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谋杀人案件侦查方向的确定
2011-08-15刘建坤
孙 溯,刘建坤
(1.公安海警学院船艇指挥系,浙江宁波 315801;2.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河北唐山 063000)
预谋杀人案件侦查方向的确定
孙 溯1,刘建坤2
(1.公安海警学院船艇指挥系,浙江宁波 315801;2.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河北唐山 063000)
预谋杀人案件是与激情杀人案件相对的一种杀人案件。预谋杀人案件具有作案手段凶狠残酷,现场多,范围大,犯罪人通常具有一定反侦查能力等特点,侦查难度较大。侦查方向的确定是预谋杀人案件侦查工作的起点,也是预谋杀人案件侦查工作的重中之重。虽然预谋杀人案件形式多种多样,但归根结底,其本质是相同的。无论犯罪嫌疑人作案前如何掩饰自己的杀人动机,作案后如何伪装现场,甚至是销毁现场,总会留有一定的线索能够帮助公安机关正确确定侦查方向,开展侦查工作。
预谋杀人;杀人案件;侦查方向
侦查方向是指侦查人员在侦破刑事案件过程中,开展侦查工作的指向。侦查方向可以说是一个案件侦破过程中的“题眼”,对随后各项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起着统领和指向的作用。如果侦查方向的制定出现偏差,那么对预谋杀人案件的侦查工作就很难顺利开展,容易陷入侦查僵局。预谋杀人案件侦查方向制定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侦查的成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是否能得到维护。预谋杀人案件侦查方向的正确制定能够保证侦查工作按照既定目标稳步推进,使整个侦查工作指向明确。侦查方向的确定是预谋杀人案件侦查破案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预谋杀人案件侦查方向确定需考虑的因素
(一)犯罪人因素
犯罪人是犯罪行为的主动实施者。预谋杀人案件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中最为严重的刑事犯罪,具有手段残忍,现场隐蔽,不计后果等特点,其中很大一部分犯罪人有着很强的反侦查能力。他们在作案后通常都会使用各种手段去掩饰自己的罪行,这就在无形中增加了公安机关侦查的难度。公安机关对于犯罪人因素必须判明以下几个问题:
1.判明犯罪人的杀人动机
犯罪人的杀人动机,是其实施杀人犯罪活动的内心诱因。犯罪动机是犯罪人客观存在的心理活动,并会程度不同地外化为情绪或行为表现。判明犯罪人的杀人犯罪动机,有助于案件性质的确认和侦查方向的划定。例如,对有特殊动机的个体进行分析可以缩小犯罪嫌疑人的范围,如变态杀人案件,犯罪人的犯罪动机是满足其变态的心理需要,而杀人行为本身则是犯罪人表达其心理需要的一种行为表现。结合其他方面的证据,动机分析可以间接地提供与犯罪嫌疑人身份有关的情况及心理状态等等。
2.判明犯罪人实施杀人的时间
由于时间具有一维性和不可逆性,因此,在侦查实践中作案时间被认为是不可毁灭的罪证。准确地判明犯罪人实施预谋杀人犯罪的时间,有助于正确判定侦查方向,逐步缩小侦查范围。在分析、判断预谋杀人案件的案情时,需要将犯罪人实施犯罪活动的时间范围压缩到最小,以便于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作量,提高确定侦查方向的准确率及破案工作的效率。
3.判明犯罪人实施杀人的地点
犯罪人实施杀人的地点也就是预谋杀人犯罪的第一现场。对于某些预谋杀人案件(如杀人碎尸或投毒杀人)来说,发现尸体的地点不一定是犯罪的第一现场,而一旦寻找到第一现场之后,该案件的侦查方向正确划定的几率将会大大增加,侦破工作就会取得突破性进展。
4.判明犯罪人应具备的犯罪条件以及其他特征
任何犯罪行为的实施都必须具备特定的主、客观条件,预谋杀人犯罪行为也不例外。同时,犯罪人在实施杀人犯罪活动过程中,还必然将其人身形象及其他个性特点程度不同地表现在现场痕迹物证或目击者的视听觉之中。对这些条件和特点的分析判断过程,可以为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认定或否定犯罪嫌疑人提供依据。
5.判明犯罪人的人数
分析、判明实施预谋杀人犯罪的犯罪人人数,不仅是贯彻除恶务尽,一网打尽的战略方针的体现,更有助于准确地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以便迅速及时破案。
(二)被害人因素
