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犯罪:理论阐释与防控机制
2011-08-15刘启刚
刘启刚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事犯罪侦查系,辽宁沈阳110854)
流动人口是指以农民为主体、以城市尤其是沿海发达城市为流动目的地的特殊人群。每年春节前后,我国的流动人口都会为了生计掀起世界最大规模的周期性迁徙运动。我国流动人口的增多是随着改革开放而逐步出现的,他们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是我国城市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但流动人口的出现给城市发展也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其中比较突出和影响比较大的就是流动人口犯罪。统计表明,2004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流动人口治安案件68.7万起,占查处治安案件总数的12.7%;侦破作案成员为流动人口的刑事案件31.5万起,占破案总数的21%;抓获流动人口刑事案件作案成员60.4万人,占抓获刑事案件作案成员总数的40%[1]。可见流动人口犯罪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分析流动人口犯罪的特征,有助于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提供重要参考。探讨关于流动人口犯罪的理论阐释,有助于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深入了解流动人口犯罪的产生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个防控流动人口犯罪的系统化策略。
一、流动人口犯罪的特征
(一)流动人口犯罪的人口学特征
犯罪的人口学特征主要包括犯罪者户籍所在地、年龄、性别和文化程度等方面体现出的基本情况。分析流动人口犯罪的人口学特征有助于对流动人口犯罪者的基本情况有一个总体的了解和把握。
从流动人口犯罪者户籍所在地来看,他们主要来自一些人口大省,尤其是经济不发达的、农村人口众多的省份。由于这些省份是劳务人口输出大省,与此密切联系,来自这些地区的流动人口犯罪者也就相对较多。根据北京市1996年到2005年流动人口犯罪统计的结果,户籍地为河北、河南和黑龙江三省的流动人口犯罪数占总犯罪数的比例分别为18.3%、15.9%和10.8%[2]。
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看,与其他年龄阶段相比,青年是犯罪的高发人群,而青年又是流动人口的主体,因此流动人口犯罪者以青年为主。根据我国公安机关公布的统计数字,在全部的刑事犯罪行为人中,25周岁以下的青少年是刑事犯罪案件的作案主体,占到总数的70%左右,其中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断上升,犯罪主体低龄化趋势明显[3]。对长三角区域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的调查发现,他们的年龄主要集中在19岁至25岁和26岁至35岁,分别占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总量的39.4%和38.8%,居各年龄段的第一位和第二位,合计共占 78.2%[4]。
从性别上看,流动人口犯罪者主要以男性为主,这也符合农村男人出去打工养家、女人在家照顾孩子的常识经验判断。2002年一项对天津流动人口犯罪者的性别结构调查发现,其中存在着比较明显的“性别失衡”的现象,男性占93.9%,女性占6.1%[5]。
低学历是流动人口犯罪者在文化程度上体现出来的主要特点。流动人口犯罪者的文化程度一般是初中,有的甚至是小学或者文盲。由于知识的欠缺,他们中许多人很难在城市中获得期望的工作机会和待遇,很多人因此铤而走险踏上犯罪道路。对北京市10657名流动人口犯罪者的学历背景调查发现:文盲有492人,占总数的3.9%;小学文化程度有2961人,占总数的27.8%;初中文化程度有5894人,占总数的55.3%;高中文化程度有964人,占总数的9.1%;大学文化程度以上有273人,占总数的2.6%[2]。
(二)流动人口犯罪者的行为特征
流动人口犯罪的行为特征主要从犯罪类型、犯罪方式、犯罪时间、犯罪者聚集地和犯罪模式五个方面来考察。
1.从犯罪类型上来看,流动人口犯罪者主要以侵财犯罪为主,具体而言就是盗窃、抢劫和抢夺,当然这些案件在发生时也可能由于被害人发现或抵抗转化为故意伤害甚至杀人。流动人口在城市中挣钱无望或者收入太低,使他们很容易萌生出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而快速致富的意念。
