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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主动型侦查与被动型侦查

2011-08-15杨郁娟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犯罪行为嫌疑人

杨郁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北京100038)

论主动型侦查与被动型侦查

杨郁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北京100038)

从侦查权启动的积极性和运行规律的角度,侦查工作形式可以划分为主动型和被动型两种基本类型。被动型侦查特点是对抗性强、突出的逆向性和确切的证明性。组织实施被动型侦查的要点是: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全面获取线索和证据,精确分析案情;因地制宜地采取侦查措施,周密部署侦查工作。主动型侦查的特点是主动发现预谋犯罪、正在实施的犯罪及其他未被侦查部门掌握的隐案,实现了打击犯罪与预防犯罪相结合、惩罚犯罪与控制犯罪相结合、侦查取证活动与犯罪活动同步进行,强化了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力。根据其实施内容和形式的不同,主动型侦查的实施方式有:情报主导侦查、策略性侦查和技术侦查。被动型侦查与主动型侦查形成优势互补的关系。

主动型侦查;被动型侦查

从侦查权启动的积极性和运行规律的角度,侦查工作形式可以划分为主动型和被动型两种基本类型。被动型侦查相对比较单一,大致遵循着发现案件——实施现场勘查等侦查措施,分析判断案情,确定侦查方向、范围以及侦查对策——采取侦查措施——发现案件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抓获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充实证据、深挖余罪——侦查终结的发展轨迹,以发现和掌握的痕迹物证为主导,强调侦查措施的综合性和针对性。尽管存在侦查效益较低、控制犯罪能力不强等弊端,被动型侦查仍然是世界各国主要的、重要的侦查形式。主动型侦查内容则比较多样化,具体包括:①利用监控技术实施通信监听、视频监控的监控侦查;②利用侦查智能的诱惑侦查、控制下交付、卧底侦查、化装侦查等侦查策略;③利用信息技术的情报主导侦查。由此可见,主动型侦查以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提高为背景,既是提高打击犯罪能力、对犯罪形势变化的积极回应,也是提高侦查效益、兼顾控制犯罪与权利保障的必由之路。

一、被动型侦查的特点及组织实施

被动型侦查是指在已经发生特定犯罪行为的情况下,针对犯罪行为形成的痕迹物证及其反映出来的犯罪手段和犯罪行为人特点,采取各项侦查措施发现、收集、运用犯罪线索和证据,以揭露、证实犯罪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方式。

(一)被动型侦查的特点

1.对抗性较强

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后总是想方设法逃避打击和处理,这种心理是稳定不变的。而侦查人员的职责是破获犯罪案件,缉捕犯罪嫌疑人使其接受法律制裁。这种立场的对立使侦查成为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与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活动之间的矛盾运动,被动型侦查过程中充满了犯罪嫌疑人与侦查人员的活力对抗。

2.突出的逆向性

被动型侦查是对已经实施并为侦查人员所知悉的犯罪活动的积极主动的回应行为,它以已经成为一种历史事实的犯罪活动为对象,是一种从犯罪结果到犯罪原因和犯罪过程的逆向性认识活动。逆向性的特质要求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以犯罪已经形成的痕迹物证为客观基础,运用逻辑分析方法,借助日常生活经验和侦查工作经验,运用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相关成果,分析和认识犯罪活动发生的原因、过程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其中,全面发现案件线索、采取恰当对策和尊重客观事实是关键。

3.确切的证明性

任何侦查结论都需证明,但不同类型的侦查活动证明责任和要求强度可能存在区别。被动型侦查的对象——犯罪案件已经成为既定的历史事实,更强调借助各类证据对其进行认识和证明。相较而言,主动型侦查的对象往往是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的犯罪案件,而且其实施过程大都在侦查人员的控制之下,犯罪过程既是犯罪证据形成的过程,也是犯罪证据收集和固定的过程,在程序和形式合法的情况下,这些证据能够有效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对于侦查人员来说,证明责任和证明压力要相对小一些。

(二)被动型侦查的组织实施

1.合理分工,明确责任

在初始阶段,侦查部门要对各项侦查工作进行明确而具体的分工。其人员,一般根据案发现场所在的地区和案件的重大程度,由省、地(市)、区(县)等各级刑事侦查部门的侦查人员组成。侦查指挥人员应根据每个侦查人员的特点、专长进行分工。当参与侦查的侦查人员较多时,可将侦查人员分为调查小组、内勤资料小组、审查小组、机动小组等部分,各小组指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对小组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和落实。在侦查初期,调查任务一般较重,可将主要力量安排在调查小组中。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再安排人员成立审查小组进行工作。