通常来说,在一起未破的预谋杀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未知的,但被害人是已知的。准确地对被害人分析,可以提供案件的背景,使未知的犯罪嫌疑人与已知的被害人之间建立起某种关系链条(这种关系链条或许是亲属关系,或许是工作关系,或许仅仅是地理位置的关系等等),进而确定案件的侦查方向。对于系列杀人案件来说,更是如此。通过分析,可以了解一个犯罪人为什么选择这一被害人,可以更好地预测犯罪人以后实施犯罪可能会选择的对象[1]。可以说,犯罪人的预谋杀人行为并不仅仅是犯罪主体单方面的行为,而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相互作用的动力过程的结果。对被害人的分析需判明以下三个问题:
1.判明死者的死亡原因
现代法医学将死亡原因分为暴力死亡和非暴力死亡两大类型。非暴力死亡又可以分为生理性死亡和病理性死亡两种情况。所谓判明死者死亡的原因,就是判明被害人是死于自杀、他杀、疾病抑或是意外事故。只有正确地判明死者的死亡原因,才能确定该死亡事件的性质,进而确定是否把该事件确立为预谋杀人案件,因此死者的死亡原因的问题是侦查人员开展侦查工作时必须首先判明的一个问题。
2.判明死者生前的基本情况
通过对死者生前基本情况(死者出身、历史、政治态度、经济状况、性格特点以及其家庭、社会关系状况等)的了解,可以缩小侦查范围,及时准确地排查出嫌疑对象。对死者生前基本情况的了解是确定预谋杀人案件侦查方向所必须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3.判明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
分析、判明被害人(死者)与犯罪人的关系(如是否相识、有无仇隙或婚姻、恋爱、奸情等关系),有助于从与被害人存在着相应的关系的人员当中,寻找、发现嫌疑对象,迅速及时地确定案件的侦查方向。
(三)自然环境因素和社会环境因素
1.自然环境因素
预谋杀人案件的实施既离不开人的因素,也离不开环境的因素。在确定预谋杀人案件侦查方向时,要充分考虑到犯罪人作案时的自然环境特点。犯罪现场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犯罪人作案后伪装、销毁现场的难易。通常情况下,犯罪现场越是环境恶劣,人迹罕至,犯罪人就越容易销毁、伪装现场,犯罪活动也就越不容易暴露。反之,则犯罪人就易暴露,划定侦查方向、确定嫌疑人就越容易。
2.社会环境因素
对于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人来说,社会属性是其区别于动物的根本属性。在预谋杀人案件中,犯罪人不可能在完全脱离社会环境因素下实施预谋杀人犯罪,其犯罪行为的实施必然有着社会环境的影响。现阶段,卖淫嫖娼,贩卖、吸食毒品,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等日益严重,许多预谋杀人案件由此产生。社情、敌情的变化,是我们在确定预谋杀人案件侦查方向时不得不考虑的一个因素。
二、预谋杀人案件侦查方向的确定方法
(一)犯罪动机分析确定法
犯罪动机在犯罪现场上外化为中心结果,犯罪动机也是犯罪人实施犯罪的根本动力所在。动机与动力的不断表现,是犯罪人自身不断自我暴露的过程。犯罪动机分析确定法,就是通过对犯罪动机在现场中的内延和在现场外的外延的两个过程的分析,以动机为导向,确定侦查方向的方法。
1.犯罪动机在现场中的内延分析
犯罪动机在现场中发展成为犯罪人的犯罪目标,犯罪得逞,即为中心结果[2]。动机→目标→中心结果,这个过程即动机的现场内延。在内延过程中,以下几个方面可成为确定侦查方向,判明犯罪人特征的切入口:第一,通过对中心结果量的多少(即死者的数量),判定犯罪人的人数、胆识等。第二,通过对现场附属性结果量的多少(遗留的痕迹物证),来判定犯罪人的人数、技能、体态等。第三,通过犯罪人清除中心目标后实施的反侦查行为的过程分析(即对杀人第一现场的伪装掩饰),判定犯罪人的人数,职业特点、犯罪历史等。
2.犯罪动机在现场外的外延分析
犯罪动机在现场外的外延主要是指一定时期内某一地区的紧俏物资、某些特定物品、赃物出销渠道等对犯罪人杀人动机萌动和发展的制约、影响等。这主要表现在侵财类预谋杀人案件中。在外延过程中,也有以下几个方面可成为判定侦查方向的切入口:第一,现场被窃物很可能是某一时期某一地区的高价需求物,这种需求趋势为犯罪人产生盗窃杀人的欲望提供了刺激。第二,特定目标、特定手段可为确认侦查方向和目标提供思路。如某一地区发生一起作案手段特殊的预谋杀人案件,则其作案手段的特殊性往往决定着犯罪人的特定性。侦查此类案件时,如果案件因果关系十分微妙,应该考虑到属于特定群体的犯罪嫌疑人所为。第三,在侦查侵财类预谋杀人案件中,可以从赃物出销的各个环节中去发现犯罪人的出没居住、滞留逃离、窝赃藏匿的行动轨迹。犯罪人将赃物转换为金钱是此类犯罪的最终目的,这个转换过程往往要经过很多中介环节,几经周折必然带来几多暴露。
(二)因果关系分析确定法
