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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土著民族土地权利问题的历史与现状

2011-08-15

大连大学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加拿大政府土著条约

郭 跃

(大连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622)

加拿大土著民族土地权利问题的历史与现状

郭 跃

(大连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622)

在北美殖民地早期,英国政府在加拿大采取了通过条约谈判从土著民族购买土地的政策。加拿大建国后,通过《印第安人法》对土著民族进行管理和控制。随后加拿大政府采取了无视土著民族土地权利的政策,条约进程终止。土著民族的持续抗争让加拿大不得不重新面对土著民族的土地权利问题。上个世纪70年代后,土著民族权利运动兴起,加拿大政府重新启动了条约进程,并取得了一些进展,但至今仍然没有全部解决。

加拿大;土著民族;原初权利;土地权利要求;民族自治

在欧洲殖民者踏上北美大陆之前,土著民族作为有组织的社会已经在那里生活几千年了①关于土著民族这一术语的英汉译介,请参见姜顺德:《加拿大土著民艰辛的维权之路》,《世界民族》2007年第5期。关于加拿大土著民族组成、人口及历史文化,请参见阮西湖:《加拿大民族志》,民族出版社2004年出版;阮西湖:《加拿大的土著民族》,《世界民族》2006年第1期。,土地是他们的精神和文化之源,也是他们最重要的一项法律权利。加拿大的全部版图都是在土著民族的传统领地上建立起来的,土著民族的土地问题伴随着加拿大的整个发展历史,并且至今仍然是加拿大政府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研究加拿大土著民族问题,首先必须了解加拿大土著民族土地权利的历史与现状。二战后加拿大的土著民族政策的两个显著变化——多元文化主义和土著民族自治已经是国内学者研究得比较多的问题,②相关研究有:丁国民:《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政策产生的背景》(《中南民族大学学报》1992年02期);阮西湖:《加拿大民族政策的两个转折点:多元文化主义和土著人自治》(《世界民族》1995年01期);胡敬萍:《加拿大民族政策的演进及启示》(《广西民族研究》2003年01期);丁见民:“二战后加拿大的土著民族自治政策及存在问题”(《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06期);田建明:《加拿大土著人的自治——访著名社会人类学家阮西湖》(《人权》2008年03期)等等。但是有关土著民族土地问题的专门研究还不是很多,③姜顺德的“加拿大土著民艰辛的维权之路”(《世界民族》2007年第5期)较为具体地介绍了一些加拿大和土著民族签订条约的情况,对研究加拿大土著民族条约问题较有参考价值,但该文仍然不是一个全面的介绍,特别是没有谈到现代时期条约进程重新开启的情况。其他一些学者在研究加拿大土著民族自治政策的时候很少联系到土著民族的土地问题及土地条约。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失,因为土地和围绕土地形成的条约是加拿大政府和土著民族的关系的核心。1969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对土著民族土地权利的重新肯定直接推动了当代加拿大土著民族权利运动兴起和加拿大政府土著民族政策的转变。此后魁北克省詹姆斯湾北部地区克瑞人、努纳武特地区因纽特人等土著民族自治的实现,也是以土地条约的签订为基础的。

一、北美殖民地早期的土著民族土地政策

欧洲殖民者和北美土著民族最初的接触过程虽然有一些暴力冲突发生,但英国和法国的殖民者很快就认识到,和土著民族交恶是愚蠢的。于是他们开始和周围的土著民族谈判签订和平条约,并在这个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和土著民族打交道的习惯规则和一些零散的条约。后来英国政府为了避免和土著民族发生战争、获取皮毛贸易的收益以及出于和法国争夺北美殖民地需要,将各分散殖民地处理和土著民族关系的权力收回,实现政策的统一。在英国赢得了争夺北美殖民地的七年战争之后,1763年英国政府以英国王室的名义发布宣言,宣言申明:“因其公正合理且对我们殖民地之利益及安全必要缘故,我们与之联络且处于我们保护下的那些印第安国家或部族在我们统治范围内占有一部分土地,不得受到侵扰或干涉,其土地在被割让或由我们购买之前为其保留,作为其狩猎场地。”[1]