2.从犯罪方式上来看,由于流动人口的文化程度较低,他们的犯罪手段技巧性和智能性程度相对较低。他们倾向于依仗身体条件,通过简单和直接的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在这一过程中,如果遇到阻碍或抵抗,就很容易导致他们的犯罪方式呈现出暴力性和凶残性。
3.从犯罪时间上来看,流动人口犯罪呈现出显著的时间特征。根据张宝义的研究结果,流动人口犯罪时间有四方面的特征:(1)进城次数越多,犯罪比例越低;进城时间越短,犯罪比例越高。(2)具体作案时间主要选择在凌晨和晚上。(3)犯罪具有十分明显的季节性,春节后返城和“大秋”前返乡呈现出较高的犯罪率。(4)对犯罪时间的选择更注重犯罪目标达成的机会[6]。
4.从犯罪者聚集地上来看,流动人口犯罪具有很明显的区域特征。他们一般聚集在人员流动量大、出租屋林立、治安管理薄弱的城乡接合部。流动人口犯罪者以这些地区为据点,时而流窜犯罪,时而隐匿藏身,时而坐地分赃。这些特殊地区的存在为流动人口犯罪提供了便利,同时也使这些地区成为刑事案件的高发区。
5.从犯罪模式上来看,流动人口犯罪越来越呈现出集群性和团伙性的趋势,有的甚至演化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由于城市对他们来说是一个陌生的地方,共同的风俗习惯、经历和乡土观念使他们彼此间相互信任,他们具有很强的聚集、抱团和排外的心理。为了使犯罪目的更容易达成,他们通过亲缘、地缘或者“业缘”(因一起工作而结缘)形成暂时的犯罪利益共同体。有调查表明,北京流动人口犯罪存在十分明显的地域性特征,如“江苏东海伪造印章、证件群体”、“河南郸城虎岗乡李排村砸车窗犯罪群体”、“新疆籍吸贩毒犯罪群体”、贵州德江稳坪镇爬阳台盗窃群体和“河南郸城钱店乡窦孝海盗窃抢劫犯罪群体”[7]。
(三)流动人口犯罪者的心理特征
犯罪行为是在犯罪心理的支配下进行的,考察流动人口犯罪者的犯罪心理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把握他们犯罪产生的原因,进而为预防和打击流动人口犯罪提供支持。
1.流动人口犯罪者的法律观念淡薄。流动人口犯罪者的文化素质较低,不了解法律对犯罪行为的具体规定,认识不到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和可能面临的法律上的严厉惩罚。他们甚至把“两抢一盗”这样的严重刑事犯罪和农村发生的小偷小摸混为一谈,有的甚至认为如果被警察抓到,只要把偷抢的钱物还回去就没事了。
2.流动人口的犯罪动机主要体现为求财。流动人口犯罪者一般都是农村家庭的主要劳动力,他们是家庭的经济支柱和主要的经济来源。他们背负供养家庭和发财致富的心理来到城市找寻工作。但严峻的现实使他们中的一些人只能挣得很低微的工资,有的甚至找不到工作机会,他们觉得自己无颜回到家乡面对亲人。在追求财富极度渴望而现实又处处碰壁的情况下,他们素朴的心理渐渐扭曲,并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对全国9876名流动人口犯罪者“为什么违法犯罪”的调查表明,有47.5%的案犯认为是“捞点钱”,排在所有犯罪动机的首位[8]。
3.流动人口犯罪者具有强烈的反社会心理。反社会心理是指个体认为社会对自己不公,从而萌发出一种仇视社会的心理。反社会心理者的主要表现是对社会不满、绝望、愤怒和伺机报复。流动人口犯罪者一方面羡慕城市的发达和城里人富裕的生活,另一面又不得不面对自己窘迫的生活状态。在强烈心理反差的长期作用下,他们产生了绝望的反社会心理。他们认为现在的社会是“金钱社会”,任何人都不会给自己帮助,自己属于被边缘化和被抛弃的群体,只有靠不择手段获取钱财才是“有本事的”,否则就会一辈子被人瞧不起。在这样的心态支配下,他们认为通过犯罪手段获取钱财是理所当然的。
二、对流动人口犯罪的理论阐释
对流动人口犯罪的理论解释是一个涉及多学科的复杂课题,众多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研究者试图从犯罪学、文化学、法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等学科中借鉴相关理论对此进行分析和梳理,期望从中发现问题产生的根源,为更好地预防和控制流动人口犯罪提供参考。实际上,流动人口犯罪是由多因素造成的复杂产物,其中自然有流动人口自身的原因,但社会环境、国家政策、民众观念和舆论导向等更是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流动人口犯罪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经济背景和社会发展背景,是独特发展阶段中特定群体与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目前针对流动人口犯罪的理论都只能从某个角度进行解释,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流动人口犯罪产生原因的复杂性。
(一)相对剥夺感理论
