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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基督教私设聚会点问题及治理对策研究

2011-08-15王志强

大连干部学刊 2011年12期
关键词:活动场所信教集会

王志强

(中共大连市委党校 统战教研部,辽宁 大连 116013)

一、大连市基督教私设集会点的现状

近年来我市宗教保持了健康、有序的发展态势,宗教在构建和谐大连的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由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出现的变化,人们价值观的多元化,加之宗教问题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因素交织在一起,我市的宗教工作也遇到了一些挑战,近年来出现的基督教私设集会点问题即是其中之一.当然,这不只是大连一个地区的特殊情况,全国其他一些地区也存在类似的问题.针对基督教发展出现的"过快、过热、过乱"等问题, 2010年中央在全国范围内就开展了清理私设集会点的集中整治.而早在2008年,大连市宗教局就在全国率先组织了对全市基督教私设集会点进行不留死角、不落盲区的调查摸底,共排查出私设集会点232处,总人数14000余人,这些私设集会点参加者多则上百人,少则十几人.2010年7月,市宗教局对依法治理工作再次进行督查,督查发现全市上半年新增私设集会点4处,7处已经处理的原私设聚会点存在反弹现象.从实效来看,我市治理私设聚会点工作虽然提前进行了两年并取得了重大成绩,但私设聚会点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还较为突出,敌对势力渗透活动还不时发生,乱传教、乱设点问题依然存在,依法治理基督教私设集会点的任务依然繁重.

二、大连市基督教私设集会点问题比较突出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我市出现的基督教私设集会点比较突出等问题,其原因主要在于:

(一)基督教堂和活动点数量远远落后于实际需要,并存在着堂点分布不合理等因素

从近些年全市信教群众的统计数据来看,主要特点是信教群众发展速度较快,分布范围越来越广.由于宗教活动场所的扩大与新设是一个很敏感的问题,宗教事务部门历来从严掌握,这也导致了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远远满足不了日益增多的信教人员的需要.我市现有基督徒约20万人,但宗教局批准设立的堂(点)仅有100个,而且分布极不合理,例如市内沙河口区仅有一个朝鲜族的基督教兴工礼拜堂,没有批准设立一个集会点.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过少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两种现象的产生,一是那些经过登记的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每逢礼拜活动,经常出现人满为患的局面;二是一些地方私设聚会点、地下传教现象就开始蔓延开来.随着近些年来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教堂和集会点的不足及分布不合理的问题也日益显现出来,信教群众特别是老弱病残信教群众前往正规堂 (点)极不方便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二)部分信徒对党的宗教政策在认识上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偏差

改革开放以来,大连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使生活日益富裕起来的大连人在精神方面开始寻求各式各样的自我满足,宗教也成了部分人所追求自我完善的精神"载体".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虽能被绝大多数群众正确理解,但仍有部分群众对这一政策产生了认识上的偏差,有些群众认为既然国家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那么只要不干违法的事情,在一些私设聚会点参加宗教活动就属于纯个人行为,就可以不受当地政府和他人的干涉.

(三)教牧人员传道水平的参差不齐和传道风格的单一,使得一些信徒更愿意参加私设集会点活动

据调研发现,一般来说,基督教 "两会"的教牧人员,宗教知识掌握的较好,但是讲道过程中有的教牧人员对语言艺术性的把握却不是很好,这也影响了"两会"教牧人员的传道水平.相比于 "两会"的教牧人员,一些所谓的自由传道员之所以受信众热捧,一方面是因为私设集会点的负责人传教热情很高,为了扩大影响,在讲道方面自觉提升语言表达水平的动力更强;另一方面他们的 "遭遇"更能与来源于社会弱势群体的信众产生心灵上的共鸣,至于这些自由传道员"遭遇"的真实性信众却不得而知.一些自由传道员在传道过程中,经常宣讲一些社会的阴暗面来作为传道过程中的噱头以迎合信众需求,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一些私设集会点的影响力.

(四)教派之间的矛盾激化,导致私设聚会点日益突出

我市基督教由于历史的原因,现有内地会、圣公会等几个不同的教派.近年来,随着基督教受海外渗透及教派思想的影响,同一宗教活动场所内由于在宗教思想、宗教仪式上的不同,出现了教派分裂的现象.部分信徒不愿意在已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内活动,私自在非宗教活动场所设立聚会点,进行非法宗教活动.