1763年的王室宣言今天被视为加拿大土著民族权利宪章。宣言的意旨在于尊重和保护土著民族的土地权利,其内容概括了处理土著民族土地问题的原则。首先,在土著民族向英国王室割让前,禁止在其土地上殖民或勘测(英国政府甚至要求殖民者将已经侵占的土地退还,不过执行的效果可想而知)。其次,宣言完全禁止私自购买土著民族的土地。第三,宣言规定了获取土著民族土地的程序,即由英国王室派驻个殖民地的代表通过签订公开条约的方式向土著民族购买。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该宣言把土著民族和殖民地之间的关系视为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因而它不仅是土著民族主张土地权利的依据,也是土著民族自治的法律依据。[2]

在19世纪中期以前,由于加拿大中西部农业开发和大规模移民尚未开始,殖民地政府和土著民族签订条约主要是为了保持和土著民族之间的“和平与友谊”,其中也包括共同分享土地和资源的内容。这些条约涉及东部加拿大(特别是沿海省份)、南安大略、蒙特利尔周边以及温哥华维克多利亚岛周边等地区。东部沿海地区的一些条约(很大一部分是土著民族和法国殖民者签订的)在时间上还要早于1763年王室宣言。据资料统计,从1701年到加拿大自治领成立前,英国殖民者和土著民族签订的条约有60多个。1764年至1836年间,在上加拿大(今安大略省南部)土著民族通过条约向殖民者转让了大约27块土地。[3]从1850年到1854年之间,英国政府派驻维克多利亚要塞的道格拉斯总督和维克多利亚、温哥华岛周边的土著民族签订了14个条约,这些条约的内容和后来的“编号条约”基本相似,即以支付金钱或实物、划分保留地、赋予土著民族某些权利的形式换取土著民族的土地。它们也是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历史上仅有的一些条约。早期的这些条约都是比较零散的,程序不规范,涉及的土地面积不大,往往还出现虽然一个地区的大部分被条约涉及、但个别地区或个别土著民族却被遗漏的情况,以至于成为今天一些土地权利争议的根源。[4]

殖民政府通过条约让土著民族放弃大片土地权利肇始于1850年。当欧洲殖民者开始进入安大略省大湖北部地区阿尼什纳比(Anishinabe)民族的领地采矿时,阿尼什纳比族聘请了一名律师,以1763年王室宣言为依据要求条约谈判。他们的努力取得了成功,先后签订了两个条约,统称为罗宾逊(Robinson)条约,涉及休伦湖和苏必利尔湖北岸大宗土地。

二、“编号条约”的形成

1867年加拿大取得自治领地位、建立联邦国家后,开始准备修建横贯大陆的铁路并向西部大规模移民,因此政府急需解决土著民族的土地问题,以铺平前进的道路。对于土著民族而言,签订土地条约其实也并不是完全被迫的。一些土著民族的首领意识到,他们那种以狩猎、采集为主的古老生活方式不可避免地要完结了,因此他们希望条约能帮助他们实现向农业社会的过渡。一些土著民族甚至请求政府尽快采取行动,因为他们希望在定居前能得到政府给予的优惠。[5]在这样的背景下,“编号条约”产生了。从1871年到1877年短短的几年间,1至7号条约覆盖了整个加拿大南部适合农业生产的草原和丛林地区。从1899年开始到1921年,为了开发北部的自然资源和矿产,又签订了8到11号条约。至此条约的地理范围基本覆盖了加拿大落基山脉以东、屯塔(Tundra)地区以南领土,涉及的行政区划包括曼尼托巴、萨斯卡彻温、阿尔伯塔这三个草原省份的全部、安大略省北部、西北地区(Northwest Territory)和不列颠格伦比亚省的和平河流域。④关于每一编号条约所涉及的土地范围情况,可参加姜顺德:“加拿大土著民艰辛的维权之路”,《世界民族》2007年第5期,79-86页。

