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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教育之改进

2011-08-15武建敏王利军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2011年2期
关键词:法学院法学法律

武建敏,王利军

(河北经贸大学 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教育教学研究

论法学教育之改进

武建敏,王利军

(河北经贸大学 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目前的法学教育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单一的知识化和专业化的教育路径方面,这种教育路径在过去很长时间内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其问题也日益暴露。针对这种现象,应该加强对法科学生进行真正的理论训练和实践训练,理论训练和实践训练是内在统一的。知识化和专业化本身并不意味着理论训练,当下的法学教育不是理论讲多了,恰恰是缺乏理论。同时也要加大实践训练的力度,但实践训练本身就应该内在地包含着理论训练。在此基础上,法学教育还必须注重法科学生的素质教育,尤其是精神的培育,这将会对中国法治建设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法学教育;理论训练;实践训练

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严格来说,始自于19世纪70年代末。从那个时候开始,中国法学就走向了知识化与专业化的发展路径,应该说这种法学教育的模式为中国法治事业的发展与完善培养了许多优秀的人才,而且在一定意义上来说这种法学教育模式对于一个后发展法治的国家来说具有很强的合理性。但是,法学教育发展到今天,知识化与专业化的法学教育模式已经日益表现出其自身所固有的问题。法律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知识领域,单纯的知识化教育模式难以培养法律实践主体的创造性思维、实践性思维与充满着合理性表达的法律论证能力,因此知识化与专业化的法学教育模式的改进已经迫在眉睫。

一、当前法学教育的现状与问题

如果对当前的法学教育模式进行概括,则其所表现出来的特征是知识化与专业化。全国各个大学法学院、政法类院校的法学教育基本上所采取的就是这种教育路径,它们往往对法学院的学生进行各个部门法的专业知识训练,这种训练涉及的几乎是所有的部门法,同时开设一些理论法学的课程,包括法理学、法学方法论、法律逻辑学以及中西法律史。当然能够真正开设出这些课程的法学院是好的法学院,而同时又有很多新成立的法学专业以及三流院校的法学院往往连一些非常重要的部门法和理论法学都开设不出来。比如在部门法中有一门课程叫做证据法学,这该是任何学习法律的人都必须有一定知识积累的学科,但是可惜的是中国很多大学的法学院根本就无法开设出来,法学所要培养的是大多数学生将走向法律岗位,那么想想看,一个要去当法官的人不懂得证据法,又如何能够当好法官呢?部门法都存在这样的现象,那么何况一些理论法学呢?法理学一定是每个法学专业都能开设出来的课程,但是法学方法论、法律逻辑学以及中西法律思想史呢?①并不是所有的大学都能开设这样的课程。其实法学教育不能仅仅开设这样的法学课程,还需要其他相关学科的知识训练。连最起码的法学课程都难以开设,更何况那些跨学科的重要课程呢!

其实法学教育中课程的开设还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更为关键的其实还是相关的课程没有高水平的老师来进行讲解,对于大多数本科生来说,他们都需要老师的点拨,需要老师用思想与理论去启发指导他们的思维方式。但除了全国那些为数不多的法学院和政法类院校之外,真正能够做到这种要求的法学老师又有多少呢?一个学科的教育并不是仅仅将书本上的东西表达给学生,而是要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受到思想的启发、理论的训练以及对问题的深入把握和理解,也许很多法学教师都能够把书上的东西讲清楚,但法学教育作为一种训练人的思维的教育模式,不能够停留在简单的知识清晰的水平上,否则将没有法学教育的存在必要,大家在家里自学也完全能够理解法学学科书本上的知识。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实际上很缺乏人才,缺乏真正地将自己奉献给法学教育事业、奉献给学生的优秀的法学教师。法学院教学质量的高低并不是要看有多少名教授,而是要看真正能够把课讲得精彩的教师到底占有多大的比例,要看这些教师是否能够对学生将来的职业生涯产生强大的影响、能否让一个学生在多年之后还念念不忘。这需要法学教师有深厚的理论素养、知识基础与经验智慧,他们要为学生提供的是思维方式和思维能力的训练,所要培育的是未来法律人的整体素养。

