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理念下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
2011-08-15王颖
王 颖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 430073)
法治理念下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
王 颖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 430073)
职务犯罪侦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必将推动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革新与完善,促使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理念向“由证到供”型方式转变。当前职务犯罪呈现的新特征凸显适用特殊侦查措施侦破案件的必要性,并迫切要求立法上的支持与完善。
职务犯罪侦查;由供到证模式;由证到供模式
一、问题的提出
侦查是刑事诉讼的基础,“中外刑事诉讼的历史已经反复证明,错误的审判之恶果从来都是结在错误的侦查之病枝上的……再完美的审判制度,往往也挽救不了侦查方向偏差所造成的恶果”[1]。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独立阶段,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收集确实、充分的犯罪证据具有重要的作用,是实现刑事诉讼最终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的关键阶段[2]。尤其是在职务犯罪司法控制体系中,侦查显得尤为重要,它是惩治职务犯罪的必经阶段,只有侦查才能真正地解决是否存在犯罪事实、谁是犯罪嫌疑人以及是否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等关键性问题。职务犯罪侦查在治理职务犯罪这个人类社会的“毒瘤”的过程中处于基础性地位,侦查的全面有效,既能为后续的审判制裁提供良好的基础,也能给潜在的职务犯罪带来强大的震慑[3]。随着社会的发展,职务犯罪出现了行业性、群体性、隐蔽性的特点,属于智能化、高层化、跨国化、复杂化的犯罪,因此,职务犯罪侦查在客观上的确存在较大难度,它是法律与权力、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对抗性较量。完善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制度中的侦查模式及其手段对于职务犯罪的司法控制的成败具有根本性的作用。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
二、“由供到证”型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国侦查模式的设计是否符合该国的刑事诉讼理念,以及侦查模式下的相关法律制度是否完备,直接决定了该国是否能真正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标。所谓侦查模式是指行使控诉职能和辩护职能的主体在相互关系上所呈现的状态[4]。
理论上侦查模式主要有“由证到供”和“由供到证”两种模式。在“由证到供”模式中,侦查活动通常是以实物证据为核心,侦查机关在收集实物证据以后再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在“由供到证”模式中,侦查活动往往是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为核心,侦查机关在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之后,再根据口供来收集其他证据。客观上讲,这两种侦查模式各有利弊。一般来说,“由证到供”模式有利于改变侦查活动过于依赖口供的局面,从而减少刑讯逼供等行为的发生。但是,这种模式对侦查的水平要求较高。而“由供到证”模式虽然有时容易带来刑讯逼供问题,但是,在口供属实、合法的情形下,的确有助于提高侦查的效率。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从这条规定的倾向性不难看出,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当注重口供以外的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而不能将证明案件事实的希望过多地寄托在口供上面。这显然与“由证到供”侦查模式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而且,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刑讯逼供行为给予了明确的否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两院三部”联合制发的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虽然我国侦查程序与“由证到供”侦查模式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但在现行保障体制下客观上难以摆脱“传讯、问供、抓人”的传统办案模式,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往往采用“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侦查机关在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以后,立即讯问犯罪嫌疑人,然后再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为线索收集其他证据。若收集的其他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有出入,则继续讯问犯罪嫌疑人。这种模式的首要任务是千方百计“掏口供”,然后据供查证,供证相符即“抓人破案”。“整个刑事侦查活动基本上都是围绕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进行的。实际部门把这一侦查模式形象地比喻为‘挤牙膏’,挤一点查一点,挤多少查多少”[5]。客观上讲,这种侦查模式有一定的现实基础。第一,职务犯罪案件多数无具体的被害人,因此很少有被害人陈述。第二,职务犯罪行为一般不会有典型的犯罪现场,很少留下痕迹,因此一般很少会出现勘验、检查笔录。第三,由于职务犯罪的隐蔽性强和犯罪嫌疑人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很少有目击证人,产生视听资料的机会很少[6]。第四,侦查人员中“通才多、专才少,法律专业多、其他专业少”等方面的局限性还难以满足“由证到供”侦查模式的需要。第五,当下我国正处于经济变革和社会转型期,职务犯罪还一直在呈上升态势,民众要求司法机关惩治职务犯罪的期望值高。
