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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近年来跨境追逃的特点及问题

2011-08-15明国正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双边条约公约

明国正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我国近年来跨境追逃的特点及问题

明国正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近年来,犯罪后为逃避打击和惩罚逃往国外的犯罪分子日渐增多,我国政府和司法机关相继开展了跨境追讨工作。目前已初步形成了重点突出,追逃、追赃并重,手段多元化,多层次追逃法律体系并存的特点,但也存在国内法和国际法冲突凸显等问题。这些现象,既是我国转型期社会现实的反映,也是我国灵活务实的追讨政策和立法现状的体现。

跨境追讨;引渡

一、引言

追逃,严格来讲,并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因其内涵广泛,学界也渐渐在用,但很少对其进行缜密的界定。在此所探讨的“跨境追逃”,泛指我国运用各种手段把逃亡其他国家的逃犯(包括其非法转移的资产)追回,以便进行审判或处罚。国际上的追逃行为多是以引渡制度为核心而开展的。所谓引渡,是指一国将处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他国的请求将其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新中国引渡实践开始比较晚,初期主要通过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以遣返方式来达到引渡罪犯的目的。如1990年中日之间,根据对等原则的承诺,将劫机犯张振海引渡回国。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引渡制度进入了新的阶段,也使得我国追逃工作呈现出一些新特点。本文拟就其特点作一简单的梳理。

二、我国近年来跨境追逃的特点

(一)贪污贿赂罪犯是我国跨境追逃的重点

目前,总体来讲,我国在他国逃犯的总数尚不清楚,但应该是呈上升趋势。其中不乏有大量的杀人、劫机、诈骗等侵犯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普通刑事犯罪逃犯。改革开放初期,我国遣返了很多此类的逃犯。例如,1983年,我国从巴西将杀人犯姜红、董德亮遣返回国受审;1990年从哥伦比亚将盗窃犯桑继辉遣返回国等。而近十年来,我国大量的逃犯集中在贪污犯罪领域和经济领域,尤其是前者。其中有为数不少的政府高官、国企高管等即属于我国《刑法》第382条规定的所谓“国家工作人员”,他们携带巨资,逃亡海外。到底有多少这类犯罪人员逃亡国外,有多少资金被卷走?根据中国商务部研究院在《离岸金融中心成中国资本外逃中转站》报告中的不完全统计,我国外逃贪官目前有4000多人,卷走的资金约在500亿美元左右;而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副局长王利明说:“据统计,现在真正逃往境外的是200多人,不像网上说的数字那么大。”还有有关部门掌握的最新情况显示,目前中国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在800人左右,涉案金额近700亿元。可见,我国不同部门有自己的“一家之言”,但却没有发布权威的数字。据有关专家估计,应该也不在少数。这类逃犯,尤其是涉案金额大的、位高权重的贪污贿赂型罪犯,案发后大多逃往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等西方国家,对我国政治制度、法治建设和金融秩序破坏很大,历来都是我们追逃的重点。

(二)多层次的追逃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

我国现在已经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为核心,以众多双边引渡条约、多边公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等为主要内容的一套多层次的追逃法律体系。

引渡条约,尤其是双边的引渡条约,历来是最重要的、最有效率的引渡依据。“条约前置主义”是指一些国家的法律要求以与请求国存在双边引渡条约关系作为开展引渡合作的前提条件,在不存在这种双边条约关系的情况下就无法向外国实行引渡。“条约前置主义”甚至是英美法系国家引渡法的传统制度。我国自1993年与泰国签订第一个双边引渡条约起,到目前为止,已相继同俄罗斯、韩国、秘鲁、西班牙、法国等30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此外,据司法部提供的最新数据,我国共与47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虽然狭义上的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仅仅限于在询问证人和鉴定人、移送物证、检验证件、送达文书、搜查、扣押财产、现场勘验、提供犯罪情报等方面所进行的相互帮助与合作,但是它对于我国的跨境追逃工作也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除双边条约外,我国也积极加入众多司法合作条款的多边公约。这类公约通常有两类:一类是带有某些犯罪的综合性的多边公约,比如我国在2000年签署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3年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另一类是某类犯罪的公约,比如,《关于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等等。我国在上述公约的规定框架下,可以对其中的一些罪犯进行引渡。

(三)追逃、追赃并重,手段多元化

我国在重视嫌犯追逃的同时,也重视赃款、赃物的追缴工作。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公安、检察、监察、法院、外交、金融、司法、纪委等多部门、多系统相互配合、共同协助的追逃主体,并且追逃、追赃手段已呈现出多元化态势。

在追逃方面,主要有下列四种模式:

1.引渡模式。我国一直重视引渡这种传统模式。其最大的优势是正式、效率,不存在遗留问题。但该模式不仅需要有双边或多边条约(偶尔也会根据互惠原则)存在为前提,要有严格的程序,更与国家主权、人权、司法制度、意识形态、双边关系、政治利益等密切相关。正如上文所及,我国已经和很多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并且不断地努力同更多国家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特别是逃犯特别钟情的“天堂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荷兰等。

