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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贷款制度与保障高等教育公平探析

2011-08-15郑国军庞艳茹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1年10期
关键词:助学资助公平

郑国军,庞艳茹

(1.赤峰学院 办公室;2.赤峰学院 外国语学院,内蒙古 赤峰 024000)

助学贷款制度与保障高等教育公平探析

郑国军1,庞艳茹2

(1.赤峰学院 办公室;2.赤峰学院 外国语学院,内蒙古 赤峰 024000)

本文从高等教育公平的角度探究了助学贷款制度与促进高等教育公平的关系.认为,促进高等教育公平是新时期健全助学贷款制度的价值目标;落实助学贷款制度是促进高等教育公平的有效手段.提出了新时期在高等教育公平视阈下完善助学贷款制度的有效举措.

助学贷款制度;高等教育公平

伴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全面实施和高等教育规模扩张,能否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地接受高等教育和高等学校贫困生资助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国家为此启动了助学贷款制度.由于助学贷款在我国起步较晚,接受高等教育的学费持续增长、高等教育规模扩张快、贫困学生群体大、就业难等诸多因素,助学贷款制度在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地接受高等教育和促进高等教育公平始终是人们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也是研究高等教育公平问题所不容忽视的时代课题.

1 促进高等教育公平是新时期健全助学贷款制度的价值目标

第一,促进教育公平是我国助学贷款制度完善应秉持的基本原则.在我国高等教育实行收费制度和规模扩张这一背景下,国家为保障接受高等教育者在承担部分教育成本的基础上,保证每个应该接受高等教育的人都享有平等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启动并实施了助学贷款制度.助学贷款在促进和保证我国高等教育机会平等、维护高等教育稳定、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众多周知,教育公平是一个复杂的、动态的、区域性的概念,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它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里的延伸,其具体内涵是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对于教育公平,不同的人对教育公平问题有着的理解.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中对教育公平的含义进行了描述:一是公平的教育应该使每个人特有的能力得到发展,为了使每个人都能通过教育获得发展,必须提供相同的教育机会,这种机会不应该受种族、地域、家庭背景、经济状况等外在因素的影响;二是个人的能力应该以有益于整个国家的方式去发展.瑞典著名教育家胡森认为,教育公平主要指教育机会均等,包括教育起点的平等、教育过程的平等和教育结果的平等.国内有学者认为教育公平应遵循四个原则,即“受教育权利的保证、亦即保证原则,机会平等、亦即事前的原则,按照能力或才能进行分配、亦即事后的原则,以及补偿原则”.[1]2000年在苏州召开的社会转型期的教育公平问题会议上,将教育公平的定义界定为:“公民能够自由平等分享当时、当地公共教育资源的状态.”[2]事实上,教育公平理念所追求的核心价值是实现教育利益分配的公平,在本质上是人们对保障接受教育权利、教育机会和教育利益分配的公平在价值观上的体现和反映.我国现阶段教育公平的内涵往往被理解为始于教育资源被平等的占有,终于教育公平的实现过程.体现在高等教育层面,就涉及到公民教育权利的保障和高等教育资源的公正分配,影响着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方向.高等教育公平问题表现在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享受高质量高等教育机会等诸多方面,其中受教育者入学机会均等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基础和关键.因此,助学贷款制度是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实施和大众化教育进程的推进应蕴而生的,促进教育公平既是我国助学贷款制度建立的价值追求,也是落实助学贷款制度建设应秉持的基本原则.

