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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雍琦的法律逻辑思想

2011-08-15葛宇宁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1年12期
关键词:逻辑学逻辑学科

葛宇宁

(吉林大学 a.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b.哲学社会学院,长春 130012)

论雍琦的法律逻辑思想

葛宇宁a,b

(吉林大学 a.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b.哲学社会学院,长春 130012)

雍琦先生是我国法律逻辑学科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之一,在法律逻辑研究领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其对法律逻辑的学科性质、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法律逻辑的逻辑基础、法律逻辑的主要功能以及法律逻辑的实践特性等均有独到的见解,这些思想是法律逻辑进一步研究的基础,值得梳理和思考。

雍琦;法律逻辑;学科性质;研究对象

主持人语: 中国逻辑学会秘书长 邹崇理研究员

雍琦先生是我国法律逻辑学科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之一。葛宇宁博士的《论雍琦的法律逻辑思想》一文系统而全面地梳理、提炼了雍琦先生的法律逻辑思想,对先生的思想进行分析和探索有着重要的意义,可以启迪我国法律逻辑的进一步研究。而万明的《可能世界中的虚概念》一文从“可能世界”的角度探讨虚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情况,以新的视角探索由来已久的逻辑问题,颇具有独创性。

雍琦先生是我国法律逻辑学科的开拓者和重要奠基人之一,是一位著名的法律逻辑学家,为法律逻辑贡献了许多思想。虽然,雍琦先生已经离我们而去,但对他的法律逻辑思想进行分析和探索仍将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法律逻辑的学科定位

法律逻辑的学科定位,又称法律逻辑的学科性质,是构建法律逻辑独立学科必须解决的最基本问题。对法律逻辑这门学科如何定位将影响着法律逻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方法。

雍琦先生对法律逻辑的学科定位进行了长期的思考,并先后提出两种学科定位,其间发生过重大的转变。在《审判逻辑简论》一书中,他认为审判逻辑(法律逻辑)“只能属于形式逻辑的范畴,它虽然同法学活动有关,但其研究的着眼点不是法学而是逻辑。它同形式逻辑的关系,是特殊和一般的关系,实质是形式逻辑所属的一门应用逻辑”[1]9。在此,他明确认为法律逻辑属于形式逻辑的应用,是形式逻辑的分支学科。法律逻辑研究的是法学中的逻辑问题,因此其本质依然是形式逻辑,而不是法学。这符合学术界当时对法律逻辑的普遍理解,因为法律逻辑是着眼于形式逻辑的应用而产生的。正如有论者论述的:“我们不仅要研究一般的具有现代内容的逻辑学,还要研究为法律工作者用的逻辑学,为军事工作者用的逻辑学,为教育工作者用的逻辑学,以及结合自然语言的逻辑学等,以满足各类人员对于逻辑的需要。”[2]

而在此以后,雍琦的法律逻辑学科定位思想发生了重大的转变。在《法律逻辑学》一书中,他明确认为,“(法律逻辑)本质上是属于‘法理学’或‘法哲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将一般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论证判决之正当或者不正当的一种技术。”[3]20由此可见,他此时认为,法律逻辑是法理学的分支学科,属于理论法学的组成部分。把法律逻辑的学科性质定位为理论法学的分支,在西方法学界较为流行。这是雍琦先生在阅读大量西方理论法学著作的基础上重新思考得出的新认识,而且这种认识被他一直坚持了下去,在其专著《法律适用中的逻辑》中,对法律逻辑的学科也是这么界定的。

至此,雍琦先生把法律逻辑定位为理论法学的分支学科,这对法律逻辑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

任何一门科学都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法律逻辑也不例外。正确揭示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有助于我们正确判定法律逻辑的研究范围和学科视域。

目前在我国学术界对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认识不一,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例如有学者认为:“法律逻辑的对象乃是以研究思维形式、思维规律及简单的逻辑方法为主要内容的”[4]。这几乎是形式逻辑定义的翻版。也有一部分学者既不放弃形式逻辑又要涉及法律领域,如认为:“法律逻辑学是研究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和逻辑规律,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法律领域中特有逻辑现象和逻辑问题的一门科学。”[5]

