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名鉴定结论的判断依据与结论种类适用问题的初步研究——以《笔迹鉴定规范》为参照
2011-08-15许爱东关颖雄
许爱东,关颖雄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上海 200042)
签名鉴定结论的判断依据与结论种类适用问题的初步研究
——以《笔迹鉴定规范》为参照
许爱东,关颖雄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上海 200042)
探讨签名鉴定结论种类适用与判断依据问题有利于确立鉴定结论与鉴定依据之间的必然性联系。以《笔迹鉴定规范》为参照,将书写动作系统理论作为分析工具,有利于从学理上对签名鉴定结论的判断依据以及鉴定结论的种类分别进行理论分析,有助于提出二者之间关系的初步准则。
签名鉴定;鉴定结论;判断依据;鉴定结论种类适用
2010年4月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了《文书鉴定通用规范》等25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作为推荐适用的技术规范,供各鉴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鉴定事项时选用。《笔迹鉴定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其中一项推荐适用的鉴定技术规范,其发布和实施,对研究制定统一的文件鉴定标准,建立文件鉴定实验室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鉴定活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规范鉴定程序、促进鉴定方法的科学化,实现鉴定结论的准确可靠有重要意义。本文中笔者尝试以《规范》为参照,着重从学理层面上探讨签名笔迹鉴定结论的判断依据与结论种类适用问题,以求教于同行。
一、研究签名鉴定结论的判断依据与鉴定结论种类适用问题的必要性
签名鉴定结论是文书司法鉴定人依据科学技术和法律规范的要求,通过对案件中有争议的签名字迹与确定的样本签名字迹以及其他样本材料进行分别检验和比较检验后,对两者是否源于同一人书写形成的专门性问题而作出的具体判断。逻辑上,签名鉴定结论是一个判断命题,据以作出具体鉴定结论的判断依据即为条件,而具体的认定结果即为结论。签名鉴定结论命题之真,必须要以条件之真为前提,反之亦然。探讨签名鉴定结论判断依据和鉴定结论种类适用问题,有利于确立鉴定结论与鉴定依据之间的必然性联系,有利于鉴定实践中对各类签名笔迹的同一认定进行规范,有利于增强签名鉴定意见的“说明力”,最终是为了确保签名鉴定结论的科学可靠性。
二、签名鉴定结论判断依据的理论分析
如何确定笔迹鉴定结论所必需的特征数量与质量的标准是笔迹鉴定理论与鉴定实践所必须解决的问题,同时也是制定笔迹鉴定的规范和标准所要解决的一个难题[1]。通过系统研究构成签名鉴定结论的判断依据,并注重在学理层面上对签名书写动作体系的规律性进行把握,有助于增强签名鉴定活动的规范性。
(一)现行签名鉴定规范中鉴定结论的基本判断依据
笔迹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标准是指确立笔迹鉴定所必须遵循的笔迹鉴定结论种类的分类、术语和判断标准等方面的要求[2]。签名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规范适用《规范》的第三部分。从《规范》所描述的各类签名笔迹鉴定结论的判断依据分析,鉴定人经过对检材和样本字迹进行分别检验、比较检验和综合评断后,作出鉴定结论应当依据以下三个方面:1.检材和样本字迹在笔迹特征的符合或差异方面的质量和数量,并且符合或差异特征总和价值是否足以认定或否定同一人的书写习惯;2.检材和样本字迹在笔迹特征符合或差异方面的性质(本质的或者是显著的);3.检材和样本字迹在笔迹特征的差异、相同或相似以及变化等方面能否得到合理的解释。①参见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笔迹鉴定规范》,SF/Z JD0201002-2010,第15~17页。
(二)签名鉴定结论判断依据的构成要素
在理论上,对特性的认识只能够经由特征来达到,笔迹特征是鉴定人认识书写动作系统的客观实在依据。但是,实践中不容否认的情形是,对于不具有笔迹鉴定专门知识的案件事实认定者和当事人而言,理解和把握符合点与差异点之间的各方面关系存在客观的困难;就鉴定人内部而言,对笔迹特征的数量和质量的关系,往往成为鉴定意见分歧之处。“已有的笔迹鉴定的科学基础是在个体书写习惯总和的基础上建立的,然而,物证笔迹并不反映书写习惯的总和,尤其是签名、单字笔迹,因而笔迹鉴定结论必须实证地探讨其科学基础,否则鉴定结论缺乏科学性。”[3]笔者认为,要实证地对签名鉴定结论的判断依据进行解构,需要结合签名鉴定的物质性要素将抽象的判断依据加以具体化。
