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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群体性事件与政府应对策略

2011-08-15翁文斌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2期
关键词:群体性网民政府

翁文斌

(浙江工商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网络群体性事件与政府应对策略

翁文斌

(浙江工商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网络群体性事件是网络时代政府面临的一场新的危机与挑战。网络群体性事件作为群体性事件的特殊形态,因其具有信息传播迅速、虚实相互作用、事发难以预料等特质,如果政府应对失策不仅会使其在短时间内影响数百万群众心目中党和政府的形象,而且可能发展为现实中的群体性事件。因此,搭建网络沟通平台、树立网络话语权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立公民自律意识是应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策略之选。

网络;群体性事件;策略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社会交往范围和领域从现实变为虚拟,网络自由、即时、互动的特点成为了公众接收信息、表达舆情、参与政治、监督政府最主要的平台。但是,由于我国处于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社会结构的逐步分化、利益和权利的重新分配,在整个社会中形成了诸多不稳定因素,从而引起了一系列的群体性事件,这些事件通过现实中的人群必然会折射到网络中,受网络信息的快速传播及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网民通过各种形式大规模地制造舆论、发泄不满,从而形成网络群体性事件。网络群体性事件是网络时代政府遭遇的一种新型危机,如何对其加以治理,将是对政府能力的全新考验。

一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内涵

(一)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界定

网络群体性事件在我国尚属于一个全新的概念,国内学者对此研究和探讨都比较有限,对其概念和特点都各抒己见,因此要理解网络群体性事件必须先明白什么是群体性事件。

2005年中组部副部长李景田在新闻发布会上坦言,当前中国改革和现代化建设进入关键时期,并因此发生了一些“群体性事件”,纠正了国外记者所谓“骚乱”的说法,从此群体性事件成为一个社会和政治领域的新词汇被许多专家和学者加以应用。应星教授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十人以上群众自发参加的、主要针对政府或企事业管理者的群体聚集事件,其间发生了比较明显的暴力冲突、出现了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了较大的消极影响”[1]。综合其他学者的观点,群体性事件的有着如下特点:第一,群体性事件具有自发性和暴力型,没有法律依据;第二,人数至少在五人以上;第三,主要针对政府机关部门;第四,对社会生活或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调查显示,截止2009年12月,我国网民数量达3.84亿,青少年网民规模已经达到1.95亿人;截至2008年底,拥有博客的网民比例达到54.3%,用户规模为1.62亿人;网络新闻的使用率达到78.5%,用户群体增长7900万,达到23400万人[2]。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和及时传播,原本地域性的群体性事件在网络上也得到了推动和相应。据此本文对网络群体性事件做如下界定:它是指发生在网络领域内的,主要针对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网民通过点击、发布、转载、跟帖等形式,大规模地传播、揭示、炒作、放大某一方面信息,以制造舆论、发泄不满的行为。

(二)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网络群体性事件作为群体性事件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除了群体性事件所具有的自发性、群体性等特点外,其还具有自身的特质:

1.信息传播快速。现实中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通常都具有前期的积聚性,然后通过偶然的因素爆发,其影响的范围可能仅限于事件发生地。而在网络中,由于群体之间联系的方便快捷,只要网民共同关注的话题一经报道,就会在短时间内迅速散布,在全国范围内掀起广泛的关注、评论和质疑。

2.虚实相互作用。网络群体性事件可主要分为三类:“现实与虚拟并存型”、“现实诱发型”和“现实诱发网内网外变异型”[3]。许多网络群体性事件都源于现实事件,通过网站和网友的报道广泛传播;网民的态度和意见的汇聚反过来又对现实事件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并掀起更大规模和长时间的网络关注。

3.事发难以预料。网络上可能一个极其普通的小规模事件甚至可能只是一条普通新闻,而随着网友的关注程度的增加,网络舆论的推动,加之混合着各种社会因素就可能演变成为网络群体性事件。

