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缉捕术
2011-08-15宋国华
宋国华
(河南大学,河南 开封 475001)
清代的缉捕术
宋国华
(河南大学,河南 开封 475001)
有清一代,为将人犯快速、有效地缉拿归案,针对不同情形、不同目的采取不同的缉捕策略:为捕得真盗、搜得真赃,运用掩捕之术;对共同犯罪,“以盗捕盗”,从内部瓦解;为避免捕役之弊,舍捕役而“以民捕盗”;运用购线和悬赏的方式换取人犯的信息和臣民的协捕;允许因缉捕不力而承担责任的缉捕主体戴罪缉捕以调动其缉捕积极性。
缉捕术;掩捕;悬赏
犯罪作为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为历代所重视。一旦发生刑事案件,特别是贼盗、人命等重大案件,为防止人犯逃跑、串供或继续犯罪等,官府应立即做出反应,将人犯缉拿归案。因此,历代法律均涉及缉捕的规定。有清一代,法制完备,对于缉捕的规定更加完备、严密。捕役兵丁等在接受缉捕任务后,要及时缉捕,并在一定期限内将人犯缉获;捕役在缉捕中应按票缉捕,根据缉捕对象、缉捕情形合理使用缉捕之权;缉获人犯之后,及时移交印官审理。法令的严密、官员的认真、捕役的勤能固然是捕获人犯的主要原因,但为了快速、有效地缉获人犯,清代已注意到缉捕之术的运用,本文拟对其做一论述。
一、掩捕
“掩捕”是指出其不意地缉捕。掩捕的具体要求是“密”和“速”。地方官接到报案后,要鬼神不知、风雷迅速地缉捕贼盗,才能捕得真盗、搜得真赃。如果有一点泄露或迟延,那么盗犯与赃物都不可能得到。有时,即使能缉获盗贼,也未必能得到真正的赃物。
(一)掩捕之因
贼盗往往与捕役相通,他们的踪迹,捕役最熟。发生强窃案件,捕役奉票缉拿,明明知道贼盗所在之处,不仅不迅速缉捕,反而走漏消息,让盗贼脱逃。地方上的巨盗更是神通广大、耳目众多。平常不仅与捕役交结往来,与地方官的左右人员、其他差役、地方豪棍、驻防营弁关系也很密切。因此,“官府之一动一静,稍有涉彼事机,于其党羽者无不星驰潜报”。如果官府对他们实行抓捕,“少有不谨,露泄风声,逗遛时刻,则高举远扬,莫可踪迹矣”[1]。
(二)掩捕之法
1.在缉捕之前,是杀人还是劫财,是被人指告还是明知而不敢具控,地方官都要“问得极真,访得极确”。除了原告及地方官心腹一二人知道此事之外,其他人不能参与。地方官也不要“潜遣细作,预为侦探”,只需亲自率领捕快人役,以他事为借口,出其不意亲自擒拿。缉获正犯之后,立刻回府。随拿随审,随审随解,密禀上官,迅为定案[2]。
2.有的地方官为了做到迅速,平日多备赏单告示。一旦发生刑案,便按法律规定勘明是劫,是抢,还是窃。将案件情形填注告示赏单,并且注明事主的姓名、村名、坐落、朱标以及赏银的数目,发布公告,动员力量缉拿。同时,移文官兵,让弁兵分头踩缉。
3.犯罪行为发生后,罪犯往往快速逃逸,当逃往别处州县时,如果等到行关文后再缉捕,则机密泄漏;如果直接去捕捉,则罪犯可能拒捕;有时别处州县护短。为了迅速缉获人犯,有效的做法是一面行关文,一面去捕捉。关文上说:“若待贵县差人,恐漏泄不便,除已差人缉捕外,烦为添差协拿。”[3]这种缉捕策略对于两地州县都有好处。
4.重犯逃离本境后,地方官要给捕役以缉牌出境海捕。为了做到“密”,可以令捕役“假扮僧道乞丐之流,听人言语,察人形迹”。当探知人犯潜往地方,为不走漏消息,一面秘密同乡约地保准备前往缉拿,一面到印官投文挂号,差役协助缉拿。如果“未经堵截,先投关文”,官府不谨慎,就传刑房写票佥差,“胥捕故为延挨,潜驰报信”,那么,贼犯早就高飞远走,难于拿获了[4]。
5.对于造作妖言、妄思煽惑的悖逆之犯,如果行文查捕,就会传布更广。最好的策略是“镇之以静”,“留心查缉”。如乾隆年间,有人借通缉之逆犯李梅为名,用小红封装伪示二张。书写“总理七十二镇都督大将军李梅”字样。又另单开写头等大将军李勇、次等小将军陈龙等项名目,语多悖逆。乾隆帝下旨“不声张而密办”[5]。
6.因时制宜,相机而动。传习邪教、谣言惑众、竖旗拜会、聚众为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乘其勾结未广,人数不多时缉捕惩办。但不可草率妄动,以免激出事端。应在发现之初,不动声色,星速分派“亲信明练之人,并绅士耆老人等”前去密查。查清“何人在何处会聚,共有人若干,是何作为举动”后,立即“筹办经费,雇募壮勇,遴选差役,会营拨兵,布置妥协,设法围捕”[6]。总之,要一举成功,不枉不纵,才不会酿成大事。
