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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信息的内涵、价值和问题探讨

2011-08-15吕晗

关键词:真实性法庭载体

吕晗

审计信息的内涵、价值和问题探讨

吕晗

审计信息是指能够检验待证事实信息真实性的信息。审计信息往往伴随待证事实信息而生,也可能在待证事实信息存在之后而成,其存在范围较之待证事实信息而言更为广泛,一条待证事实信息往往有多个存储于不同地点的审计信息来验证。因为审计信息有验证待证事实信息真实性的功能,合理的运用审计信息就可以更直接有力的维护或者驳斥证据,进而提高诉讼效率,一定程度上减少伪造证据的行为。但是审计信息在以往的司法中却被忽视了,这是由于过去我们对于证据的研究没有深入到信息的层次,并且传统的证据形式也未给我们的证据运用设置太多障碍。然而随着我们对证据中信息的深入认识,电子证据的出现、以及运用电子证据时对其真实性的普遍质疑,促使我们急需转变思维,重视审计信息的研究,主动的去获取、使用审计信息。

审计信息内涵;价值;问题

审计信息与待证事实信息密切相关,它可以帮助我们对证据的真实性做出判断,对于质证、甚至整个证明活动都非常重要。可是,在以往的证据研究中人们却忽视了审计信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审计信息的收集也是被动的、不确定的。然而,随着电子证据进入司法领域以及人们对电子证据产生的普遍质疑,使得我们不能再回避对审计信息的研究,因为审计信息就是打破这种普遍质疑的关键。

一、审计信息的界定

“审计”一词并不是司法中的固有词汇,它来源于审计学中的概念,由于在司法中有些信息就是起着审计的作用,所以我们将之称之为“审计信息”。

(一)审计信息的内涵

审计信息是指在司法程序中,通过检验待证事实信息有否被修改,进而验证证据真实性的那些信息。“审计”一词来源于经济学领域,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Alvin A.Arens等在 《Auditing—An Integrated Approach》一书中对审计的定义是:“审计是为了确定报告某一经济实体的可计量信息与既定标准之间的一致程度而进行的证据收集和评价[1]。对于司法证据审计而言,审计就是验证待证事实信息与“真实”这一标准之间的一致程度。经济审计中审计产生的动因来自于责任委托人与受托责任人之间存在着的受托责任关系[1]。因为责任委托人需要对受托人的工作进行有效地监督;而受托人则需要向委托人证明自己履行了受托承诺,并据以获得报酬、规避责任。司法中证据审计则不同,其动因来至于当事人请求法庭采纳其提供之证据的渴望。因为证据必须经过质证方能采纳,双方当事人在此阶段都希望排除对方证据,采纳己方证据。

由于司法证据审查中也有对证据真实性审计的需求,故我们将审计的概念引入司法证据审查中,将那些能够满足审计需求的信息称之为审计信息。

(二)司法中审计信息的特征

第一,审计信息获取范围广。在司法证据审计中,审计信息可能与待证事实信息存在于同一个载体之中,这就意味中我们既可能在作为审计对象的证据之外获取到相应的审计信息,也可能在证据之中获取到审计信息。再则,可以证明一条待证事实信息真实性的审计信息往往不止一条,我们可以在不同地点获得多条审计某一待证事实信息的审计信息。

第二,信息收集主体不特定。经济领域中审计证据的收集必须由专门的审计人员进行。而司法领域中由于证据的收集主体是不特定的,这也使得审计信息的收集主体也是不特定。在司法活动中法院处于中间裁判的地位,而经济审计中审计人员、审计机构虽然需要中立的态度,但是在地位上其受雇于委托人,为委托人行使职责,收集证据是其专有的职责。

第三,审计信息可以产生于待证事实信息形成之后。审计信息往往和待证事实信息相伴而成,但有时我们获取不到这类审计信息。这时,我们可以通过检验待证事实信息的“原始性”来证明待证事实信息的真实性。这种原始性检验是指待证事实信息从收集到出示期间都没有被变动过,特别是在网络安全领域,对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审查,技术上的研究大多集中这方面。例如,我们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可以采用数字签名、报文摘要等能够保证电子证据不被改动过的技术,将审计信息添附到电子证据上,那么在法庭上只需要将这些审计信息和待证事实信息同时展示就证明证据之真实性。