虽然这些编号条约之间有一些重要的差别,但相似之处更多。在签订条约时,土著民族都得到一些酬金(有的时候还有其他礼物)。条约的内容通常包括政府每年向每个土著人支付永久性的年金(每人几元不等)、农业和教育方面的扶持、狩猎及捕鱼权以及划定土著民族的保留土地等。土著民族的保留地在法律上由英国王室以信托的方式所有,土著民族是信托受益人。在1、2号条约中,保留地的面积按照每5口人一个家庭占地160英亩计算,此后的标准提高到640英亩,8至10号条约还允许土地分割所有。在加拿大三个主要草原省份,现有登记在册的土著民族部落170个,联邦政府划定并根据信托义务管理的保留土共有350块,总面积150万公顷,占这三个省土地面积的0.75%。[6]不过,现在很多部落仍然在就保留地的面积和确切的边界问题和联邦政府进行交涉,有的是在签订条约时少计算了部落的人数导致保留地的面积一开始就不够,有的是最初许诺的保留地后来没有兑现,或者政府后来缩减了保留地的面积而没有给予足够的补偿。这些关于保留土地的争议以及政府未能履行其他条约义务而发生的争议今天被加拿大政府统称为“具体权利要求(speci fi c claims)”来处理。

每个条约都包含一条消灭土著民族土地权利的明确表述。以1号条约为例:“克瑞族(Cree)的齐佩瓦(Chippewa)和斯瓦姆皮(Swampy)部落和居住在如下所描述和界定的地区的其他印第安人在此向英国女皇陛下及其后继者永久地割让(cede)、放弃(release)、交出(surrender)、让与(yield up)以下范围的土地,即……(关于条约所覆盖的土地的准确地理描述)”。从条约行文来看,加拿大政府希望通过签订条约消灭土著民族一切土地权利的意图是非常明确的。但问题在于,在条约签订时,很难说土著民族已经清楚政府要干什么,他们更不可能理解通过契约让渡一切土地权利的理论。由于土著民族的首领们几乎都不能阅读英文,他们只能通过口头翻译来理解条约的内容,而翻译(基本上都是土著人)的英语理解能力也是有限的。政府的条约官员为了让土著民族签订条约,往往避重就轻,甚至使用欺瞒的手段,这样就产生了土著民族和加拿大政府在理解条约方面的重大差别。如今许多土著民族对条约的理解来自他们本族长者代代相传的讲述,他们被告知:“一只动物、一片木头、一块石头乃至一颗草都没有给白人,条约没有讨论这些内容,我们的祖先始终坚持这些田野和山岗都是我们的。”[7]这些口述的历史由于缺乏书面文件的支持往往都遭到政府的否认,政府坚持已签订条约的土著民族不能再主张条约之外的土地权利,也就是不能再提出“全面土地权利要求(comprehensive land claims)”。然而1921年的11号条约却遇到了一个更大的难题:居住在麦肯哲河流域南部的德尼族(Dene)当时的条约签署者以及见证者一直活到现代。他们后来认识到了条约意义,于是站出来主张他们被政府条约谈判官员欺骗,认为他们当时与政府签订的条约仅是和平友好条约,他们从来没有同意放弃土地权利和其他任何原初权利(Aboriginal Rights)。由于加拿大政府一直没有将该条约规定的保留地划定,所以尽管加拿大政府不承认该条约无效,但还是同意就德尼族提出的全面土地权利要求重新进行了谈判,实际上导致11号条约(以及8号条约的一部分)基本流产。

尽管条约的签订过程存在诸多问题,尽管加拿大政府没有很好地履行这些条约,但总体而言,土著民族依然非常珍惜这些条约,因为这些条约规定了加拿大政府和土著民族的基本关系以及土著民族可以享有的永久权利,受到1982年加拿大宪法第35条的保护。这些条约也被认为是加拿大政府对土著民族独立自主地位的承认,是土著民族享有自治权的法律基础之一,因为它们表达的是一种国与国(nation to nation)之间关系,代表着当时殖民政府对土著民族固有主权及选择自己命运和生活方式的权利承认。[2][8]

