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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视角下的公民参与

2011-08-15占卫东

关键词:公共事务网络平台公民

占卫东

网络视角下的公民参与

占卫东

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多发期,公民通过网络平台参与公共事务成为我国公民参与的一个重要途径。对于网络视角下的公民参与中所出现的新变化、新特点要充分加以重视,才能使网络平台下的公民参与在有序、高效的基础上平稳推进。

网络;公民参与;有序;公共治理

公民参与是指公共权力在作出立法、决定公共事务、进行公共治理时,由公共权力机构通过开放的途径从公众获取信息、听取意见,并通过反馈互动来影响决策和治理的过程。2000年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推进、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命题;十六大再次强调要 “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权力”;十七大进一步明确提出要“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可见,公民参与已成为推进我国民主进程的一个重要步骤。

一、网络平台成为我国现阶段公民参与的重要渠道

公民参与是对现代社会公民主体地位的认可。公民参与有利于汇集民智,将分散的决策资源集合起来,提高决策质量,增加公共决策的社会认可度。决策过程中政府与公民进行广泛的交流、互动,能够兼顾各个层面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达成共识。公民的参与过程也是一个培养公民民主意识、责任意识的过程,使公民明确自己的权力,并与政府分担公共责任。

我国现阶段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官民冲突、贫富矛盾成为社会的热点。价值多元化导致了利益多元化,传统的价值观受到冲击,而新的价值体系还没形成,新的矛盾、新的问题不断涌现。与此同时,社会公民的权力意识开始觉醒,他们维护自身权益的呼声越来越高,而体制内的公民参与渠道供给不足,这就给社会公众通过网络参与公共决策提供了空间。网络的迅速发展普及,打破了传统媒体的垄断,使社会公众有了一个便捷的、低成本的表达和参与的渠道,通过网络,公民可以由一旁观者变成一个参与者。

二、网络平台公众参与的特点

其一,参与方式的虚拟化。网络平台的虚拟化是指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因素减少乃至消失。社会公众通过网络参与公共事务没有时间限制,他们随时可以通过一台联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发表意见,参与公共事务,且没有地理位置的限制,公民无论身处何地,只要能上网,就能参与公共事务。

网络的虚拟化特点使得身处不同地域的公众可以不受时间因素限制,通过网络以共同的利益诉求,或者共同关心的事物形成一个虚拟的团体,并以论坛、贴吧、博客、播客、QQ群等双向互动的沟通方式获取信息、交流意见,参与到现实的公共事务中去。虚拟化的特点使得网络成为方便快捷、成本很低的参与渠道。

网络的虚拟化使得公众参与的数量在时间和空间上得到叠加。不在同一地理位置,不在同一时间的公众都可以参与到同一公共事务中去,这就使得网络比现实更容易吸引公众的参与,从而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现阶段,网络已经成为我国社会舆论的主要集散地。

其二,参与主体的泛化。传统的公众参与的渠道单一、成本高昂,政府掌握着主导权和控制权,社会公众处于不平等的弱势地位,这就极大地影响了社会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网络突破了以往信息传播是由一个中心节点向四周单向、线性传播的方式,实现了信息传播的双向互动。在网络社会里,传播者和受众不再有明确的区分,政府不再占有绝对的话语主导权和控制权。网络削弱了政府的强势地位,使政府和社会公众能以一种更为平等的方式进行交流。每个社会成员都可以成为参与的主体,人们可以自由地交流信息,发表意见。

其三,意见表达的情绪化。现阶段,社会转型所带来的不同社会成员间生活水准及生存质量差距的拉大,造就了社会阶层与群体的分化。社会利益结构严重失衡,弱势群体对个人境况的不满情绪,经过长期郁积后极易外化,而且这种不满情绪有由个体向群体发展、由基层向各阶层扩展的趋势。同时,有效的、体制内的表达机制供给不足,诉求难以通过正常渠道得以表达,导致了不满情绪的累积。网络成为公众参与的平台后,人们的情绪渲泄也就找到了新的渠道。于是,一种复杂的网络生态就出现了:合理合法的公众参与和缺乏理智的情绪渲泄缠绕在一起。一方面是理性的合理诉求,另一方面,偏执性、消极性、感染性、扩散性和破坏性的网络行为却又层出不穷,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无政府主义以及极端民族主义言论在网上肆意传播,给网络平台的社会公民参与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传媒学教授安德斯·鲍威尔认为,人类社会之所以有道德和法律,在于人们对于无序状态的忧虑。而人们在网络上往往是以虚拟身份发表意见,其真实的身份被隐藏在网络平台之下,这种虚拟性和匿名性使得法律和道德对情绪化行为的约束力量弱化,那种不负责任、非理性的参与也就成为了一种比较普遍的网络现象。侵犯个人隐私权,破坏公共价值观的事件屡见不鲜。

