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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行政法理论体系的基石
——《中国特色政府法治论研究》读后

2011-08-15黄玉寅

关键词:行政法学宪政行政法

黄玉寅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构建行政法理论体系的基石
——《中国特色政府法治论研究》读后

黄玉寅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苏州大学法学院杨海坤教授与得意门生章志远教授合著并于2008年底出版的《中国特色政府法治论研究》一书是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一种深刻阐释,在目前学界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讨论时起时伏且言犹未尽的背景下,这本书的问世,可能会掀起国内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研究的新高潮。

行政治;理论体系;构建

“行政法理论基础”是“行政法逻辑起点”逻辑的自然延伸和扩展,①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与行政法逻辑起点的关系,学界总是有人将二者混同,杨海坤教授认为行政法理论基础是“行政法逻辑起点”逻辑的自然延伸和扩展。笔者也赞同这一观点,详见杨海坤、章志远《中国特色政府法治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52页。作为一种政治哲学、一种基本信念或理念,科学的行政法理论基础能为构建行政法的理论体系提供立足点,能为制度的构建和理论的发展提供一种方向的指引。作为公法的行政法更需要这种理性建构,从而彰显其独立的学科地位以及对宪政理念的落实和传播。

苏州大学法学院杨海坤教授与得意门生章志远教授合著并于2008年底出版的《中国特色政府法治论研究》一书便是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一种深刻阐释,在目前学界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讨论时起时伏且言犹未尽的背景下,这本书的问世,相信正如著者所言:可能会对掀起国内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研究的新高潮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1](P124)不可否认,从 1989 年 “政府法治论”的雏形“人民政府论”②有关“人民政府论”的论述,参见杨海坤《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载《北京社会科学》1989年第1期。应当说明的是,“人民政府论”是个别学者在评价该文时对杨海坤教授思想的概括。被杨海坤教授首次提出以来,该学说经过二十余年不断的修正和发展已渐臻成熟,并已逐渐被学界同仁所认同和接受。政府法治论通过对“民主型政府”、“有限型政府”、“善治型政府”、“责任型政府”与“平权型政府”的系统阐述,回答了“需要一个什么样政府”的追问,从而全面揭示了现代行政国家和行政社会中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同时,政府法治论完整阐述了行政过程中行政权的授予、运用、控制、使命、责任及发展趋势等一系列重要环节。从而为建立科学的行政法理论体系创造了基本条件。[1](P139-140)

作为苏州大学两代行政法学人的智慧结晶,著作贡献了东吴学人对行政法治的独特视角与精当论述,著者的远见卓识与现实关怀对于我国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与和谐社会的积极构建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累积的宪政共识——一种宪政进路的行政法关怀

台湾地区学者陈新民教授认为,应从对宪法基本原则的探讨上,获得行政法存在的根基,行政的任务应当是将宪法所揭示的各种指导原则予以具体化的实践。[2](P7)行政法是“有关实现宪法价值之技术之法”[3](P49)关于宪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是公法学者历来重视的课题,本书作者之一杨海坤教授早在1992年就对二者的关系进行过睿智的阐述。[4](P89)在此后出版的著作中,杨海坤教授对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又进行了更为深入且崭新的讨论。[5](P45)本书中,作者从比较法的视角,宏观考量了西方的宪政运动及宪政思想,结合西方国家先有宪政 (宪法),后有行政法的客观现实,得出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原理和制度对行政法的概念产生了重大影响的结论。更为精辟的是,著者在比较中发现,国外行政法往往是建立在系统、成熟的宪政思想基础上,如英国的“自然公正”思想、美国的“程序公正”思想、德国的“法治国”思想,这些各具特色、成熟的宪政思想就自然成为各国行政法当然的“理论基础”。①值得一提,不可简单用宪政理论来代替行政法理论基础,行政法与宪法有着天然的联系并不否认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独立性。而我国行政法的发展是建立在宪政运动及宪政思想极不成熟基础之上的,在我国宪法中,甚至难以寻觅到指导行政法的明确宪法条文或宪法精神。应当注意到,这种现象与在1982年宪法制定之时国内还没有行政法及对行政法研究的实际情况有关。②参见杨海坤,章志远《中国特色政府法治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5-66页。另外,针对有学者将与行政有关的宪法规定视为行政法治的宪法依据,杨海坤教授认为这种理解牵强附会,在一定程度说明了我国宪政理念与宪政文化的缺乏。面对作为宪法具体化的行政法缺乏宪法支撑和指导的困境,行政法学人并不安于现状,而是努力在宪法大框架下“自救”,寻找行政法存在和发展的依据。在本书作者看来,宪政精神与理念的缺失的先天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也催发了行政法理论基础讨论的热情,为其讨论提供了广袤的空间,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讨论可以视为弥补宪政缺位的“课”。当然,“补课”的最终目的还在于宪政价值的完善。诚哉斯言!