尽管我国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沿用“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具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种模式明显存在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职务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方面的证据难以取得、认定,是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最难的一个问题[7]。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会采用“立功受奖→获取口供→刑讯逼供”的范式[8],这样容易产生刑讯逼供的现象,而刑讯逼供的危害不仅表现为对发现实体真实的消极影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使本来有可能如实供述的犯罪嫌疑人不愿供述或虚假陈述,模糊了有罪者和无罪者的外部差异,增加了侦查破案的难度,而且表现为严重地损害了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严重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和效益,还会对现行司法制度威信造成根本性、全局性的损害[9]。在屈打成招情形下,还容易造成冤假错案。一些地方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如2007年发生在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的刑讯逼供案等都与“由供到证”型的侦查模式有关[10]。
其次,“由供到证”侦查模式为侦查机关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提供了“正当性理由”。侦查人员为了完成侦查任务,实现侦查目标,总是试图让侦查活动突破法定程序的约束。就当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的实际情况而言,由于我国的侦查工作基本上停留在“以人证为主”的阶段,许多侦查人员在办案时还存在“口供情结”,一旦犯罪嫌疑人不供,就难免出现以拘代侦、以捕代侦,结果带来随意超期羁押和刑讯逼供[11],对公民基本权利造成侵害。现行法律对侦查权力行使方式的设计,也存在着引导和鼓励侦查人员依赖羁押性讯问手段取得口供的弊端[12]。
最后,虽然在某些情况下“由供到证”侦查模式会节省侦查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有助于提高侦查效率或效益,但是,犯罪嫌疑人基于趋利避害的考量在接受讯问过程中所作的供述往往是具有虚假性、欺骗性和易变性,如果过于相信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轻则误导侦查或贻误战机,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一旦发生翻供或翻证,必然导致“侦破”的案件不能终结或不了了之,重则产生冤假错案,损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向“由证到供”型转变的构想
为了提高在侦查环节防控职务犯罪的能力,寻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遏制刑讯逼供,改变目前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局面,转变“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刻不容缓。只有立足我国现实,逐渐实行“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才能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一)深刻认识口供主义的侦查模式产生的历史及现实原因,完成诉讼价值观念的转变
我国自秦代以来历代王朝都将刑讯逼供作为一种法定的侦查手段加以规定,法官判案必取“输服供词”,刑事诉讼实行“无供不录案”。此外,我国古代刑事审判中一直实行有罪推定,建国至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前,法律对疑案的处理未作规定,司法实践中实行“疑罪从挂”,实质上仍然是有罪推定,即所谓“被告进门三分罪”。既然犯罪嫌疑人在判决生效前已被先入为主地认定为有罪,侦查人员对其百般讯问,也就不足为奇了[13]。所以,要想转变侦查部门在工作中重视口供、依赖口供,以口供中获取的信息来开展侦查的方式,必须改变“急功近利、有罪推定”的错误侦查思路,坚持无罪推定的诉讼原则,全面收集所有具有对抗效力的证据。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创造出一个有利于观念更新的司法环境和舆论氛围,使侦查人员能够真正地接受并树立起科学的证据意识,提高办案质量。在当代文明国家和法治社会,“刑事诉讼法不容许以不择手段、不问是非及不计代价的方法来发现真实”[14]。
(二)改变过分依赖侦查技巧或谋略的办案做法,提高执法素质
尽管侦查技巧和侦查谋略在案件侦破中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一旦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过于依赖侦查谋略的运用,那么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将无法从本质上摆脱“由供到证”的阴影,为此,检察机关应将侦查能力的提高放在侦查手段的转变以及提高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上面来,着力从“内强素质”上下工夫,强化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人员证据意识的培养,切实提高侦查人员将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的能力以及取得证据和固定证据的能力,从而在客观上提升侦查人员的侦查能力和侦查水平以及人权保障水平。
(三)建立专业化的侦查人员队伍