目前的知识化、专业化的法学教育模式不仅缺乏理论的训练,而且缺乏实践的训练。②大多数法学院都会与若干法院等实践部门有固定的联系,这些单位是法学院学生的实习基地,但这种实习的效果又如何呢?多数法学院将实习看作是走过场,③带队老师也难以深入地与学生一起探讨在法律实践中所遭遇的问题,从而难以让学生在法律实践中训练自身的实践能力,更不用说培育学生的经验智慧了。因此,我们目前的知识化与专业化的法学教育模式存在着理论与实践的双重贫乏,而错将书本当理论,误把实习当实践,这是目前法学教育必须克服的问题。

二、法学教育改进的原则

知识化、专业化的法学教育模式需要改进已经无需赘述,关键的问题是如何来加以改进。法学教育模式的改进要克服单一的知识传授的教育思路,需要坚持一些基本的原则,这些原则来自于法律以及法律实践这一事物的本性,因而具有符合事物本性的合理性价值。

(一)法学教育要在知识传授的基础上,坚持理论性原则

书本上的东西并不当然地就是理论,理论必须具有一种说服的价值、论证的力量,不仅如此,理论还具有培育人们思维方式、开阔人的视野的功用。法律是一项论证的事业,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即使一个小小的法律决定都需要论证,需要能够说服他人,而理论恰恰是一种论证的力量,人们能够从理论上获得一种被说服的感觉,这种感觉可以使人们持久地对法律产生信任。中国法学界缺乏自身的自主性理论,但这并不是我们拒绝教育理论化的理由,我们可以尝试地讲授西方的理论,讲授传统社会的理论,还可以讲授其他学科的理论。而且这样的理论的传授往往可以起到训练法学学生整体素养的功能。理论性原则并不忽略实践,而理论本身恰恰是最高的实践,思辨是实践在人的思维中的演绎和表达。理论对人的思维的训练是任何其他方式都无法取代的,但我们一定要明确理论绝对不等于法学教科书,相反我们的法学教科书根本就不具有真正理论的价值,否则我们的法学就不会匮乏自主性价值了。

(二)法学教育要在知识传授的基础上,坚持实践性原则

法律本身就是实践性的,无论是法律问题的发现,还是法律的发展动力,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讲都是来自于实践的推动。法学本身即为实践理性的表达,既然是实践性的学科就不能单纯地从书本到书本,而要深入到现实的法律生活之中,了解法律运行的基本状态,理解发展法律的重要动力。一旦人们将视角从知识转向实践,将会深刻地理解法律的真谛,从而推动法律知识的转型。法律实践不与真正的理论构成矛盾与冲突,而与简单的书本知识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的克服不是要让实践迁就书本,而是要让书本在实践中获得发展。书本知识必须反映这个时代法律实践的整体需要,实践所创造的是真知,真知的价值在于其能够满足实践合理性的需要。我们并不能忽略书本知识的传授,但书本上的法律知识必须是在实践上具备合理性基础。我们需要21世纪的中国法学教材,但这些教材必须能够回答中国实践中提出的问题,否则何谈21世纪呢?

(三)法学教育要在知识传授的基础上,坚持素质教育的原则

法学教育的目的不是为了教育本身,而是要法学院的学生更好地走向法律实践,解决法律实践中提出的问题。但法律实践中的任何问题,都不单纯是一个法律问题,而可能同时是哲学、政治以及社会的命题。单一的法律知识根本将无法应对来自实践的问题,因此法学教育当注重素质教育。素质教育培育的是一个学生的综合能力与素养,它不仅包含了学生的知识素养、理论素养、实践素养,而且还包含了他们所应当具备的道德素养,甚至精神魅力。

三、法学教育改进的具体路径

法学教育的改进与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应该说它需要不断地调适和发展,而就目前来讲,法学教育改进的具体路径可以从理论课程的设立、法律实践的实质化以及素质教育观的确立等几个方面来加以思考。

