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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民族地区农村法制教育途径

2011-08-15杨彦增粟远荣石兴安

关键词:习惯法普法积极性

杨彦增,粟远荣,石兴安

(1.凯里学院,贵州凯里 556000;2.云南民族大学,云南昆明 650000)

新时期民族地区农村法制教育途径

杨彦增1,粟远荣1,石兴安2

(1.凯里学院,贵州凯里 556000;2.云南民族大学,云南昆明 650000)

民族地区农村;法制教育;积极性;对策

当前,我国民族地区农民参与法制教育的积极性不高,影响了法制教育的质量和效益。只有改善民族地区农村的法制环境,解决民族地区农村诉讼难问题,增强法制教育内容上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优化法制教育的方式方法,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民族地区农民参与法制教育的积极性,增强民族地区农村法制教育的实效,从而最终使国家“五五”普法精神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当前,国家“五五”普法首次将农民作为重点对象。在这一历史背景下,探讨民族地区农村法制教育实效性不足的原因,并积极寻找相应对策,对加强民族地区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全面落实国家“五五”普法精神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 民族地区农村法制教育的实效性不足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农业大国,加强对民族地区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自 1986年全国开展全民普及法律知识以来,各级党政机关认真贯彻中央部署,在民族地区农村开展了持续和深入的普法教育。不可否认,普法教育在提高农民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民族地区农民的整体法律素质仍然相对较低。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知识比较贫乏。像民法 (民法通则)、继承法等这样一些比较重要的法律,民族地区农民能够说得上的人很少[1];二是法律意识不强。在少数民族地区农村,人们规避法律、违法犯罪现象时有发生,如结婚不登记、早婚、买卖婚姻等等。有的少数民族村寨还有众人将惯偷以乱石、乱棍打死,叫通奸者“供全村吃一餐”使其受到羞辱等等习惯处罚的发生[2]。由此可见,虽然在民族地区农村开展了持续和深入的法制教育,但法制教育的实效性不足,法律并未真正深入偏远的民族地区农村。

二 民族地区农民参与法制教育的积极性不高是影响法制教育实效性的重要原因

我国的普法教育从计划到实施都是自上而下的政府行为,以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作为坚强后盾。例如,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五五”普法规划就规定了普法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工作步骤以及组织领导和保障等内容。同时,各级党委、政府也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把这项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保普法规划落到实处。所有这些,既是实施普法教育的必要条件和保证,也是民族地区农民参与法制教育的外在诱因和动力。但是,仅有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的外在动力是不够的,不能真正引起广大民族地区农民强烈的学习愿望和积极性。笔者在调查中发现,许多民族地区农民参与法制教育主要是源于外部动机,即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参与法制教育培训不是“积极主动型”,而是“消极被动型”。民族地区农民参与法制教育积极性的不足,严重地影响了法制教育的效果。

三 影响民族地区农民参与法制教育积极性的原因

民族地区农民参与法制教育积极性不足有着多方面的原因。

1 民族地区农村的法制环境不理想

进行民族地区农村法制教育、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离不开一个健全的法律环境。目前,有些农民之所以会对现存的法律产生一定的误解,学习法律的意愿与积极性不高,与我们的执法人员、基层干部的工作态度和执法水平有关,也和“乡霸”、“村霸”的存在有关。[3]在民族地区农村,有的执法人员、农村干部未能依法正确有效地行使权力,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现象时有发生。村霸、乡霸等恶势力和赌博、盗窃、假化肥、假种子等违法犯罪仍然存在,民族地区农村的治安形势依然比较严峻。这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损害了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使广大民族地区农民产生了学法无用的错觉,给法制教育工作带来了消极影响。