第二,落实助学贷款制度是促进高等教育公平的重要体现.助学贷款制度是与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相伴生的一项资助政策,关系到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是符合中国国情、保障经济困难人群公平接受高等教育的重大政策,是国家通过国有商业银行向高等学校在读学生发放的用于支付本人在读期间的学杂费、生活费等有关费用的无担保的财政贴息的信用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普通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加大对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政策措施.其目的是利用助学贷款无担保、财政贴息、准入门槛低、资助覆盖面大等特点和优势来保证我国高等教育机会平等、维护高等教育稳定、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教育是实现个人发展的主要途径,教育不公平会严重影响个人的发展.和谐社会建设是全体人民共享改革成果的制度保障,是解决我国当前社会包括教育公平问题在内许多不平衡问题的根本性举措.助学贷款制度作为现阶段我国解决高等学校入学机会平等的重要手段,从根本上决定了落实助学贷款制度是现阶段我国促进高等教育公平的重要体现.

第三,高等教育公平是我国助学贷款制度追求的价值目标.[3]助学贷款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基本上保证了广大贫困学生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是新时期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的重大政策,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帮助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重大举措,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人才培养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是社会主义制度下高校人才培养与资助模式的新探索,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优先发展教育战略的信心和努力,体现了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促进高等教育公平“一直是我国高等教育追求的理想,也是我国助学贷款制度确立和变迁的一个重要目标,更是我国目前高校学生资助制度的重要理念.”[4]助学贷款能够使贫困学生通过透支自己未来的资本来进行自我人力资源开发而成就今天的学业,使自己有更多的就业和择业机会,及个人能够获得较高收益的发展空间,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和解决了家长支持子女上大学在经济方面的困难,满足了家庭望子成龙而实现求学的心愿.

2 落实助学贷款制度是促进高等教育公平的有效手段

目前,我国高等学校资助工作已经形成了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绿色通道”等为一体的多元化资助体系,较好地解决了高校贫困生的经济问题,从制度上确保了“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上不起学或辍学”.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奖、勤、补、免等措施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和局限性,不能满足高等学校扩招后急剧增大的特困生群体的资助需求,只能救急不救贫,不能从长远上有效解决贫困学生安心学习、安心生活的问题.

困难补助和减免学费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在补助和减免的额度上有限,在实际工作中准确甄别和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难度大,既会遇到象洪战辉那样通过自立自强而把本应得到的补助或减免待遇而转让他人的高尚学生,还会遇到靠拉关系、制造伪证而想方设法得到补助或减免的自私自利的学生,加上难以规避的主观情感等因素,在操作上很难掌握困难补助和减免学费的标准与尺度,很难做到公正、公平、合理.困难补助和减免学费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容易使一些学生养成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和惰性,在资助效果上与资助初衷相悖,负面影响较大,不利于培养大学生勤奋刻苦、自立自强的意志品质,不利于大学生的健康成长.

勤工助学虽然可以激发学生的自强意识,培养学生自立能力和创业精神,但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同日趋增大的特困生群体的资助需求相比差距也越来越大,资助面和资助效果受到了很大的限制.随着我国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推进,通过竞争上岗和择优录用,使原来能够提供给贫困学生的一些勤工助学岗位也被分流的冗余人员所替代.另外,勤工助学岗位要求的专业化、技能化程度相对较高,使得一些贫困学生因受所学专业、时间和精力等因素的限制而无法找到理想的勤工助学岗位.

奖助学金有国家设立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还有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各种奖学金均受到国家、学校和社会各界所提供资金额度的限制,只能使一部分品学兼优的学生得到奖励和资助,资助面和资助效果也有限.奖学金在评选方面同困难补助和减免学费一样面临着信息甄别难度大、主观情感等棘手问题,尤其是像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这样资助额度大、覆盖面相对小的奖学金,做不到公平、公正其负面影响是可想而知的.