4.诱因呈现集中。根据网络群体性事件针对的范围不同可以分为对内和对外两种群体性事件。对外的群体性事件主要涉及某些人或行为侵犯了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如“抵制家乐福事件”;对内的群体性事件主要表现为部分领导干部或者执法人员出现滥用公权力,行为失范等失职、渎职行为而损害公众利益引起网民的激愤,如“邓玉娇事件”。

5.无直接利益性。一般的群体性事件通常都是有着直接相关利益的人群参与,然后通过偶然因素,发展为有着共同情绪和境遇的公民参与其中,如瓮安事件由女中学生溺水身亡并契合一系列社会因素而发生。在网络群体性事件中,通常只有发帖人可能了解事件的情况,而绝大多数网民都分布于全国各地,与事件不存在任何利益关系,只是借此事件表达自身的意愿或发泄不满情绪。

二 网络群体性事件成因分析

网络群体性事件其传播力度之快,影响范围之广,危害程度之大,绝不亚于现实中的群体性事件。虽然其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是各类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背后有着其共同的原因:

(一)部分官员行为失范,导致地方政府公信力的缺失

网友盘点的2009年十大网络热点事件中,其中邓玉娇事件、躲猫猫事件、执法钓鱼事件、70码事件、周久耕事件等都是由于政府官员出现失范行为或者违法行为,但极力加以掩盖或者用公权力直接侵害行为人的利益而被网友披露内幕,在网上以数以百万计的点击率疯狂地传播,引发媒体报纸的报道和社会人士的评论,从而最终引起有关部门干预,揭开事实真相,处置相关人员。就政府部门来说,由于其处于权力的绝对垄断地位,并且拥有暴力机关,作为普通的个体公民难以与之相抗衡,完全处于弱势地位;而作为政府人格化代表的官员来说,手中握有对社会公众支配的某方面的权力,行政、司法、舆论监督机制对官员的约束作用又不强,使得违法行为或者失范行为的成本很低,而得到的效益很高,因此暴力执法、司法不公的现象常发就难以避免。这些事件在网络一经传播,民众对政府的权威性和合法性的情感就会发生动摇,从而导致地方政府公信力的下降。

(二)网络言论自由表达,弥补了政治参与途径的缺乏

科塞认为,由于冲突调节着关系系统,发挥着维护群体的功能,冲突“清洁了空气”。也就是说,它通过允许行动的自由表达,而防止了被堵塞的敌意倾向的积累[4]。冲突是敌意的出口,如果不提供出口就会损害对立双方的关系。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我国公民社会有所改善,年轻的网民开始关注政府公权力的行使、社会的正义和平等问题,但是我国的地方政府参政议政途径缺乏、信息公开的有限、听证会的形式化等问题,无法满足公民表达利益和了解真相的意愿,极大地打击了公众政治参与的积极性,长久以来,就会形成积怨。因此,网络表达的自由性、广泛性和普遍性,就很好的提供了发泄不满、表达利益诉求、了解事实、传递信息的渠道。

(三)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类社会矛盾和问题凸显

根据国际社会发展规律,当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均GDP处于1000美元到3000美元发展阶段时,往往是经济容易失调、社会容易失序、心理容易失衡、社会伦理需要调整重建的关键时刻,也是危机频发的时刻。而目前我国正处于这个转型时期,社会结构的逐步分化、利益和权利的重新分配,社会的分化必然导致不同阶层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生存状态各异,从而容易产生冲突。另外人民关注的住房、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贫富差距、社会正义长期得不到有效的解决,促使公民的怨愤情绪有所积聚,而若网络报道一则与之相关的事件,那么就极易点燃社会群体的情绪,从而引起网络群体性的事件。

