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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整体主义价值观的理论基石及其影响

2011-08-15崔迎军

关键词:整体利益春秋繁露董仲舒

崔迎军

(兰州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汉代是我国统一中央集权制发展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基本上奠定了整个封建社会基本的制度、规范及价值观念。董仲舒提倡“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对先秦儒学进行了适应封建专制需要的改造,使儒学由先秦诸子之一上升为官方哲学,成为封建正统意识形态。围绕着封建大一统的政治需要,董仲舒又提出了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伦理规范体系,以此为基础构建的理论体系及其应用,使儒家的价值体系发生了从先秦向正统的转向。发生转向后的儒家价值体系是与封建专制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其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封建帝国的整体利益,强调以皇权为核心的整体利益的至上性。“随着群体原则的不断强化,个体性原则越来越受到冷遇,而在这一过程中,整体主义开始成为正统儒家的价值定势”。[1]176

中国传统整体主义价值观是以儒学为主体的中国传统价值体系的重要原则,也是中国传统社会最重要的伦理原则。其在个体与整体的关系上,以家、国整体利益作为一切价值的最终依据,强调家、国整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注重个人对社会整体的职责与义务,以追求社会整体的和谐为最终目标。事实上,这一价值观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但不容忽视的是董仲舒在这一过程中所提供的理论资源及其奠基作用,因此,要理解儒家整体主义价值观的形成及其发展,我们必须从董仲舒的主要思想出发,通过对其思想的研究,厘清他在儒家整体主义价值观形成过程中所起到的奠基作用,进而理解整体主义价值观对中国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

根本而言,董仲舒对儒家整体主义价值观奠定的理论基石主要变现为四个方面:一是政治上倡导“大一统”论;二是建构了“三纲五常”的伦理规范体系;三是通过“防欲”的主张进一步强化整体利益;四是通过建构“天”的哲学对整体价值观提供终极保障。

一、“大一统”与个体价值的弱化

中国传统社会是家国一体、家国同构的社会,注重家、国是其重要特征,这表现在价值体系中则是以整体本位为核心的。与此相应,在中国传统哲学的主要论题上,天人之辨、义利之辨、群己之辨、理欲之辨等所倡导和追求的主流价值,都是在于如何维护社会整体的和睦,表现为对整体利益和国家权威的关注。

但这种以整体本位为核心的价值观,并不是儒家原发意义上的。虽然先秦儒家也重视群体价值,认为群体价值高于个体价值,但并没有排斥个体价值,而是对个体价值给予肯定。孔子强调个体的人格尊严和独立意志,“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论语·泰伯》)、“邦有道,如矢;邦无道,如矢”。(《论语·卫灵公》)孟子提倡“人人有贵于己者”(《孟子·告子上》),荀子更是提出“从道不从君”(《荀子》)的主张,这些都肯定了个体价值的存在,也表现出了极高的个体气节。因此,先秦儒家在重视群体价值的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也肯定了个体的价值,表现为“在群己价值关系上,着眼于在‘贵群’前提下,实现‘贵群’和‘贵己’的统一”。[2]47

先秦儒家的这种群己观,随着汉代董仲舒对其进行的改造而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在汉代,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得到了巩固和发展,君主的地位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升和神化。先秦“贵群”又“贵己”的价值观念,显然不能迎合汉代以君权为核心的大一统政治的需要。为顺应社会政治发展的需要,董仲舒提倡大一统,神化皇权,把国君提升为一国之本,把天下统一于一国之君;国君是“天”在人间的代表,是全国人民统一和服从的根本。为了达到政治上的一统,董仲舒提出了“《春秋》之法,以人随君,以君随天”、“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春秋繁露·玉杯》)、“君人者国之元”(《春秋繁露·立元神》)的主张,借助于神秘超验之天神化了君权,弱化了个体价值,进一步强化了皇帝的权威和加强了中央集权制。

随着政治上的大一统,社会价值体系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具体表现为就是对整体的关注,也就是对以皇权为代表的统治集团整体利益的关注。随着这种价值观的形成和发展,整体至上性成为主流价值观念,对个体价值的肯定和关注开始遭到质疑和破坏,人的主体地位逐渐下降,个体的人只能在整体性(家庭、国家)中才能昭示出自己存在的意义,先秦儒家所肯定的个体价值被改变并得到了弱化。

二、“三纲五常”及其对整体价值的强化

董仲舒不仅在政治领域提倡大一统,而且还为这种大一统构建了一套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尊卑等级的价值观念体系。在古代社会,君臣、父子、夫妻之间的关系是最基本的人伦关系。在先秦儒家那里,这种人伦关系表现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孟子·滕文公上》)的相对性关系。董仲舒吸收了法家韩非子“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韩非子·忠孝》)的思想,一改先秦儒家含情脉脉的人伦关系,单向强调君、臣、夫对臣、子、妻的绝对统治,臣、子、妻对君、臣、夫的绝对服从,形成了“三纲”的人伦总规范。“在董氏以前,不论在内容上,在名词上,绝无三纲之说”。[3]董仲舒之后,“三纲”之说被固化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至此,先秦温和的相对性的人伦关系,在董仲舒这里变成了单向统治和单向服从的绝对性的关系。