贷学金制度是指国家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无息贷款,由学生所在学校负责发放、减免和回收等全部管理工作.贷款一般分为定期贷款和临时短期贷款.贷款的偿还实行“有贷有还”的原则,对减免贷款和还贷的具体条件进行了界定.贷款资金主要来源于学校的教育事业经费、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和回收的贷款.贷学金制度是我国高校助学贷款制度的尝试,由于经费来源、发放和管理等问题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绿色通道”是国家为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在不交学费或交部分学费的情况下顺利入学而采取的措施.[5]以“保证高校每一个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为工作目标的“绿色通道”制度自实行以来,虽然在贫困新生入学救急方面确实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在“绿色通道”制度实施的背后却衍生出令高校既要让入学、又要收费而陷入两难的棘手问题.由于这部分学生的学费无法及时缴纳而引发的学生恶意欠费问题,严重影响了高等学校经费的正常运转.但是高等学校都把新生“绿色通道”制度落实到位,没有新生因为经济困难无法入学.仅2010年秋季开学,“全国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的新生为60.9万人,占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的38.8%,占报到新生总数的9.7%.”[6]

助学贷款在我国起步较晚,助学贷款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与我国的国情和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的过程是分不开的,是为保障接受高等教育者在承担部分教育成本的基础上,保证每个应该接受高等教育的人都享有平等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而设立的扶困助学资助制度.由于助学贷款系统运转所衍生出的一些社会深层问题致使助学贷款工作时停时续,没有发挥出应有的资助效果.党和国家对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付出了很大努力,助学贷款制度几经完善,由单一的学籍地助学贷款变为学籍地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并行,较好地发挥了资助育人功能.2010年年度国家助学贷款人数和金额分别突破100万人和100亿元,助学贷款获得贷款学生人数达到113.84万人,较2009年增长11.6%;新增贷款金额114.89亿元,较2009年增长3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人数占当年全部贷款人数的70.8%,贷款金额占当年全部贷款金额的65.7%.国家助学贷款突破“双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成“主角”.[7]以诚信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助学贷款制度在资助力度、资助面、资助效果等方面彰显出强大的资助功能和优势,使国家助学资助制度从真正意义上实现了由“输血”到“造血”的根本转变,既缓解了国家对高等教育投入的不足和高等学校经费紧张的矛盾,有效保障了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均等,又培养大学生自立自强的独立人格和能力,增强了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初步实现了国家建立助学贷款制度的初衷.

3 高等教育公平视阈下助学贷款制度的完善

社会转型期,在我国经济、政治、文化体制环境发生重大变迁的基础上,与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相伴而生的助学贷款制度经历了十余年的发展与完善,助学贷款的资助功能得到有效发挥,但仍然没有实现“应贷尽贷”的资助目标,这充分说明助学贷款制度在管理体制机制上存在着局限与缺陷.因此,在高等教育公平视阈下改革和完善助学贷款的管理模式及运行机制,对于落实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首先,保障教育公平和受教育机会均等是助学贷款制度完善与发展应坚持的基本原则与价值取向.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我国高等学校的教育规模和入学机会不均等,我国高等教育实行的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高等教育发展,但也加剧了高等教育的不公平和受教育机会的不均等.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本质决定了高等教育必须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机会,必须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必须立足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全局,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战略高度和维护我国教育事业改革、稳定、发展的大局出发,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现实需要出发,在改革和完善传统资助政策体系的基础上,使助学贷款制度的完善与发展起到支持和促进教育事业快速发展的作用,真正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希望子女更多地接受高等教育的愿望,切实成为保障教育公平和受教育机会均等的有效手段.实践证明,我国高等教育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历程也是助学贷款实践、发展和完善的历程,也是助学贷款发挥扶困助学资助功能、保障教育公平的过程.因此,改革与完善助学贷款制度,只有坚持保障教育公平和受教育机会均等这一基本原则与价值追求,才能使助学贷款制度从体制机制上达到国家利用金融手段支持高等教育发展的目的,才能保障段我国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广大家长们让孩子接受高等教育的良好愿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整体文化素质提高和人力资源转化为人才资本的现实需求.

