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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黑数的解读与控制

2011-08-15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检察机关犯罪

庞 旭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中国重庆404000)

职务犯罪黑数的解读与控制

庞 旭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中国重庆404000)

职务犯罪黑数是指应当依法追究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职务犯罪行为数。职务犯罪黑数具有客观性、法定性、隐蔽性、动态性等特征。应当充分认识职务犯罪黑数产生的原因及危害,采取相应对策控制其增长。

犯罪黑数;职务犯罪;职务犯罪黑数

一、职务犯罪黑数的解读

(一)职务犯罪黑数的概念

比利时犯罪统计学家凯特莱最早提出了犯罪黑数问题,它是指:潜伏犯罪总量指标的估计值,又称犯罪暗数[1]。我国有学者将其定义为:“由于各种原因而没有记载在刑事统计中的具体犯罪数据,也就是刑事统计个数与实际发生的犯罪数之差。”[2]据此,笔者认为,职务犯罪黑数是指实际已经发生的,但检察机关未能发现或未予处理的职务犯罪数。以职务犯罪隐匿的程度为标准,可以将职务犯罪划分为绝对职务犯罪黑数和相对职务犯罪黑数。绝对职务犯罪黑数即纯黑数,是指实际已经发生但未被检察机关发现的职务犯罪数,无论它是否正在实施,也无论它是否处于追诉期内,只要未得以暴露,处于潜伏状态,就可称为绝对职务犯罪黑数。相对职务犯罪黑数,是指职务犯罪发生后被检察机关所察觉,但没有作出处理,这部分犯罪没有得到追诉和审判而未能纳入职务犯罪统计中,故称之为相对犯罪黑数。

(二)职务犯罪黑数的特征

无论是从司法实践中直接感受,还是据职务犯罪黑数的内涵间接推演,职务犯罪黑数均呈现出以下特征:一是客观性。职务犯罪黑数是指向事实上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而且这部分潜伏犯罪数,是一种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它的存在不以主观意志为转移。二是法定性。处于黑数状态的职务犯罪,属于已经发生,但未被发现,且符合实体法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具有刑罚当罚性[3]。三是隐蔽性。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之所以能成为犯罪黑数,就在于其隐蔽性,要么是未被发现,要么是发现后却未得到处理。四是动态性。职务犯罪黑数会随着职务犯罪主客观条件的变化和查办职务犯罪力度大小与效果强弱的变化呈现出波动状态。在某一时期内,部分犯罪黑数会因为受到查处而变为明数,与此同时,一些新发生的职务犯罪潜伏起来,又使犯罪黑数得以积累。

二、职务犯罪黑数的成因与危害

(一)职务犯罪黑数的成因

职务犯罪黑数的存在,有其客观必然性,既有职务犯罪本身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制度及外部环境的原因。具体而言,主要体现于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职务犯罪本身的特殊性。职务犯罪本身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职务犯罪作案手段隐蔽化、作案方式智能化以及职务犯罪主体的反侦查化。具体而言,职务犯罪主体特殊的社会地位和文化素质,决定了他们所采用的犯罪手段具有较强的智能性,他们通常是利用自己的职业、职务或专长,在自己所擅长的领域内进行犯罪,在犯罪前深思熟虑、精心策划,犯罪时以各种各样的职务活动作掩护,犯罪后又消灭罪证、制造假象,从各个环节逃避法律惩罚,以致不少职务犯罪具有很长的潜伏期,某些职务犯罪迟迟得不到发现,某些职务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惩罚,从而产生很强的隐蔽性。

第二,立法的缺陷。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一些职务犯罪分子得以逃避法律的制裁。这主要表现为:新刑法、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职务犯罪的规定存在着笼统、粗糙的现象,尤其是经济领域中的职务犯罪在很多情况下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明,一方面有些法律缺乏可操作性,让执法者无所适从,另一方面有些法律条文伸缩性过大,在客观上给执法者滥用权力、徇私舞弊制造了条件。

第三,外界对司法的干扰。在我国现行的检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下,检察机关的人事和经费均由地方党政领导控制,导致检察权在司法实践中的不独立和缺乏应有的权威。地方党政领导往往借此干预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查处,从而使许多职务犯罪人逃脱了法网,成为犯罪黑数[4]。

第四,群众的举报意识不强。由于职务犯罪的隐蔽性和不确定性,因此检察机关主动出击发现犯罪的数量少之又少,而80%以上的案源来自群众举报。群众举报意识的强弱,与犯罪行为的“曝光率”有着直接的联系。群众社会责任感强,举报热情高,则隐蔽犯罪暴露在阳光下的几率就大,绝对犯罪黑数就会下降。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有许多因素制约着群众的举报意识,从而使一些职务犯罪成为隐案[5]。

