一是高文英教授和孟昭阳教授发表在2002年第5期《公安教育》上的观点。他们认为,警察法学是“专门研究警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将警察法学研究对象概括为“警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但是,他们把警察法学仅作为法学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忽视警察法学与公安学(警察学)的内在关系,在这种基础上探讨其研究对象未免有所偏颇。当然,在当时,也并没有将公安学明确为法学门类下的一级学科,这种学术思考有其历史客观性。二是程琳教授在2011年1月25日《人民公安报》和2011年第2期《公安教育》上提出的观点。他认为,警察法学是“以警察法律制度及警察法治实践活动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以警察职能为标准而产生的一门新兴的综合性的学科”。笔者部分认同程琳教授关于警察法学研究对象的表述,但不认为警察法学是以警察职能为标准产生的学科。实践中的警察职能划分与理论上学科构建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但不能成为学科独立的标准。警察法律制度和警察法治实践活动是警察法律现象的两个重要内容。但是,作为一门科学,警察法学不仅要关注现象,还要透过现象探索警察法律现象背后的内在规律。所以,在内容表述上,笔者认可高文英教授和孟昭阳教授关于警察法学研究对象的概括,即警察法学以警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进一步讲,公安学(警察学)研究对象是警察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其下属的警察法学的研究对象定位为警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具有逻辑上的内在统一性。警察现象的基本内容由警察法律现象与其他警察现象共同构成,相对应地,警察现象与作为其构成部分的警察法律现象分别成为作为一级学科的公安学(警察学)和作为二级学科的警察法学之研究对象应当合情合理。另一方面,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其下属的警察法学的研究对象定位为警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仍然具有逻辑上的内在统一性。法律现象的基本内容由警察法律现象与其他法律现象共同构成,相对应地,法律现象与作为其构成部分的警察法律现象分别成为作为一级学科的法学和作为二级学科的警察法学之研究对象亦属当然。
三、警察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
多年来,在探讨与争鸣中,把警察法学做成狭义的“警察宪法学”、“警察组织法学”、“警察制度学”或者广义的“公安法规学”等多种不同思路,在经过了反复的学科沉淀后,证明都具有各自的局限性。笔者以为,在法学与公安学(警察学)一级学科下构建的警察法学体系,既要避免传统学科体系的缺陷,又要注意与公安学基础理论、治安学、侦查学等公安学(警察学)其他二级学科或行政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学其他二级学科的衔接呼应,特别是不能与其他相关二级学科形成内容重叠。依此为标准,警察法学学科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部分:警察法学的基础理论。这是本学科的基础性内容,包括警察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研究方法、基本概念、基本范畴、警察法史以及它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等具体内容。关于警察价值、警察文化、警察与其他社会元素的关系、警务效能、警察公共关系、警务资源配置等问题,不是本学科自身的内容,只是本学科的理论基础,从内容归属上应是同为公安学二级学科的公安学基础理论的范畴。但关于警察性质、警察任务、警察职责、警察义务和纪律的内容,应是本学科的应有内容。这一点在现行的《人民警察法》中也得到了立法实践的印证。另外,警察权、警察法律关系等重点、难点内容也归属本部分研究范围。
第二部分:警察组织法。这是本学科的主体内容之一,包括警察机关管理制度、警察人员管理制度、警察内务管理制度等具体内容。在实践中,警务体制机制改革、文职警察、警衔制度、新型警察招募与教育训练模式探索、国家警察与社会警察合理配置的民主警察制度构建等热点难点问题在这部分都应有相应的理论回应。
第三部分:警察行为法。这也是本学科的主体内容之一,包括警察立法行为、警察许可行为、警察处罚行为、警察强制行为、警察侦查行为、警察执行行为、警察调解行为、警察服务行为等具体内容。
第四部分:警务保障法。这部分包括警务保障的目标和原则、警务保障的央地分权体制构建、警务保障法律机制和政策机制的建立、警察职业待遇、警察执法权益保障和警察勤务物质保障等基本内容。
第五部分:警务监督(救济)法。法律监督与法律救济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同一个内容对警察而言是监督,对相对人而言就是救济。对作为典型公权力的警察权之设定和行使,进行必要的法律监督并对相对人给予救济是尤为必要的。从理论上分类,警务监督(救济)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又可分为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从实践层面上,警务监督(救济)包括警务督察、法制监督、警务公开、警务信访、警察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比较丰富。在法治与民主要求不断高涨的今天,警务监督(救济)成为实践中受关注较多同时在理论研究中也较为活跃的领域之一。
第六部分:其他法域警察法或比较警察法。这部分既包括来自于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等典型海洋国家的警察法内容,也包括来自于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警察法内容,还包括俄罗斯和日本等具有复杂发展特点的国家的警察法内容。特别要说的是,在“一国两制”下,我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警察法表现出独特的法域特点,不仅仅是地域差异。它们与内地警察法相比各有千秋,从学科研究的角度,值得特别关注。因此,我国内地与台港澳地区的警察制度比较研究是警察法学关注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正因此,本部分内容适用“其他法域警察法”或者“比较警察法”作为内容概括,而不宜称为外国警察法。
第七部分:警务合作法。这部分内容是近年来警察法学研究的新兴领域,大体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我国内地的小区域警务合作、我国内地与台港澳地区的警务合作和国际警务合作。国际警务合作又包括跨国区际警务合作和全球范围内警务合作。多年来,适应国际反恐形势日益复杂化和打击跨区域犯罪任务日益加重的形势需要,国际警务合作日益频繁,由此带来的涉外法律问题和警务合作机制建设问题也更加凸显。国际刑警组织、上海合作组织、申根协定、中国与东盟《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等框架下的国际警务合作已取得显著成效。对相关问题的整理和理论思考既是警察法学研究的应有之义,也是回应警务实践需要的学术担当。
On Deconstruction and Reconstruction of PoliceLaw
SUN Zhen-lei
(Henan Police College,Zhengzhou Henan China 450046)
Over the years,researches on police law show features of both occasional adjustment and increasing prosperity.The science of public security is an immediate subject under the science of law,the police law should go under the science of public security.The research objects of police law should be the phenomena and development of police law.Police law should include the basic theory of the police law,the police organization law etc.
Police law;Research objects of police law;Disciplinary system of police law
D631
A
1008-2433(2011)06-0038-03
2011-10-15
孙振雷(1972—),男,山东淄博人,河南警察学院副教授,法律系副主任,警察法治研究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