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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孙中山的民主法治思想

2011-08-15臧宏玲

关键词:孙中山民主法治

臧宏玲

(长春工业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吉林 长春130012)

论孙中山的民主法治思想

臧宏玲

(长春工业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吉林 长春130012)

民主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五中全会强调,应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更加注重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因其本身经历在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革命历程中,提出一整套前瞻性的民主法治思想体系,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孙中山;民主法治;思想

作为中国民主革命的伟大先驱者的孙中山,曾“内审中国之情势,外察世界之潮流,兼收众长,益以新创”地提出了近代中国最完备的民主法治行政思想。他认为:我们国家是君主专制之国,因人而治,即有一正君而天下就能安定。几千年来,只想着寻求正君治国之道,而忽略了长治之方。[1]在军阀混战纷争之时,“法律起不到应有的效果,民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政治不知道该如何进行”,其原因就是“蔑法律而徇权势”。也正是出于对这样国情了解与深思,他才提出了一系列的民主法治思想。

一、主权在民

人民主权是民主政治的精髓所在。人民是国家的根本,这是中国传统的民本思想,也是孙中山所崇尚的。[2]孙中山先生早在《伦敦蒙难记》中就写到,无论是朝廷的事、国民的事、还是地方的事,老百姓都没有发言和参与的权利。当官有权之人,手握审判之全权,老百姓有苦有冤只能忍着,无所吁诉。国家的法律,不是平民百姓所能参与的。[3]这样冷酷而且严峻的现实,让他意识到:“起来斗争、革命的目的就是要建立一个真正的中华民国,‘中华民国’中的‘民’字是核心内容。即实施直接民权,强调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政治的主权掌握在人民手中,百姓都能享受平等的幸福,只有坚决贯彻人民主权原则,才是真正的民国。[4]这样的国家体现出来的民主就是:国家是全体人民的公产,国事的决定、应由‘人民的代表’来行使权利。[5]民权主义是孙中山始终坚持的政治理论,1912年3月,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具有宪法效力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约法明确规定了中华民国的所有主权属于全体国民所有,中华民国的人民在享受权利面前是平等的。人人都享有人身、居住、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仰等自由和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后来在他起草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又说“国民党之民权主义,于间接民权之外,复行直接民权,即为国民者不但有选举权,且兼有创制、复决、罢官诸权,即人民拥有四个政权……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有了这样的权利,人民才可以管理政府,人民才随时都可以指挥政府。所以孙中山先生说:“在一国之内,最怕的是有了一个万能的政府,人民不能管理;最希望的是要一个万能的政府,为人民使用,以谋人民的幸福。”[3]人民掌握国家主权和封建专制主义一人掌握国家主权相比无疑是巨大的进步,对开启民智、提升人民的民主觉悟、鼓舞人民争取自己合法的民主权利,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二、权力制衡

权力监督与制衡,在中国古代就有。元朝忽必烈就曾说:“中书省是我的左手,枢密院是我的右手,御史台是我用来医治左右手的。”到了近代,“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已经深入人心。孙中山正是基于对这个道理的深深领会之余仿效西方的“三权分立”,提出了中国近代行政组织思想的最高水平,并具有中西融合色彩的五权分立、适度地方自治的思想。[6]南京临时政府最初通过的《临时约法》规定:“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为国家机构行使统治权,责任内阁制为政府的组织形式。”袁世凯死后,1916年孙中山经过深思熟虑、详细地考察了欧美各国的政治状况之后,发现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原则有很多不足之处。如议会由于掌握了监察大权而出现的“议会专制”现象、不规范的考试制度造成的政治上人事腐败问题等等。所以他在原来“三权分立”的基础之上主张再分立出“考试权”和“监察权”,提出了“五权分立”和“直接民权”等具有近代国情特色的思想。“考试权”主要是用于人事管理,以公平公正的原则来保证合理的选拔管理人才;“监察权”的主要职责是监督议会与国家政治,来保证政府内部运行廉洁有效。同时在“五权宪法”之下,全国各县均选举代表一人组成国民大会,大会通过投票选举总统而产生行政院,选举士者组成立法院,其他三院院长在总统征求立法院同意后方可任命。五院都必须向国民大会负责。监察院有权弹劾各院失职者,反过来监察院的工作人员则由国民大会弹劾罢免。[7]所有官吏、五院官员、国民大会的任职资格,都要经过考试院的考试筛选而定。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这五院组成了中华民国中央政权。