三、同化政策及条约进程的中止

1876年联邦政府根据1867年宪法第91条的制定了《印第安人法》。根据该法,联邦政府是每个印第安部族的监护人,承担管理部族保留地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义务。但该法不是为了让政府更好的履行条约义务及保护土著民族的权利,而是为了对土著民族的社会生活进行全面控制,最终按照政府的意愿吸收同化土著民族。一些突出的内容包括:(1)建立了印第安人登记制度,由此产生了注册的印第安人和非注册印第安人的区分,同时意味土著民族失去了决定自己成员身份的权利。(2)取代传统的部族权威,成立部族议事会,民主选举产生部族首领,但政府在每处保留地派驻代表,实际控制保留地和部族事务管理的大权。(3)公民权授予制度,符合条件的土著人可以脱离部族和保留地,获得私有土地并取得加拿大完整的公民权。(4)举办寄宿学校,强制土著民族儿童离开家庭和本族社会到寄宿学校接受天主教式的教育,并且在学校不能讲本族语言。(5)禁止土著民族举行宗教仪式或舞蹈,甚至穿着土著民族服装的场合也需要得到政府主管官员的批准。(6)禁止土著民族成员擅自离开保留地居住,禁止在保留地销售酒精。[9]

关于保留地的管理,《印第安人法》禁止部族以外的人对保留地征税、接受抵押或没收土地抵债,但是政府主管印第安事务的官员有权将没有耕种的保留地出租给非土著人。城市、公司为了修建铁路、公路及其他公共工程的目的可以征用保留地。在必要的条件下,法官可以裁决将邻近城市的保留地迁往别处。加拿大国会成立的国家土著人问题委员会在研究报告中指出,对土著民族保留地的使用限制严重影响了保留地的经济开发,是造成土著民族社会经济发展严重滞后的一个重要原因。[10]土地条约的产生是因为加拿大政府希望尽快扫除这些地区移民开发的所有障碍。在北部比较偏远、自然经济条件差的地区以及不列颠格伦比亚省,联邦政府则无意花费精力与金钱和土著民族就土地问题谈判。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条约进程到1854年就停止了。在东部沿海的纽芬兰和拉布拉多、新斯科舍、新布伦瑞克、爱德华太子岛等省份,自1763年以后没有签订过土地条约。1923年后的50多年间,加拿大政府再也没有和任何土著民族签订过土地条约。

由于宪法规定土著民族问题属于联邦事务,加拿大各省对土著民族的权利一直持漠视的态度,肆意侵扰、强占土著民族的领地。为了将其占用的土著民族土地合法化,各省纷纷自行立法,将大片土地授予私人所有。被忽视的土著民族一开始寄希望于联邦政府能重视他们的权利,他们派代表到渥太华和伦敦请愿,但结果都是无功而返。加拿大联邦政府开始对此有所顾忌,曾经对各省的立法有过干涉,但最终却逐渐接受了各省的政策。1916年几个土著民族成立了不列颠哥伦比亚部族联盟,强烈要求解决有关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控制等根本问题。[11]1926年部族联盟向加拿大国会投诉,国会参众两院组织一个委员会举行听证并提出建议,结果该委员会一致否决了部族联盟的投诉,建议每年支付不列颠哥伦比亚地区的土著民族10万加元代替条约补偿。该建议被付诸实施,这就是所谓的“B.C.特别费”。另一个更重要的建议则导致国会对《印第安人法》进行了修改,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为土著民族主张土地权利的任何活动筹集、提供资金或提供帮助。至此加拿大联邦政府和各省政府采取了一致的立场,压制土著民族主张土地权利的活动。很快,不列颠哥伦比亚部族联盟不复存在,在加拿大政府看来,印第安人的土地权利问题已经解决了。[12]

