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职业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难问题研究——以河北省为例
2011-08-15杨树丽杨雅荃
杨树丽 杨雅荃
(1.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81;2.河北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24)
法律专业毕业生严峻的就业形势并非近年的事,上个世纪末就有显现,尤其是从2002年开始,在全国214个学科专业中,法学专业就业率当年排在187位,2005年开始法学就业率降至末位。高职高专毕业生法律大专就业率排名更是在2005年始在高职高专类专业中一直处于末位。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难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近年来我省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现状
上世纪90年代初期,在我省现有50多所高职院校中,其中有一半以上学校设有法律专业,有些以理工为主的高职院校,也增设了法律专业,由于专业教师缺乏,甚至有些学校出现了法律专业教师全部外聘的现象。近年来,我省虽然有些高职院校鉴于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现状,取消了法律专业,但迄今为止我省仍有十几所高职院校设有法律以及相关专业。据本课题组对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调查问卷显示,学院近三年的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率分别为70%、75%、76%,远远低于高职院校96%的就业率。而就业的方向,2%~3%左右的学生能进入司法行政机关,30%左右从事和法律专业有关的工作,其他毕业生甚至从事保安、售货员以及饭店服务员等工作,与学生就业意愿相差甚远。因此,鉴于严峻的就业形势,一些学校出现了招生难的现象。笔者所在的学校连续三年法律文秘和书记官专业都没有完成招生计划。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难已成为一个不能忽视的重要问题,给社会、家庭、个人造成了不小的压力,同时,就业难问题也直接关系到一些高职院校的生存和发展。
二、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难原因分析
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原因是有多方面的,既有社会、学校原因,又有毕业生个人原因。
(一)社会原因。近年来,《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都相继作了修改,规定法律本科毕业生通过全国司法考试才具备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律师的资格。这项制度的确立无疑是压缩了高职法律专业的生存发展空间,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必须在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本科学历后方可参加司法考试,考生想通过高职院校毕业后即可进入司法系统的初衷不能实现,因而生源大减。课题组对省会部分高职院校的调查显示,近三年来除个别专业如刑事侦查生源情况较好外,其他专业如法律文秘、法律事务、书记官、司法助理,刑事执行等专业基本上都生源不足,且生源质量也在逐年下降。
上世纪90年代末,一些过去的司法学校、管理学院经改制而成为现在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这些学院大部分还是以法学教育为主,而这些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和定位为: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即法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官、司法助理以及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法律文秘的专业人才。但不容乐观的是,一方面,国家司法系统对这些人才的需求是十分有限的。具体到我省,自2005年以来我省司法系统只进行了两次书记员录用,数量也极为有限。而法官、检察官助理、司法鉴定助理、司法助理迄今没有进行过录用。刑事执行和刑事侦查专业也只录用公安警察职业学院的毕业生,而每年我省法学类高职院校毕业生达几千人,基本上被挡在了司法行政系统之外。另一方面,一些企事业单位,法制观念依旧淡薄,认为不会每天都有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法律人才不会给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一些小的企事业单位还会考虑成本等因素不去聘请法律专业人才,如果有需要的话完全可以临时咨询与聘请,这样就使得高职法律专业毕业生想进入一些企事业单位也是难上加难。
(二)学校原因。学校培养模式单一、教学内容陈旧,专业设置与就业市场脱节是高职法律专业学生就业难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些高职院校不考虑自身的特点,在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方面上,往往是普通高校本科体系和课程的压缩没有自己明确的培养方向;没有突出职业的特点,开设专业呈现多而全的特点;一些传统的与社会实际脱节的老专业舍不得砍掉;教材老化,教学内容不能突出高职的特点;教学方法重理论轻实践,仍然沿用以课堂讲解为主的传统教学方法,不能体现高职院校培养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特色,结果是人才培养目标与社会所需实用人才严重脱节,造成许多高职学生面临着学无所用的尴尬局面[1]。
学校教学软硬件建设无法满足高职人才培养要求,是高职法律专业学生就业难的又一主要原因。许多高职院校硬件建设不能满足高职教育要求的培养学生较强的实践性和技能性的特点,一些学校因招生困难经费紧张而缺少必要的资金投入,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建设缓慢,有的甚至是纸上谈兵。据本课题组的调查,在我省一些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在校内迄今没有一个实训室,有的院校虽然建立了模拟法庭,但教学设备陈旧、落后,多媒体设备、速录机、投影仪、摄像机不能满足教学需要。
