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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转型时期的道德失范
——兼论道德重塑中的制度激励

2011-08-15赵俊凤秦正发

关键词:社会转型重塑道德

赵俊凤秦正发

(1.南充市委党校,四川 南充637000;2.西南财经大学 法学学院,四川 成都610074)

论社会转型时期的道德失范
——兼论道德重塑中的制度激励

赵俊凤1秦正发2

(1.南充市委党校,四川 南充637000;2.西南财经大学 法学学院,四川 成都610074)

社会转型时期,“道德失范”已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在我国社会转型的当下,促成“道德失范”的因素纷繁复杂。在道德重塑过程中,通过有效的法律制度激励,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和建立人们的道德行为预期,不失为一条可行的路径。

转型时期;道德;失范;重塑;制度激励

时下,关于老年人跌倒的问题,已将国人置于“扶与不扶”的两难道德困境当中。扶,担心惹上官司,得不偿失;不扶,又会面临道德上的审判,情何以堪?“彭宇案”可谓是一个典型。紧接着,“小悦悦事件”更是将“道德滑坡论”置于舆论的浪尖上,不得不引起国人的反思和检讨。这些社会现象,在规范意义上,与其说是“道德滑坡”,毋宁说是“道德失范”(moral disorder)。[1](P57-61)所谓道德失范,是指在社会生活中,作为存在意义、生活规范的道德价值及其伦理原则体系或者缺失、或者缺少有效性,不能对社会生活和人们的个人生活发挥正常的调节和引导作用,从而表现为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的失控、失序和混乱。道德失范表征出社会精神层面的某种危机和剧烈冲突,它常常是社会急剧变革或转型时期的产物。

经济社会结构的变迁,无疑会对道德产生重要的影响。“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2](P32)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道德失范现象几乎是一种常态,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经历了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历史变迁,同时也深陷“礼崩乐坏”的道德困境。有识之士为探索有效的社会治理机制,开启了“百家争鸣”的狂飙时代。西方国家在社会转型时期何尝不是如此?正如马克思所言,“资产阶级撕下了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把这种关系变成了纯粹的金钱关系。”[3](P274-275)法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埃米尔·涂尔干则指出:所以有人断言,我们的社会在本质上已经在向工业社会发展,这不是没有道理的。既然一种行为模式在整个社会生活里占据了如此重要的地位,如果这个社会没有经历过深刻的动荡,也就不会存在混乱失序的状态。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正是道德沦丧的根源。正因为经济事务主宰了大多数公民的生活,成千上万的人把整个精力投入在了工业领域和商业领域。这样一来,一旦这种环境的道德色彩不浓,许多人就会越出一切道德范围之外。[4](P16)

我们应站在历史和发展的高度,对社会转型时期的道德失范现象进行客观辩证的分析。道德失范是一柄双刃剑,它作为历史发展和社会转型的不自觉产物,一方面造成一定的无序,另一方面也为我们重塑道德体系提供了契机。

“‘当代中国问题’可以表述为中国社会的转型,即从一个前现代性(传统)社会转变为一个现代性社会。”[5]众所周知,中国社会转型已历经100多年的时间了。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迁,中国正由农业社会向工商业社会转型、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由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这种转型或变革,在一定程度上为道德失范创造了条件。