除了在中央机构实施五权制衡政府的思想外,早在1911年武昌起义之前,孙中山就提出适度地方自治思想。他主张,各省都设立一个自治政府、以资分理。南京临时政府建立时,又公告“今者各省联合,互谋自治,此后行政期于中央政府与各省之关系,调剂得宜,大纲既挚,条目自举。”[8]字里行间可以看出,浓厚的地方自治思想萌芽在孙中山头脑中很早就有了。但可惜的是,他在那个时候还没有注意到、感受到人民自身的力量,只想依靠法律的约束和议会的监督来实施地方政权的组建,在此基础上,让地方军政府成为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自治机构。一直到1916年,孙中山才认识到:“建国的基础是使地方自治,而地方自治又必须建立在人民的基础之上。因此,他提出了“直接民权”的思想。孙中山从单一的选举权发展到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扩大了国民参与政权的范围。他重点阐述了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四个民权概念相对应管理政府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和监察权。一个真正的民主政府就必须处理好人民和政府的关系,也只有这样,民权才能真正得到实现。这其中充分体现了孙中山扩大行政参与和实现行政民主化方面的思想精髓。

三、法律意识

孙中山心怀自由、平等、博爱的法律观。法律观的核心有两个方面:一是批判清朝封建专制的法制。主要是指责专制法律的专横与野蛮、残酷。在这种法制统治下人民没有发言权,司法官吏在案件的审断上,采用主观臆断,人民无处申冤,在刑事案中,对犯罪嫌采用酷刑拷打,逼取口供,在人权上公开体现不平等。所以孙中山强烈地要求用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博爱的人权原则,取代封建专治法制。二是主张建立资产阶级的法治国家。孙中山强调民主政治实施的有效根本在于法律,强调法律对于治理国家的重要性。所以他说:“民主政治赖以维系不敝者,其根本存于法律,而机枢在于国会。必全国有共同遵守之大法,斯法律之效力能永固。”也就是说,实行真正的、名符其实的“法治”,才能实现共和制国家的长治久安,才能改变中国政治混乱、民不聊生的局面。因此他明确指出:“共和政治以法律为纲”、“共和国之根本在法律”、“古今立国首重纲维、共和之治尤为法纪”、“盖国家之治安维系于法律”等等,一再强调宪法是民主国家根本大法,中国应该创建适合本国国情并符合民意的宪法及法律。积极主张“以法治国”、“以法治党”。即抓住了法律这个纲,也就抓住了治国这个本。

四、人才管理

孙中山重视人才、重视人才管理。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政体建立之后,他就取消了中国的传统人事行政管理制度,采取“考试权”和“文官考试制度”的人事管理理念来选拔有知识、有才干、有经验的贤能人才。为了确保这一人事制度能得以实现,为了能真正体现“人尽其才”,孙中山特将考试权独立于行政权之外、考试权原则以法律形式体现出来。他倡导政府所有官员都要经过考试,只有通过考试才能选拔出有才、有德的人。并且要求参加考试的人必须得有一定程度的学历证书或任职经验,用公开公正的考试制度来弥补传统选举制度的弊端,从而达到澄清吏治、选拔贤能的目的。

除此之外,孙中山积极改变中国传统观念上以“父母官”自居的官僚角色定位。他形象地说:“中华民国就像一个大公司,全体国民就是股东,所有的官吏就是公司里的办事员,总统、官吏都是为国民服务的”。同时,强调“人心”,强调人心向背是可以决定政府政策的方向乃至国家的存亡,正所谓“失人心者,失天下”。因此政府行政必须去关注人心的问题。这些都充分地体现了孙中山进一步重申政府官员需要有良好的为人民服务、甘当公仆的行政道德风范和意识。

历史是一面镜子、历史也是一门不断温习的功课。所以,在纪念辛亥革命100周年之际,初步探讨孙中山的民主法治思想,尽管这些思想在他有生之年未能实现,但确是留给后人的一笔宝贵的遗产,对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社会具有深远的意义。如我们党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的方略逐渐深入人心。立法、普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等制度逐步健全,对促进和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

[1]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4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4.

[2]张万洪.论人民主权原则与依法治国[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1995.

[3]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1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1.

[4]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8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5.

[5]杜钢建.从民权主义到人权主义[A].龚祥瑞.宪政的理想与现实[C].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1995.

[6]中国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史料编译组.辛亥革命资料[Z].北京:中华书局,1961.

[7]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9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6.

[8]陈晓枫.《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文化透视[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6).

《中国行政管理思想史研究》课题来源: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臧宏玲(1971-),女,长春工业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行政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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