2.全面获取线索和证据,精确分析案情

基于因果联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逆向性认识过程中,侦查线索枯竭、侦查误入迷途或陷入僵局常常是难以避免的,对此,侦查人员需要全面、真实地获取与犯罪有关的线索和证据,同时要善于分析和判断,当侦查工作难以推进时,重新对案件侦查工作进行部署,如对现场进行再次勘验、对案情进行重新讨论分析、重新部署侦查措施、调整侦查方向。

3.因地制宜采取侦查措施,周密部署侦查工作

侦查工作具有复杂性,涉及许多人、事、物。因此,在组织部署上应全面严密,点、面结合,对有限的侦查力量进行科学、合理的运用。在案情已经明了、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归案、犯罪证据已获取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应尽快进行案卷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对一些复杂的案件,要组织力量反复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核,研究核实已掌握的证据材料是否能完全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取证是否合法等问题,实现诉讼的及时性。

二、主动型侦查的特点及组织实施

主动型侦查,是指对正在进行或者将要实施的犯罪,通过运用监控措施、侦查策略或情报主导等方法,控制犯罪的实施过程或促使犯罪嫌疑人以侦查人员设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实施犯罪活动,在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同时收集、固定犯罪证据的侦查方式。

(一)主动型侦查的特点

1.主动发现预谋犯罪、正在实施的犯罪及其他未被侦查部门掌握的隐案

相对于被动型侦查而言,主动型侦查的工作起点大大提前,它将侦查工作重心置于发案前的情报搜集和秘密监控之中,特别是针对当前对社会稳定影响较大的“两抢一盗”犯罪、诈骗犯罪、系列犯罪等,主动型侦查能够实现良好的社会效应。在主动型侦查中,主动性的实现及其程度依赖于以情报信息工作、阵地控制、刑嫌调控等为主体的刑侦基础工作,即通过情报信息工作分析、研判案件类型、发案规律,通过阵地控制监控高发案地区和场所,通过刑嫌调控监控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危人员。主动型侦查大大减轻了犯罪在前、侦查在后造成的侦查工作的滞后性,是实现侦查工作战略主动、提高侦查效率的重要途径。

2.实现了打击犯罪与预防犯罪相结合、惩罚犯罪与控制犯罪相结合

主动型侦查体现了侦查防范观念和控制犯罪观念。主动型侦查不满足于发现并侦破已经发生的犯罪,而是基于侦查防范观念的指导,根据犯罪活动的规律和特点,通过特定侦查措施或技术手段、侦查策略,对特定的犯罪嫌疑人、特定的场所区域或特定的物品实施监视、控制,以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或犯罪后果的形成。在这样的工作形式中,侦查对象不仅包括人,也包括场所和物品;不仅包括已经实施了特定犯罪行为的人,还包括具备犯罪心理可能实施犯罪的人,形成了犯罪意向、正在预谋实施犯罪的人,具有前科且有可能再次作案的人,有重大现行犯罪嫌疑的人,等等。同时,主动型侦查的侦查措施强调秘密性,通过技术监控措施和侦查策略对上述人、场所或物品实施秘密监控,使侦查工作呈现出监视、控制、发现、取证和抓获等五个阶段的渐进性。

3.侦查取证活动与犯罪活动同步进行,强化了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力

主动型侦查在监控犯罪活动的同时实施证据的发现、固定和提取,例如以录音、录影的方式固定犯罪过程和犯罪嫌疑人个人情况,在依法实施的情况下,这些证据因其连贯性、立体性和真实性而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和证据力。此外,主动型侦查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减少被动型侦查中存在的以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方式收集、固定证据的现象。

