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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协作”原则在涉外犯罪案件中的应用

2011-08-15洋,翁

滁州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犯罪案件刑事案件警务

杨 洋,翁 里

(浙江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7)

论“侦查协作”原则在涉外犯罪案件中的应用

杨 洋,翁 里

(浙江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7)

“侦查协作”原则作为涉外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重要的一项原则,其以国与国之间的互助协作为基础,以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的效益,在某种程度上而言应当予以积极地推广。在涉外刑事案件中运用“侦查协作”原则首先需要完善国内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办案人员素质,其次要强化国际侦查协作在当今国际警务合作中的作用,最后要加强国际交往,坚持平等互惠基础之上的双边条约(协定)。

涉外刑事案件;国家主权;侦查协作

一、“侦查协作”原则概述

“侦查协作”是指公安机关侦查部门之间以及侦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在刑事侦查中为发现犯罪,揭露证实犯罪,缉捕犯罪嫌疑人而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户主协同与配合的专门活动。具体而言,可以从国内和国际两个方面对其进行理解:第一,国内层面的侦查协作,具体包括内地侦查部门之间的侦查协作和区际刑事警务合作,包括内地侦查部门与港,澳,台警方之间的协作;第二,国际层面的侦查协作,即国际侦查协作,是指各国的侦查机关在跨国或国际犯罪侦查领域,为获取犯罪证据而进行各种形式的协同与配合。国际侦查协作,是国际警务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引渡、诉讼转移等同属于国际司法协作的范畴。本文以涉外刑事案件为切入点探讨“侦查协作”原则在犯罪侦查领域中的应用,并深入讨论在国际层面上的侦查协作问题。

“侦查协作”作为涉外刑事案件侦查中的一项原则,对于涉外刑事案件的侦破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涉外刑事案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有关的或在我国境外发生的与中国或中国公民有关的刑事犯罪案件,以及国际条约和国际合作的刑事犯罪案件。由于涉外刑事案件具有突发性大,跨境逃窜快,取证难度大,涉及别国管辖权问题等[1],这使得以平等与互惠为基础原则的“侦查协作”更显得尤为突出。

“侦查协作”具体到中国的实践可以分为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就国内层面而言主要表现在国内立法对“侦查协作”的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条的原则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互相请求刑事法协助”;2.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41条规定;“公安机关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的范围包括犯罪情报信息的交流与合作,调查取证,送达刑事诉讼文书,移交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引渡及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刑事司法协助、警务合作事宜;3.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第4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协助的范围主要包括刑事方面的调查取证、送达刑事诉讼文书、通报刑事诉讼结果、移交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扣押、移交赃款、赃物以及法律和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司法协助事宜。

而就国际层面而言,笔者认为应当细分为缔结国际条约和参加国际组织:1.在现存的300多部涉及“侦查协作措施”的多边国际公约中,中国参加的不到100部,事实也证明了在开展国际侦查协作中,多边国际条约的效力显然比双边国际效力要低。自1987年以来,我国先后与波兰、蒙古、罗马尼亚、泰国、俄罗斯等2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的司法协助协定,这些协定中都涉及到了关于在侦查阶段的协助问题,此外还与朝鲜、哈萨克斯坦、越南、埃及、希腊等国签订了双边的警察合作协定,对于域外取证、询问证人和被害人等与侦查有关的行为提供极大程度上的便利;2.涉及“侦查协作措施”中国参加的国际组织就不可避免的要谈及国际刑警组织。国国际刑警组织于1923年成立,总部在法国里昂,其宗旨是保证和促进各成员国刑事警察部门在预防和打击刑事犯罪方面的合作,具体包括搜集各种刑事犯罪案件及犯罪指纹、照片、档案等。中国于1984年9月5日被正式接纳为国际刑警组织的成员国,并在随后的多年中,通过该组织与世界其他国家开展广泛的国际侦查协作,侦破数百件案件。

二、涉外犯罪案件中应用“侦查协作”原则之不足

从1978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外交往的能力显著提高,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中国开放的基本模式是由东部沿海逐步向内陆推进,加上现实因素的阻却导致了当今中国在涉外刑事案件中“侦查协作”原则的应用呈现出了若干问题,这尤其表现在贪污犯外逃后难以受到中国法律的规制。故在此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存在的问题:

(一)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众所周知,完善健全的法律法规是预防、打击、侦查涉外刑事案件的基础。涉外刑事案件的侦查往往涉及到国内法与国际法,这其中,国内法又是进行涉外刑事案件侦查的基础和依据,而没有良好的国内法为依托,想要运用好涉外刑事案件的“侦查协作措施”更是不可能的。

