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比推理的论证性
2011-08-15卢芸蓉
卢芸蓉
(湘潭大学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类比推理的论证性
卢芸蓉
(湘潭大学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类比推理;论证性;论证特点
讨论了类比推理的论证性。首先分析了学界对类比推理是否具有独立论证性的两种不同看法,然后从类比推理的发生、语用及本体构成等角度证明了类比推理具有独立论证的能力,最后还分析了类比推理具有合情性、开放性、形象性的论证特点。
一 类比推理及其论证性的争议
类比推理在逻辑学界有两种代表性的定义:一种是把只要是基于“两事物属性的相似性”所作的推理都可称为是类比推理,如贝拉·弗格拉希所著的《逻辑学》[1],我们把这样的类比推理称为广义的类比推理;另一种定义是把类比推理限制在“两事物属性的相同”上,如金岳霖主编的《形式逻辑》[2],我们把这种类比推理称为狭义的类比推理。
运用类比推理进行论证的方法,叫做类比论证。逻辑学界普遍认为论证和推理关系密切,如彭漪涟认为:“论证和推理是有密切联系的,论证总是借助于推理来进行的。”“任何论证过程都是运用推理的过程,没有推理就无法论证。”[3]我们认为:类比论证与类比推理联系紧密,类比论证是类比推理在论证中的实际运用,类比推理是类比论证的理论基础。
类比推理作为一种推理方法,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承认,逐步取得了和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同等的地位。但是作为一种基于类比推理的论证方法——类比论证,却并没有得到逻辑学界普遍的承认。我国逻辑学教材中对类比论证这种论证方法的编排有三种情况:一种是放在“推理”部分,类比推理作为单独章节出现,但在“论证”部分没有出现“类比论证”,只有演绎论证和归纳论证,如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普通逻辑》(1982);一种是在“推理”部分把类比法归入归纳法,在“论证”部分认为归纳法(包括类比法)可以用于论证,如诸葛殷同等主编的《形式逻辑原理》(1982);还有一种是在推理部分把类比推理作为单独章节,在论证部分认为论证种类有演绎论证、归纳论证和类比论证,如杜岫石主编的《形式逻辑原理》(1987)。可见,逻辑学界对于类比论证是否能够独立地成为一种论证方法存在分歧。下文列举出国内一些主要的逻辑学教材对类比论证的论述:
朱志凯主编的《形式逻辑基础》认为:“类比是发现真理的一种辅助方法,但是对于论证来说,它仅仅具有启发性而缺乏证明力。由于其结论是或然的,它在论证中也只能起一种辅助作用。在一个论证中,如果采用的论证方式是类比推理,那么论题并没有得到证明。”[4]
马佩主编的《普通逻辑教程》认为:“类比推理也可以作为论证的辅助手段,用以说明问题和表达思想。”[5]
黄华新、王继同主编的《新逻辑学》认为:“类比推理也是一种对理论作出说明或进行辩护的方法。相对于说明或辩护的演绎模式和归纳模式而言,类比推理的模式可靠性程度常常要低一些。但是,它常常是这些较为理想的说明或辩护模式的先导。有时,新提出的理论甚至必须借助于类比来作出直观的说明,才能为人们所接受。”[6]
吴家国著的《普通逻辑述评》认为:“在表达思想、论证思想的过程中,类比推理虽然也起作用,它可以用来说明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增强说服力,但是,它在逻辑论证方面的作用是不大的。”[7]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实用逻辑教程》认为:“类比推理也是一种重要的论证工具,在议事说理当中具有相当的论证作用。”[8]
巨朝军在《类比推理探微》认为:“类比推理也可用于说理论证,这在演说、对话或文章中是经常运用的。类比推理虽然不是严格的必然的论证方式,但通过它能深入浅出地说明抽象事理,生动形象地表达思想。”[9]
孙仁生和任书来等主编的《普通逻辑原理》认为:“类比推理是表达论证的手段之一。在议论、说明或反驳时,为了解释某种事实或原理,往往找出一种与之相似的,已经得到解释的事实或原理,然后通过类比使某种事实或原理得到解释。”[10]
何名申著的《逻辑》认为:“类比推理不仅是思考问题、认识事物普遍采用的一种重要方法,同时也是说明事物、论证问题普遍采用的一种重要方法。”[11]