2.遣返模式。严格来说,所谓“遣返”是一种非正式的国际协助方式,主要用于将难民和非法移民遣送回他们的国籍所属国;而刑事犯罪外逃人员,多数没有正当合法永久居留他国的权利和身份,为了取得合法居留国身份,他们往往通过申请难民身份,或者提出所谓的受到国籍国的“政治迫害”。如果不能达到其目的的话,他们就可能被居留国移交给提出移交请求的国家,像我国向加拿大申请移交赖昌星,就可以称之为“遣返”。当然,由于遣返的程序类似引渡,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适用遣返程序时,许多国家都参照引渡制度的一些原则和做法,但与真正的引渡制度相比,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在国家间的实践中,在请求国和被请求国之间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有时候会用遣返代替引渡。我国曾成功地运用此种模式追逃过很多逃犯,如广东佛山南海市口岸办公室原副主任汪峰,涉嫌贪污、挪用公款1417万元人民币、1321万元港币,于2000年1月从新西兰被押解回国。

3.逃犯居留国刑事追诉模式。逃犯所在国利用本国的刑事实体和程序法律制度,对逃犯进行审判和量刑,而在此程序中,我国提供司法协助,比如广东“开平支行大案”。2001年10月,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前后三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涉嫌贪污、挪用高达4.82亿美元,潜逃到了加拿大、美国。同年11月,公安部根据《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议》要求美方就此案向中方提供刑事司法协助。2002年12月,余振东在洛杉矶被美国警方拘押。两年后,余因涉嫌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三项罪名,被美国法院判处144个月监禁。并于当年4月,美方将余振东驱逐出境并押送至中国。根据中美之间达成的协议,2006年3月,余振东在中国被判有期徒刑12年。2006年1月31日,美国司法部宣布,以非法签证、欺诈、洗钱、非法入境等15项罪名,对许超凡、许国俊及其亲属共5人提起诉讼,2007年8月,美国地区法院裁定,二许及两人的妻子合谋诈骗、合谋洗钱,以及合谋转运盗窃钱款等罪名成立,据此对两人作出第一次量刑。两人分别被判处22年、25年监禁。

此种模式是在我国和逃犯居留国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尤其是引渡方式达到最终的追逃效果时,不得已而采取的一种模式。其积极意义在于,通过我国积极努力,推动逃犯居留地国启动国内的司法程序,让逃犯在居留国同样受到法律的惩罚。之后,我国可以同逃犯居留国进行重新谈判,以实现逃犯回到我国进行审判和(或者)服刑的终极目的。

4.劝返模式。劝返模式是我国近两年才开始运用的一种方式,具有中国特色,已初见成效。例如,2007年,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成为第一位被劝返回国受审的高官。胡星的外逃地为新加坡,中新之间既无双边引渡条约,也无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在此情况下,我国的办案人员就创造性地运用此种模式,成功地劝服胡星自动回国归案,并退还全部赃款4000余万元人民币。鉴于胡星等案件的成功办理,2008年我国最高检察院正式提出了劝返模式尝试。据统计,最高检察院已经成功劝返数名犯罪高官。

劝返模式是一种很好的模式,具有高效、快捷、成本低的优势。但却有不确定性,难以在国际上形成一种长效机制。

在追缴被逃犯转移的非法资产方面,我们也积累了一些初步的经验和做法,颇有成效。如2003年9月,美方将没收余振东的355万美元支票返还给中国政府。追赃方式上,主要有以下两种:

1.直接追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3条规定了直接追回犯罪资产措施的三种方式。笔者总结如下:(1)民事诉讼方式。即追讨国可以在逃犯的滞留国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国法院确认腐败犯罪所得财产归其所有;(2)逃犯滞留国法院可以根据本国法律,命令逃犯向因受腐败犯罪行为侵害的另一缔约国进行补偿或损害赔偿;(3)逃犯滞留国的法院或主管机关直接承认逃犯追逃国主张的对资产的合法所有权。

2.间接追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4条规定了“通过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追回资产的机制”:在充分考虑世界各国不同的诉讼机制的基础上,通过腐败资产所在地的法院或者主管机关来执行请求国(逃犯的追逃国)的没收令、冻结令或者扣押令等令状,并且本着务实灵活和真诚合作的原则,最大化促进各国就追回腐败资产问题在公约规定的法律框架下展开司法合作。

三、我国跨境追讨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内法和国际法冲突凸显

随着我国追逃案例的不断增多,在取得成功经验的同时,有关追逃方面的国内法和国际法之间的冲突也在不断显现。其具体表现既有中外法律文化层面上的冲突,也有国内公众在对我国接受外国“条件”所带来的结果的法律价值上的冲突,还有相关立法、具体制度在实施方面的冲突等。