(二)主动型侦查的组织实施

根据其实施内容和形式的不同,主动型侦查的实施方式有以下几种。

1.情报主导侦查

情报主导侦查是指侦查部门以刑事犯罪情报信息为核心,以刑事犯罪情报信息工作为基础,通过侦查工作内容信息化、侦查信息应用化等途径,实现侦查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的一种侦查理念和模式,是侦查工作的一项战略性变革[1]。情报主导侦查包括从案到人、从人到案、从案到案和从物到案等基本形式。情报主导侦查的从案到人,是侦查人员根据已发案件的痕迹物证等情况,通过犯罪情报信息系统的查询、检索、比对发现犯罪线索和证据的方式;情报主导侦查的从人到案,是侦查人员根据已经发现和掌握的可疑人员,通过犯罪情报信息系统的查询、检索、比对等,确定或排除其犯罪嫌疑。例如,针对公安机关在巡逻盘查中发现的嫌疑人员、侦查部门抓获的现行犯罪嫌疑人等,可以就该人员自报的身份或随身携带的身份证件在公安机关常住人员信息系统、暂住人口管理系统、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等数据库中进行查询、检索,以确定该人是否假报身份或该人的真实身份;可以在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协查通报信息中进行查询、检索,以确定该人是否具有犯罪前科或其他犯罪嫌疑;可以在旅馆信息管理系统、民航乘机登记信息中查明该人的活动轨迹;可以通过指纹自动识别系统和指纹远程比对系统对该人的指纹进行“倒查”和“查重”,以确定该人的身份或犯罪事实;也可以在损失物品信息系统、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案件信息系统中的作案工具信息等数据库中进行查询和检索,以确定该人随身携带物品的来源和性质,等等。情报主导侦查的从案到案,是侦查人员利用已破案件和未破案件信息系统进行同类案件的串并、查询,以发现同一个或同一伙人实施的系列犯罪案件,实施并案侦查;情报主导侦查的从物到案,是侦查人员对发现和掌握的可疑物品在相关信息系统中进行查询和检索,以确定与该物有关的案件情况或可疑人员。

2.侦查策略的组织实施

侦查策略贯穿于侦查活动始终,现场勘查、调查访问、追缉堵截等所有侦查措施的组织实施都涉及不同程度的策略性,这也是侦查能动地回应犯罪的表现。不过,在这里,作为主动型侦查实施方式的“侦查策略的组织实施”主要是指直接以侦查策略为内容的侦查行为,如诱惑侦查、化装侦查等。以诱惑侦查为例,侦查人员为了侦破某些特殊的案件,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诱使侦查对象暴露其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行为,待犯罪行为实施或犯罪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的侦查手段。其特点是:侦查人员通过人为地创造诱发犯罪的情境,为犯罪行为的发生提供机会或程度不同的诱惑,使侦查对象实施侦查人员所希望侦查的犯罪行为,在犯罪的实施过程中及时捕获犯罪嫌疑人,并以此为根据对其提出指控。它尽管使用了一定的欺骗性手段,存在教唆犯罪的潜在危险性,但如果在严格规范和制约的情况下使用,是可以在欺骗性侦查手段和维护权利、维护司法公正、权威之间保持平衡的,诱惑侦查策略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诱惑侦查中,侦查人员以某种化装身份与犯罪嫌疑人接触,如以购买毒品、武器等违禁品为借口与贩毒集团成员或走私武器犯罪组织成员联系,以雇佣杀手报复寻仇为借口与暴力犯罪团伙联系等等。与犯罪嫌疑人取得联系后,侦查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诱惑侦查的具体目的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采取对策,或者以退为进,或者顺水推舟,解除其戒备心理。在特定的犯罪地点周围应严密布控,并根据需要布置密拍密录等设施,在监控犯罪的同时收集、固定证据,证实犯罪,从而实现侦查工作的主动型。

3.技术侦查手段的使用

技术侦查手段,只能在必要和适度的前提下实施。在侦查实践中,密拍密录等技术侦查活动是在秘密而复杂多变的条件下进行的,拍摄时不能取景、不能测距、不能补光,因此需要侦查人员既要熟练掌握拍录器材、设备和拍录技术,能在不同条件、不同环境下从不同角度拍录,又要善于掩护密拍密录活动,随机应变,伺机拍录。具体方法是:其一,监控有关场所和设备,获取视听资料证据。在一些重大、特大犯罪案件的侦查中,公开取证不仅难度大,而且容易惊动犯罪嫌疑人,因此可以履行一定的审批手续,采取密拍密录等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线索突破案件,或者经合法转化后将其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其二,欲擒故纵或引蛇出洞,动态取证。有的犯罪嫌疑人归案后顽固对抗讯问,拒不交代问题,在法定的传唤期限或拘留期限内不能突破;或者某个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其他犯罪嫌疑人千方百计地打探消息或企图订立攻守同盟为侦查工作设置障碍。这时,可以采取欲擒故纵或者引蛇出洞的策略,将犯罪嫌疑人释放出去,让其自由活动或与犯罪同伙串供,同时布置好密拍密录工作,进一步获取线索和证据,然后再将犯罪嫌疑人及其同伙抓获,利用充分、确实的证据一举突破全案。其三,配合诱惑侦查手段,现场取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侦查人员采取适当的诱惑侦查手段,在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交易”或接头的地点预先设置摄像或录音设备,对犯罪活动进行现场拍摄或跟踪录像,全面记录犯罪活动全过程。