以上各家有一个共同的看法,即认为类比推理是可以运用于论证中的,但是对类比推理是否能够独立成为一种论证方法这个问题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类比推理的论证性不强,在论证中缺乏证明力,只是论证的辅助工具,即不能独立在论证中运用,如吴家国、朱志凯等人持这种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类比推理具有较强的论证性,是重要的论证工具,即可以独立在论证中运用,如巨朝军、何名申、人民大学出版社主编的《实用逻辑原理》等持这种观点。
二 类比推理的独立论证理据
为什么类比推理可以运用于论辩并被古今中外的论辩者频繁使用呢?这是因为在论辩中运用类比推理,在说明自己的观点时,可以使自己的观点浅显易懂;在反驳对方观点时,可以增加反驳力度。正如康德所说:“每当理智缺乏可靠论证的思路时,类比这个方法往往指引我们前进。”[12]我们认为类比推理可以独立应用于论证中,其独立论证的依据是什么?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一)从发生学角度看类比推理的独立论证理据
无论是在中国的先秦,还是在西方的古希腊,逻辑都是产生于辩论家的辩说并为辩说服务的。先秦时代的社会动荡不安,统治者和思想家最关注的问题就是使国家由乱到治,让社会安定发展。诸子百家力图通过游说辩论宣扬自己的主张,使之为社会所认同,为统治者所接受。为了使自己的主张博得信服,使自己的论断有力,他们主要面对的问题就是在论题正确的前提下如何证明、如何反驳等等,在逐步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逻辑学也随之产生。纵观西方逻辑的产生,也是有着同样的轨迹。因此,可以说逻辑产生于辩说,逻辑具有推理、论证和反驳之功能。先秦时期的学者们从最早不自觉地使用到大量地使用类比推理,这其中就有用来证明自己或反驳他人的。可以说,在还没有形成类比推理的理论认识之前,人们就在论证中已经运用类比推理了,其独立论证的能力可见一斑。
(二)从语用学角度看类比推理的独立论证理据
论证离不开语言,而对语言的运用,就是言语。“论证涉及两个相互关联又有区别的概念,即进行论证的言语行为和言语行为的论证。”[13]无论是书面论证,还是口语论证,都是“若一方是S,另一方是 H,那么S的目的是劝说 H接受S某些已陈述的观点”。[14](不过在书面论证中,S所对的 H是不定的。)从语用学的角度去看,当说话者S在语境C中对听话者 H说出一个话语U时,S实施了四种行为:发话行为,命题行为,语旨行为和语效行为。其中语旨行为就是表示说话人的用意,如断言、肯定、陈述、劝告等。武宏志、邓春杰在其主编的《批判性思维——以论证逻辑为工具》一书中,详细列举了论证活动的正规的语旨行为必须具备的条件:
A.命题内容条件
包含于话语U中的话语P和C,能被适当地分析为被断定的命题。
B.预备性条件
a.S相信 H并不完全接受C(即并不将C视为显然真的)。
b.S相信 H会接受或已接受 P。
c.S相信 H会接受P为C提供充分的逻辑支持。
C.诚实性条件
a.S相信P在认识上是可接受的。
b.S相信P对于C是充分的逻辑支持。
D.实质性条件
S说出话语U的企图是使 H确信,以 P为理由,C在认识上是可接受的。
(其中的P代表前提或前提集,C代表结论并假设论证中的单个推论。)[15]
在这四个条件中,条件B是为了排除一个论证时的各种各样的不适当和无效。也就是说,要想使一个论证具有说服力,所选择的前提是 H接受的,并且是他视为比结论更可能的。类比推理中,所选择的前提一般是用众人所熟知的、形象的事例,是众人普遍接受的,其结论和前提是同类,因此类比推理的结论也是容易被接受的,其可以作为独立论证形式存在。
(三)从本体构成看类比推理的独立论证理据
11“相似性”是类比推理的前提
类比推理是基于两个事物相似属性基础上所进行的推理,两个事物的相似属性又称为共有属性。G·克劳斯曾对类比推理的共有属性作了分析研究,认为共有属性有四个层次上的区别:“第一,是以两个(类)对象都有相同的结果表现作为共有属性;第二,是以两个(类)对象根据相同的行为(功能)方式而达到相同的结果表现,作为共有属性;第三,是以两个(类)对象根据相同的结构,产生相同的行为(功能)方式,从而达到相同的结果表现,作为共有属性;第四,是以两个(类)对象根据相同的元素(材料),相同的结构,产生相同的行为(功能)方式,并达到相同的结果表现,作为共有属性。”[16]由于共有属性分为了四个层次,因此也就有了以此四个层次为逻辑依据的类比推理。同时这四个共有属性为由前提到结论之间的可靠程度提供了不同程度的保障。