相对剥夺感理论(Relative Deprivation Feeling Theory)是社会学的经典理论,它是由美国学者Stouffer提出的。相对剥夺感是指某个个体或群体在把自己同与自己相似的其他个体或群体相比后,发现自己受到不公正对待和处于劣势,进而产生不满、愤怒和强烈的不公平感和失落感的心理状态。强烈的相对剥夺感是导致违法犯罪的心理根源之一[9]。流动人口犯罪者在自己的家乡原本大都是作风淳朴和老实巴交的平民百姓,与自己的同乡在生活水平、工作待遇、衣着打扮和言谈举止上基本相似,心理能够保持相对平衡,因而能安分守己地平静工作和生活。当他们涌入城市后,面对的是一种完全不同的生活状态、价值观念和道德标准,他们惊讶于城市人富足的生活状态,在把他们作为参照群体和自己进行比较后产生了巨大的心理落差。他们看着城里人衣着光鲜,工作清闲,却能得到很高的工资待遇,而自己只能住在脏乱差的出租房内,从事强度大又危险的重体力劳动,得到的只是低微的工资,强烈的相对剥夺感油然而生。在这样的心态下催生出的心理紧张和心理失衡,导致他们原本素朴的观念完全扭曲甚至极端化,由此产生了通过犯罪得到财富是合情合理的信念,认为这只是拿回本就应该属于自己的东西。在自我合理化的犯罪意念和犯罪动机的推动下,他们开始筹谋和实施各种侵财型犯罪。流动人口犯罪心理的产生基本上遵循着“相互比较——失落感——不平等感——相对剥夺感——犯罪意念——犯罪行为”发展模式,相对剥夺感在其中起着关键的作用。
(二)文化冲突理论
文化冲突理论(Culture Conflict Theory)是由美国社会学家和犯罪学家Sellin在1939年出版的《文化冲突与犯罪》一书中进行系统论述的。Sellin认为,作为文明生长过程的一种副产品,社会中必然存在文化冲突,这种文化冲突是不同社会价值、利益、规范和文化准则的冲突。因而,文化冲突易造成个人行为规范的矛盾和社会的不稳定,文化冲突是犯罪发生的原因之一[10]。流动人口来到城市,不只是面对与其来源乡村巨大的经济差距,同时也面临生活观念的分歧。在城市里,人际关系相对淡化,是一个陌生人社会,和乡村邻里之间存在浓厚人情关系的熟人社会相去甚远。城市中的行为和关系主要靠法律规范进行调控,不重视道德评价,人与人之间缺乏基本的信任和热情。城市人追求的目标是金钱和地位,彼此之间存在着很激烈的竞争。当流动人口来到城市之后,他们在成长过程中所建立起来的行为准则、价值观念、道德标准和风俗人情遇到了强烈的挑战,进而使他们产生出强烈的内心焦虑。城市文化和乡土文化的激烈冲突映射到他们的内心里,使他们形成了一种既不同于城市也有别于乡村的独特的价值体系和行为评判标准。他们通过犯罪不仅能够满足其实现生存愿望的现实要求,而且创造了缓解边缘化意识及文化焦虑的宣泄出口[11]。文化冲突理论从文化引起心理冲突的角度对流动人口犯罪进行了强有力的解释,为理解和把握我国流动人口犯罪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角。
(三)挫折—攻击理论
挫折—攻击理论(Frustration—Aggression Theory)是社会心理学的经典理论,它是解释个体攻击行为和反社会行为主流理论之一。该理论的基本含义是指,挫折是攻击的原因,攻击是挫折的结果,当个体在追求期望中的目标时遇到阻碍,内心便会产生一种强烈的挫折感,这种挫折感最终将会导致攻击行为的发生。挫折—攻击理论能对流动人口犯罪给出有力的解释。流动人口来到城市追求财富,这一过程由于各种原因遇到挫折,这些挫折主要表现在物质方面和心理方面。物质方面主要是对财富的追求面临着巨大的困难,他们渴望通过自己的工作赚钱养家,但他们获得的低微的工资有时甚至还要被老板或工头克扣,这使他们产生强烈的挫折感。心理方面主要是在城市中他们体验到的被排斥感和受歧视感。在城里人眼中,他们是土里土气的“乡巴佬”,是满嘴方言身体肮脏的“外来人”,是可能随时犯罪侵害他人的“危险群体”。生活中他们处处感到自己是被边缘化和受人鄙视的特殊人群,挫折感油然而生。物质挫折和心理挫折相互作用,不断积聚,最终使他们对城市和城里人产生了愤怒和敌意,他们需要通过犯罪达到自己的目标,同时也发泄自己内心的强烈不满。
(四)社会解体理论
社会解体理论(Social Disorganization Theory)是美国解释城市犯罪的经典理论,其基本含义是,随着经济的急剧发展,原有的社会秩序和社会规范对社会成员的约束力降低,由反社会情绪导致的犯罪行为随之增多[12]。从社会解体理论的视角看待我国流动人口犯罪,可以发现,流动人口来到城市,面临的是一个与农村完全不同的社会生态格局。在农村,人们生活在亲情和邻里所环绕的人际关系密切的社会里,人们的一言一行更多的是受传统道德标准和他人评价的制约,虽然时有纠纷,但这种生活环境却能有效地抑制人们的犯罪冲动。在城市里,流动人口面临的是一个完全陌生的社会,他们长期遵守的社会秩序和社会规范不复存在,个人更多地关注自己而不去评价和制约他人的言行。传统规范的制约不复存在,流动人口置身其中容易形成不受约束和控制的错觉,肆意妄为只能受到法律的制约而很少受到除被害人之外的其他人的关注和谴责。在这样的环境里,流动人口面对形形色色的诱惑,很容易形成犯罪意念和诱发犯罪行为。
三、流动人口犯罪的防控机制