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移植的西方法律制度,难免与某些传统观念存在相冲突之处,而契合这些法律制度所需的道德认同却需要一个漫长的时期来生成。譬如,在传统社会里,“欠债还钱、父债子偿”是天经地义的,而在现代社会,却受到时效制度和责任自负制度的保护;在传统社会里,通奸是严重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而今已经去犯罪化了;传统社会里的三纲五常等伦理道德规范,也被现代自由、平等等价值所解构和扬弃了。法制的变革,对道德的流变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在熟人社会里,人们通常以血缘、地缘和业缘等聚集而居。具体来说,在农村,多以血缘、地缘累世而居,重土难迁,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血缘和地缘的合一是社区(村落)的原始状态;[6](P44)在城镇,由于受传统住房政策的影响,同一单位的人基本上居住于一起。在流动性较小或相对封闭的社会背景下,人们彼此熟知、违反道德的成本较高。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人们普遍寓居于高楼别墅,独门闭户不相往来。在这样的一个陌生人社会里,价值观的多元化导致了道德共识的难以达成,道德评价似乎也显得不那么重要,道德谴责的威慑力更是愈发缩小。这个不难想象,一个陌生人违反了道德,随后消失于茫茫人海,人们面对面地施加道德谴责和舆论压力的可能性就不是很大。此外,中国传统社会向来注重“私德”培养,对“公德”的型塑几乎付之阙如,这对来临的陌生人社会来说,必然是一个有待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

另外,传统的道德教化,将道德的利他性强调至无以复加的地步,忽视了道德的利己性;过分强调了人的社会属性,忽视了人的自然属性;过分强调了集体利益,忽视了个人利益。如此,一旦遭遇残酷现实的深沉张力,道德教化难免要流入虚伪说教的境地,遑论隐恶扬善?这种教化方式在马克斯·韦伯所说的“魅力型统治”社会当中可能会有所凑效而大行其道,在一个“法理型统治”社会似乎并无广阔的生存空间。

此外,导致道德失范的最重要的因素是,我们在进行“四化”建设的过程中,长期以来未能坚持以人为本,注重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也是道德失范的重要因素;而在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腐败现象日益滋生也在一定程度上败坏了社会风气。

以上可以说是当下社会道德失范原因的一个总体梗概,但并不能说这涵盖一切“老人跌倒不扶”的具体原因,这涉及到司法、舆论导向和技术等因素。

反观时下类似“彭宇案”的事例,司法判决对人们行为的导向作用不可忽视,特别是在传媒大众化的当下。这种裁判标准上的主动性,也使得“个案的裁决超过个案的一般性影响。这就是司法能够产生的‘裁判一案、影响一片’、‘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7](P54)如此,以后出现类似“老人跌倒”现象的时候,潜在的施助者可能担心受牵连而裹足不前、不见危扶困了。这里不是对类似司法判决的批判,而是提醒法院在裁判与“道德滑坡”有关联的案件时,在查明案件事实和认定证据时必须慎之又慎,以免造成多米诺骨牌效应。

在由“老年人跌倒”所引发的有关“道德滑坡”的讨论中,大众传媒在发挥舆论导向作用方面有失担当或社会责任感,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道德滑坡”的现状,尽管这足以引起人们对所谓“道德滑坡”的深刻反思。然而,熟不知在日常生活中也不乏“冒死救助”的感人义举,有的救助者甚至牺牲了自己年轻而宝贵的生命,2011年10月19日晚8时40分左右,退伍军人牛作涛因跳入珠江救助落水女子而牺牲无疑算是一个典型。再回溯到2008年的汶川地震,可歌可泣的故事何其不多?一如英国著名小说家查尔斯·狄更斯在其小说《双城记》中所说:

这是最美好的时代,这是最糟糕的时代;这是智慧的年头,这是愚昧的年头;这是信仰的时期,这是怀疑的时期;这是光明的季节,这是黑暗的季节;这是希望之春,这是失望之冬;人们面前有着各样事物,人们面前一无所有;人们正在直登天堂,人们正在直下地狱。

同时,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是,遇到类似“老人跌倒”时,对于旁观者来说,应不应该救助和去不去救助则是两码事,这在应然上和实然上必须要分别对待和考虑的。而在步入老龄化社会的今天,这也涉及到老年人的社会支持问题。我们何以能让一个老人独自行走在车来车往的大街上呢?这是多么危险的事情。鉴于老人的身体状况和易发常患疾病,施行救助亦是一个技术问题,否则可能适得其反或得不偿失。不过2011年9月6日卫生部发布的《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或许为类似事件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撑。