1.签名鉴定检材。《规范》对“签名”界定为:“人们在社会交往活动中在文件上需要签名的部位书写的代表个人身份的姓名、姓氏、名字或其他书写符号系统的统称。”“检材签名”则是需要鉴定的可疑签名。②参见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笔迹鉴定规范》,SF/Z JD0201002-2010,第25页。检材签名笔迹是签名鉴定的对象,构成鉴定结论的前提和基础。鉴定实践中,正常的检材签名笔迹相对于一般检材笔迹,其特点是:签名笔迹的字数少,相同单字、结构难以重复出现,笔迹特征的规律性较难确定;签名笔迹的组成形式一般较为固定,并形成相对稳定的特征(如字群特征);签名笔迹的熟练程度一般高于其他笔迹;签名笔迹总体风格独特,连写形式复杂,可选用特征相对较多[4]。通常而言,中国人的汉字签名,字数上多的有4到5个字,最少的有2个字;据统计,汉字笔迹鉴定的字迹主要是常见的2500个常用字,其中1~3画的字迹为69个,4~17画的2405个[5]。据此,从鉴定规范和标准角度而言,能够作为签名鉴定对象的检材签名笔迹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签名字迹笔画的数量符合最低标准。签名字迹在字数上一般应当为2个字,且每个字的笔画数应当在2个以上。符合该条件则为数量方面具备鉴定条件的要求。对于摹仿签名笔迹检材的,2个字以上可作为认定摹仿书写事实的最低数量标准。应当指出,在特殊情况下,当出现签名字数为2个字,但其中一个字的笔画数在2个以下时(如“丁一”、“石乙”),则需要对字数笔画较多的单字的质量进行判断,分析其是否具备单字的书写动作系统和书写动作习惯。
(2)签名笔迹中单字具备一定质量。书写动作是书写人为完成书写文字符号而支配书写运动器官所完成的活动。就目的指向而言,笔画并非某个具体书写动作的目的,只有单字才是书写动作的具体指向。对签名笔迹中单字的质量进行检验判断,其基本内涵是指对组成签名笔迹中的单字的书写动作是否形成书写动作系统和书写动作习惯。由于伪装笔迹会改变笔迹特征,一个或少量的单字笔迹特征自然无法满足签名笔迹同一认定书写人的需要;但是,就动态方面而言,“反映一个单字的笔迹动态特点的必备特征是运笔特征和结构关系特征(搭配比例即其总体结构形态),因而确定一个单字书写动作习惯特性的基本标准是运笔特征和结构关系特征必须同时具备。”[6]在涉及财产以及权利的文书当中,用摹仿的方法伪装书写从而改变笔迹及其特征的情况下,就质量而言,摹仿程度高的签名笔迹,原则上其不具备同一认定的条件,只能认定摹仿事实;摹仿签名相似程度低的情况下则具备同一认定条件。
2.签名鉴定样本。样本笔迹既是进行比较对照的依据也是鉴定结论不可缺少的判断依据。《规范》中指出应从样本签名的性质及时空分布状况、书写模式、笔迹特征、来源等方面界定签名鉴定样本的鉴定条件。由于检材签名笔迹特征量少,样本签名笔迹与检材签名之间相同特征的数量、质量的要求相对一般笔迹而言要更高。所以,从鉴定规范和标准的角度而言,签名鉴定样本必须具备的条件有以下两个方面:
(1)签名鉴定样本的性质限定。充分收取各种文书上各种形式的签名笔迹样本,是认识被鉴定人签名笔迹的书写动作习惯的基础。由于姓名中的单字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并不常用,但其出现时,相同单字、部件、笔画中的精细化动作会得以“重现”,具备较高的价值;加之在笔迹鉴定中,要以相同单字比较为原则,同一书写动作体系下的相同单字的基本书写动作是同一的[7]。因此签名鉴定样本中应当有与姓名相同单字的非签名书写笔迹样本。在签名鉴定实验样本中,必须对其形成方式和条件包括书写面的特性、书写部位、书写速度和书写姿势等方面进行限定,既要收取签名笔迹单字实验样本,又要收取组合签名笔迹形式作为实验样本。
(2)签名鉴定样本与检材签名笔迹的特征和质量限定。两者在签名布局、组合特征、单字形态、笔画和部件之间的连接、搭配比例、笔顺、主要运笔特征一般应该相同。同时,由于签名鉴定样本的数量往往较多,其与签名鉴定检材之间的不同特征应当属于非本质性表现,并有确定依据证明其形成的原因[8]。但是,应当注意,鉴定实践中存在被取样人故意在关键字上进行伪装或呈现规律性改变单字的笔迹特征的情形,这样往往使得签名鉴定样本与签名鉴定检材之间存在本质性差异。①在国外,鉴定正常签名字迹的前提下,本质性的特征差异的存在,鉴定人将不能够作出肯定同一的结论。参见杜水源,宫万路:《本质性差异在笔迹鉴定结论推断中的应用》,载《中国司法鉴定》2004年第3期,第57~60页。本质性差异包括组合、连写形式特征,不连写的特殊笔顺特征、错字特征,运笔和笔画交叉特征,且出现2次以上。参见邹明理:《侦查与司法鉴定热点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451~452页。