由于类比推理的根据在于两类(个)事物的相似性,这种相似性与所推出结论之间的联系是否紧密决定了类比推理结论的可靠性程度。因此,在科学研究中,类比推理的结论不是必然的,所推出的结论必须经过实践的检验才能确定其真假。但是,对于言语交际来说,主要目的在于表达思想,在于让受众接受自己的观点,达到这个目的,可以说这个论证就是成功的。这种论证相当于亚里士多德所说的“辩证的推理”,这种推理所依赖的前提是“普遍接受的意见”。所谓的“普遍接受的意见”就是指:“那些被一切人或多数人或贤哲们,即被全体或多数或其中最负盛名的贤哲们所公认的意见。”[17]也就是说,在言语交际中的类比推理,只要作为类比的对象是人们普遍接受的推理的过程又是合乎规范的,其结论也就是易于被人们所普遍接受。那么,类比推理这四个层次上的共有属性,无论它们联系紧密程度怎样,只要这种“相似性”被论证双方所接受,其推出的结论也就被认可。
21“类”是类比推理的理论基础
“类”概念一直是我国古代逻辑的核心问题,从墨子开始,学者们就注重对“类”进行理论分析。从最初的“有以同,类同也”(《经说上》)的简单认识发展到“类不悖,虽久同理”(《非相》)的深刻认识,可以看出人们对于“类”的认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对事物以及事物之间的联系的深入认识而发展变化的。从认为事物只要是同类就可以相推,到认识到因同类事物之间有相异属性、异类事物之间又存在相同的属性而“类固不可必推”,可以看出,人们对于“类推”也是有了深入认识。正是因为对于“类”有了本质上的认识,所以其“类推”才有了可靠的结论。
人们对于“类”概念的定义不是一成不变的,可以认为只有那些本质属性相同或相近的事物为一类,也可以认为那些从某一角度看有其共同之处的事物为同类。可以从具体客观事物的角度去分类的,如《经说上》所讲:“有以同,类同也。”这里的“有以同”就是指事物有共同的特点、属性或本质,就是同类。还可以依据一种抽象的理来把事物归类,也就是说如果两个事物具有同一道理,那么它们也可以归为一类。如冯友兰认为:“某一类的事物,必有其所以为某类的事物者,此所以为某类的事物者,为属于此某类的事物所同有,即此类之理。”[18]这是从认识方面来理解的。由于各人的认识水平和认识能力的不同,因此所认识的“理”也就不同,所得出的“类”也就不同。
类比推理中两类事物得以进行类比,可以依赖于这两类事物中包含着的同一种属性或服从于同一种普遍规律,也可以是依赖于这两种事物中包含着的同一种生活常理或逻辑哲理。
31“相关性”是提高类比推理结论可靠性的保障
类比推理除了以“类”为基础外,还要注意到类比前提和结论的相关性。所谓相关,M·尼尔·布朗、斯图尔特·M·基利在《走出思维的误区》一书中对类比式推理的基本形式及相关性作了说明:“(1)A与B在下列相关方面是相似的:W,X。(2)已知A是Z为真。(3)因此,B是 Z可能同样为真。”“如何确定A与B相似方面的相关性?按照上面给定的符号,我们说,W,与 X若与 Z相关,仅当其与 Z因果相关。”[19]
盛新华在《类比推理的类别及评判标准》一文中认为评判一个类比推理是否成功首要的标准就是:“作为类比的两个事物是否相关”,并且认为“只有两事物所具有相似特点与待推的特点具有因果关系,推出的结论才令人信服,反之,就陷入诡辩的泥坑”。[20]
因此在确定类比推理用来类比的前提时,除了找到两个事物共有属性,还要确定用来类比的事物属性与结论之间是否相关。如果W,X确与Z有因果相关,在该类比推理形式正确的前提下,所推的结论就更有说服力。
三 类比推理的论证特点
由于类比推理本身构成的理论、方法等因素,使得类比推理在论证中具有合情性、开放性和形象性等特点。
(一)合情性
所谓合情性指的是从完备或不完备的前提进行推理而获得的结论。这里的不完备指的就是类比推理所依赖的前提是两个事物具有相似的属性。正如我们了解的那样,事物的本质属性是多方面的,从一方面看是非本质的、无关紧要的东西,从另一方面看可以是本质的决定性的东西。就是从单一方面看,两物就一般性说本质上是相同的,就特殊性说还可以有许多本质上的差异。因此类比推理的前提是不完备的。