四、现代土地条约进程的重启

虽然加拿大政府认为随着土著民族被主流社会吸收同化,土著民族的土地问题自然就会消失。但是土著民族被证明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和弹性,上个世纪60年代后,土著民族权利运动再次兴起一股潮流。在多年争取土地权利无果后,土著民族开始寻求通过加拿大的法院系统来让政府承认其土地权利要求。在这方面,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尼斯嘎(Nisga‘a)族表现出百折不挠的精神。1969年,加拿大最高法院终于受理了尼斯嘎族就卡尔得(Calder)一案的上诉。这一案件是一个历史性的转折,对加拿大土著民族争取土地权利的运动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在1973年法院对卡尔得案做出判决的时候,加拿大政府和土著民族签订条约的进程已经中断了半个多世纪了。对于许多加拿大人而言,土著民族的土地权利已经失去了法律意义。甚至那些同情土著民族事业的加拿大人也认为土著民族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种族歧视,其解决之道在于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建设、提供社会保障,而不是让土著民族重新获得控制土地和经济资源的权利。但是最高法院的判决把土著民族土地权利这个普遍被人忽视的问题提了出来,清楚地表明这是一个真实的法律争议。六名参与审理的法官都认为这一权利在历史上曾经存在。三名法官认为这一权利至今存在,另外三名法官则认为这一权利由于殖民时期的一些土地立法已经被消灭了。最后第七名法官回避了这个实质问题,而是以尼斯嘎族的上诉缺乏程序要件为由判决其败诉。[13]对于尼斯嘎族和其他土著民族而言,这一败诉的结果背后其实是一个巨大的成功,因为最高法院的判决至少告诉人们,土著民族的土地权利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法院发出的这一信息使加拿大政府不得不转变立场。1973年8月加拿大印第安事务及北方发展部发布政策声明,承认1763年王室宣言、1867年宪法以及历史条约所赋予土著民族的权利,同意和土著民族就尚未解决的土地问题进行谈判。[14]

由于魁北克省政府担心土著民族提出的诉讼会影响到詹姆斯湾地区一系列大型水电项目的进展,愿意做出妥协,1975年的《詹姆士湾及北魁北克协议》因而成为加拿大现代时期第一个处理有关土著民族土地问题的条约。但是从上个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初,土著民族争取土地权利的谈判却超乎寻常的艰难和漫长。其部分原因在于,土著民族再也不愿意接受像“编号条约”那样的处理方式,他们更加珍惜自己的原初权利,并希望能够掌握自己未来的命运。1976年育空地区的土著民族谈判代表曾经和政府达成一个原则协议,虽然这个协议在金钱补偿方面比过去的编号条约更慷慨,但是在交付土著民族集体表决时却遭到谴责,因为这个协议和过去的条约没有实质区别,都是用牺牲土著民族原初权利的代价换取一些物质补偿而已。土著人民坚持自己的原初权利不能触动,而这是加拿大政府所不能接受的,因为政府担心土著民族将来还会据此提出新的要求。1984年北极地区西部的因纽维阿鲁特人(Inuvialuit,几个因纽特部族的统称)的最终协议是加拿大近北极地区产生的第一个条约,它能迅速达成就是因为因纽维阿鲁特人在原初权利的消灭以及自治权问题上没有提出任何条件。[15]

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初,加拿大新宪法吸引了土著民族的政治注意力。因为新宪法“承认”并“确认”了土著民族的原初权利和条约权利,土著民族希望在接下来的宪法修正中进一步明确其原初权利的内容,特别是自治权。但是经过近10年的努力,这一宪法目标仍然没有实现。与此同时,土著民族因捍卫自己的权利和政府发生冲突的流血事件却时有发生。1990年,在魁北克省蒙特利尔以西30公里之外的卡勒萨塔克(Kanesatake)地区的欧卡(Oka)镇,因为该镇准备在素有争议的土地上扩建高尔夫球场,和当地莫霍克(Mohawk)族人(易洛魁人(Iroquo)的一支)发生暴力冲突。莫霍克人和政府进行了长达78天的武装对峙,最后直到联邦政府出动军队才将事件平息。1995年安大略省的一名土著人在因土地争执发生的对峙中被警察打死。欧卡危机等社会事件的引起了公众对土著民族生存状况的关注,也促使加拿大政府增加拨款,加快解决土著民族土地权利要求的条约谈判进程。[16]