二、开放的研究思路——一种兼容并包的方法论

诚如著者所言:“从理论上看,部门法学的研究一般包括应用研究、规范研究、原理研究和哲学研究四个不同层次,作为年轻学科的行政法,在前三个方面的研究可以说已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对行政法哲学的思考却相对薄弱。也正是因为行政法学缺乏深厚的理论根基,所以直接导致了整个行政法学界很难为整个社会科学的知识增量做出突出的贡献。”[1](P103)面对传统的研究范式的局限性,著者深刻指出,要朝着“务实”和“务虚”两个方向发展,其中“务虚”便是一种方法论意义上的革新。行政法作为公法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其发展所遇到的障碍往往无法完全依靠自身解决,需要整体思维,需要法哲学来帮忙。③2004年杨海坤教授和章志远博士联袂著写的《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一书便可以理解为关于行政法的法理学研究,当然,杨海坤教授于1992年出版的《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可以视为其对行政法哲学研究更早的尝试。应当说明的是,部门法哲学不能理解为过度抽象、玄而又玄的学科。在作者看来,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便是对行政法的一种哲学思考,从而避免对行政法哲学概念作过于抽象的理解。

与此同时,面对传统行政法学研究中存在的理论研究的不足与缺陷,作者以开阔的眼界对行政法学研究范式转换进行了尝试,引入日本学者倡导的“行政过程理论”,从过程的视角,动态考察了行政权力的配置、运作与被监督的过程。既不拘泥于某一或某几个具体行为形式,也不拘泥于单独的、具体的制度,而是主张行政法上的活动不仅仅是一种活动,也是一种具有时空上连续性的一种过程。[5](P6)另外,作者还用行政过程的理念来完善、构筑“政府法治论”,视政府法治论为一个动态的完整过程。①事实上,早在二十世纪80年代中期,杨海坤教授就以政府法治论较早的展开了对行政法的基本理论、行政裁量、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程序、行政公开等行政过程中问题的探讨。参见杨海坤、章志远《中国特色政府法治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55页。可以说行政过程的分析方法对于积极开拓行政法学研究领域有着重要意义。

作为一种开放体系的政府法治论,其在立论过程中,充分吸收了其他学科尤其是行政管理学的最新发展成果,比如作者分别从“经济人”、“社会人”和“复杂人”的假设背景下指出相应的政府法治模式与行政管理模式的对应与耦合,从而强调行政法要对“复杂人”假设基础上的“权变模式”理论作出回应。同时,著者以人性基础、法理基础、宪政基础、行政管理学的立论基础等为政府法治论的立论根基,从多维角度分别进行了必要的阐述,提升了理论的科学性和完整性。在本书中,关于行政法研究思路多样化、开放性的例子,可谓俯拾皆是,不胜枚举,以上仅是笔者印象最为深刻的几点。这种综合均衡的行政法理论基础指导下的行政法治模式具有如此开放与兼容的姿态,相信正如著者所言,完全可以指导我国政府实现法治政府目标的整个过程。

三、严谨的治学风范——注重学术研究的精耕细作

精耕细作、无微不至的学术风范是社会科学研究不可或缺的科研态度。从某种意义来说,学术的历史就是现象的概念化和概念的规范化的历史。行政法学的研究不能贪大求全,往往细节的东西决定着整个行政法律体系的健全,理论的精细化有助于概念和范畴的统一,从而为学术研究和学术对话提供平台。