3.签名笔迹的鉴定步骤和方法。《规范》规定了签名鉴定的基本步骤和方法。通常而言,签名鉴定的基本步骤包括:了解和分析案情、详细分析检材、全面分析样本、检材与样本签名的比较检验以及检材与样本签名笔迹特征的综合评断五个方面。签名鉴定方法包括了正常签名笔迹、伪装签名笔迹、摹仿签名笔迹三种方法。具体而言,在分别检验阶段和比较检验阶段,必须采用观察法、形态目力比较法、形态图像比较法、压力测定法以及统计分析法等方法;综合评断阶段则应当采用系统评断法、统计评断法等方法[9]。鉴定人正确运用签名鉴定的步骤和方法能够有效地保证鉴定结论的可靠性。笔者认为,作为一个重要的判断依据,签名鉴定各种方法的实质指向,是鉴定人依据笔迹特征对书写动作进行还原的认识过程。由于书写动作体系的特性来源于书写动作的特定性与稳定性,书写动作的规律性重复是对书写动作体系认识的前提条件,所以,笔迹鉴定方法的实质是对书写动作比较方法,是从“有形”过渡到“无形”、从“单一”过渡到“系统”的认识过程。
4.签名笔迹特征。鉴定结论的科学标准是构成鉴定结论客观标准的关键指标之一,其实质就是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相同与不同的特征数量和质量的比例[10]。抽象的签名鉴定结论判断依据研究的关于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在笔迹特征符合点和差异点的数量、质量关系;具体落实到鉴定实施过程中,就是对签名笔迹特征及其价值的认识和把握。签名笔迹特征是鉴定的直接依据。按照笔迹鉴定理论,签名鉴定所依据的主要特征是:签名笔迹单字特征、签名字迹的单字组合特征、签名笔迹附加文字符号特征以及与签名笔迹形成方式相连的各方面特征等。无论书写水平的高低,每个人的签名书写动作系统和动作习惯都具有特定性,这种签名书写动作系统和习惯往往是以特定“笔迹字群结构特征”形式加以反映。②字 群结构笔迹特征是指长期高频书写词组所形成的整体性书写动作习惯所反映出来的具体动作连接、结构、顺序及一般状况特点。参见贾治辉:《论汉字笔迹字群结构习惯及特征》,载《刑事技术》2010年第1期,第31~33页。签名字群结构特征与签名的单字组合特征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③笔者认为,二者之间的主要联系与区别在于单字的组合特征是对特定字群静态方面的描述,而字群结构特征是对特定字群动态形成方面的描述,后者在细节特征方面更注重对字群的笔力、整体形态、连接、笔顺(包括单字间的笔画顺序、交错笔画的顺序以及部件的书写顺序三个细微方面)以及非构形要素方面的动作特点进行把握。由于在组成字群结构的单字被独立书写或处于其他词组中时,这种特征的反映并不明显,往往容易被鉴定人所忽略。而正是这种整体性的结构特征,是对书写人签名书写动作习惯的有效反映,因此必须加以注意。
三、签名鉴定结论种类适用规范的基本问题
(一)签名鉴定结论种类适用规范的意义
以往由于规范和技术标准的缺失、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监管的缺位等原因,鉴定人收受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贿赂而故意作“虚假的”或者是“模棱两可”的鉴定结论,妨碍诉讼的正常进行。签名笔迹鉴定活动中,由于签名本身属于少量字迹鉴定,鉴定方法具有相对较强的经验性,使得鉴定人故意作出无法认定或倾向性鉴定结论以对抗其他鉴定机构已经作出的确定性鉴定结论等属于“鉴定腐败”的情况时有发生[11],利用鉴定争议拖延诉讼甚至成为了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诉讼秘方”。《规范》明确规定了签名鉴定结论的判断条件和种类,通过颁布技术规范的形式对签名鉴定的结论种类适用行为进行规范,能够为鉴定人的认识活动提供检验和判断的依据,同时也在较大程度上限制签名鉴定结论的随意性,保障鉴定结论的公正性。
(二)对现行签名鉴定规范中对鉴定结论种类划分的评价
《规范》中将笔迹鉴定结论划分为“确定性结论”、“非确定性结论”和“无法做出鉴定结论”三个基本种类,并进一步细分为六个等级。从理论上分析,《规范》中对鉴定结论种类的划分是符合鉴定实践需要的,并对规范鉴定人作出鉴定结论的行为具有积极意义。但鉴定结论种类的选择与鉴定结论的判断依据之间存在着对应关系。鉴定人滥用对判断的确信程度时,有可能产生鉴定结论种类与鉴定结论的判断依据不对应的结果。以摹仿签名鉴定为例,套摹、高水平的临摹和记忆摹仿签名笔迹不具备同一认定的条件,因而不能作肯定或否定书写人的结论;而水平较低的临摹和记忆摹仿签名笔迹由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摹仿人的书写动作习惯,因而在理论上是具备同一认定的条件的[12]。当鉴定人通过分别检验和比较检验,得出摹仿签名笔迹的多数细节特征(约为80%)和少数的一般特征(约为20%)与嫌疑人的签名笔迹特征相同,而差异的笔迹一般特征和少数的笔迹细节特征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是由于记忆摹仿或由于摹仿产生“变异”所形成的情况下,按照《规范》的要求,符合作出肯定同一结论的条件;若鉴定人作出“可能非同一”或“很可能非同一”,甚至作出“无法作出鉴定结论”的结论时,则应当考虑鉴定人主观上是否有作虚假鉴定的故意。由于《规范》当中对于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的设计是基于“审查评断”,而非“过程形成”,对鉴定结论种类适用与判断依据之间的对应关系则自然无法有效地反映,缺乏规范签名笔迹同一认定结论条件的实效性。