7.故纵而捕。人犯闻拿后快速脱逃,但有的隐藏一段时间后会返回原地。对此类人犯可以欲擒故纵,秘访得实,前往掩捕。如徐寿兹在镇平县任职时,会同南阳镇拿获多名会匪,讯出首犯。张有连、姚麟昌、王书贵等因为镇平行县查拿,都早已闻风远扬。虽然首犯在逃,隐忧很大,但如果急于抓捕,他们肯定不敢出来,“缓之,则尚冀复来”。徐寿兹历次下乡廵视,虽“绝口不提会匪一字”,但“以纵为擒之计,广布尔目,密为购拿”,一段时间之后,姚麟昌潜回探信。徐寿兹密访得实,“当即会同贾宋汛、邵德隆分派兵役前往掩捕,立时拿获”[7]。
二、以盗捕盗
对于群盗等共同犯罪行为,从内部加以瓦解,让盗互相纠举,可以迅速将整个团伙缉拿。黄六鸿对以盗捕盗之术大力赞扬:“为民牧者,能畜盗以捕盗,亦犹畜猴以啮鼠,俾盗皆远迹而不为民害。则是盗之有罪而死,吾为易之有功而生民,以盗不害而安盗,亦以民安,而见畜益所以自安,是即体上天好生之心。”[8]
至于“以盗捕盗”的具体运用,《刑幕要略》云,“凡窃贼详立册籍,发交地保人等领回,照例使其充警缉盗”,“能悔过自新并缉获盗贼,例准起除刺字,可复为良民”[9]。由于盗贼纠伙行窃,“原系声气相通,去迹来踪,亦唯若辈独能侦探,惟有立法稍严,使其不敢轻犯。以盗捕盗,即可搜其伙党”。乾隆年间,浙江省推行了“以贼捕贼”之法,窃贼、窝主罪止杖刺者,发落之后,挂铃带枷三年。罪应拟徒者,限满回籍,也带铃枷三年。各发该犯原住处所,派拨某都某图或某街某村,令其充警巡缉[10]。这种责令刺字之人巡警盗贼的方法,也就是“古人以盗察盗之法”。[11]《管见》曰,窃盗刺字充警者,彰其过激之使图改也。巡警迹盗,以其智相及而易获也,此弭盗之良法也。
清律对于能捕获同伙的盗犯予以减轻处罚。《大清律例》规定:强盗首伙各犯,在事未发觉,以及五日以内,果能悔罪捕获他盗及同伴解官投首者,如果是伤人盗犯,在遣罪上减一等,拟杖一百,徒三年。未伤人盗犯,照律免罪。如果在五日以外,或闻拿将他盗及同伴捕获解官投首者,如果是伤人盗犯,在斩罪上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未伤人盗犯,杖一百,徒三年。犯罪共逃亡,轻罪囚能捕获重案囚而首告,及轻重相等,但获一半以上首告者,皆免其罪[12]。
三、以民捕盗
有的官员如刘衡查缉贼匪,不用捕役而使民自捕。①根据刘衡制定的《送匪章程六条》“民”包括:事主、客保、邻佑、场头客长、乡约保正、失主、邻证人等。刘衡认为,“与其使捕捕贼,似不如听民捕贼且许其送贼”,因为“天下无不豢贼之捕役,以捕捕贼,适以贼济贼耳”。但是“民苦贼之害,故除之惟恐不尽”,而且民与贼近,知道贼的行踪。由于民害怕“为贼所累”,即使力能敌贼,却往往“逡巡不敢捕而送之”,刘衡提出了“使送贼者之免于累”的办法:一是官为速理,勿听丁役阻碍;二是勿听贼反噬;三是勿苛求捕者过失。这样,“民胆壮,贼气馁”,而后“民乃敢送贼,贼乃不敢敌民也”。刘衡在梁邑时酌定《送匪章程六条》,鼓励民缉拿匪徒。民“先后获送窃贼及带刀绺匪三十余起”[13]。
四、购线缉捕
《说文解字注》云:“购,以财有所求也。(县重价以求得其物也。汉律:能捕豺貀购百钱)。”[14]徐栋以为“缉盗莫先于买线”。钟祥认为“购线宜广”,因为“匪类各有径路,或系外境远来,或系近庄窝顿,或系积惯巨匪,或系初犯穷贼”,眼线真切,案犯才不难缉获[15]。在缉捕中,给“线”一定的金钱,让“线”提供案件的线索或被缉捕者的行踪,然后缉拿归案。通常来说“线”有以下两种:
(一)窃匪、窝家、盗伙等案中人。窃盗常常相通,彼此熟知,如果给予重赏,知道案情的窃贼或窝家不会代为藏匿。在奖赏之后,对于“相通之情,可援自首之例以释其罪”[16]。盗贼的来去踪迹,同伙能够侦查探知,以盗捕盗可搜其伙党。对于能出首渠魁及党与或者引领兵役剿捕的盗伙,除免本罪外,还根据功劳大小擢用。这样“盗党人人自疑而有解散之势矣”[17]。
(二)熟知情况案外人。如桂超万办理“船户虞阿达在桥下顶心受缸片伤身死一案”。船户虞阿达在桥下被缸片砸伤而死,由于事发于黑夜,没有证人可询。虞阿达父亲称,“前夜初更,有人盗取船柴詈伊反横,因泛船避开过惠民桥,桥上掷缸片,击中伊子顶心身死”。桂超万便饬差在惠民桥左右访察,得知当时有个叫李二保的,在桥头店内剃完头后,听到桥下喊救命声,就出去了。李二保看到一人匆匆忙忙下桥,李二保将要拍那人肩膀问发生了什么事时,那人说“不要作声”。门外灯光之下,李二保略识其貌,但未知其名。桂超万“即命作线”,不久便缉获掷缸之人[18]。又如,嘉庆年间,安徽王松因“犯窃拟流,在配脱逃,被获改军,至中途脱逃”。差役吴兆等访知后,禀县缉拿,邀同“素识路径之乡民王柱作线”前往缉拿。
五、悬赏缉捕