其四,强大的自组织能力。通过网络构成的虚拟群体表现出强大的自组织能力。传统的组织形式往往是一个金字塔的形状,有一个权力中心位于顶端,该中心通过一层层的层阶,形成一个稳固的组织结构。而网络群体则没有明显的中心节点,各个节点是以共同关心的问题或共同的利益诉求松散地结合在一起的,外界信息一旦进入网络,就迅速地在各个节点之间流动,经过各个节点的判读和再加工,每个节点又成为新的信息源,向更大的范围扩散。在这个网络组织中,各个节点都是平等的,因而网络组织呈现出一种网格形的平面结构。同时,这也是一个高度动态的组织结构,组织借助信息的流动可以在短时间内形成并迅速扩大,也可以同样迅速地解散。

二、网络平台公众有序参与的对策

(一)培训网民的责任意识是网络有序参与的前提

每个网民都应意识到网络实质上是一个现实的公共空间,发表的任何信息都会通过网络向一个不可预知的群体扩散,网络大大地提升了信息的影响力。负责任地发布信息、表达言论是一个人的基本素养。这种责任既体现为对信息的真实性把关,也体现为对自己的信息和言论的社会影响进行评估,避免它们对他人的权利构成侵害或对社会公共利益的造成危害。

网络传播的一个重要特性是信息在传播过程中,其影响力会不断放大。因此,网民不仅要对自己发布的信息与言论负责,还要对自己所接受的信息进行负责任的判读和再传播,网上的贴子经常会贴上“来源网络”的说明,其实质是一种推卸责任的行为。转贴者可能会有意无意地成为网络谣言扩散的推手。因此每个网民都要负责任地接受网络信息,负责任地参与信息扩散过程。

公民参与是一个实现公共利益、提高社会效益的过程,同时也是公民与政府一起分担社会责任的过程。随着网民责任意识的提高,网络参与的有效性也会得到改善。

(二)公共信息依法公开是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的重要制度措施。如果政府对公共信息的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不主动、不权威,就会给谣言留下传播的空间。信息是决策的基础,政府依法及时公布权威信息,是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的基础。

在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的过程中,培育一批在公众中有较高公信力和高度社会责任感的网站,让其发挥积极的作用。当人们在网上要获得相关信息时,这些网站就能提供满足公众需要的及时的、完整的、权威的、公正的信息,它就是信息传播的主渠道,既维护了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又正确有效地引导了社会舆论。

(三)健全的法律体系是公民有序参与的保障

早在1987年,我国就制订了第一部关于计算机安全的法规——《电子计算机系统安全规范(试行草案)》,随后又根据形势的发展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计算机和网络的法律法规,为网络环境安全有序的运行提供了法律支撑。然而,信息网络是当今世界发展最快的领域,而一部成熟的法律法规出台,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这就使得涉及网络管理的相关法律建设在面对不断出现的网络新情况时显得相对滞后。因此,加强相关法律体系建设,是公民有序参与的保障。首先,要建立一整套适应网络社会的法律制度和运行机制,对网络公民参与行为的责任、权利与义务,以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抵御网上有害信息、维护信息安全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以形成良好的网络参与环境。其次,通过多种途径提高网民在网络环境中的法律意识,培养公民对法律的认同感。公民只有形成了自觉的法治意识,并普遍见之于行动,才能使通过网络平台实现的公民参与有序、有效,从而推进中国的民主化进程。

[1]王结义.网络政治参与中的政府角色定位[J].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0(2).

[2]毛启蒙.网络参政动机与规律实证分析[J].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4).

[3]张涵嫣.试论网络政治传播[J].社会科学家,2009(11).

[4]张娟.浅析网络民主对政治合法性的影响[J].思想政治,2010(2).

D601

A

1673-1999(2011)16-0018-02

占卫东(1967-),男,浙江衢州人,中共衢州市委党校(浙江衢州324000)讲师,研究方向为信息化建设。

201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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