2 民族地区农民打官司难

首先,打官司费用较高,绝大多数刚刚解决温饱问题的民族地区农民难以承担。其次,民族地区农村一般比较偏远,农民住所和法院往往相距几十甚至上百公里,诉讼非常不方便。再加上现实中存在的审判不公正、执行难等问题,也损害了法院的形象和法律的威严。所以,在偏远的民族地区农村,当农民碰到法律问题时,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他们解决问题的手段不是依靠法律、依靠法官,而更多的是选择私了的方式,依靠寨老、理老等民族地区权威人士的调解解决纠纷,法律往往让位于寨老、理老所熟悉的民族习惯法。笔者 2009年在贵州省从江县增冲侗寨进行调研时了解到,近十几年来,增冲村发生的主要纠纷总数有二十多件,包括离婚纠纷、盗窃纠纷、斗殴纠纷、宅基地纠纷等等。在这众多纠纷中只有一件离婚纠纷诉诸法院,其余大部分由当事人找寨老根据习惯法解决。民族地区农民打官司难,通过参与法制教育获得的法律知识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打击了他们参与法制教育的积极性,严重制约了法制教育质量的提高。

3 法制教育的内容与民族地区农民生产生活实际脱离

从普及法律的种类来看,普法教育往往比较注重对宪法和各个部门法的全面普及,缺乏对农民法律需求的分析,使法制教育的内容经常与民族地区农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脱离。例如,朱苏力教授在某地进行基层司法调查时看到一本由该省司法厅编印的“农村普法读本”,读本汇编的第二部法律竟然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教了的用不上,有用的没有教,这种尴尬的处境打击了他们参与法制教育的积极性。另外,从法律的具体规定来看,主要依靠移植于西方的我国法律,由于缺乏对民族地区农村问题的深刻了解,难以贴近民族地区农村的生产、生活实际,难以满足民族地区农村现实社会状况的需要,往往无法有效调动农民学习的积极性[4]。还有就是由于民族地区经济比较落后等原因,长期以来,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比较低,养老、医疗立法严重滞后,农民的切身利益在立法上得不到体现。如长此以往,农民就会漠视法律、远离法律,不利于法制宣传教育的展开。

4 法制教育的方式方法不完善

一些民族地区农民之所以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不高,与法制教育的方式方法不完善也有关系。当前,普法教育存在流于形式的情况。有的普法考试是事先做好答案,考试时互相抄袭;有的是开着宣传车从这个村到那个村,将法条播一遍了事;有的普法教育仅仅局限于党政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没有深入偏僻的民族地区农村。这些走过场的行为,多数类似于“做秀”,以应付上级检查为主要目的,形式单调,缺乏吸引力,使部分民族地区农民对参加法制教育产生一种十分消极甚至是抵触的态度,影响了普法效果。

四 提高民族地区农民参与法制教育的积极性,增强民族地区农村法制教育的实效

为了提高民族地区农民参与法制教育的积极性,增强民族地区农村法制教育的实效,我们必须有针对性地采取多种措施。

1 改善民族地区农村的法制环境

普及法制教育、培养法律意识离不开一个健全的法律环境。为了消除民族地区农民对法律的误解,自觉接受法制教育,我们有必要努力营造一个公平、有序、和谐的法制环境。首先,依法严厉打击民族地区农村各种违法犯罪,集中力量整治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切实维护广大民族地区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秩序。其次,加强民族地区农村执法队伍建设。要加强对民族地区农村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努力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改善当前农村基层的干群关系,改变执法者在农民心目中的形象,提高政府威信,逐步树立起法律的权威。第三,进一步发扬基层民主,教育、引导民族地区农民参政议政,对基层工作进行监督,让他们深刻认识到法律不仅是生产生活的行为准则,而且还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从而自觉、主动地参与到法制教育中来。

2 解决民族地区农村诉讼难问题

在民族地区农村,打官司非常困难。村民遇到纠纷,往往只能采取“私了”的处理方式,不愿诉诸法律,让法律在农村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影响了民族地区农民参与法制教育的积极性。要改变这种社会法律现象,使人们能够而且愿意诉求正式的法律制度,重要的也许不是不少法学家主张的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而是要提供一种诉求的途径,来实际获得或享有这种权利[5]。