第四,审计信息是辅助信息。审计信息不直接证明待证事实,它只证明验证证据的真实性。待证事实信息之间也可以通过信息交换发挥审计信息的作用,但是这时这些待证事实信息只发挥了审计的作用,不发挥证明待证事实的作用。

二、审计信息被忽视的原因和问题

审计信息对于质证非常重要,但是在以往的司法中它却被忽视了。现在,想要使审计信息得到重视,首先需要知道审计信息为什么会被忽视以及忽视审计信息会带来的后果。

(一)审计信息被忽视的原因分析

1.对证据的认识没有深入到信息的层次。人们以往对证据的研究都是将证据作为一个整体,没有认识到证据是由信息和载体组成的,自然也就不能重视到载体之中的信息,就更不会关注到那些起着审计作用的信息。

随着人们对证据认知的深入,有学者提出“证据是信息的载体”,人们才开始关注到证据之中的信息[2]。同时,诸如电子证据等新型证据的出现,更是弱化了证据的整体感觉,信息可以在不同载体之中更加随意、完整地传递,我们也可以单独就载体或者信息进行研究。

2.传统的证据形式未设置障碍。虽然在以往我们对证据的认识没有深入到信息的层次,但是由于传统的证据形式中信息与载体密不可分,一旦信息储存到某一介质中后就固定下来,此介质中的信息一般不能完整的移转到另一介质中去。这就意味着载体中的信息难以移转,也意味着载体中的信息难以脱离载体而被修改。例如带血的凶刀,一旦血液落在凶刀上形成物证,我们就不可能将此凶刀上的信息完整的复制到另一把刀上。因此,即便是我们只将传统证据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运用,没有深入到信息层面也可以较好的运用证据。

也正是由于传统证据形式的这种性质,我们对于传统证据的质疑也不是普遍的,只在于个案。并且我们可以通过证据间的相互印证证明某一证据的真实性,其实这种证据间的相互印证也就是通过证据中的信息互换来审计某一证据的真实性,只是我们没有关于信息的认知而没有认识到罢了。

(二)忽视审计信息的后果剖析

1.混淆审计信息与待证事实信息。有的审计信息和待证事实信息储存于同一个载体中。这时这份证据既能证明待证事实的也能够自证其真实性。例如一份有当事人签名的合同,当事人的签名既可以用作待证事实信息证明当事人对合同的合意,也能够作为审计信息证明这份合同的真实性。

但是,审计信息只具有证明证据真实性功能,它不能够成为证明待证事实的依据。一条单纯的审计信息只能证明被审计的证据是否是真实的,但是如果将它看成是一条待证事实信息,就会使得提供审计信息方多出了一条待证事实信息,其事实主张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加强,而这种加强是没有根据的。

2.难以对专业性证据作出判断。随着越来越多领域的证据进入司法程序,特别是电子证据的大范围运用,给现有的质证提出了难题。在面对这些证据时,一般当事人和法官很难对其真实性进行辨别,更不要说根据这些信息得出结论。

想要对这些专业性较强的证据进行信息提取、结论推导,不但需要知道此专业领域内哪些证据能够提取出什么信息,而且需要知道此专业领域内的规则与逻辑,这样才能够在大小前提出现的情况下推导出结论。法官和普通当事人一般不会掌握这些专业领域的知识,而他们知晓的日常生活规则与逻辑不能运用到专业领域的推导中去。这也使得法庭在面对专业证据时无所适从,很可能因为不能对某些专业证据做出评价而使得这些证据不能运用于法庭,而有时这些专业证据往往就是证明待证事实最有利的证据。当面对这些专业领域的证据时,如果法庭不能做出判断,那么此时的质证程序将只有“质”而没有“证”。传统司法实践中对于某些专业证据我们一般采用鉴定的方式进行甄别,但是对于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质疑是普遍的,这给我们的诉讼效率带来了极大冲击。