(三)完善签名鉴定结论种类的适用规范应明确的几个问题
1.签名鉴定结论种类适用规范的含义和目的。签名鉴定结论的种类适用规范是鉴定人自身按照笔迹鉴定理论的要求,依据检材签名笔迹和样本签名笔迹的客观检验结果,以两者在笔迹特征的符合点和差异点之间的数量、质量之比例关系为基础,结合鉴定人对判断的确信程度,根据各类鉴定结论的定义和标准,最终选择鉴定结论种类的过程中所应遵循的规范。签名鉴定结论种类适用规范的目的就是规范鉴定人确立鉴定结论判断依据与鉴定结论种类对应关系的过程。
2.签名鉴定结论种类适用规范与笔迹鉴定技术规范的关系。笔迹鉴定技术规范是指由司法鉴定主管机关、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要求所有从业机构和人员在对笔迹进行鉴定时所应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笔迹鉴定技术规范是法定的技术规范。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当国家司法鉴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颁布并实施鉴定技术标准和规范时,司法鉴定人应当强制适用该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签名鉴定结论种类适用规范是笔迹鉴定技术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签名鉴定结论种类的选择必须接受笔迹鉴定技术规范的指导和制约。
3.制定签名鉴定结论种类适用规范的基本依据。签名鉴定的特殊性是制定签名鉴定结论种类适用规范的理论依据。由于签名笔迹是一种特殊的书写组合形式,其总体特征与局部特征都与书写相同的单字有较大差别,加上签名笔迹字数较少,属少量字迹,其笔迹特征的绝对数量较少,笔迹特征的价值把握难度较大,更需要规范鉴定人判断过程。尤其在面临适用非确定性鉴定结论时,如何界定判断的确信程度便成为关键。按照书写动作系统理论,书写动作系统中的局部书写动作是依据一定的顺序连续形成的,技能化的局部书写动作反映成形素的部分与未反映成形素的部分在客观上存在联系,并且会根据一定的方向、位置、起收笔的征象等形成照应关系;通过模拟实验分析和实验观察分析的方法,对书写动作进行还原,对书写动作系统进行再现,客观上能够全面发现笔迹特征和确定局部笔迹特征的价值以及笔迹特征系统的价值[13]。鉴定人对签名检材和签名样本所反映出的书写动作系统和书写动作习惯的把握程度,决定着对自身所作判断的确定程序。只有充分地还原签名检材和签名样本所反映的书写人的签名书写动作,才能有客观可靠的比较并科学界定自身判断的确定程度,正确适用鉴定结论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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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94.1
A
1008-2433(2011)04-0110-04
2011-04-2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司法鉴定”(项目号:J51102)和中国法学会2010年部级课题《司法鉴定意见争议解决机制研究》(项目号:CLS-D1029)的阶段性成果。
许爱东(1963—),男,江苏江都人,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司法鉴定教研室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体制与制度;关颖雄(1984—),男,广东广州人,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师,司法鉴定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体制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