三、被动型侦查与主动型侦查的优势互补

被动型侦查与主动型侦查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

首先,二者的工作起点不同。被动型侦查的工作起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犯罪现场勘查,因为犯罪现场作为犯罪行为发生的场所,是犯罪信息的主要载体,通过现场勘验获得的痕迹物证和通过现场访问获得的言词证据是开展下一步侦查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主动型侦查的工作起点则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在很多时候表现为特定的情报信息,有时也表现为可疑人员、可疑事件和可疑物品。

其次,二者的思维方式不同。被动型侦查是从犯罪行为形成的结果和痕迹物证出发认识犯罪的原因和过程的活动,是一种从结果到原因的逆向性认识活动,它主要运用演绎思维方法、逻辑思维方法等;主动型侦查则是从特定的信息、人员、物品出发,发掘、揭露和证实与这些信息、人员和物品有关的犯罪活动,它主要运用归纳思维方法和联想、假设等系统论的思维方法。

再次,二者的认识路径不同。被动型侦查以现场信息为起点,通过认识、分析现场信息刻画犯罪条件,确定侦查方向、范围,制定侦查计划,然后根据侦查计划实施侦查活动,是一个线形的认识过程,强调的是逻辑上和时序上的前后衔接。虽然在侦查过程中可能会对于侦查方向、范围和侦查计划作出调整,或者在侦查活动步入僵局时需要重新实施现场勘查或重新分析、判断案情,但其认识路径仍不脱线形的本质特征。主动型侦查的认识路径则比较跳跃,具有发散性的特点,如从可疑物品到犯罪案件再到可疑人员,从可疑人员活动轨迹到犯罪案件再到可疑人员,等等,侦查活动由此及彼逐步推展,形成网格状的工作面。

最后,二者的侦查效益不同。一般来说,被动型侦查的侦查方向比较明确,所采取的侦查措施针对性较强,侦查的组织保障也比较有力,因而工作力度也较大,侦查成效也较为明显。但是,被动型侦查针对已经实施并发生危害的犯罪活动,即便最后能够将犯罪嫌疑人付诸审判,也难以挽回犯罪给被害人和社会造成的损害。同时,在犯罪数量居高不下的形势下,侦查工作忙于应付已发案件,长此以往将造成整体上的被动,并最终影响发现案件和破获案件的效率。主动型侦查利用犯罪情报信息和相关社会管理信息的分析、研判和共享,增强了侦查工作的整体性和主动性,有助于避免或减少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和社会造成损害,使有限的侦查资源焕发出更大的效益。无论怎样,主动型侦查中的侦查资源投入产出比要高于被动型侦查资源的投入产出比。

正是被动型侦查与主动型侦查的差异使二者在实践中各有适用的场合。尽管随着科学技术条件的日益完善,社会对控制犯罪的需求日益迫切,使得主动型侦查越来越受到重视,但被动型侦查仍然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个案侦查形式,因为犯罪活动的隐蔽性是绝对的,侦查基础工作对可疑人员、可疑场所和可疑物品的控制是相对的,侦查对犯罪的回应性是绝对的,侦查工作采取主动是相对的,无论怎样完善的基础工作也不可能使侦查机关发现所有预备实施和正在实施的犯罪活动,针对那些已经实施完成并形成一定后果的犯罪活动,特别是一些重、特大案件和疑难案件等仍需要展开被动型侦查。因此,被动型侦查与主动型侦查应当形成优势互补的关系,而不是简单地相互取代或替换。

[1]马忠红.情报主导侦查[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54.

责任编辑:马 克

D918

C

1009-3192(2011)01-0023-04

2010-11-13

杨郁娟,女,云南保山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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