(一)法律文化层面的冲突

诚如上文所及,为什么西方很多国家不愿意和我国签署双边的引渡协议?有专家分析,西方国家除了从政治利益上面考虑之外,它们还认为中国在法律制度、人权状况等方面还难以满足现代引渡制度需要。笔者认为,中西方意识形态上的差异导致了双方各方面的对立,法律文化方面的冲突在所难免。这种冲突由来已久,如今依然根深蒂固。其直接后果是,上述那些逃犯逃往的“天堂国家”不愿意和我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从而使我国追逃工作存在现实的困境:一方面有大量的携带巨资的政府高官、国企高管长久滞留他国;另一方面,面对这些逃犯和滞留国家,我们只能望洋兴叹,束手无策。

(二)法律价值层面的冲突

国内公众在对我国接受外国“条件”所带来的结果的法律价值上的冲突集中体现在对逃犯的定罪量刑方面。从实践来看,我国对已经成功追逃回来的贪官罪犯的量刑都比国内的罪犯轻(同等条件下)。以上文的“开平支行案”主犯余振东为例,其涉嫌贪污、挪用国家资金达到数亿人民币。正常情况下,如果没有其潜逃美国的因素,纯粹按照国内司法程序,其最高刑期很有可能是死刑。但是根据中国向美方的承诺,我国只能重新判其12年有期徒刑。对此现象,公众认为与国内其他同类案件判决结果相比,明显违背了法律的公平价值,觉得这样的结局只能是在鼓励贪官外逃。短时期来看,这种冲突无法逾越。要么我们对逃犯听之任之,要么就需要接受外国的“条件”。对此,解决此问题的痛苦抉择就是:能够将逃犯引渡回国总比任其逍遥法外要好。

(三)具体制度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冲突

在具体制度实施过程中也会产生冲突。比较典型的如政治犯不引渡和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前者,本身政治犯的界定就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西方各国在此问题上对中国实行双重标准,任意扩大政治犯的范围,使本来可以通过引渡条约或者互惠原则得以追逃的罪犯无法追逃。还有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在我国现有刑法中,无论是其所规定的死刑罪名还是实际适用死刑的数量,都居于保留死刑的国家之首,与国际上废除死刑和慎用死刑的大趋势很不协调。该项原则在引渡方面已经不可逾越并且无法回避,极大地限制了我国追逃工作。

四、建议和对策

近年来我国跨境追逃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一大批外逃的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严惩。但也面临着很多短时期无法克服的困境。如跨境追逃的重灾区主要集中在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其他经济犯罪领域。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是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发展的必然,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为滋生腐败提供了土壤和条件。而且立法上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冲突也影响了跨境追讨的纵深开展。因此,我国的跨境追讨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可谓任重而道远。

(一)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

尽管追逃的主要手段是靠引渡模式来解决的,但鉴于上文提及的各种因素,短时期内我国想通过和西方国家签订大量的引渡条约来解决这一难题,实无可能。对此,我们应该有足够的心理预期。我们不能指望在此方面,双方能够作出一个很完美的制度安排,把我们逃亡某些国家的逃犯统统追回来。“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理念是,我们要找出解决问题的所有可行的办法。

(二)“补牢”甚于“追羊”

追逃的深层次矛盾在于国内的制度建设,而不仅仅是让那些逃往海外的人受到应有惩罚。因此,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建设,加强金融机构的监管,加强公民的出境入境管理和证件管理,加大国内反腐力度,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借鉴国外的先进制度等等,尽量保证让所有的“羊”不外跑,这才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根本所在。

[1]程晓霞,余民才.国际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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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黄风.关于境外追逃的若干问题研究[N].检察日报,2008-11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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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宗亮.腐败资产追回机制研究腐败资产追回机制研究: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J].山东社会科学,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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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舒洪水,付玉明.略论我国引渡制度的现实困局与应对出路[J].当代法学,2008,(9).

责任编辑:赵新彬

Subtract:In recent years there're more and more criminals who flee to foreign countries to avoid being caught and punished.Chinese government and judicial organs have been persuing them across borders.Now our crossborder persuit have formed its own characteristics:focal points are made stand out;equal stress are laid on both persuing escaped criminals and ill-gotten gains;methods are various;all kinds of persuit legal systems coexist,etc.But it has problems such as the conflict between 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 law.All the above is the reflection of our transitional society and the embodiment of relaxible and pracrical Chinese policy and legislation on persuit.

Characteristics and Problems in China's Cross-border Pursuit

Min Guozheng
(Law School,He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Zhengzhou 450002,China)

cross-border persuit;extradite

D917

A

1009-3192(2011)01-0092-04

2010-11-10

明国正,男,河南南阳人,硕士,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讲师,研究方向:国际法、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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