纵观近年来学界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讨论,往往过于抽象和理论化。这样的研究进路满足了科学研究的深入性和学术化,有助于知识增量的提高。然而这种需要转化为现实的理论能否成为被行政执法人员可预见、可操作、可检验的指导思想,从而在实践中被他们所具体把握和操作,就并非十分确定了。笔者认为,对于理论的精细解剖和阐释是理论转化为现实,从抽象到具体必不可少的手段,质言之,行政法理论基础转化为实践中明确的指导思想需要概念的精耕细作和范畴的确定。在该书中,作者对政府法治论的五个核心内容分别给予了充分恰当的笔墨,试图对政府依法律产生、政府由法律控制、政府依法律善治、政府对法律负责和政府与公民关系平等化作出深刻、全面的解释。从而努力使政府法治论的各组成部分更精细化,更能经得起逻辑的推敲和实践的检验。例如,在政府对法律负责一章中,作者对“负责”、“责任”、“政府对法律负责”的含义、“法律责任”与“政治责任”的区别和联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以及“法律的责任形式”都分别进行了论述。

此外作者认为只有深入观察具体行政领域规制活动的过程,才有可能建立起回应真实世界的行政法理论学说;[1](P147)对于“宪政理念”、“行政法逻辑起点”、“行政法理论基础”和“行政法基础理论”等学术概念进行对比、整合,并形成一定的层次性和位阶性认识;将政府法治论与其他行政法理论基础诸学说的关系进行透析,类似缜密性、细致性的学术风范在本书中随处可见。我想,这与两位作者严谨的治学态度与求是的学术品格是分不开的。我认为,学术研究所需的并非仅是急于求成、一针见血的研究范式,更需要对基础理论不断阐释、取舍与整合,使学术研究具有累积性和递进性,只有基础理论搞清楚了,作为基础理论之核心的“理论基础”才能够更加清晰,而行政法的理论体系恰恰是从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这一逻辑起点出发的。[1](P152)

四、理性的宪政选择——以构建回应真实世界的行政法为己任

我国传统行政法学虽然也强调应用性研究,但往往由于侧重于定性分析且远离行政管理、行政诉讼的实践,因而研究成果大多缺乏现实指导意义。[5](P610)《中国特色政府法治论研究》没有仅仅满足于抽象层面的论述,作为一门需要解决现实问题的学科,其理论基础理应具有实践品格。政府法治论尽管是对“行政法应该是什么”的价值判断,是具有浓厚主观色彩的规范性命题,但是作为一种理论,只有在付诸实践的过程中才能检验其真伪,才能展示其对真实世界的反应力。或许应然性的命题可以在远离实践的抽象思维层面无限推演直至达到逻辑上的自圆其说,或者可以使作者自我欣赏、自我满足,但是否发展出与之相对应的实证基础却是检验行政法理论学说现实功效的标尺。[1](P115)

在政府法治论的构建过程中,作为首倡者的杨海坤教授始终强调要加强实证研究,使得行政法理论基础学说能够贴近中国现实生活,解决当下中国的实际难题,进而对中国行政法的制度建设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6](P144)因此,在以后的行政法理论研究中,从规范命题向实证基础,从理论构建到制度安排应当是诸论共同的努力方向。在当今这样一个“本来作为统治行为执行过程之承担者的行政,同时亦进入国家基本政策形成决定的政治过程,甚至起到中心的决定性作用这样的国家”[7](P152)的时代,几乎每一项行政活动背后都蕴含着相关的政策选择。关注现实世界的政府法治论,不仅关注行为的定性和合法性控制,更从现实中出发,从诸如现实政府规制动态、公共政策的考虑等因素中来考量行政法理论的研究,扫除传统行政法学所弥漫的概念法学气质。如是种种,在书中,政府法治论处处体现着实践品性。

五、结 语

作为本书核心内容的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讨论,在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起绵延至今,从未断歇,已形成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格局。但百虑而一致,殊途而同归,各家各派都是试图对中国行政法的哲学理论 (理论基础)作出回答,从而对中国行政法治的发展提供指引航程的航标,本书恰恰正是朝着这一方向努力的一部非常杰出的力作。值得强调的是,具有浓郁本土特色、强烈时代气息的政府法治论正以其开放的姿势、鲜明的时代特色回应着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和行政法理论的研究,我们相信其理论精髓也会在行政法理论基础演变发展的历史流程中更为璀璨,闪烁出其特有的理性的奕奕光华!

[1]杨海坤,章志远.中国特色政府法治论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陈新民.公法学札记[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日]盐野宏.行政法[M].杨建顺,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杨海坤.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2.

[5]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6]韩龙,吕成.走向自主行政法——评《中国特色政府法治论研究》[J]. 行政法学研究,2009,(2).

[7][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M].林浩,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G236

A

2095-0292(2011)03-0141-04

2010-12-27

黄玉寅,中南民族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的基础理论、行政裁量。

[责任编辑 张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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