这种方法是根据案件的发生、发展与造成的现场结果之间的关系去给侦查方向进行定位的方法。任何一起案件的发生,都有其内在的原因。事出有因,因必有果。侦破预谋杀人犯罪案件,不论发案的时间跨度有多大,犯罪人作案前是否“踩点”,知情情况如何,其关键点都是要找出发案的牵引载体,即找出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某种引发关系。对这个过程的分析就是因果关系分析。把握因果关系分析,主要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去认识:
1.人的关系的发案牵引载体
人是社会的人,社会是人的社会。人在社会中由于政治、经济、血缘、生活等各方面媒体的牵引,使之与社会中的其他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大部分预谋杀人案件的发生,都是由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某种关系引发的。因此,在判定侦查方向时,需牢牢抓住被害人的关系所辐射的对象范围。
2.物质关系的发案牵引载体
通常在侵财类预谋杀人案件的现场,现场中的某种物质会是犯罪分子企盼和追求的目标,这种物质目标,不论是在案发前还是在案发后,其周转、传递的过程都会被犯罪人所发现、所掌握,从而激发起追求、攫取的贪欲,这种贪欲一旦付诸实施,便产生了这种物质型的案发牵引载体。
3.地域关系的案发牵引载体
有些预谋杀人案件的发生,既不是人的关系将犯罪人引进,也不是因现场的某种物质将犯罪人引进,而是由于地域关系,被害人自然或不自然地成了犯罪人的犯罪目标。此类案件的现场,大部分属于动态型现场。如近几年高发的系列抢劫杀害出租车司机案,即属于动态型犯罪。
(三)中心辐射运动形式确定法
中心辐射运动形式犯罪,是系列杀人案件犯罪人惯用的一种作案形式。这种形式的基本特点就是犯罪人以居住点或暂住点为依托,有某种特定目标和目的,在一定范围内有重点地四面出击,实施作案。这类案件在发案时间、作案手段、目标选择、现场特点等方面,都有很大程度的相似性。划定这类案件的侦查方向,必须搞清两个问题:一是规律性、相似性的现场内容有多少?二是犯罪人知情程度如何?这两点把握准了,就能较好地把握预谋杀人作案的形式类型,侦查方向的确定就会更加准确。当把系列杀人案件中各个子案的发案点连接起来,会发现其中心点位于某个城市、某个城镇或某个地区,这就是辐射中心点。这种以辐射形式所形成的中心点,极有可能是犯罪人的栖宿之地。如1999年,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甫得分局在侦查“4·17”抢劫杀人案时,即以“4·17”案为中心,把“4·17”案件与1996年3月26日至4月11日发生在三县市毗邻地区9个乡镇范围内的25起抢劫、盗窃杀人案进行串并。在串并案件过程中,以发案时间序列为脉络,勾勒出始发于南,后发于北,南北跳跃运动作案的清晰轮廓,并根据各发案点进行了中心辐射,产生出以德清的新市,桐乡的河山,南浔的含山三个镇为重点的犯罪嫌疑人居住中心。最后侦查人员在含山镇抓获以敬某某为首的6名四川籍犯罪嫌疑人,一举破获了“4·17”案件等特大抢劫杀人案三起,盗窃杀人案五起。
(四)案件运动发展形式确定法
一切事物的运动和发展,都有一定限度,它要受自身条件和其他事物的制约。事物在发生、发展的运动过程中,各个阶段、环节都无不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局限性。在预谋杀人犯罪的预谋、实施、逃离等整个运动过程中,不管犯罪人如何精心谋划,不管犯罪人采取什么手段或运用什么技术,不管犯罪人如何毁尸灭迹,由于犯罪运动本身的制约性、局限性,总会留下蛛丝马迹可供侦查人员发现提取,这就为侦查人员提供了侦破案件的可能。这种以犯罪的制约性、局限性去判定侦查方向范围的方法,即案件运动发展形式确定法。其具体操作方法有以下几种:
1.现场知情程度确定
现场知情程度对分析、判定侦查方向具有重要的意义。所谓知情程度,是指犯罪人对现场各类情况掌握的程度。在预谋杀人犯罪案件中,犯罪人要对某一目标实施侵害,通常都要事先通过各种途径对目标进行了解。了解得愈具体愈全面,犯罪的效率和成功率也就愈高。但犯罪人不可能对目标的一切情况,方方面面都掌握得十分清楚。犯罪人了解目标情况的局限性,决定了其知情程度的有限性和层次性,这种有限性和层次性又导致了犯罪人实施犯罪时的失控性。因此,侦查人员在勘查现场时,就要通过这种犯罪人对现场情况了解程度的有限性和层次性,来判定该起案件中犯罪人作案的强度,与目标关系的疏密程度,与目标有关人和事是否有过接触等。
2.现场遗留物确定
犯罪人在实施杀人时,现场往往留有犯罪人的遗留物,如杀人工具、烟蒂、纸张等。以现场遗留物品去确定侦查方向,寻找犯罪人的方法,是侦查预谋杀人案件较为常用的方法。如在辽宁省沈阳市“3·8”系列抢劫杀人案的侦查工作中,之所以把犯罪人的居住地确定在沈阳市区,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现场遗留的几枚弹壳,据此与其他案件进行串并,勾画出了辐射的交叉点。
3.现场“失误”确定