(四)网民“群体极化”倾向,形成非理性的极端观点

群体极化是指“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种偏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5]。凯斯·桑塔斯认为,网络容易造成群体极化,是极端主义的温床,因为志同道合的人可以在网上轻易且频繁地沟通,但听不到不同的声音,持续暴露于极端之中的话,听取这些人的意见会让人逐渐相信这个立场。在网络中由于网民长久以来对于“三公部门”,即公权力大、公益性强、公众关注度高的政府部门存在着偏见,而有关部门的处理滞后或者失误,再加之网络的转载、跟帖、评论,更是遭到“一呼百应”的谩骂。网友在群体压力下产生了从众心理,主观倾向偏移,失去了对信息原有的理智分析和判断,最终形成了极端但是一致的观点,容易使事态失控,演变为网络群体性事件。

三 网络群体性事件应对策略

当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时,地方政府机构往往不知所措,依旧以传统“捂盖子”的策略加以处理,但事实证明这些办法只对小范围的群体性事件有一定的“效果”,而如今网络群体事件,知情者和浏览者数以万计,范围遍及全国,如果再用不当的方式进行处理只会让事件变得更加复杂,让网民的情绪更加极化。网络群体性事件之所以难以有效应对究其原因是其具有“三个进不去”:基层党组织“进不去”,思想政治工作“进不去”,公安、武警等国家强制力“进不去”[6]。因此,地方政府在应对时不仅需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加以改善而且需要根据其产生的原因从深层次上加以治理,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一)搭建网络沟通平台,促进信息的有效传输

第一,及时更新和发布信息,健全政府网络沟通平台。据2009年中国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结果显示:2008年度中央部委政府网站的普及率达96.1%,省市政府网站普及率为100%,地市级是99.1%,但是与之相关的另一组数据显示“全国的政府门户网站中,约有1/3的网站难以打开,1/3的网站应用价值较低,相当数量的网站内容更新不及时、服务功能不健全、发布信息无时效”[7],政府网站的建立的根本目的是通过网站发布政策信息、了解民意民情、解决公众问题,以此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提升政府工作效能。因此搭建网络沟通平台首先要做好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及时、透明、高效的更新和发布政府政策文件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构建服务型政府。

第二,充分有效地沟通,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温总理就曾指出:“今后网上出了个什么东西是需要解释的,你们不用请示我,你们赶紧上网去解释,别把问题拖成一个不得了的大问题!”[8]在平时地方政府要公布有效信息,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外,还需及时了解当地的民意民情,针对性地回复公众的利益诉求问题,利用“两会”等特别时期加强与网友的沟通和互动,以回应和化解某些隔阂矛盾与对抗情绪;在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初,政府不仅需要传统新闻媒体的介入,举办新闻发布会公开和透明地报道事件真相和发展,产生原因,处理意见和方法等情况,对于网民质疑特别大的事件,政府还可以有适当的组织部分网民加入或者跟踪事件的调查全过程,这样充分的对话和信息传播能够很好地缓解舆论压力,解决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对政府部门产生的种种猜疑。

(二)树立网络话语权威,引导网络舆论发展方向

一个政府的权威性主要是建立在其公正性的基础上的,只有政府真正担当起了社会公正裁决者与管理者的角色,成为社会正义与公共利益的代表,公众才会对其产生信任;同样政府只有把权力转化为公共权威的形式出现,“才能使自己的力量和意志要求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合法有效的秩序控制,才能使自己的意志要求通过权力机器顺利有效地予以实施”[9]。在网络时代,如何让公众感受政府的公正性成为一个难题,也为网络权威性的树立提出了一个新的挑战。网络中的权威主要是以意见领袖的形态存在,在网络上每个网民对于同一事件的看法、观点都有所不同,专家学者和论坛网站的观点往往能够集聚网民的思想。因此,政府机构应依据事实发表言论,公开透明的面对公众和媒体,积极利用主流媒体和网络回应和通报关于事件的起因、组织调查情况,组织学者谈论研究,使网友对事件的泄愤变为对其根源和解决途径的理性思考,这将让政府主动掌握话语权,引导网络舆论,重塑形象。