根据民族地区农村的实际情况,一方面,我们要继续完善农村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寨老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多渠道地解决农村纠纷;另一方面,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仍应该是一条快捷且权威的路径。这样,不仅可以为及时、全面地解决农民纠纷、保护农民权益提供更多的保障,也可以增强法律在农村社会中的权威性,从而提高农民参加法制教育的积极性。所以,我们必须努力解决民族地区农村诉讼难的问题。首先、要进一步降低民族地区农村的诉讼门槛,减轻民族地区农民诉讼的经济负担。在城乡差别日渐扩大的今天,法制只有稍向弱势的民族地区农村倾斜,才能实现法律意义上的真正的公平,才能确实保障农民权益;其次、要进一步搞好法律援助工作,使确实贫困的农民获得更多的法律援助,解决他们因法律贫乏带来的种种不便;第三、要继续推动法院审判方式的改革,建立、完善简易法庭、小额法庭等制度,更多地深入田间地头巡回审判,确保案件快立、快审、快结,既可以解除民族地区农民不必要的诉累,也能使民族地区农民在旁听实际案件审判中接受法制教育。第四、要加强对法官的教育和监督,全面提高法官队伍的政治和法律素质,以维护司法的公正,保证审判的优质高效。

3 增强民族地区农村法制教育内容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1)调整法制教育的内容。在法制教育的内容上,我们可以根据民族地区农村的特点和农民对法的实际需要,选择农民最需要、与农民生活关联度高的法律作为法制教育的重点内容,不断增强普法教育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例如,我们可以选择《宪法 》、《婚姻法 》、《继承法 》、《劳动合同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等调整土地承包、家庭生活的法律法规。通过上述法律法规的教育,帮助民族地区农民分清权利与义务、合法与非法,引导民族地区农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正确处理国家法和民族地区习惯法的关系,加强与完善民族地区的立法工作。民族地区农村中仍然存在着众多的习惯法,这些习惯法在许多内容上与国家制定法形成冲突。但由于其贴近群众的日常生活,凝结着民族的心理和情感,在现实中却实际起着调整人们日常生活秩序的作用。例如,徐晓光教授在对贵州苗族传统习惯法进行调查时就发现,几乎所有的苗族村寨都有对一些严重违反习惯规范的行为施以罚 3个 100(肉、米、酒各 100斤)的惩罚,而且这些传统惩罚习惯,近年来还写进了村民民主订立的“村规民约”之中[6]。由此可见,虽然习惯法在名义上被国家权力所否定,但其中的一些规范在现实中仍起着主导作用,发挥着比国家法更为重要的规范、评价、强制等功能。如果我们在“普法”中为了推行国家法律而将这些习惯法一律看作 “落后”、“愚昧”,并予以强制取代,可能会适得其反,引起当地居民对法律的对立情绪,不利于法律在当地的推行和遵守。因此,我们要正确处理好国家法和民族地区习惯法的关系。从旧时代传袭下来的习惯法,尚有不少不健康、不科学,甚至与国家的根本大法相抵触的内容。这些糟粕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法治文明需要识别和剔除的。但不是单纯的通过强制的手段取消它,而是通过长期的法制宣传教育逐步提高他们的认识,使其从内心认同和接受法律,放弃落后的习惯规范。另一方面,民族习惯法中有不少属于民族文化精华的成分,不但符合和顺应国家的法律,还与民族的生产生活状况、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以及各种社会主义建设活动相适应,对民族和社会发展具有积极和正面的功能。[7]对于习惯法中好的、行之有效的方面,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特点,在立法时予以纳入或变通。同时,国家要进一步加强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加强民族地区农村养老、医疗等方面的立法,使农民的切身利益在立法上得到体现,在实际生活中得到保障。这样,不仅可以使法律更加贴近民族地区农村的生产、生活实际,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有效调动农民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也可以实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协调和良性互动,使国家法在民族地区农村深入人心,发挥其相应的法律作用。

4 优化民族地区农村法制教育的方式方法

为了提高民族地区农民参与法制教育的积极性,推进民族地区农村的法制教育,我们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各民族地区的特点,优化民族地区农村法制教育的方式方法。

