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引导宗教 促进社会和谐
2011-08-15秦永丰
秦永丰
积极引导宗教 促进社会和谐
秦永丰
江泽民同志指出:“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具有漫长的历史,在社会主义社会也将长期存在。”因此,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宗教的适应。和谐社会建设更是如此。社会要想达到和谐的圆满境界,必须加强对宗教的引导,充分发挥宗教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这也是当前我国宗教工作的重要任务。
宗教工作者;宗教界;信教群众
宗教的消亡必然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1]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要实现社会和谐,必须根据新形势下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实事求是、灵活多变地引导宗教,充分发挥宗教的积极因素,有效地抑制宗教的消极因素的影响。
一、加强对广大宗教工作者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宗教管理人才
宗教问题是一个极其重要而敏感的问题。我国宗教的“五性”特点,决定了“宗教问题是个大问题”[2]199、“民族、宗教无小事”[2]250。做好宗教工作对于实现社会和谐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们要注重加强对宗教工作者的培养培训,努力培养一批政治立场坚定、宗教理论知识渊博、品德修养服众、关键时能起决定性作用的宗教管理人才队伍。
一是加强党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教育,提高宗教工作者的政策水平和依法管理水平。宗教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做好宗教工作,宗教工作者必须接受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教育,熟练掌握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掌握无产阶级政党对待宗教问题的基本立场、基本态度、基本观点,并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处理宗教问题的社会实践相结合,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依法管理水平。全面加强党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教育,事关宗教工作者宗教政策执行的好坏和依法管理水平的高低。
二是建立专业的宗教管理人才队伍,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宗教工作的新思路和新方法。我国大约有一亿多信教群众,他们生活在不同的社会阶层,从事着不同的社会职业,包括有不同的年龄层次、文化层次和职业层次。面对人数众多且层次复杂的信教群众,做好宗教工作,必须要有一支专业的宗教管理人才队伍,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宗教工作的新思路和新方法。一要求同存异,在不断化解矛盾中求和谐。我国大多数信教群众接受宗教信仰的动机带有明显的功利性,信仰只是一种达到目的的手段,对现实幸福生活的追求才是群众信仰的本质追求。宗教工作者要深入信教群众,帮助信教群众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对因经济利益、信仰差异等问题引发的矛盾,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积极化解,稳妥处理。二要创新机制,在培养爱国爱教人才上求突破。宗教工作要想做得好,必需一大批爱国爱教、有一定的宗教学识并能联系广大信教群众的宗教人士。要积极探索,创新机制,切实加强对爱国宗教人士的培养,确保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因此,在宗教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关注和满足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正当的利益需求,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宗教工作的新思路和新方法,引导和激发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
宗教界人士是宗教思想的传播者,宗教仪式的主持者,更是宗教组织人、财、物的管理者,他们在各自所联系的群众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实际工作中,必须要鼓励和支持我国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
一是积极引导和推动宗教界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维护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广大信教群众对本宗教教义的理解和认识基本上都来自于宗教教职人员的宣讲和解释。教职人员讲的好,讲的正面、积极,教徒就朝着积极有益的方向去做,反之,就会走向反面,甚至走向极端。如伊斯兰教的“圣战”一词,在阿拉伯语中,“伊斯兰圣战”是“吉哈德”,它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指同个人的私欲作斗争,第二层含义指在正义和正直的战争中努力奋斗。我们支持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将此词解释为战胜和克服自己的私欲,引申为为正义而战,并不是民族分裂分子所主张的宗教极端活动和恐怖分子所鼓吹的暴力恐怖活动。
二是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努力挖掘和弘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和宗教文化中的积极因素,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我国宗教特别是传统宗教中蕴含着大量有利于社会和谐的理念。如我国各宗教倡导的伦理道德都有弃恶从善的内容。佛教的“苦海无边,回头是岸”、基督教的“荣神益人”、道教的“慈爱和同,济世度人”、伊斯兰教的“两世吉庆”,都倡导服务社会、造福人群。再如,我国各宗教都具有爱国爱教的传统。佛教倡导的“庄严国土,利乐有情”、道教坚持的“弘扬道教,即所以救国”、伊斯兰教的“爱国是伊玛尼(信仰)的一部分”等,都主张坚定不移地走爱国爱教、遵纪守法的道路等等。这些促进社会和谐的理念,有利于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对于实现信教群众之间、信教与不信教群众的和睦相处,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有着积极的作用。
三是教育和引导宗教界人士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抵御境外宗教势力渗透,营造出构建和谐社会的良好社会环境。随着我国封建宗教特权思想的沉渣泛起和境外敌对势力对我国的宗教渗透力度的加强,一些宗教人士深受其荼毒和影响,在宣传宗教教义、传播宗教福音的过程中,披着宗教的外衣,打着宗教的旗号,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和分裂破坏活动,严重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宗教秩序,破坏了宗教的和睦与社会的和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只有教育和引导宗教界人士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宗教活动,宗教界人士才能站稳政治立场,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从爱国主义的角度出发,高举“四个维护”的伟大旗帜,自觉抵制腐朽的宗教特权思想的侵蚀,抵御境外宗教势力的渗透,同各种宗教极端势力,同一切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分裂破坏活动作斗争,使自己所从事的宗教活动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从而营造出和谐的宗教氛围和社会环境。
三、提高信教群众的认识水平,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共同促进社会和谐
人民群众是社会实践的主体,是历史的创造者。这里的人民群众包括信仰宗教的群众。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实际工作中,必须做好广大信教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他们具备分清是非善恶的能力,具有明确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同不信教群众一起,为和谐社会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一是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导信教群众。世界上任何宗教,不管它信奉的是什么神灵,其信仰精髓都是提倡善行的,都尽量要求自己的信徒弃恶从善,乐善好施,救助贫弱,尽管它的根本目的在于给自己的宗教争光,以求该教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宗教信仰中有着许多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同或相近的内容,通过这些内容寻找共产党人无神论与信教群众有神论在政治立场及道德情操上的共同点,以期引起共鸣,增强党和政府在信教群众中的凝聚力和号召力,这对于实现社会和谐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必须深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增强信教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使广大信教群众自觉地把宗教信仰中乐善好施、弃恶从善的善行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统一起来,赋予这些善行以新的内涵、新的意义,使信教群众的思想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升华,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从而促进宗教与社会的和谐。
二是教育和引导信教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宗教信仰自由是 《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但宗教信仰自由并不等于宗教自由。宗教信仰和宗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宗教信仰是精神和思想领域里的问题,应当而且只能由人们自由地去选择。宗教不仅是一种意识形态,也是一种社会实体和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组织形式的宗教必须纳入国家的管理,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任何宗教不得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不受任何约束的“宗教自由”是不存在的。2004年国务院颁布《宗教事务条例》,要求广大信教群众所从事的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范围之内。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宗教工作部门要引领信教群众正确理解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认真学习贯彻《宗教事务条例》,促进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之间、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之间相互理解、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1]叶小文.社会主义的宗教论[J].红旗文稿,2003(1).
[2]江泽民.一定要做好宗教工作[M].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
B911
A
1673-1999(2011)06-0061-02
秦永丰(1983-),男,山东威海人,新疆师范大学(新疆乌鲁木齐830054)法经学院2008级硕士研究生。
201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