一些院校的软件建设也不尽如人意,师资力量薄弱。专业法学教师承担着日常法学教学任务,是学生法律实践能力培养的主要承担者,这要求法学教师自身必须具备法律实践方面的知识或经验。但在一些学校,一些主干课教师虽然接受过系统的法律知识的培养,理论水平毋庸置疑,但是从事审判、检察或律师等实务工作的较少,不具备“双师型”资格和素质的要求。他们自身的实践知识和经验欠缺,向学生传授知识主要以课堂教学和理论教学为主,而没有能力指导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其结果是导致高职学生实际动手操作能力严重缺乏。高职毕业生就业面临高不成、低不就的尴尬局面,这对高职法律专业学生的就业更是雪上加霜。
(三)学生自身原因。由于对高职法律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方向的不了解,一些家长、学生对法学有着不切实际、盲目乐观的追求,认为只要学习一些法学理论知识,掌握一些简单的司法操作程序,便能通过简单的考试顺利成为工作稳定的公检法人员,或者是能挣大钱的高级律师。据对部分院校的大一新生调查显示,相当一部分学生选择学习法律专业仍然是以进入国家司法系统工作为首选目标,殊不知司法考试的难度之大,公检法用人的门槛之高。同时,随着高校扩招,专科生的录取分数也一路走低,据我省近三年来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录取情况显示,有极少数考生达到了400分以上,而相当一部分考生200多分的分数压在了大专最低录取线,这直接造成了学生素质的良莠不齐。再加上一部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思考、自控能力都较差,不能真正掌握法律的实际应用能力和法律事务的实际运作方式。据本课题组对法律专业毕业生需求单位以及实习单位的调查问卷显示,毕业生的分析能力、实务操作能力以及创新能力都是比较欠缺的。而对毕业生的就业去向调查显示,进入司法系统是毕业生的首选,其次是比较稳定的、效益好的大中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做法务秘书,而对较小的企业以及私企大部分学生都不感兴趣[2]。就业的地点大多选择到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就业,而较少选择到基层、农村或偏远的地区。而近年来,中国城市的快速发展和人才的过分集中,大中城市吸收高职类法律人才的空间已很小,目前对高职培养的法律辅助人才的需求主要集中在基层和边远地区。高职法律专业毕业生不能正确摆正心态,眼高手低,进一步加大了他们的就业难度。
三、解决我省高职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对策
(一)严格控制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办学规模与招生人数,制定有效政策,拓宽就业途径。首先,行政管理和教育部门应取消一些没有相应的办学条件和师资力量的高职院校开设法律专业,留下一到两所办学质量较好、毕业生认可度较高、学校声誉较好的学校,并根据我省的具体情况,每年限招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的人数,使社会需求和招生数量基本上趋于平衡。其次,人事组织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公务员以及司法系统招考、选调和选拔等人员录用制度,形成一个长期有效的录用机制,让每一届的高职法律专业毕业生都有参加招考的机会,如每年进行一次书记员、司法助理、警察以及基层法律工作者的招录,而不是招录工作一曝十寒,时常变化。第三,劳动部门应采取多种措施,建立、健全高职毕业生就业体制,拓宽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渠道。如制定一些优惠政策,让一些企事业单位和学校搭建产学平台,实现校企合作、对接;针对高职法律毕业生的特殊情况,每年可以举行一次或数次高职法律专业毕业生专业人才招聘会;制定企事业单位的用人标准和就业优惠政策,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到乡镇、农村最需要基层法律人才的地方就业,鼓励高职毕业生自主创业,让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人尽其才。
(二)以就业为导向,改革法律专科人才的培养模式,专业设置面向市场。专业是社会需求和学校教育的结合点,学校对社会适应得怎样,要通过专业设置体现出来。高职的专业设置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社会发展需要什么专业,就办什么专业;社会需要哪类人才,就按需培养。因此,在专业设置上要通过对法律职业岗位的社会需求的调查与分析,设置出更适合社会需要、更受社会欢迎的专业[3]。比如,法官(检察官)助理制度、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已经成为法院、检察院进行管理体制改革中的重点。因此,高职院校就应该有针对性地设置与法院、检察院人事制度改革强调的人才的分类管理和职业化建设相适应的专业。而那些没有就业市场或就业形势不好的老专业、旧专业要坚决取消。
(三)更新教学内容和方法,加强实践课教学,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首先,教学内容要突出现实性,要把抽象的法律制度与具体的社会生活联系起来,根据社会现实,及时修改教学大纲和教案。教学内容应突出法律性和应用性,侧重讲解如何依据现行法律规范来处理现行案件。其次,针对传统教学方法的弊端,要加强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真实训练,加强案例教学和其他实践性教学,比如情景教学法以及诊所法律教育。特别是诊所法律教育,它的最大特点是学生是课堂的主人,学生以“准律师”的身份参与处理真实的案件。这样有意识地让学生直接参与司法案例的处置,从而将法律理论、法律条文融会贯通到法律咨询服务和诉讼代理服务等实践活动。
(四)加强就业指导,改变学生就业观念。学校在学生一入学就应有意识地对他们进行择业观念教育,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帮助他们树立新型职业观和“先就业、再择业”的新型就业理念。转变学生的就业陈腐观念,鼓励他们拓宽视野,特别是引导毕业生到山区、到基层去就业,指导他们就业和创业并举,培养学生的市场竞争意识和自主创业精神,到最需要自己的地方去工作。
[1] 岳卫峰,辛宇鹤.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目的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7,(12).
[2] 朱林,邓荣华.关于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的调查报告[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5).
[3] 尹焱.大兴安岭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