“三纲”确定了一种尊卑等级的人伦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处于尊上地位的君、父、夫分别代表了封建国家和家庭,君是国之本,父、夫是家之主。个体(臣、子、妻)的职责是对国家(君)、家庭(父、夫)的无条件服从,这是一种单项性义务。这种尊卑等级的社会秩序便成了整体的象征。群体至上性的强调,君臣、父子之间等级秩序的绝对化,在社会生活中弱化了个体的价值。董仲舒提出“臣兼功于君,子兼功于父,妻兼功于夫”。(《春秋繁露·基义》)“君不名恶,臣不名善;善皆归于君,恶皆归于臣”(《春秋繁露·阳尊阴卑》)等的主张下,君主取得了超越的地位,一切过失之责皆由臣、子承担,臣、子不能居功,他们的个体价值受到了极度的贬抑。“对君、父、夫的服从就是对国和家的服从。而且,由于‘君为臣纲’居于三纲之首,所以家对国也是服从的关系……这里显然是一种群体价值高于个体价值的观念。由于单项服从关系的确定,每个个人就只有义务而无权利”。[2]75-76尊卑等级秩序的形成,使得个体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失去了自身特性,个体完全被限定在封建纲常规定的人伦关系中,绝对地服从于君主和家父,个体丧失了主体性和独立的人格尊严。

“三纲”强化了尊卑等级的秩序价值,“五常”作为封建社会统一的道德标准,发挥着塑造和规范每一个社会个体的作用。在封建纲常的统一模式规范下,每个个体最大的职责是服从整体,维护整体秩序的和谐。其实践途径便是不断提升自身人格境界,使之尽可能符合封建纲常的要求。在整体价值观视域下,个体自身的人格修炼的目的仅仅在于维护家国整体利益的需求。

“五常”即仁、义、礼、智、信。在“五常”中,董仲舒最重视仁和义,在其著作《仁义法》篇中,他阐述了经其改造过的不同于先秦儒家的仁义观。董仲舒指出:“以仁安人,以义正我,故仁之为言人也,义之为言我也……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春秋繁露·仁义法》)董仲舒首先强调了仁与人的统一,即仁是主体对他人的爱,把主体对自身的爱从仁中排除出去,否定了自爱,否定了对主体自身价值和特性的肯定和确证。董仲舒又把义与我统一起来。义者,宜也,要求个体的行为适宜,合理,它是一种普遍化的规范。这就“意味着将自我视为普遍之义的人格化。于是,自我不再是一种具有独特个性的存在,它在实质上开始成为‘大我’的内化。在自我这种普遍化之中,人我之分中蕴含的群体意识得到进一步的展现”。[1]172

至此,董仲舒通过其独特诠释的仁义观,把仁完全视为个体对待他人的规范,把义视为主体约束自身的规范。一方面严格强化了社会规范对自我的约束,引导自我按照义的要求自觉维护尊卑等级秩序,自我存在的意义只能从是否合于义中去衡量;另一方面片面强调了主体对他人的爱,对他人的义务,否定了对自身的确认,自我存在的价值只能从对社会的尽职尽伦中去寻找。“以仁安人,以义正我”的主张,把自我当成手段,个体成了不能主张权利的工具,个体存在的意义只是克制自己,无限地去为社会尽义务,失去了对自身存在的关怀,但整体价值却因此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和巩固。

三、防欲的主张与个体的价值诉求

董仲舒认为,人性未善,人性有贪有仁,因贪性而追逐利益是一种自然趋向。由于人的欲望是无止境的,争于利,必然导致对尊卑之伦的侵害。为了防止因争于利而损害尊卑秩序,董仲舒提出了防欲的主张,“夫万民之从利也,如水之走下,不以教化堤防之,不能止也。是故教化立而奸邪皆止也,其堤防完也;教化废而奸邪并出,刑罚不能胜者,其堤防坏也”。(《春秋繁露·身之养重于义》)

防欲意味着对利的轻视。董仲舒虽然在物质生活层面肯定了利存在的必要性,认为利是用来养人之体的,不可缺少。但他又认为“体莫贵于心”、“养莫重于义”(《春秋繁露·身之养重于义》),义是用来养心的,所以义重于利。因此,在义利关系上,董仲舒提出了“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汉书·董仲舒传》)作为人们处理义利关系的基本准则。基于这一主张,个体努力追求的目标是不断完善自身人格,提高自身境界,努力做一个合乎义的人,也就是符合封建纲常体系要求的人。

在董仲舒这里,防欲的主张限定了个体的价值,把人完全看作一种道德的存在,把个体存在的意义预设为道德人的自我完善,否定了个体追求物质价值的意义。但董仲舒却不是一概地排斥利益,他所轻视的是个体的一己私利,同时他肯定了天下之利,即整体利益,整体利益的诉求取代了个体利益满足的要求。董仲舒虽然不是禁欲主义者,但其禁欲主义的价值取向是明显的。防欲、轻利的主张用道德价值贬抑了人的物质需求,中国传统社会在促进人的发展方面割裂了精神需求和物质需求这两个统一的方面,片面强调个体行为的合道德性,一味追求精神的崇高,抹煞了个体物质利益的合理追求,使个体成了抽象的人。因此,统一的道德规范不仅弱化了自我的内在价值,再加上防欲的主张,个体的价值进一步被弱化,整体价值却进一步被提升。