雍琦先生20世纪末在对我国法律逻辑研究和反思的过程中提出:“逻辑学皆以研究推理为己任,法律逻辑所关注的核心问题是法律推理”[6]74。“不过,它关心的主要不是法律推理的形式结构,而是法律推理的构建活动,亦即它的前提如何建立的问题;实际上涉及的是法律适用过程中思维方法与思维技巧问题。”[3]20由此可见,雍琦先生认为法律逻辑研究的对象是法律推理,重点在于法律推理的构建过程,即认定案件事实,寻找对应的法律规范,得出合乎逻辑的法律结论。当然,这个过程涉及到许多的法律思维方法和思维技巧。

雍琦先生的法律推理不仅包括形式法律推理,也包括实质法律推理。他认为,“所谓实质法律推理,就是以立法者制定法律规范的价值理由为依据,而进行的适用法律的推理。”[1]110而且,他认为:“实质法律推理,是一种非形式的、涉及实质内容或价值理由的推理,同时,也是一种高层次的推理,远不是采用传统逻辑方法所能研究和刻画的”[1]110。他在《审判逻辑简论》和《法律适用中的逻辑》中都用专章或者专节对实质法律推理进行了研究。这也是雍琦先生实现的法律逻辑创新之一。

《法律适用中的逻辑》一书基本是按法律推理的结构展开的。包括法律推理概述、法律推理的中介——法律概念、法律推理的基本依据——法律规范命题、法律推理小前提的建立——对案件事实的确认与司法归类活动、构建法律推理大前提的活动——法律解释与法律条款的引用、导出法律推理结论的活动——依法审判和自由裁量,以及法律推理的具体化——刑案法律推理与实质法律推理。由此可以看出,在雍琦的法律逻辑中,其研究对象是独立于形式逻辑的,是一个特殊的视域。这表明雍琦关于法律逻辑研究对象的思想已经走向创新和发展。

另外,此处的法律推理是一种狭义的法律推理,“仅指适用法律的推理,亦即有的法学者所说的司法推理”[7]9,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在法律适用中所运用的推理,不包括立法推理、守法推理等广义上的法律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职业者(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将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得出相关法律结论。

三、法律逻辑的逻辑基础

法律逻辑是一种专业逻辑,它需要自己的逻辑基础。它的逻辑基础究竟是什么呢?雍琦先生对此也进行了长期的探索。

在建构审判逻辑时,他认为:“法律逻辑属于形式逻辑的范畴”。因此,“只能采取传统逻辑的研究方法”[1]9。在此,他认为法律逻辑应建构在形式逻辑(传统逻辑)之上,以形式逻辑为逻辑基础。这属于法律逻辑研究初级阶段的普遍认识。既然法律逻辑是着眼形式逻辑的应用而产生的,形式逻辑就应该是法律逻辑的蓝图和骨架,亦即基础。

但此后,他的这一思想发生了转变。在《关于法律逻辑的性质及其走向的思考》中,他提出:“在法律推理——法律逻辑的研究中,非形式逻辑方法不失为一种值得采用的逻辑方法”[6]77。此后这种思想得到了贯彻,比如在《法律适用中的逻辑》中,他明确指出:“本书对某些问题的论述,采用的就不是形式逻辑而是非形式逻辑的方法”[7]21。这表明,在法律逻辑研究的过程,雍琦先生逐渐注意到法律逻辑的非形式逻辑特性,认为在法律逻辑中非形式逻辑有着重要地位,非形式逻辑也是法律逻辑的重要逻辑基础。但法律逻辑的逻辑基础并非完全是非形式逻辑的,在某些问题的分析上不能排斥形式逻辑,亦即,“没有完全脱离形式逻辑的一些基本理论”[7]22。因此,他最后关于法律逻辑的逻辑基础的思想应该是:超越形式逻辑,非形式逻辑和形式逻辑都存在,只是非形式逻辑更能够代表法律逻辑的新特征。