(二)职务犯罪黑数的危害

德国当代犯罪学家汉斯·施耐德通过大量的社会调查研究,认为犯罪黑数是大量存在的,被官方获悉并记录在案的犯罪行为只是实际犯罪行为的冰山一角[6]。职务犯罪黑数的大量存在,其社会危害性是毋庸置疑的。简言之,第一,它会动摇社会公众观念中法律权威和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感,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第二,它会妨碍党和政府对反腐败斗争的明智决断,浮夸失实的统计数据会使决策者产生错觉,由此制定的刑事政策与反腐方略就难以达到使群众满意的程度。第三,它会在犯罪者和潜在犯罪者中产生负面效应,使腐败之风蔓延。一般来说,职务犯罪行为人一旦得手,且又得不到及时惩处,就会贪欲膨胀,再犯的可能性极大。大量潜在的职务犯罪行为无形中会刺激犯罪者的侥幸心理,诱发其他公职人员攀比效仿,从而形成恶性传染,败坏社会风气。

三、职务犯罪黑数的控制

正如其他犯罪现象一样,职务犯罪黑数虽不能完全避免,但却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使其最小化。在此,笔者建议:

(一)建立检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确保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

我国检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使检察机关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而独立性和权威性的缺失必然使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的能力不足,从而不利于职务犯罪黑数的控制[7]。因此,应当建立省级以下检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以确保检察机关独立、公正、高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建立检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其一,它有助于改变我国地方政治权力高度集中的弊端,使地方党政权力在检察机关强有力的监督之下运行,改变职务犯罪频发高发的现状;其二,它有助于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拥有独立的办案空间,根据事实和法律来决定是否立案、是否起诉,而不受任何法律以外因素的干扰,从而防止职务犯罪分子利用“保护伞”或者“后台”的庇护而逃避法律的惩罚,减少职务犯罪黑数。

(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向刑事司法过渡过程中的检察监督

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联合文件的规定,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提供了依据。但从实践效果上看,仍需完善相关制度与配套措施,以加强行政执法向刑事司法过渡过程中的检察监督。首先,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各行政执法机关信息管理系统与检察机关之间的信息联网共享,从而实现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动态监督,及时纠正不及时移送或不当移送等问题,防止“以罚代罪”现象的出现。其次,完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行政执法活动,引导行政执法机关走出在证据收集中的误区,帮助行政执法人员把握罪与非罪的标准,形成执法合力。再次,健全联席会议机制。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针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进行研讨和交流,切实解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存在的突出问题,使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进而提高打击职务犯罪的效率。

(三)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提高职务犯罪的侦破率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近年来,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工作成绩显著,但从所办理的案件来看,检察机关当前的侦查手段远远不够,迫切需要配置技术侦查权,以应对职务犯罪新变化[8]。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不仅适应职务犯罪特点的需要、符合检察机关侦查实践的要求,而且也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在此,应当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强化检察机关配置技术侦查权的制度设计,从而规范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实施技术侦查的行为,防止为了追求侦查效果而贸然采用技术侦查措施的现象的发生,使检察机关这一新的权能得以有效发挥,提高职务犯罪的侦破率,减少职务犯罪黑数。

(四)完善群众举报制度,充分发挥反腐倡廉的

群众力量

如前所述,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绝大部分来源于群众举报,历史和实践也充分证明了检察工作依靠群众的重要性。对此,应当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制度,聚群众之智、集群众之力,共同发现并遏制职务犯罪。首先,建立举报人奖励制度。对举报的职务犯罪线索,经查证基本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从而使其乐于举报。其次,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严防举报人的姓名、地址、家庭关系以及举报事项、举报对象等秘密事项外泄,避免因此而带来的对举报人的报复和陷害,有力地保护职务犯罪的举报人,使其敢于举报。再次,建立举报线索综合分析、研判制度。对群众的举报线索,要加强综合分析和研判,从中提取有价值的线索,从而提高立案侦查的准确性、及时性。最后,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举报意识和举报积极性,使职务犯罪无处遁形。

[1]孙昌军,庄慧鑫.论职务犯罪黑数[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

[2]罗贤河.司法腐败与犯罪黑数[N].检察日报,1999-12-31.

[3]杜建国,韩骏.职务犯罪黑数的特征与控制[J].人民检察,2009,(10).

[4]周标龙.职务犯罪黑数的控制与检察机关领导体制改革[J].探索与争鸣(理论月刊),2009,(5).

[5]张洪昌.浅析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黑数”[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10).

[6]易军.论职务犯罪黑数问题[J].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6).

[7]周标龙.职务犯罪黑数的控制与检察机关领导体制改革[J].探索与争鸣(理论月刊),2009,(5).

[8]秦卫东,任海新.检察机关配置技术侦查权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6).

Research on Concealed Number of the Crime by Taking Advantage of Duty

PANG Xu
(Second Branch of Chongqing People's Procuratorate,Chongqing China 404000)

The concealed number of the crime by taking advantage of duty refers to those caseswhich should be investigated by law buthave notbeen dealtwith.Such cases do existandmustbe dealtwith by law but they are inherentwith the hidden and dynamic features.Adequate attention should be taken against the causes and hazards of such a number of this kind of crimes and correspondingmeasures taken to curb the number from increasing.

Concealed number of crimes;Crime by taking advantage of duty;Concealed number of the crime by taking advantage of duty

D924.11

A

1008-2433(2011)04-0035-03

2011-06-16

庞 旭(1983—),男,河南罗山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助理检察员,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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