犯罪行为发生后,凶犯脱逃或所去不远,立即命令干役追捕。如果已经远扬则悬赏缉捕。悬赏缉捕作为一种缉捕策略,与购线缉捕相同之处在于:其一,都是给被赏者一定的金钱或其他奖励;其二,都是在缉获人犯之前给被赏者以承诺,缉获之后给予奖赏。不同之处在于:购线缉捕的“线”是确定的,而悬赏缉捕中赏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
悬赏一般情形下将悬赏的原因、赏格等公布于众。如《巴县档案》中的一则悬赏公告,说明悬赏的原因;明示获取奖赏的条件,即或查实报信,或拿获正凶送官;给付奖赏的方式,如当堂给赏,赴县具领等。
在特定的情况下,如果公开悬赏、遍行晓谕,过于声张,会使缉捕对象闻风迅速脱逃远扬,就获无期。此时往往采用赏单的形式秘密悬赏。乾隆年间,浙江省缉拿逆匪马朝柱便是一例。浙江按察使司悬立赏单,在赏单之内,首先列举各逆犯姓名、年貌、籍贯,然后列举各衙门分别赏给银数,最后,在单末注明“倘有希图冒赏拿捏首者,照诬告律从重治罪”字样。命令各该地方官刊刻刷印,传集各乡保,每人散给多张,令其遍行传谕,自可家喻户晓[20]。
缉捕毕竟是具有危险性的活动。悬赏的对象在进行抓捕行为前,会做一利益权衡,因此,要确定适当赏格使悬赏对象争先出力。就现有史料来看,赏格并无固定标准。赏格的确定要考虑时间、地点、缉捕对象、捕人行为、案情轻重缓急等。如桂超万任官栾邑时,根据缉捕对象的罪名确定赏格。栾邑“为七省通衢,匪徒易于溷迹”,虽然经过随时访拿,但“行旅往来,聚散莫定,乡村僻处耳目难周”。桂超万为将本境窃匪、邻境逃凶、外来盗贼“剪除殆尽”,“明悬赏格以劝缉匪”。军民书役人等须留心查访,遇匪即拿。有面生可疑、行踪诡秘者立即盘问,查出真情“或扭禀,或捆送”。根据罪名轻重,确定赏银数目。赏格为:拿获叛逆逸犯,每名赏银千两;获逃盗逃凶,罪至凌迟者,每名赏四百两;获斩犯者,赏三百两;绞犯者,赏一百两;斩绞缓决者,八十两;逃军逃流,赏五十两;徒罪以下酌赏[21]。
悬赏是事后之赏,必须“信赏”才能发挥其作用。有人建议:“务于格内书明所赏银两,足平足色,寄存官库。破案之后,当堂亲发。不延月日,不令经手之人稍有克扣,亦不令无功之人稍有分肥。”[22]有的将赏银“悬于州县门前,朝发暮收,获盗得实者,准其径取”[23]。官府在悬赏告示或悬赏文中通常作出许诺,如“一言九鼎,不少分毫”,“绝不食言”等。
见利必争是人之常情,官府因势利导,许以重赏,则人自然奋力缉捕。悬赏在实践中取得了实效。如乾隆五年(1740年),河南省盗案甚多,河南巡抚雅尔图到任后“悬赏缉捕”,两月多的时间,拿获积盗、逸匪、老瓜贼等“计一百余名”[24]。
六、戴罪缉捕
文官武职及他们率领的捕役兵丁,应当履行缉捕之责。但由于各种原因,视缉捕为具文,不实力缉捕,依照律例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律例在规定处罚的同时,也规定戴罪缉捕,以功赎罪。“以功赎罪,非特矜恕之仁,亦即捕亡之术也。”[25]如果已经奉差遣追捕罪人,却假称他事,推托不行,或者明知罪人所在之处,而不立即追捕,这说明有故纵之心,所以照罪人所犯之罪,减一等治罪。如罪犯有二人以上,则照最重之人减等处罚。同时,限令在三十日内,戴罪追捕。如果限内自己能捕获一半以上,这种获得多数罪犯的行为便是立功;如果没有捕获一半,但捕获了最重之犯,那获得最重之犯也是功劳。不需要等待全获,这些功劳足够赎罪,便免除他们的刑罚。一个人捕获,其他执行缉捕任务的人员,都可免罪。可以看出,这种缉捕策略有助于调动缉捕主体的积极性。
[1][2][4](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 16)[A].刘俊文.官箴书集成[C].合肥:黄山书社,1997.
[3](清)郑端.政学录(卷4)[A].刘俊文.官箴书集成[C].合肥:黄山书社,1997.
[5](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73)[M].北京:中华书局,1985.
[6](清)褚瑛.州县初仕小补(卷上)[A].刘俊文.官箴书集成[C].合肥:黄山书社,1997.
[7](清)徐寿兹.学治识端[A].刘俊文.官箴书集成[C].合肥:黄山书社,1997.
[8](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18)[A].刘俊文.官箴书集成[C].合肥:黄山书社,1997.
[9](清)不著撰人.刑幕要略[A].刘俊文.官箴书集成[C].合肥:黄山书社,1997.
[10](清)不著撰人.治浙成规(卷6)[M].刘俊文.官箴书集成[C].合肥:黄山书社,1997.