纵观中国的国内法,不难发现不仅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国内法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问题。从实体法角度突出表现在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上存在问题,许多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犯罪行为在中国刑法中却没有相应的犯罪条文,或者中国刑法中的犯罪在他国就不成立犯罪。例如,中国刑法中的嫖宿幼女罪中规定幼女的岁数为不满14周岁,而在日本刑法中,与13周岁以上的女性发生性关系并不成立强奸罪,这中间形成了1岁的差额。假设一日本籍公民与中国籍已满13周岁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究竟如何处理?实体法存在这样的差异就为“侦查协作”的运用造成了很大的阻碍。而从程序法角度来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仅从原则性角度规定了有关“侦查协作措施”的应用,对于具体如何“侦查协作措施”在具体的涉外刑事案件总如何开展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这无疑是我国法律中的一项空白。

(二)国际法作为软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软弱性”

近些年来,中国加入了不少打击国际刑事犯罪的国际公约,包括《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等。不可否认,这些国际公约的签订对于涉外刑事案件的发案能够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是不能不视而不见国际公约作为国际法项下重要的渊源之一,也具有国际法软法的特性。因为国际公约的签订和生效,仅仅是奠定了一个国际法的基础,可以作为法律依据,但是如果其中的缔约国拒不执行公约的相关规定,国际社会也没有相关具体的制裁性措施[2]。

一国作为某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如果都能够公然的拒不执行,那么,开展“侦查协作措施”便难上加难,主权国家完全可以打着主权国家司法独立或者国家主权原则等旗号堂而皇之地拒绝另一国家“侦查协作”的请求。此时,国际公约已然显得更加苍白无力。

(三)双边条约(协定)数量的局限性

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开展双边警务协作的发展还比较滞后,与中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国家屈指可数,双边警务协作条约的国家更是寥寥无几。这也为“侦查协作”原则在中国的实际应用造成了很大的阻碍,在很大程度上,中国对于涉外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只能任其逍遥法外而无能为力。

三、涉外刑事案件中运用“侦查协作”原则的思考

(一)完善国内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办案人员素质

据前文所述,中国对于涉外刑事案件所存在的相关国内法律法规缺失问题显著,而在这其中,有些根深蒂固的实体法规和程序法规也并非一日两日就可以改变的,我们不能苛求中国大跃进似的与国际接轨,但在某些方面还是可以改善作为完善国内法规的前奏。在实体法上,在中国《刑法》的管辖问题上,涉及到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以及保护管辖,这表面上看是合理的,但深究其中不难发现,被人们誉为“沾边就管”的《刑法》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对涉外刑事案件中涉案外籍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不公正待遇。此外在与之相应的《刑事诉讼法》中也没有明确外国人的待遇问题。国民待遇问题已经涉及到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国际移民法等诸多国际法的分支中,在实体和程序上将其落实,也能为以平等互惠为基础的“侦查协作措施”在涉外刑事案件中的展开提供一定的支持。

(二)强化国际侦查协作在当今国际警务合作中的作用

众所周知,国际侦查协作措施在实现了由传统他国代为侦查向直接入境他国进行侦查的转变,这种由间接向直接转变、被动向主动转变的侦查方式大大提高了涉外刑事案件的办案效率。而公认的国际警务合作中的“侦查协作措施”主要包括:跨境追缉、联合侦查、域外调查取证、控制下交付、追缴犯罪收益等[3]。对中国而言,一方面当下中国对国际警务合作的意识已经随着中国加入国际刑警组织并逐渐开展相关活动有所提高,另一方面,强化国际警务合作中国际侦查协作的作用仍然是中国在实践的当务之急。

(三)加强国际交往,坚持平等互惠基础之上的双边条约(协定)

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差异的存在,导致我国在与其他国家交涉协商签订双边条约上困难重重。我们知道,双边条约不仅在效率上更在效力对于涉外刑事案件中“侦查协作措施”的应用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它关系到我国是否可以直接进入他国行使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等多项侦查措施,它关系到涉外刑事案件中涉及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它更关系到我国是否可以在重大涉外刑事案件中切实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综合国力的显著提升,中国作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力也越来越来,我国应当抓住这一机遇,积极与他国发展友好交往,促进双边条约的签订。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涉外犯罪案件因突发性、跨国性、复杂性等特殊性质导致了一般侦查措施在侦破案件中显示出了极大的被动性。结合我国近几年来涉外犯罪案件在侦查的实践过程中面临的诸多困境,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涉外犯罪案件的破案率和我国公民及国家利益的维护。“侦查协作”原则作为涉外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重要的一项原则,其以国与国之间的互助协作为基础,以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的效益,在某种程度上而言应当予以积极地推广,虽然“侦查协作”原则在当今我国的具体实践中还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但我们必须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中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国家对外交往能力的不断加强,涉外犯罪案件中“侦查协作”措施的应用前景将不可估量。

[1]翁 里.犯罪侦查学[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358.

[2]蒋剑云.论涉外刑事案件侦查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4(4).

[3]闽 剑.对当前国际警务合作方式的探讨[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

[4]苑军辉,窦琳琳.论侦查协作[J].辽宁警专学报,2009.

D918

A

1673-1794(2011)04-0061-02

杨 洋(1989-),女,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际法学、刑事法学等领域研究;翁 里(1956-),男,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刑事侦查学、国际移民法学等。

201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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