职务犯罪涉及社会领域广泛,需要综合运用多种侦查措施,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具有侦破职务犯罪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技能、素质和经验。为了实现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专业化,要发挥三个机制的作用:一是现有人才的优化使用机制,以职务犯罪侦查人才库的形式配置人才使用。各地可以以侦查指挥中心为平台,在各下级检察机关甚至审计、金融等专业部门遴选一批专业人才建立侦查人才库。侦查指挥中心根据侦查的需要统一调配使用人才库中的专业侦查人员,使现有有限的专业侦查人员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二是人才培养机制。在有针对性的培训中除了学习法律知识外,更应注重现有侦查人员侦查专业技能运用的培训。三是人才招录机制。在招录新进人员时,应根据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大力引进会计、证券、金融、建筑、心理学、信息技术等方面专业人才,以提高职务犯罪侦查队伍的专业化程度。
(四)确立特殊侦查手段,完善普通侦查措施
根据我国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以及1999年修正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章的规定,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只能采用诸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鉴定,辨认以及通缉等普通侦查手段,并不包括我国于2000年12月签署、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0条第1款“允许其主管机关在其领域内酌情使用控制下交付和在其认为适当时使用诸如电子或者其他监视形式和特工行动等其他特殊侦查手段,并允许法庭采信由这些手段产生的证据”所规定的特殊侦查手段。我国仅在1993年《国家安全法》第十条和1995年《人民警察法》第十六条中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或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而非“技术侦查”手段,所获材料还不能直接作为诉讼证据采用[15]。而更遗憾的是人民检察院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时,因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技术侦查、秘密侦查等特殊侦查措施,连“技术侦察”手段都无法直接运用,更谈不上对这些特殊手段所获证据的证据能力的规定[16]。这也是“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得为”的法治原则使然。
“犯罪行为方式的每一次嬗变,都必将引致国家在侦查方式上针锋相对的回应”[17]。职务犯罪的智能化、隐蔽化、跨国化、组织化、复杂化使得普通的侦查手段难以满足侦查职务犯罪的实际需要,这也是我国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侦查过程中常常采用“由供到证”侦查模式的一个重要因素,这就要求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采用特殊的侦查措施,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监视(跟踪侦查和守候监视)、密搜密取、网络侦控等[18]。同时,丰富和完善普通侦查手段,如要求犯罪嫌疑人申报财产、限制转移财产(如预防性扣押)、限制犯罪嫌疑人出境、要求有关人员提供犯罪证据、复制银行账目、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证据、协助侦查等。“两院三部”联合制发的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采用特殊侦查措施所收集的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当务之急是应当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以立法的形式赋予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应有的技侦手段和其他科技侦查手段,并在将来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使其法典化,并明确规定其使用主体、适用范围、审批程序、取证要求、证明效力、违规责任等,以提升法定的侦查科技含量来切实有效地强化侦查职务犯罪的职能。同时,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使用技术侦查等特殊侦查手段,实现取证渠道多样化,逐步形成“由证到供”的办案模式,也是实现有效控制职务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平衡的需要。
(五)强化侦查职务犯罪所需的科技要素,完善科技侦查措施的法定配套程序
职务犯罪日益趋向高智能化和高新科技化,侦查破案既要依靠以智取胜,更要依赖科技强检、科技强侦战略,包括科技人才、侦查科技、技术设备等,尤其是要努力提高侦查主体依法驾驭和应用高新科技的能力。科技侦查措施的运用不仅需要科技侦查人才和科技侦查装备,而且需要与之配套的法定科技侦查程序,如现行的法定搜查、扣押程序主要适用于物理查扣阶段的侦查措施,并不完全适用于对计算机的搜查、扣押程序,但这一侦查措施的重点环节却在法定配套程序尚未完善甚至暂付阙如的新型科技搜查、扣押阶段。诸如此类的其他科技侦查措施和手段,均有需在司法改革中完善法定配套程序等问题。
(六)建立按需供给的经费保障体制
如何解决检察机关在经费保障方面的独立性,一直是困扰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一个重大问题。职务犯罪侦查是一项高成本的工作,如果经费欠缺,实现侦查模式的转变便是不可能的事情。因此,加大经费投入是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向“由证到供”型转变的重要保障。可以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和行使职权的实际需要,自行编制经费预算,直接由全国人大批准、由行政机关保障供给并接受国家审计[19];可以从当前的国情出发建立以省级保障为主、中央统筹调剂的财政供给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机构“皇粮”不足而寻“杂粮”充饥甚至“找米下锅”的状况,坚决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彻底斩断严重损害检察机关形象和直接影响司法公正的办案单位与发案单位之间的经济牵连,确保检察机关彻底摆脱各种客观困扰,坚持依法独立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