(五)治理难度较大是私设聚会点难以彻底清理的重要原因

如果从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角度来看私设聚会点的存在,就会让人感到这是一个治理难度极大的社会问题.例如在基层工作中,依法治理工作就很难像计划生育、综治等具有一票否决权的工作那样在基层干部观念中深深扎根.同时还因依法治理工作涉及群众面广、问题纷繁复杂、容易诱发上访群体性事件等因素,也导致了部分干部对依法治理工作望而生畏,既不愿管,也不敢管,更是不会管.目前就一些区市县的实际情况来看,基层宗教管理队伍力量还比较薄弱,往往是一两个人在形式上应付日常工作,党政重视、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还没有形成.

(六)私设集会点定义尚未明确

现实中处理的依据较为含混不清,增加了宗教工作部门对基督教私设集会点的处理难度.目前,有关部门并没有明确基督教私设集会点的确切定义,一般观点认为,基督教私设聚会点是指未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自发形成并有一定数量的信教群众参加,有宗教活动主持人,有相对固定的时间和地点的基督教非法活动场所.也有观点也认为,对教徒在自己家里过宗教生活,对象以家庭成员为主,有个别亲戚朋友参加,以查经、祷告为主要活动内容,没有教职人员主持,不搞受洗宗教仪式的 "家庭聚会",不属于基督教私设集会点.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基督教私设集会点与家庭聚会点之间缺乏明晰的分类界限,两者的概念很容易造成混同,例如 "一定数量"与 "个别"、 "家庭成员"与 "亲戚朋友"等概念的界定就较为模糊,处理起来都较为棘手,特别是在依法清理私设集会点的过程中,一些私设集会点的负责人往往打着 "家庭聚会"的幌子,公然抵制依法治理工作.

三、依法治理基督教私设集会点的对策建议

宗教是一种社会现象,属于意识形态范畴,只要有信徒在,就必然有他们赖以活动的地方.从这个角度来看,私设集会点也是信徒为过宗教生活而派生的一个 "衍生物".那种认为依靠一两次专项行动就可以达到目的的简单想法无异于缘木求鱼,或者说只能是治标不治本, "风头一过,卷土重来".依法治理私设集会点工作要想取得扎实成效,必须做到标本兼治,双管齐下.

(一)治标之策——调查摸底,分类处置

1.依法登记一批符合设立条件的集会点.新时期宗教工作需要注意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宗教活动点的合理配置问题.有关部门可考虑在便于管理和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格局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一些宗教活动场所,那种认为政府不批准宗教活动点就能控制信众人数增长的想法,其出发点无可厚非,但这显然只能是一厢情愿,信教人员并不会因为缺少宗教活动点而放弃某种宗教信仰.对确因宗教活动场所偏少或分布不合理等原因带来不便而形成的聚会点,只要符合场所设立登记条件,可按有关程序进行登记,纳入管理范围.其中: (1)对以家庭聚会名义举行宗教活动的聚会点,应经过调查研究并与基督教界充分协商,本着 "便利群众生产和生活"的原则,参照教徒的多少,教徒居住的远近、集中或分散等情况,采取 "三定"即定片 (固定地区)、定点(固定活动点)、定人 (固定宗教活动主持人)的办法,将其中若干个家庭聚会点合并为一处简易活动场所,并允许教会添置必要的设备,让教徒进行正常宗教活动.同时注意对其他家庭集会点的处理,对活动正常的家庭聚会点,实行五不 (不超过19人,不设奉献箱,不讲经传道,不搞大型宗教活动,不在室外设置宗教标志),可以不正式登记,允许保留,政府掌握; (2)对因基督教内部不团结而形成的聚会点,通过整顿教育,化解矛盾,与合法场所合并管理; (3)对信教人数较少,老弱病残者比例较大、距政府批准的场所较远又没有合适负责人的私设点,采取以堂带点的办法,将其归属到附近依法登记的场所,实行统一管理; (4)对原教派活动形成的聚会点,只要拥护 "三自",服从政府管理,聚会人数较多,基本符合设立登记条件的,按照尊重信仰、团结引导、适当照顾特点的原则,予以登记管理;对不拥护 "三自",又不服从政府管理的原教派私设点,在做好信教群众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予以劝散.

2.取缔一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集会点.对以下几种情况的私设集会点,应立即予以取缔: (l)因受异端邪说影响,不向政府申请登记的活动场所; (2)自封传道人成立的活动场所,活动不正常,搞 "医病赶鬼"等封建迷信活动的活动点; (3)根本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活动场所; (4)非宗教信徒 (指未经受洗)擅自设立及为敛财而成立的活动场所; (5)境外宗教组织、宗教界人士成立或受境外敌对势力操纵的活动场所; (6)严重违反宗教政策,多次被取缔而继续活动的场所及邪教组织假借宗教名义设立的场所.特别要注意的是,对有境外宗教渗透背景或异端、邪教活动的私设点,必须坚持露头就打的原则,一经发现,坚决打击取缔.