犯罪人在实施预谋杀人时,由于受自身和外部条件的限制,经常有“失误”之处。有的在作案时被目击者无意发现,有的在行凶时受伤出血,在现场留下自己的血迹,有的在杀人时虽戴手套,但在完结后出于某种需要,仍把指纹留在现场的某件物品或某个部位上等等。这些都可为寻找犯罪人提供条件。犯罪人在犯罪时和犯罪后的种种“失误”,均可作为刑事侦查的向导。有相当比例的案件,都是由于犯罪人在犯罪时和犯罪后的种种“失误”行为,给侦查人员留下了侦查线索,进而得以破获案件。因此,侦查人员在侦查预谋犯罪杀人案件时,必须最大限度地收集和挖掘犯罪人的“失误”之处,以准确地划定侦查方向,获得最佳的破案效应。
三、确定预谋杀人案件侦查方向应注意的问题
(一)切实做好前期基础工作
确定侦查方向必须有理有据。预谋杀人案件侦查方向的确定,是建立在杀人案件现场勘查和对案情分析判断的基础之上的,脱离了现场勘查和案情分析所确定的侦查方向只会是空中楼阁。因此只有前期把现场勘查、案情分析以及调查访问等基础工作做好做实,才能保证侦查方向的准确性。
(二)必须增强全体侦查人员的认同感
要深刻地阐明侦查方向的意义,细致地讲解侦查方向的操作原则,力求让每一名参加侦查工作的人员都能够深刻理解。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增强贯彻侦查方向的自觉性,用侦查方向来统领侦查工作的全局,使得侦查方向真正地发挥规范性、命令性的作用。要防止参战地区和单位各自为战,各级指战员各行其是,侦查行为违背或者偏离侦查方向。
(三)确定侦查方向要持慎重态度
侦查方向的确定是侦查工作的第一步,这一步走的好与坏,与余下侦查工作能否顺利开展有着重要的关系。侦查方向是对整个案件以及侦查工作的判断和概括,必须在深入吃透案情,召开一定范围的侦查工作会议,集思广益的基础之上,由专案组的最高指挥人员确定。因此,侦查指挥员必须认真听取技术人员、专家的意见,反复斟酌,认真思索,权衡利弊,审慎决定,努力使侦查方向的制定紧贴侦查工作的实际,充分发挥侦查方向对侦查工作的规范指引作用。
[1](美)布伦特·E·特维.犯罪心理画-行为证据分析入门[M].李玫瑾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137.
[2]杨秉发.刑事侦查学[M].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2000.57.
On Investigation Direction of Premeditated Murder Cases
SUN Su1,LIU Jian - kun2
(1.Maritime Police Academy,Ningbo Zhejiang China 315801;2.Tangshan Police Department,Tangshan Hebei China 063000)
The premeditated murder is termed in comparison with the killing in the heat of passion.The investigation of premeditated murder cases tends to be comparatively difficult due to the fact that the perpetrators might use extremely cruel ways to commit the crimes,more than one crime spots might be involved,and the perpetrators might have certain anti-investigative knowledge.To determine the investigation direction is the starting point and the focus of the investigation of premeditated murder cases.The forms of such crimes might be various but they are similar in essence.No matter how the perpetrators conceal their motivations to the killing,falsify the crime scene,or destroy the spots,clues can always be found for setting up correct investigation direction.
Premeditated murder;Murder case;Investigation direction
D631
A
1008-2433(2011)04-0060-04
2011-05-21
孙 溯(1983—),男,辽宁大连人,公安海警学院船艇指挥系海上执法教研室助教,法学硕士;刘建坤(1982— ),男,河北唐山人,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