另外,值得指出的是,雍琦先生在研究法律逻辑的逻辑基础时,有一个观点是一直坚持的,那就是排斥现代逻辑,至少“讨厌”现代逻辑。早在《审判逻辑简论》中,他就指出:“美国的依勒玛·塔麦洛等人设计的法律逻辑,则主要研究形式法律推理(严格意义上的逻辑推理)的逻辑判定程序。姑且不说其有效性、实用性如何,仅就其采用的研究方法来看,因系完全采用数理逻辑的符号运算,这在我国目前数理逻辑尚不普及的情况下,至少短时期内不可能为广大司法人员所接受,因而也不可效仿。”[1]9在《关于法律逻辑的性质及其走向的思考》中,他也指出:“基于法律推理的种种方面的复杂性,它不可能像数学家运用的演绎那么严格准确”,“研究方法显然不可能是纯形式的”[6]77。在《法律适用中的逻辑》中,他更是明确认为:“法律适用的逻辑研究,就不宜采用纯形式的、符号化的现代逻辑的方法”[7]20。

四、法律逻辑的主要功能

逻辑的主要功能在学术界一般表述为学习逻辑的意义或者逻辑学的作用,如,“学习逻辑学,有助于探求新知识,有助于准确表述和论证思想,有助于宣传真理、驳斥谬误”[8]。虽然,在逻辑学教科书及相关文献中具体文字表述或论证不尽相同,但根本观点大同小异,认为逻辑的主要功能具体包括以下三点:发现功能、证明功能和论辩功能。发现功能主要指发现新知识的功能,比如科学发现的逻辑;证明(主要是演绎证明)功能是现代逻辑的主要功能,用于证明有关原理、公理、公式的必然性、有效性;论辩功能是逻辑诞生的主要动因之一,用于论证某些理论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合法性等。

法律逻辑作为一种特殊的逻辑、专业的逻辑,其主要功能是什么呢?雍琦先生认为:“对法律适用逻辑的研究,应注重如何更好地发挥逻辑的论辩工具作用。”[7]20法律逻辑研究的“着眼点在于如何区别一个法律推理(或论证)的好或坏、有理或无理、切题或不切题、可接受或不可接受的标准上”[7]20。因此,他把法律逻辑定位于论辩功能,即法律逻辑的主要功能在于论辩。法律逻辑的论辩功能存在于法律适用的整个过程,当事人的诉状、律师的代理意见书、检察官的起诉书、法官的判决书等都需要论证,法庭中也需要辩论。

论辩的目的在于说服。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要达到这一目的,必须对有关法律结论给予充分的论证,论证其正当性,即合法性、合理性。从某种意义上说,论证是一种推销的艺术。结论的正当性并不意味着其必然性,即形式逻辑的有效性,只意味着合法性、合理性、可接受性。因此,雍琦先生明确断言:“法律推理的首要目的并不在于证明命题的真假(即其可靠性),而在于论证判决结论的正当性、合理性与可接受性”[7]40,法律推理模式本身决定“不可能使之具体化,也难以判定它的有效性”[7]11。

由此,也可以看出法律逻辑不同于一般的逻辑,即不同于传统逻辑和现代逻辑,它的功能更类似亚里士多德逻辑中的辩证推理和修辞术,不要求证明结论的必然性,即必然真,而着重于论证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具有可接受性。这也是由法律的特征所决定的。法律固然有其逻辑性,但它更是人类经验的产物,是人类经验的逐渐积累,具有经验属性。另外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也离不开法律职业者的经验,正因为如此,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言:“法律的源头活水向来是经验而非逻辑。”[9]再加上,法律是一种规范命题,具有价值判断的属性,而案件事实认定属于事实命题,法律推理就是实现两者的转化,在法律人目光的不断往复“顾盼”中,难免会有许多因素影响其进程的可靠性。