其次,助学贷款无担保的个人信用性质和政策补偿是我国助学贷款制度完善与发展的不变主题.助学贷款无担保的个人信用性质和政策补偿降低了助学贷款制度资助的准入门槛低,能够覆盖所有具备条件欲接受高等教育的每一个贫困学生,从制度上保障了受教育机会和教育过程的公平.在我国个人社会信用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助学贷款制度设计上的局限性为教育公平视阈下助学贷款制度的完善指明了方向.第一、助学贷款制度本身虽然通过契约为助学贷款提供了信用法律保障,但助学贷款诚信缺失一旦发生,却找不到专门保障个人信用的法律依据.第二、助学贷款制度本身没有提供切实可行的担保贷款制度和贷款追讨制度,缺乏有效的贷款风险防范和贷款失信惩罚制度.第三、助学贷款制度缺乏执行政策有效激励机制.一方面,经办银行商业利益最大化是其追求的目标,而助学贷款在实施过程中的种种风险和较高的管理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经办银行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学校在助学贷款中的责任与激励措施不明确,为缓解学生欠费和学生还款压力而背负了过多的道义责任和义务.第四、助学贷款制度的政策化目标与商业化经营之间的对立与冲突.商业银行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其自身运营的目标,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是其关注的重点,其贷款运营必须按照商业化规律来运作.助学贷款作为国家为实现高等教育公平,维护高校和社会稳定,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采取的一项贷款政策,在具体操作上委托商业银行来实施,其结果是商业银行在政策目标与商业追求之间陷入两难抉择.

第三,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学生为主体、高校为中心、银行为后盾、以贷款学生家庭为补充的联动机制是保证我国助学贷款制度发挥助学功能,保障高等教育公平的有效举措.从系统论的观点看,在助学贷款系统中有包括政府、商业银行、高等学校、贷款学生和贷款学生家庭等子系统,这些子系统的功能不等于助学贷款系统的功能.因此,助学贷款系统功能的发挥必须遵循系统的整体性原则、相关性原则、最优性原则和动态平衡原则.整体性原则是指把任何研究对象的各个部分看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们之间存在着整体与局部、局部与局部的关系.助学贷款系统是以“政府为主导,学生为主体,高校为中心,银行为后盾”[8]以贷款学生家庭为补充的有机体,其整体性原则是助学贷款系统保持动态平衡的核心原则.相关性是指组成助学贷款系统的每个子系统都会影响整个系统,各子系统之间又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助学贷款工作正是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互动中不断改进、提高和完善的.每个子系统功能的发挥和调整都应以适应系统整体功能需要为目的,否则都会影响助学贷款系统整体功能的发挥.最优性就是根据助学贷款系统的功能需要,从多种方案中通过定性定量分析比较,制定最优目标,选择最优方案,达到最优效果.助学贷款系统的最优性是指助学贷款系统各利益主体以最少的投入、最有效的管理方法和现有的技术支撑来最大限度地满足资助需求,以维持它的动态平衡.助学贷款系统的动态平衡往往由于人为因素而影响其整体平衡和助学贷款资助功能的发挥.因此,在高等教育公平视阈下,助学贷款制度与落实措施的完善必须遵循系统的整体性原则、相关性原则、最优性原则和动态平衡原则,必须保证各子系统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助学贷款系统才能维系动态平衡和良序运行,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资助需求,进而达到促进高等教育公平的目的.

〔1〕〔2〕杨艳丽.教育公平基本理论研究综述.广东电视大学学报,2006(2).

〔3〕臧兴兵,沈红.学生贷款与高等教育公平.教育与现代化,2010(2).

〔4〕舒颖.从学生资助制度看中国的高等教育公平.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8(2).

〔5〕国家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紧急通知.1998.

〔6〕〔7〕教育部2011年第5次新闻通气会文字实录介绍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进展情况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http//www.xszz.cee.edu.cn.

〔8〕陈志强.“河南模式”贷后管理研究.经济师,2007(8).

G647

A

1673-260X(2011)10-0206-03

青年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西部和边疆地区项目“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及运行机制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编号:10XJC77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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