[11](清)福建省例[M].“刑政例上”.同治年间汇刻本.
[12]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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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东汉)许慎.(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282.
[15](清)钟祥.缉捕审办之法[A].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110)[C].台北:文海出版社,1972.
[16](清)徐栋辑.牧令书(卷19)[A].刘俊文.官箴书集成[C].合肥:黄山书社,1997.
[17](清)胡衍虞.居官寡过录(卷2)[A].刘俊文.官箴书集成[C].合肥:黄山书社,1997.
[18](清)桂超万.宦游纪略(卷1)[A].刘俊文.官箴书集成[C].合肥:黄山书社,1997.
[19](清)祝庆棋等.刑案汇览三编[M].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2106.
[20](清)不著撰人.治浙成规(卷5)[A].刘俊文.官箴书集成[C].合肥:黄山书社,1997.
[21](清)桂超万.宦游纪略(卷2)[A].刘俊文.官箴书集成[C].合肥:黄山书社,1997.
[22](清)钟祥.缉捕审办之法[A].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110)[C].台北:文海出版社,1972.
[23](清)王凤生.宋州从政录[A].刘俊文.官箴书集成[C].合肥:黄山书社,1997.
[24](清)清高宗实录(卷 113)[M].北京:中华书局,1985.
[25](清)沈之奇.大清律辑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954.
Tactics of Arrestment in Qing Dynasty
SONG Guo-hua
(Henan University,Kaifeng Henan China 475001)
In order to arrest criminals quickly and effectively,the Qing Dynasty takes different tactics according to various conditions and purposes.The tactic of arresting quickly and secretly can be employed to arrest the real criminals and get the loots.Letting the criminals arrest criminals can capture the criminal from inside.Some officials let the civilians arrest criminals to avoid the abuses of the captors.The tactic of asking the help of the people who know the criminal and offering a reward for the capture can get the information of criminals.The person in charge of the arrest is allowed to carry out his responsibility even if he fails once,and in so doing he can be further motivated.
The tactics of arrestment;Arrest quickly and secretly;Offer a reward
D929
A
1008-2433(2011)04-0069-04
2011-06-03
宋国华(1972—),男,山东曲阜人,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制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