(一)法学各科教师一起行动,加强法学学生的理论训练

法学教育中的理论训练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任何一门部门法中都包含了丰富的理论,这些理论需要法学教师真正地教授出来,要把这些理论当理论,而不能把这些理论当知识。如果一旦理论被当作知识来传授,理论就难以发挥其训练人的思维和培育人的论证能力的重要价值。④二是法学教育中有一些理论性的分支学科,这些学科是训练学生理论思维的重要场域。⑤法理学、法哲学、法社会学、法学方法论、法律逻辑学等都是理论性学科,是训练学生理论性思维的重要内容,如果法学院开设不出这样的课程就根本不能承担法学教育的使命。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现代西方法哲学是史论结合的理论性学科,它们不仅本身具有理论的价值,而且还充分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的历史统一的重要规律。这些理论性学科不仅对于学生把握和理解理论本身,而且对学生理解部门法,甚至发展和完善部门法具有重要意义。哲学、社会学、政治学、历史学等理论训练也有利于培育学生的理论思维能力,尤其是哲学作为一种论证的理论体系更具有长久的价值,因此法学教育中也要渗透哲学训练。

这些道理说着很简单,但要想真正做到实际上是很艰难的。如果说对于一个综合性大学,尤其是著名的综合性大学而言,实现这样的理论训练目标如果可行,那么对于一个省属的非综合性大学而言,要做到真正的理论训练则是异常艰难的。综合性大学法科学生理论思维的训练得益于学校的整体氛围,诸如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学生,你就不用说哲学系有着强大的理论资源,即便是法学院本身就有着很强的理论实力,比如沈宗灵教授、武树臣教授、朱苏力教授,他们的理论功底都很深厚,从他们的课堂上自然可以获得更多的理论训练,还有即便是部门法的陈兴良、陈瑞华等教师也有着很强的理论功力。更何况法科学生还可以到哲学系去进行哲学思辨训练,到社会学系去进行社会学理论陶冶,当然还可以到政府学院进行政治学理论训练,至于经济学就更不用说了,北京大学经济学领域汇聚着中国最出色的经济学家。所有这些恰恰是我们地方大学所不能及的,地方大学尤其是地方的非综合性大学可能更多地依靠教师的自觉以及法科学生自身的努力,因为理论是可以自我训练的。

(二)法科教师齐努力,注重实践性训练

法律实践不能在大学法学教育中被简单地转化为法学实习,更不能理解为走过场。法学教育需要的是让学生深入到法律的活动过程之中,了解法律到底是怎么运行的,为学生解答在实践中所遭遇的各种法律以及与法律相关的问题,从而使他们更加深切地理解法律的意义。为此,应该将现在通行的法学实习改变为法律实践,将短暂的几周实习改为一个学期的法律实践。在这样的法律实践中由老师带领学生一起观察现实,分析现实,研究现实所提出的各种法律问题,同时对现实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地探讨与思考。这种法律实践来自于生活世界的事实,也符合从实践到认识,再从认识到实践的认识论原理,同时契合法律之生命在于实践理性的真理性判断。

既然所谓的实习并不能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以及实践素养,那要么是取消实习,要么是加大实习的比重。因此,我们有一个建议,这个建议不是取消实习,而是加大实习的比重。也就是说可以尝试用一个学期去实习,这个学期就让学生自己呆在法院、检察院等司法实践部门,让他们天天与具体的案件打交道,甚至让他们一起参与案件的讨论,当然他们不可能有决策的权力。当然,如果真的决定拿出一个学期去作为法科学生的实践,那么必然会遇到一些相应的问题,比如它需要重新安排课程,实际上就是要尽量缩减课程,其实法学院是不需要那么多课程的,课程多既是浪费老师的资源,也是浪费学生的资源,更容易在学生中产生对勉强开设的课程的不满,影响法学院教师的形象!另一个方面就是经费问题,这个必须认真研究,但我们觉得经费应该不是一个特别难以解决的问题。

(三)法科教师皆用心,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

知识的传授、理论的训练、实践的磨炼都是培育学生综合素质的表现方式,除了这样的途径之外,还必须对学生加强道德素养的熏陶,但是道德教育不能进行说教,这并不是每个老师都能够在课堂上做到的,只有那些自身具有高尚道德的教师才可能将优良的美德传递给学生。我们需要像杨昌济那样的先生和蔡元培那样的校长!每个法学教师必须有一种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用自己的真诚与情感启迪学生的心灵!