五、土地条约谈判的进展概况

根据加拿大政府的政策,接受土地条约谈判的地区包括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大部、育空地区、西北地区、北部魁北克和北拉布拉多部沿海地区。加拿大政府把这些历史上从未签订过条约的地区土著民族提出的土地权利主张称为“综合权利要求(comprehensive land claims)”。从詹姆斯湾和北魁北克协议开始,在过去30年间,加拿大政府和各土著民族(部族)一共签订了20多个全面土地权利要求解决协议,基本解决了除不列颠哥伦比亚之外加拿大主要领土区域内土著民族土地问题。⑤关于1973年后签订条约的概况,可以参见加拿大印第安事务与北方发展部的网页:“General Brie fi ng Note on the Comprehensive Land Claims Policy of Canada and the Status of Claims”,网址:http://www.ainc-inac.gc.ca/al/ldc/ccl/pubs/gbn/gbn-eng.asp。这些土地协议都属于1984年宪法修正条款中所指的“已经形成或将来形成的条约”,因而受到宪法的保护。总的来看,这些现代土地条约都有一些类似的要素:首先,它们都为签约的土著民族划出一部分专有使用的土地,其对该部分土地拥有的权利基本上相当于完全的土地所有权;其次,保证土著民族在传统的活动领地有获取自然资源的权利,但要受到一些限制;第三,赋予土著民族有参与当地经济和环境开发的权利,有权参与土地或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并可分享一定比例的资源开发收入;第四,赋予了土著民族程度不等自治权,并就土著民族自治机构的建立、自治管辖权范围做出了规定。第五,作为土著民族放弃或冻结(crystallization))其原初权利的对价,政府给予财政补偿。

由于土著民族强烈表示他们不能接受像“编号条约”中那样的消灭土著民族一切权利的语言,加拿大政府不采取了折衷的办法,强调现代条约相对于土著民族原初权利产生的确定性,即在条约中将土著民族行使权利的范围和方式确定下来,明确“条约之外无权利”。加拿大政府认为现代条约在土著民族土地、资源以及其与联邦和省政府之间关系等问题上形成的确定性实现了和历史上的条约同样的目的。[17]

育空地区、西北地区、魁北克北部和北部拉布拉多沿海地区土著民族的土地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解决,是因为在这些地区加拿大联邦政府拥有完全的宪法权利以及大片可以用于满足土著民族权利要求的联邦土地,同时在另一方面土著民族往往占据所在地区人口的多数。由于已经签订的协议基本包括了因纽特人的四个主要活动区域(因纽维阿鲁特、努纳瓦特、北拉布拉多沿海、努纳维克),因此对于因纽特人而言,他们的土地权利问题基本解决了。但是在加拿大南部和东部省份,土著民族土地权利的实现仍然是困难重重。其原因至少有三方面:(1)这些地方谈判牵涉的利益主体众多,公众意见很难达成一致;(2)联邦政府作为土著民族土地权利的义务人所能支配的资源有限,而解决土著民族土地权利问题得到好处最多的却是各省;(3)有些问题由来已久,历史复杂,土著民族和政府的意见存在巨大的分歧,在很多情况下,加拿大政府甚至不承认土著民族提出的土地要求。

数以百计的土地权利谈判还在继续进行。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所有的条约谈判分为六个阶段,根据该省条约委员会2009年度的报告,目前有60个土著民族分成49个谈判组合正在进行着谈判过程,其中7个土著民族已经进入第五阶段,43个土著民族已经进入第四阶段。[18]刺瓦森族(Tsawwassen)的最终条约于2009年4月3日生效,成为该省第一个进入第六阶段的民族。

[1]Royal Proclamation of October 1763,R.S.C[EB/OL].(1996-02-20)[2009-10-03]http://www.solon.org/Constitutions/ Canada/English/PreConfederation/rp 1763.html.