(1)采取民族地区农民乐于、便于接受的形式与载体。为了增强民族地区农民参与法制教育的积极性,除了通过广播电视、各类专栏、板报进行法制教育,我们还可以通过建立农村法律图书室,放映法制宣传电影,进行法律知识竞赛等等,开展丰富多彩的普法教育。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还要结合各民族地区农村的特色风俗,以群众喜闻乐见、最容易接受的方式进行法制教育。我国各少数民族一般都有能歌善舞的传统,歌舞在民族地区农村的文化传承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例如,苗族聚居的贵州省黔东南地区是著名的歌舞之乡,苗族传统法意识、婚姻、继承制度等各个方面的内容,就是靠广大苗族群众以唱古歌的方式口耳相传、不断传唱才得以传承下来。古歌传承最大的特点就是其群众性、文学性和娱乐性。这种有广泛群众基础的传承途径,在习惯法的 “普及”中作用非常明显[8]。在今天的法制宣传教育中,我们完全可以予以借鉴,以提高法制教育的实效。针对各少数民族能歌善舞的传统,各民族地区基层普法机构可以发动当地农民,组建法制宣传演出队,将最贴近农民实际的法律和当地一些典型案例通过小品、歌曲等形式送给农民,既简化了法律条文,使之通俗易懂,又达到寓普法于娱乐的目的,使人民群众在潜移默化中增强法律意识。

(2)采取以点带面的方法,充分发挥民族地区寨老、理老等权威人士在法制教育中的辐射拉动作用。民族地区农村中的寨老、理老等权威人士,一般由年纪较大、做事比较公正的人担任,在当地比较有威信,民族地区农民遇到纠纷往往愿意找他们解决。采取以点带面的方法,重点加强对民族地区寨老、理老等人员的 “普法”教育,让他们带头学法、守法,才能通过他们的言传身教和现身说法带动广大群众接受普法教育,从而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效果。

除此以外,在法制教育的时间安排上充分考虑方便民族地区农民,选用懂民族地区语言和风俗习惯的人员担任民族地区农村普法员,加强民族地区农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农民文化素质等等,对提高民族地区农民的学法积极性也都非常重要。

五 结 语

民族地区农村的法制建设是其“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我们只有通过有针对性地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民族地区农民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变 “要我学”的消极心理为“我要学”的积极态度,自觉、主动地参与到法制教育中来,才能提高民族地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性。

[1] 石中光,刘勤.现状与因应:怀化少数民族农村法律普及现状及对策研究[J].怀化学院学报,2006,(12):57260.

[2] 文新宇.正确对待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的传统法文化[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7,(3):31234.

[3] 张梅龙,周庆峰.试论农村普法教育的必要性与可行性[J].农业考古,2009,(3):2232225.

[4] 陈金全,郭亮.黔东南苗族婚姻习惯法及其社会价值[J].民族研究,2005,(5):69277.

[5]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4235.

[6] 徐晓光.从苗族“罚 3个 100”等看习惯法在村寨社会的功能[J].贵州民族研究,2005,(1):27232.

[7] 吴大华.论民族习惯法的渊源、价值与传承——以苗族、侗族习惯法为例[J].民族研究 2005,(6):11220.

[8] 徐晓光.古歌——黔东南苗族习惯法的一种口头传承形式[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1):1242 129.

The EffectiveW ays to L ega l Educa tion in The Rura l E thn ic A reas

YANG Yan2zeng1,SU Yuan2rong1,SH IX ing2an2
(1.KailiCollege,KailiGuizhou 556000,China;2.Yunnan NationalitiesUniversity,Yunnan Kunm ing 650000,China)

the rural ethnic areas;legal education;enthusiasm;counterm easure

A tp resent,the legaleducation enthusiasm of farm ers in the Rural Ethnic A reas is not high,which af2 fected the quality and effectivenessof legal education.In order to imp rove the farm ers’legal education enthusiasm fundam en tally and enhance the effectivenessof legaleducation u ltim ately in ru ral Ethnic areas,W e shou ld im p rove the legal environm ent in rural ethnic areas,resolve the litigation difficulties in rural ethnic areas,strengthen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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