(三)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制度保障

各类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不仅仅意味着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参政意识的增强,更是社会结构、政治体制病态的呈现。因此,针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治理,要完善现有的政治体制,从源头上预防事件的发生。

一是保障和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当前网络群体性事件大多是网民呼吁对弱势或受害群体利益的保障和维护,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其最基本的要求就是维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能随意践踏和侵犯。这就要求,作为法律制定者的政府部门应以宪法的形式规范政府权力的范围及其产生与运转,让法律成为公民的靠山;让法律保障每个公民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只有切实维护好各阶层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才能使全体社会成员各尽所能,各得其所”[10]。

二是创造良序的社会环境。罗尔斯在《公正论》提及正义的原则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每个人的基本自由体系平等,二是在社会和经济不平等时,又包括两个次级原则,即差别原则和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一个政府对于维持政治资源的公正分配具有无可推卸的责任,应让最少受惠者获得最大利益;社会阶层能否流动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社会上所有地位和职务都是所有人开放的,能够让每个公民有着平等地机会和手段去追逐这些地位和职务,这样才能实现社会的良序循环。

(四)建立以公民的自律为主,法律为辅的网络监督模式

2009年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发帖、写博、网游要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杭州由此成为全国第一个通过地方立法实施“网络实名制”的城市。从各国对于网络管理方式上来看也有所不用。例如美国崇尚言论自由,重在从技术上对网络内容进行分级与过滤保护未成年人和倡导行业自律上对网络加以管理;英国立法旨在消除网络中的非法资料,特别是色情淫秽的内容,同时成立半官方性质的网络观察基金会自律组织来防控网络犯罪活动;韩国对互联网的管理强调则以信息过滤为主,信息分级审查为辅。总体而言,各国都强调以自律为主,以干预为辅的网络管理模式。因此,第一,对于网络言行重在树立网友的责任和自律意识。责任和自律意识的形成最主要的手段是加强公民教育,通过传统美德和学校思想教育的结合,培养其自制力,是非观念的判断,提升其整体素质。第二,健全法律规范,打击网络犯罪行为。网络安全技术的开发并不能规避所有的网络犯罪行为,因此需要通过立法维护网络安全,保障网络信息的发展。立法并不意味着言论自由的散失,相反,一切立法活动都应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作为出发点,这才是网络立法的意义所在。

[1]应 星.“气场”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两个个案的比较[J].社会学研究,2009,(6).

[2]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http://www.cnnic.cn/html/Dir/2010/01/15/5767.shtml.

[3][6]代群等.网上群体性事件”新题[J].瞭望新闻周刊,2009,(22).

[4]L·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M].孙立平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25.

[5]凯斯·桑塔斯.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M].黄维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47.

[7]网站答非所问暴露了其直面民主的胆怯[EB/OL].http://www.chinanews.com.cn/gn/news/2010/01-14/2071943.shtml.

[8]地方领导干部要提高网络舆情的能力[EB/OL].http://www.people.com.n/GB/32306/33232/9719987.shtml.

[9]王浦劬.政治学基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23.

[10]吴忠民.中国社会公正的现状与趋势[J].江海学刊,2005,(2).

[责任编辑:何 来]

Network Group Incidents and the Government’s Coping Strategies

WENG Wen-bin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Zhejiang Univesity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Hangzhou,Zhejiang 310018,China)

Network group incidents are a new crisis and challenge facing the government in the age of network.As a special form of group incidents,network group incidents can affect the image of the Party and government in a short time and even lead to group incidents in reality if they are not properly handled.Therefore,in order to cope with network group incidents,we should first build communication platform,set up network authoritative discourse, promote the reform of political system, and establish citizens’ self-discipline consciousness.

network;group incidents;strategies

D60

A

1674-3652(2011)02-0096-05

2010-12-01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研究课题(2010N139)。

翁文斌(1986- ),男,浙江衢州人,浙江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危机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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