流动人口犯罪是一个由复杂原因导致的现实问题,要有效解决流动人口犯罪对社会稳定造成的损害,必须从司法防控、心理防控和社会防控三个角度入手,坚持“打、防、控”相结合的方针,将其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逐步完善。
(一)司法防控
开展有效的司法防控是遏制流动人口犯罪的前提。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加强对流动人口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的文化素质,使他们认识到在现代社会中人的行为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违反法律和侵害公共利益必将受到严惩。二是健全对流动人口的法治化管理。流动人口犯罪多发的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存在管理漏洞,这使他们误以为自己的行为是不受监管的,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很难被发现的。对于流动人口较多的城乡接合部要建立常设的管理部门,同时要加强对这类地区的巡视检查,以及时发现犯罪苗头和危险人员。三是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犯罪要切实推行“信息主导侦查”。针对流动人口犯罪高发的现实,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流动人口犯罪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研判,践行从物到案、从人到案、从案到人、从人到人和从案到案等多渠道的侦查办案模式,大力推行“网上作战”的打击犯罪新机制,从而在打击流动人口犯罪的斗争中更主动和更有成效。四是加强对流动人口中高危人员的追踪、控制和打击。对流动人口中的无业人员、问题人员和滞留城市的刑满释放人员等高危人员加强追踪监管,打击犯罪苗头,减少犯罪行为带来的危害。对团伙性的流动人口犯罪在必要的时候采取“经营性打击”的办法,力求一战全歼。五是对流动人口犯罪要推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流动人口犯罪者中的初犯、轻微犯罪、冲动性犯罪、生活窘迫导致的偶然犯罪,可从轻或免于刑罚,重在教育引导。对于流动人口犯罪中的累犯、惯犯、流窜犯、职业犯和团伙犯则要从严打击,以切实起到震慑效果。
(二)心理防控
从对流动人口犯罪的理论阐释可以看出,流动人口心理失衡是产生犯罪的重要原因。因此,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导就成为减少流动人口犯罪的一个重要方面。对流动人口犯罪的心理防控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加强对流动人口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引导他们适应从农村到城市的角色转变,认识到自己作为城市建设者的光荣使命和应负责任。二是加强对城市居民的宣传教育,使他们认识到流动人口抛家舍业来到城市工作十分不易,是他们的辛苦劳动才使我们的城市变得更繁荣、漂亮和生活便捷,每个城市公民对他们都应抱有感恩的心态,表达对他们应有的尊重。在日常生活中对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这既是减少犯罪的努力,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三是政府要设立专门机构及时了解流动人口的不满和意见,认真听取他们的困惑,对他们反映的问题努力解决,并安排心理健康工作者进行疏导。
(三)社会防控
社会防控主要是从政府和全社会的角度,通过制定政策和加强管理来应对流动人口犯罪。这方面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推动经济发展,尤其是提高流动人口的工资待遇,要让流动人口能够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成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流动人口能够体面和有尊严地工作。二是加强对企业的用工管理和监管,要保证流动人口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三是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赋予流动人口与城市居民相似的福利待遇,保障流动人口子女能在城市接受到良好的教育。四是稳步推进城乡二元制的户籍制度改革,打破户籍壁垒,使城市能够接纳流动人口,使他们产生归属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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