为什么人们用不完备的前提能推出被人们能够接受的结论呢?从语用学的角度来看,在一个言语交际中交际双方会在一个普遍认同的前提下进行交流。根据新格赖斯含意推导机制理论,“作为言语交际的前提,一个已得到认同的常规说法S在交际中总是成立的,不受“侵扰”,除非另有说明”[21],人们就是根据这样的默认的前提来理解交际中的话语的。而在用类比推理进行论证时,论证者常常用以类比的就是人们普遍接受或熟悉的事物去作类比,因此,就容易达到一个“以此知彼”的语用效果。在类比推理当中,有“以其所知谕其所不知而使人知之”、“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等形式,其特点就是选择了对方“知”之、“然”之、“取”之即对方所熟知的事物。那么,只要选择作为类比的事物是“合情合理”的,所得到的结论也就自然是“合情合理”的。
例如在李天道主编的《中国辩论词·名篇快读》中记载的关于“七君子”的辩词。1936年11月,“七君子”在上海被国民党政府逮捕,“七君子”在法庭上为自己进行了精彩的辩护。
邹韬奋:“我们打电报请张学良抗日,起诉说我们勾结张、杨兵变,我们同样发了电报给国民政府,为什么不说我们勾结国民政府?共产党给我们写公开信,起诉说我们勾结共产党,共产党也给蒋委员长和国民党发公开信,是不是蒋委员长和国民党也勾结共产党?”
检察官:“因为你们给张学良的电报引起西安事变,给国民政府的电报并没有引起兵变。”
史良:“比如一爿刀店,买了刀的人也许去切菜,也许去杀人,检察官的意见,是不是买了刀的杀了人要刀店负责?”
由于反驳方所用以类比的事例是共同熟知的,两个事例之间的属性是相同的,而且是合乎情理的,因此,这个结论也是合乎情理的。
(二)开放性
类比推理用于论证当中,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论证的开放性。所谓的开放性,就是类比者基于联想,找出两类事物的相似之处,建构类比推理,这样类比的结论相对于前提来说已经跨出“本类”的限制,结论是一种发散性的。类比推理不同于演绎推理,演绎推理是根据一个普遍性前提,推出一个个别性结论,这个结论是蕴涵在前提之中的,因此可以说演绎推理是封闭性的。开放性表现在无论是对论题、论据还是论证方式的证明或反驳,并不是直接去证明或反驳,而是引用一个与之同类或同理的事物来证明或反驳。而事物的属性具有多样性,因此两个事物的同类或同理则可以从多种角度去定位。比如:
2000年11月,李瑞环考察香港时,两名女记者抢着提问:“您在讲话中强调了团结的重要,是不是指香港不够团结?”李瑞环笑问:“如果我祝你们身体健康,是不是指你们的身体就不健康呢?”(转引自《北京五中创新园地》)
这个类比推理的后一个前提是对前一个前提的仿造,李瑞环同志以问代答,机智而又诙谐地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香港的团结与身体健康本是两个不同的事物,但是在这里却含有同一道理,即:强调某一事物的重要,并不意味着该事物本来不重要。也就是说,我们平常对于人的问候“祝你身体健康”,并不是因为别人身体不好,而只是表达说者对听者的一个祝愿和问候,这是众人皆知的道理。如果李瑞环同志从正面回答,势必要费一番口舌,但运用了类比推理,使答案不言自明。
类比推理的论证开放性主要来源于类比推理的依据——“相似性”。“相似”这个概念本身就比较模糊,因而对相似的判断就带有一定的主观随意性,这种主观随意性体现为对事物之间的“相似”的确定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次、不同的背景来确定。这种确定主要从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主观选择因素,另一个方面则是客观因素。主观选择因素,即是推理者的背景知识,它包括推理者的企图、知识丰富程度、知识板块的质量,还有推理者的抽象概括能力。客观因素,是指结构上的相似或是功能上的相似。由于类比的对象以及层次的不相同,推理者建立相似的角度不同,使类比推理难以建立严格的推理规则。这样类比推理的结论相对于前提就有着较大的自由度,自由度高发挥想象和创造的空间相对就大。
类比推理的论证开放性还来源于类比推理构成的多样性。类比推理既可以以比喻为基础构成比喻式类比,以借助仿造来构成结构相似的类比,还可以借用归谬法为基础构成归谬式类比等多种形式。不同的构成形式,在论证中所起的作用也有所不同。(关于这点在第四章有详细说明,在此不再赘述)
(三)形象性
类比推理的评判标准之一是:是否用熟悉的事物来说明陌生的事物,是否用浅显的事理来说明抽象的道理,从而达到形象易懂的目的。比如,詹平相的《开窗的哲学》一文中,说了这样一件事:
夏天的傍晚,作者去朋友家小坐。朋友住的是楼房,窗明几净,空气清新。在她们喝茶的间隙,朋友起身将向光的窗户的纱窗打开,把室内的灯全关了。作者赶紧劝阻说,这秋天还没来临,你就不怕屋外的蚊子全飞到你屋子里来吗?