四、结束语
人类社会的政治文明史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职务犯罪与反职务犯罪的博弈史[20]。科技的进步促进了刑事证明方式的变化,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式即“由供到证”逐渐向以物证为主的证明方式即“由证到供”的转变,可以减轻侦查人员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依赖,弱化对口供的重视,大力推进科技手段在侦查取证中的应用,并进而减少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等情况的发生,促进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中国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应建立在对本土的人与社会之认识的基础上,应建立在与本国文化和制度相对接的基础上,应建立在既存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的基础上,只有这样,处于变动中的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才能趋利避害、贴近现实,真正符合当下社会的发展需要,以保障“由证到供”型侦查模式的有效运行。
[1]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179.
[2]陈卫东.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58~260.
[3]陈卫东.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体制的两个维度[J].法学论坛,2008,(4).
[4]田美研,董坤.构建我国侦查模式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
[5]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01.
[6]上官春光.职务犯罪侦查专业化的表现及途径[J].法学评论,2009,(1).
[7]许海峰.法律监督的理论与实证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87 ~188.
[8]张敏.刑讯逼供行为的经济学分析[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6,(3).
[9][13]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322 ~324.304.
[10]20种刑讯逼命江苏赣榆县反贪局副局长被判无期[N].南方都市报,2008-07-09.
[11]何家弘.秘密侦查立法之我见[J].法学杂志,2004,(6).
[12]卞建林.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不断发展完善[N].检察日报,2010-12-28.
[14]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册,总论编)[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1.
[15][20]文盛堂.深化职务犯罪侦查制度改革要略[J].方圆法治(人民监督员),2008,(6).
[16]卢乐云.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新内涵及其落实——基于公诉执法视角解读两个《规定》[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11).
[17]谢佑平,万毅.刑事侦查制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271.
[18]宋英辉.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的立法完善[J].中国法学,2007,(5).
[19]张智辉.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理论探索[J].中国法学,2009,(3).
Investigation Mode of the Crime by Taking Advantage of Duty under the Concept of Rule of Law
WANG Ying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Wuhan Hubei China 430073)
The investigation system of the crime by taking advantage of duty is an important criminal justice system.The formation of the socialist legal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will surely promote the innovation and improvement of the investigation mode of the crime by taking advantage of duty,urging the investigatory organizations change their concept of dealing with such crimes to the mode of“poof to confession”.The current new features of duty-related crimes highlight the necessity of special investigative measures for the detection of such cases,and urgently require legislative support and improvement.
Investigation of the crime by taking advantage of duty;“Confession to proof”mode;“Proof to confession”mode
D926.3
A
1008-2433(2011)04-0056-04
2011-05-12
王 颖(1990—),女,江苏淮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08级法学专业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