五、法律逻辑的实践性

法律逻辑具有实践品质,法律逻辑的研究要面向实践,这是雍琦先生重要的法律逻辑理念和思想之一。他曾有一篇随笔,篇名就叫《法律逻辑的研究必须从实际出发》,在其中,他倡导法律逻辑的研究必须紧密联系司法实践。在《法律适用中的逻辑》中,他也曾说:“要能适应司法实践对逻辑的需求,我们就不能不紧密结合我国法律适用的实际过程作认真的探索”[7]3。

如前所述,法律逻辑产生的动因就是逻辑学的应用,即着眼于逻辑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可以说法律逻辑是一门实践性的学科,它的生命和价值在于实践和应用。”[10]雍琦先生的代表作《审判逻辑简论》和《法律适用中的逻辑》均具有实践品格,体现了法律逻辑的实践品质。

另外,在思考法律逻辑的实践性时,他也对形式逻辑和现代逻辑在司法实践中的实用性做出了自己的评价,值得思考。“就以传统的形式逻辑(或)普通逻辑来说,尽管它与人们的日常思维联系比较密切,至今也不失其普通适用的意义,但它究竟是适用于各个领域的一般性知识;它没有、也不可能对法律适用活动这一特殊领域中具有特殊意义的思维形式和方法,给以科学的概括和说明。不仅如此,由于传统的形式逻辑,侧重研究的只是思维的形式的结构,这就不能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它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实践意义;至于纯粹采用符号进行逻辑推演的数理逻辑,同司法活动的距离就更远了。”[7]3

今天的逻辑越来越形式化,形式化已经成为其根本标志之一。形式化本身当然没有过错,但是,过度的形式化却带来了逻辑的“灾难”,那就是丧失了其人文向度,远离了我们的生活,远离了“普通人”。人们谈起逻辑,其“印象”就是一串串的符号,除非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难以进行研习。因此“普通人”丧失了对逻辑的兴趣。高度的形式化,必将带来其实践性和应用性的弱化,逻辑成为一种可望不可及的东西,成为少数人把玩的“书斋游戏”。逻辑学的历史和现状应该成为法律逻辑发展的“警示牌”,那就是:不得过度形式化,应该注重发挥法律逻辑的日常论证功能。法律逻辑面向的对象主要是法律人,他们是注重法律实务的群体,他们需要的逻辑就是真切关注法律实践的逻辑。法律逻辑的宗旨是为法律实践提供指导,为培养法律职业者良好的法律思维素质服务。

[1]雍琦.审判逻辑简论[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

[2]倪鼎夫.努力发展逻辑科学,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而奋斗[C]//逻辑学文集.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79.28.

[3]雍琦.法律逻辑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4]王月玲.关于法律逻辑的几个问题[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2):51.

[5]段启俊,郭哲.法律逻辑学[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3.

[6]雍琦.关于法律逻辑的性质及其走向的思考[J].现代法学,1997(5).

[7]雍琦.法律适用中的逻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8]张学立.大学逻辑[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7.

[9][美]鲁格罗·亚狄瑟.法律的逻辑[M].唐欣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10]郭新杰,葛宇宁.试论法律逻辑的品质[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0(4):26.

On Thought of Yong Qi’s Legal Logic

GE Yu-ninga,b
(a.Center of Philosophy Basic Theory Research;b.School of Philosophy and society,Jilin University,Changchun 130012,China)

Yong Qi is one of the pioneer and founder of the China’s legal logic research.He has achieved fruitful results and made outstanding contributions.In subject characteristic of legal logic,research object of legal logic,logical foundation of legal logic,main function of legal logic,practice of legal logic and so on,he has his own independent ideas,and these ideas are the foundation of further research,therefore it is worth in systematization and reflection.

YONG-Qi;legal logic;subject characteristic;research object

B81;D90-051

A

1674-8425(2011)12-0006-04

2011-09-15

葛宇宁(1980—),男,河南柘城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西方哲学和法律逻辑。

(责任编辑 王烈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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