朋友微微一笑,说,这你就错了,蚊蝇都有趋光性,我把向光的这些窗打开,把背光的那些窗全闭上,过上十几二十分钟,屋里的蚊子不全飞到外面去了吗?
作者不禁大悟。“我们有了纱窗,除了通风透气,主要是阻挡蚊蝇不让它们进到屋里来。可我们似乎没有想到,即使是密封得再严的屋子,蚊蝇还是能从不同的地方冒出来,比如卫生间的下水道里,厨房的排水管里,甚至你开门的那一瞬间。而采用化学的方法捕杀它们虽然见效,但对室内环境是一种污染。最好的办法,就是像我的朋友那样,在每一个黄昏,开一些窗,闭一些窗,让蚊蝇自动逃遁,这样的夜晚,你才能睡得安稳,睡得踏实。
一间屋子如此,一个单位、一个地方不也是如此吗?对一些不好的事物,我们既要实行‘堵’,更要讲究‘疏’。否则,你的高压,只能引发争斗;你的隐忍,却会导致猖狂。”
在这篇文章里,作者用了一个类比推理。通过看到朋友开窗放蚊蝇逃逸,想到单位或地方对于不好的事物的处理办法,因为用了一个大家熟悉的事情来作类比,使得想要说的道理也就浅显、生动、形象。
[1] 贝拉·弗格拉希.逻辑学[M].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79:316.
[2] 金岳霖.形式逻辑[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225.
[3] 彭漪涟.逻辑学基础教程[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317.
[4] 朱志凯.形式逻辑教程[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83:229.
[5] 马佩.普通逻辑教程[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3:165.
[6] 黄华新,王继同.新逻辑学[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1989:233.
[7] 吴家国.普通逻辑述评[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276.
[8] 实用逻辑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04.(转引自《中国大学生社会实践论坛》)1
[9] 巨朝军.类比推理探微[J].齐鲁学刊,1999(04):40243.
[10] 孙仁生,任书来.普通逻辑原理[M].大连: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1997:229.
[11] 何名申.逻辑[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3:292.
[12] 康德.宇宙发展史概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中文版),1972:147.
[13] 武宏志,刘春杰.批判性思维——以论证逻辑为工具[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5:281
[14] 武宏志,刘春杰.批判性思维——以论证逻辑为工具[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5:28.
[15] 武宏志,刘春杰.批判性思维——以论证逻辑为工具[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5:30.
[16] G·克劳斯.从哲学看控制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299.
[17] 苗力田.亚里士多德全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353.
[18] 黄克剑.冯友兰集[M].北京:群言出版社,1993:204.
[19] M·尼尔·布朗,斯图尔特·M·基利.走出思维的误区[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4:43.
[20] 盛新华.类比推理的类别及其评判标准[J].湘潭大学学报,1998(04):44.
[21] 徐盛桓.常规关系与认知化——再论常规关系[J].外国语,2002(01):45.
Argumentation of Analogism
LU Yun2rong
(College of Philosophy and History_Culture Xiangtan University,Xiangtan Hunan 411105,China)
analogism;argumentation;argumentation character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argumentation of analogism.the article first analyzes the two different views of whether a2 nalogism is independent proof in acdemic field,the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nalogism’s occurrence,employment and ontologi2 cal,demonstrated analogism has ability of independent argument,and finally analyzes argumentation possess characters when analogism is applied to argumentation,namely,fairness,openness and vividness.
B8120
A
167322804(2011)052000820005
2010211211
湖南省教育厅社科项目(10C1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