[2]F.Webber.Let Right Be Done:Aboriginal Title,the Calder Case,and the Future of Indigenous Rights[M].Vancouver:UBC Press,2007:11-14.

[3]姜顺德.加拿大土著民艰辛的维权之路[J].世界民.2007(5):79-86.

[4]D.Mcnab.AboriginalLand Claimsin Ontario[M]//Ken Coates.Aboriginal Land Claims in Canada:A Regional Perspective[C].Toronto:Copp Clark Pitman Ltd,1992:76-93.

[5]J.Miller.Skyscrapers Hide the Heavens:A History of Indian-White Relations in Canada[M].Toronto: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1989:161.

[6]T.Flanagan.Aboriginal Land Claims in the Prairie Provinces[M]//Ken Coates.Aboriginal Land Claims in Canada:A Regional Perspective.Toronto:Copp Clark Pitman Ltd,1992:68-75.

[7]R.Price.The Spirit of the Alberta Indian Treaties[M].Montreal:Institute for Research on Public Policy,1979:116-117.

[8]J.Henderson.Treaty Governance[M]//Y.Belanger.AboriginalSelf-Governmentin Canada: Current Trends and Issues.3rd ed.Saskatoon:Purich Publishing Ltd,2008:59-98.

[9]Facts about Indian Facts [EB/OL].[2009-10-05]http://www.shannonthunderbird.com/indianact.htm.

[10]Royal Commission on Aboriginal People.Report of RCAP[R].Ottawa:Royal Commission on Aboriginal People,1996(II):809.

[11]Shuswap Nation Tribal Council.The Shuswap:One people with One Mind,One heart and One Spirit[R].Kamloops,B.C.,1988:35-54

[12]P.Tennant.Aboriginal People and Politics[M].Vancouver:University of B.C.Press,1990:112-113

[13]Calder et al.v.Attorney-General of British Columbia,(1973)S.C.R.313[EB/OL].(1973-01-31)[2009-10-03]http://csc.lexum.umontreal.ca/en/1973/1973rcs0-313/1973rcs0-313.html.

[14]Canada.Policy Statement on Native Land Claims[Z].Ottawa:Department of Indian A ff airs and Northern Development,1973.

[15]W.Morrison.Aboriginal Land Claims in the Canadian North[M]//Ken Coates.Aboriginal Land Claims in Canada:A Regional Perspective.Toronto:Copp Clark Pitman Ltd,1992:169-170.

[16]O.Dickason.A Concise History of Canada’s First Nations[M].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6:265-266.

[17]Canada Indian and Northern A ff airs.Nisga’a FinalAgreementIssues& Responses: Certainty[EB/OL].(2008-11-10)[2009-10-05].http://www.aincinac.gc.ca/al/ldc/ccl/fagr/nsga/nfa/cty-eng.asp.

[18]B.C. Treaty Commission. Annual Report

[EB/OL].(2009-12-31)[2009-10-05].http://www.bctreaty.net/ fi les/pdfdocuments/2009nnual Report.pdf.

The History and Present Status of Aboriginal Land Claims in Canada

GUO Yue

(Dalian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Liaoning,Dalian 116622,China)

In the early time of the North American colonies,the British took a policy of purchasing the land of aboriginal peoples by treaty negotiations.The newly established Canada continued the treaty negotiation in order to expand its territory and accelerate immigration and exploration,and the Indian Act was passed for the purpose of regulating and controlling aboriginal peoples.Then the Canada government ignored all the land claims aboriginal peoples asserted and the treaty process stopped.The persisted protesting and struggling of aboriginal peoples made Canada confront their land claims again.Since 1970s the government of Canada restarted the treaty process and some progress has been made,but aboriginal land claims in Canada are still to be resolved today.

Canada;aboriginal peoples;aboriginal rights;land claims;ethnic self-government

D93.711.23 < class="emphasis_bold">文献标识码:A

A

1008-2395(2011)04-0084-06

2011-03-02

郭跃,(1976-),男,大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主要研究国际法、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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