四、神秘天论对整体价值观的终极保障

在全社会营造整体利益至上性、整体本位观,从而有效维护以皇权为核心的统一中央集权制。为此目标,董仲舒需要寻求强有力的保障。他援阴阳五行说入儒,神化了儒学,以神秘的方式论证宗法等级制以及整体主义价值观的合法性,为整体主义价值观确定了终极依据,从而使尊卑等级的社会秩序绝对化、永恒化,强有力地保障了以君、父为代表的家国整体利益。

董仲舒赋予“天”凌驾于尘世的至高无上性,“天者百神之君也,王者之所最尊也”(《春秋繁露·效义》),且“为人者天也。人之人本于天,天亦人之曾祖父也”。(《春秋繁露·为人者天》)天居高临下,超越于人,并通过与人之间的感应干预着人世的生活。首先,代表整体利益的皇权来源于“天”。“唯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春秋繁露·为人者天》)“受命之君,天意之所予也”。(《春秋繁露·深察名号》)君权天授,维护以君权为象征的整体利益也就成为了天意,整体主义价值观的终极来源被抬到了“天”的高度。其次,维护整体利益的封建纲常来源于“天”。“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仁义制度之数,尽取之天”。(《春秋繁露·基义》)“天”是“三纲五常”的最终根源,围绕封建纲常展开的以整体主义为核心的价值体系的最终根源也就成了“天”。董仲舒又通过逐级受命的关系,确定了尊卑等级的社会秩序,“天子受命于天,诸侯受命于天子。子受命于父,臣妾受命于君,妻受命于夫”。(《春秋繁露·顺命》)通过神秘的天论,董仲舒论证了以君、父为主的封建等级秩序的合法性,也就是论证了整体价值高于个体价值的合法性。再次,为了保证以皇帝为代表的整体利益不受侵害,还需要防止因皇权的滥用自上而下对整体利益的破坏。董仲舒既要神化皇权又要给予皇权合理的限制。他的天人感应充分体现了限制皇权的思想,他告诫统治者天人相与之际,要存有敬畏,破坏天道,滥用皇权,是要受到“天”的惩罚的。

董仲舒对专制皇权至上性以及君臣、父子尊卑等级的形上论证,君、父代表的家国获得了不证自明的优先性,对社会个体的压制和打击获得了超验的保障,个体成为依附于整体的工具化的存在。人存在的价值在于人自身,一切价值合法性的根源在于“天”,那么人在精神上便依附于“天”,成了“天”的附庸,作为人的独立意志失去了。个体在对“天”的敬畏服从中,丧失了反思和批判的精神,依附于权威化的“天”及其由它保障的封建制度本身。这样,整体主义价值观不仅在社会生活领域拥有了一整套的价值体系,而且也就得到了形而上的终极保障。

五、董仲舒对整体主义价值观的奠基及其影响

董仲舒在汉代重新训释儒学,提出并论说了大一统论、天人感应说与独尊儒术等,由他围绕着大一统专制政治所建立起来的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理论体系,其所追求的价值理想是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必然表现为对以皇权为代表的整体利益和国家权威的关注,它直接导致了整体主义价值观成为正统儒学的价值定势。可以说,是董仲舒率先将伦理范畴引入政治领域,改变了先秦儒家“内圣外王”的致思理路,形成了影响中国封建社会两千余年的伦理——政治同构的治理模式,以及对中国社会发展起着决定性影响的价值观念体系,这也就为中国儒家整体主义价值观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石,对中国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封建社会上升时期,由董仲舒作出理论奠基的整体主义价值观适应了当时强化君权、巩固中央集权的要求,其思想在维系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整体主义价值观逐渐深入人心,成为中华民族道德传统的主流。由于中国传统整体主义价值观在价值取向上注重社会整体利益和民族利益,因而在客观上促进了中华民族的大融合,推动了中华民族的凝聚与发展,形成了中华民族特有的民族向心力,激发了国人的爱国主义情怀,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发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在全球化的今天,整体主义价值观作为极其珍贵的思想文化遗产,在弘扬爱国主义传统,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利益方面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这种价值观,忽视了个体的价值和独立性,在维护家国整体利益的同时,压抑了个性的发展,牺牲了个体的利益。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体的意义突显,人的需要多元化,传统的价值观已不能适应这种变化。在正确处理个体和整体的关系时,任何抹煞个体价值,只把个体看作整体的附庸的价值观不可取;片面高扬个体,以个体价值颠覆社会整体价值的自由主义也不可取。事实上,个体和整体都是社会有序发展的重要环节,我们应该努力做到追求个体的完善与保持社会协调稳定的同一,即不要因为整体利益忽视了个体的发展,也不要因为个体损害了国家、社会的利益。

[1] 杨国荣.善的历程[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2] 赵馥洁.价值的历程[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3] 徐复观.两汉思想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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