3.加强对 "自由传道人"的管理.自由传道人是指没有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未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证书、从事传教讲经或主持宗教活动的人员.自由传道活动,是违背 "任何宗教组织和教徒不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布道、传教"的规定,是不允许的.对所谓 "自由传道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有一定宗教知识,赞成 "三自"原则,表现较好,无违法活动的,经基督教爱国组织的同意和必要的训练,可以吸收到正式开放的教堂或简易活动点从事宗教活动.对那些表现不好或者原来就不是教牧人员的,不承认其教牧人员身份,禁止其进行所谓的传教活动,更不准跨地区串连,屡教不改的要严肃处理.对披着宗教外衣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坚决予以打击.同时注意在处理"自由传道"活动时,要依靠基督教爱国组织、教牧人员和信教群众,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4.治理整顿工作以教育为主.要运用各种形式,对广大基督教信众进行广泛深入的党的宗教政策、法规以及爱国守法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觉悟,增强遵纪守法意识,自觉抵制各种不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调动广大教职人员的积极性,发挥宗教爱国组织在治理整顿工作中的作用.集中整治的重点是基督教自由传道人和非法聚会场所提供人.对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必须依照有关法规进行教育,根据情况予以劝散.对极少数既不符合设立条件又拒不解散的私设聚会点的负责人、自由传道人和提供聚会场所的人,特别是对搞教派分裂和与境外有联系的私设聚会点负责人,要依据有关法规从严处理.

(二)治本之策——分工协作,多头并举

如果说依法治理私设集会点的治标之策仅仅依靠某个部门发起专项行动就可以完成的话,那么依法治理私设集会点的治本之策就是一个需要全社会积极参与的系统工程.从长远来看,依法治理私设集会点不能仅仅依靠被动的堵截,基础性工作还在于各个部门日常的协调配合.只有通过各个部门的分工协作以提高全社会对私设集会点的 "免疫力",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目前这种疲于应付处理各类突发私设集会点事件的局面.

1.建立联动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1)充分发挥宗教工作联席会议的领导作用.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清理工作协调小组,统战、宗教、公安、街道社区等要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治理网络; (2)充分发挥基层统战干部的基础作用.近年来,我市着力加强了宗教工作力量,市宗教局增加了4个处室、13个行政编制.市内中山、西岗、沙河口三区都单设了民宗局,但其他区市县的基层宗教工作力量都还挂靠在民政局,一些新设立的新区还没有配备宗教专干.各乡镇 (街道)基本都是民政助理在负责宗教事务,民政助理管的事情都太多,根本无暇全身心投入宗教工作.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充实基层宗教工作力量,重点乡镇 (街道)要配备专人或兼职的宗教联络员,各乡镇 (街道)要组织制定相应的工作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2.大力加强 "三自"爱国宗教团体建设和宗教人才的培养.(1)进一步提高 "三自"爱国宗教团体的吸引力.2011年,我市基督教 "两会"第八次代表大会成功召开,新一届领导班子已经产生,基督教 "两会"应以第八次代表大会的召开为契机,肩负起历史责任,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不断提升 "两会"在信徒中的影响力,引导信众到正式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来进行宗教活动.宗教工作部门要积极支持基督教爱国组织和教牧人员对信教群众做细致的工作.(2)大力加强我市宗教人才的培养.要进一步加强对讲经人员的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应该包括党和国家关于宗教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同时还应有提升语言表达能力等培训课程.要充分发挥东北基督教神学院等宗教院校的作用,努力造就一批造诣高深、德行高尚、教徒爱戴的宗教代表人士.

3.践行科学发展观,切实重视解决民生问题.调研发现,当前我市相当一部分教徒对宗教知识缺乏基本的理解,功利性目的较强,如求神保佑祛病去灾、发财致富、家庭平安,并产生了"有钱的信佛,没钱的信基督"的说法.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基督教私设集会点也将弱势群体作为其发展的重点,他们经常通过各种 "小恩小惠"来拉拢信教人员.有时候还通过帮忙找工作、募集医疗费等 "大恩大惠"来吸引信教人员.这种情况也向党和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依法治理基督教私设集会点要同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困难结合起来,要特别注意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民生关怀,要及时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社会问题.

4.以文化建设为突破口,打造独具大连特色的社区文化.现代社区不仅要肩负管理、组织、协调的职责,而且还要通过社区建立的各种群众文化团体,以生动活泼、轻松愉快的形式,进行传统伦理道德、法律法规和文明公约等教育.要真正按照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加强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要求,把社区文化中心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设计,完善面向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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