三、审计信息的价值

审计信息不但能够帮助法庭认定证据,并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诉讼效率,减少伪造证据的行为,对于诉讼具有不可或缺的价值。

(一)审计信息能够帮助法庭审查证据真实性

首先,当事人双方可以使用审计信息者驳斥或支持证据。当质疑只建立在口头解释之上时往往很难驳斥对方提供的证据、取信于法庭。如果我们能运用审计信息客观的否定被质疑证据的真实性,那么质证将更为客观可信。同样,如果提供证据方能够提交证明证据真实性的审计信息,那么此份证据将无从否定。

其次,审计信息可以帮助法官审查证据。因为法官不可能成为每一个领域的专家,在面对越来越多的专业证据时,法官想要仅凭个人经验、独立评价这些证据就很困难,审计信息能够帮助法官解决这个问题。而审计信息不受领域的限制,合理运用审计信息就能使得法官突破了专业的局限,弥补了不能通晓每个领域知识带来的不便。

(二)审计信息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审计信息提高诉讼效率主要表现在提高质证程序效率上。由于网络的普及,人们对于相应的电子证据有一定的了解,普遍情况下都认为电子证据是易被修改的,但是对于电子证据是否被修改这种较为专业的问题却无法区分。所以,人们对于电子证据真实性就产生了普遍的质疑。裁判者在这方面与当事人有着同样的疑惑,因此对电子证据的质疑就很容易得到法官支持。这时,提供证据方当事人要么接受此证据被排除的事实,要么请求法庭再给予时间来证明此证据的真实性,而进行中的诉讼程序必然会因此而暂停。

对于这些普遍存在疑惑,必然受到质疑的证据,我们为何还要等待必然的结果呢?这种对已知结论的被动等待显然不利于诉讼效率,更何况有些审计信息如果没有及时收集,以后将很难再取得。如果我们可以把这些必然会受到质疑的证据明确划分出来,规定在这些证据提交、出示时必须附随相关的审计信息,那么法庭将更容易对这些证据做出评价,相关质证程序的效率将得到提高。那些因为对电子证据的质疑而产生的程序暂停将大为减少。

(三)审计信息有利于减少伪造证据的行为

合理的使用审计信息能够约束证据收集者,一定程度上减少伪造证据的行为。审计信息有审计证据真伪的作用,如果我们要求某些证据在提交时必须附随审计信息,那么伪造证据者将需要为自己收集、伪造的不真实的证据提供证明其真实的审计信息,这将加大伪造的难度。如此一来,证据收集者伪造证据的可能性将会减少。

当然,审计信息也不是绝对不能伪造的,在技术领域伪造和识破的技术是相对的,但是在现今的技术水平上伪造审计信息较之伪造证待证事实信息要难得多。首先,没有相关的设备和专业的技术基本上不可能修改审计信息,即便是在专业领域,这也是一件技术性很强的事情。其次,审计信息可能存在于不同的地点,这就意味着即便伪造者有能力伪造审计信息,他也需要伪造那些存在于不同地点的审计信息,才能使其伪造的行为不露破绽,这些都使得伪造审计信息的难度加大。如一封电子邮件的审计信息可能存在于发件人主机、收件人主机、服务器等地方,伪造者想要伪造审计信息而不被识破,就需要修改这三处甚至更多处的审计信息,在有限的证据收集时间内、相关技术水平、机器设备以及相关权限的限制下,伪造而不被识破的可能性就很小了。

因此,如果我们能够对某些证据的收集苛以证据+审计信息的模式,那么伪造证据的难度将会大大加大,伪造证据的行为也会一定程度上得到控制。

四、结论

随着电子证据进入诉讼中,我们的法庭面临着难以判断证据真实性、诉讼效率降低等难题,而审计信息能够帮助法庭解决这些难题。因此,我们应该重视对审计信息的研究,合理地运用它以使我们的诉讼程序更为公正、效率。

[1]朱荣恩.审计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熊志海.刑事证据研究-事实信息理论及其对刑事证据的解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66.

F239.1

A

1673-1999(2011)24-0085-03

吕晗(1983-),女,重庆人,重庆邮电大学(重庆400065)法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网络诉讼。

201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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