我们更主张法科学生均具有一种精神,那就是一种强大的力量。精神的训练将不仅有助于法学院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的增进,而且也必将对整个中国的法治进程产生强大的影响,在法治匮缺的状态下,也许精神是推动法治在困境中前进的唯一慰藉!

注释:

①其实在很多情况下,即便这些课程能够开设,但是由于任课教师并不具备这方面的素养也会使得这些课程平淡无味,不能给人以良好的期待满足感。比如很多学校开设法律逻辑学这门课程,但由于将其讲授为形式逻辑学,便使得法律逻辑学不能真正发挥认知法律的功能,需要知道法律逻辑学是以实践理性为基础的将形式与内容有机统一到一起,并为法律论证事业服务的知识理论体系,如果不明白这个道理,最多无非是让法科学生了解一些用途不大的形式逻辑的一些格式而已。再比如西方法律思想史,很多学校虽然开设该课程,但其讲授的西方法律思想史无非是照本宣科而已,比如讲亚里士多德,多数教师都是从《政治学》出发,但岂不知亚里士多德真正的法哲学思想的精华是体现在《尼各马科伦理学》当中的。诸如此类的例证告诉我们,还是应该提升法科教师的理论素养,才可能有对学生的高水平理论训练。

②其实理论和实践是内在统一的,缺乏理论训练必然意味着缺乏实践训练,缺乏实践训练必然意味着理论的匮乏。理论本身就是一种实践,而且是最高的实践,如果理论本身不是实践,那么理论就是没有意义的;实践本身也是理论,而且是最高的理论。而理论和实践的共同的最高表现则是实践智慧,在这个意义上,法也可以被看做是一种实践智慧。最近郑永流教授出版了一本论文集,主标题叫做《法是一种实践智慧》,这本书我尚且没有阅读,所以无法得知郑永流教授与我所讲的实践智慧是否从相同的意义上谈的,但无论如何法学界撇开单纯的知识体系,而寻求实践智慧,表明法学研究正在走向成熟,也表明中国法学家已经开始了自主性理论的研究。

③其实目前大学法学专业的实习并不是真正的实践,由于实践和理论并不是分立的,所以实践本身是与理论融合为一体的。理论的训练就是实践的训练,实践的训练就是理论的训练。但目前我们的实习其实仅仅是实习,目的仅在于获得一些感性的材料而已。

④很多人认为部门法学是“实践法学”,这完全是一种误解,部门法学也是一种理论。比如民法就是理论性很强的法学学科,我们的民法学研究之所以不是那么令人满意,恰恰是因为民法学的研究现状缺乏自身的自主性理论,与民法学的要求相距甚远。

⑤把这些学科称之为理论性学科,也仅仅是相对而言的。比如法哲学始终是真正的理论,又是真正的实践。我们从马克思的法哲学就能感受到这一点,无论是他的人本学的法哲学,还是其经济学的法哲学在本质上既是一种理论,又是一种实践,“批判的武器”与“武器的批判”是完全统一的。有人认为法理学远离实践,其实这是不懂得法理学的结果,真正的成熟的法理学本身恰恰是一种实践,它远高于某些部门法知识的实践价值。

On the Improvement of Law Education

Wu Jianmin Wang Lijun

The current law education has noticeable limitations,mainly lying in the one-fold education route of knowledge and specialization,which exerted the importance over a long time in the past with more problems arising,however.To solve the problem,we should strengthen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training on law learners,which are united inherently.Knowledge and specialization do not mean theoretical training.The current law education is not theory-dominated,but lacking in theory.In the meantime,practical training should be reinforced.However,practical training itself contains theoretical training.In this case,law education must emphasize quality education of law learners,spiritual cultivation in particular,which will play a prompting role in China's legislative construction.

legal education;theoretical training;practical training

G40

A

1673-1573(2011)02-0073-04

2011-05-26

河北经贸大学2010年度教学研究重点项目

武建敏(1969-),男,河北内丘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法律思想史、司法行为理论与法哲学;王利军(1971-),男,河北滦平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基础理论、金融法学。

责任编辑、校对:焦世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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