继“老人跌倒”之后,“小悦悦事件”无疑将“道德滑坡”推至舆论上的浪尖,不断拷问国人(当然包括笔者自身)的良知,反思转型时期的社会何以沦落至此?在建设“四个现代化”的过程中,中国的确取得了经济上的奇迹,然而在精神文明建设上却显得如此的不协调,难以与时俱进。诚如上文所述,这自然有社会转型的不自觉因素,但也与对精神文明重视程度不够和虚伪的道德教化方式不无关联。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告诉我们,理论源于实践,反之理论又指导着实践的发展。实践的发展是永无止境的,理论的发展也是如此,实践的发展必然要求理论上作出相应的回应,以便有效指导实践的发展。

如上文所述,随着中国社会的转型,人们的价值观日趋多元化,传统道德规范的运作机制发生了改变,已经难以实现社会控制的理想预期。在传统社会里,道德评判以利他主义为价值基础,道德行动激励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加大违反道德规则的行为的成本,来强化主体道德规则的内在化,激励主体的道德行动。从这方面来看,道德规则的遵守或是善行不光依赖于人的良知,也要仰仗于有效的激励机制。事实证明,在社会转型时期或陌生人社会,这种传统的道德评判观和激励机制已经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因此,为顺应时势的发展,必须转变传统的道德评判观和激励机制。在笔者看来,建立一个以互利为价值基础的道德评判观,通过改变道德行动激励策略——也即是通过增加道德行为的收益,激励主体的道德行动——或许是一条有效且可行的路径。具体来说,我们出于纯粹利他心的考虑,在施恩于人时,也可能获得“滴水之恩,涌泉相报”的事后功效,这在终极意义上也可以说是道德的互利或互惠,不惟如此,即使退一步说,我们在为善行义举之时,又何尝不会获致自我实现的满足感?而通过改变激励策略,同样能实现道德的目的,这只不过是殊途同归罢了,因而如此为之也未尝不可。而法律制度则是激励的一种手段。

那么,法律在道德重塑过程中要扮演何种角色?或者说,通过何种制度激励以实现道德的目的?通常情况下,在道德价值这个等级体系中,我们可以区分出两类要求和原则。第一类包括社会有序化的基本要求,第二类要远远超过维持社会生活必要条件所必需的要求。[8](P392)前者基本已纳入法律规则当中,即所谓的伦理道德的法律化;后者则难以适用强制性的制度约束,在笔者看来,可以通过诱导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制度激励,以引导和建立人们的行为预期。而“见死不救罪”的立法设置则有失妥当,“法律有自身的特殊性,用法律调整社会,只能解决有限的问题,试图让法律承担太多的道德责任,效果并不一定好”。[9](P127)

就拿老人跌倒等类似事件来说,这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和缺失也不无关联。譬如,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过严、不统一以及基金激励效应有限;若施助者救助方法失当造成受助者更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时,如何立法和司法以最大限度地激励善举义行、保护施助者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在相关救助行为立法当中必须要认真考虑。

总之,转型时期道德重塑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就道德重塑中的法律制度的角色作用,笔者认为,在法律制度构建中,保持应有的制度伦理性,一方面,适时将某些现有的道德共识纳入法律规则当中;另一方面,在道德重塑过程中,法律制度也应有所担当,而且也可以有所作为,也即是通过提供有效的制度正激励增量,引导和建立人们的道德行为预期,以重振久违的“礼仪之邦”、重塑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道德体系。

[1]阿艳芳.道德“滑坡”了吗?——对当代中国国民道德素质的一个理论视点[J].毕节学院学报,2009,(3).

[2]〔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M].渠东,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

[5]秦晓.当代中国问题:现代化还是现代性[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6]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三联书店,1984.

[7]孔祥俊.司法理念与裁判方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8]〔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9]陈金钊,等.法律解释学——立场、原则与方法[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9.

赵俊凤(1975-),女,中共南充市委党校讲师,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秦正发(1979-),男,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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