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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暴力攻击行为36例特征分析

2011-08-15赵雪飞成孝军刘桂霞

中国实用医药 2011年27期
关键词:正常者冲动性人格障碍

赵雪飞 成孝军 刘桂霞

1 临床资料

对我院在2005年1月至2010年12月鉴定的案例239例,其中暴力攻击案例(36例)为研究对象进行登记分析。性别:男27例,女9例。20岁以下5例,21~30岁6例,31~40岁17例。41~50岁5例,50岁以上3例。文化程度:小学以下23例,高中10例,高中以上3例。职业:农民及无职业27例,其他9例。攻击的对象:家庭成员20例,邻居熟人11例,其他人5例。伤害结果:死亡17例,重伤9例,轻伤10例。

2 疾病诊断

精神分裂症19例,精神发育迟滞3例,癫痫性精神障碍3例,酒精所致精神障碍4例,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3例,急性短暂性精神病(妄想阵发)4例。

3 责任能力评定

无责任能力23例,限定责任能力13例。

4 讨论

精神障碍不仅可以影响和决定一个人行为的动机而且可以影响和决定一个人行为的方式。精神病患者暴力攻击行为,不仅在动机的内容和形式上有其特点,而且在行为的方式上也有其不同于正常人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值得重视的特点:

4.1 冲动性 很多精神病患者的暴力攻击行为具有强烈的冲动性。这一特点的形成,主要有四方面的原因。一、一些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时意识薄弱或者丧失,行为不受控制,显得狂乱不羁;二、一些精神病患者虽然理智尚存,但自制力差,行为主要受情感的支配,而不经过理性的思考;三、一些精神病患者智能有严重的欠缺,往往受本能的驱使而莽然行动;四、一些精神病患者性格偏执,凡欲做的事情都坚决去做,不达到目的誓不罢休,而对条件和后果则不关心。粗略观察,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冲动性主要有如下具体表现:

4.1.1 犯罪不分场合 有些精神病患者病情突然发作,失去了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随之就发生犯罪,因而病情发作的现场就是犯罪现场。这种情况可见于发生严重的意识障碍和妄想阵发的精神病患者。

4.1.2 犯罪不择手段 一种情况是有些精神病患者没有能力选择犯罪的手段。另一种情况是有些精神病患者犯罪欲望强烈,缺乏耐性,无心选择犯罪的手段。所谓犯罪手段包括犯罪的工具和犯罪的方式方法。精神病患者犯罪所使用的工具大多是身边存在的,如菜刀、斧头、铁镐之类。有些精神病患者在情急之下,可能徒手进行犯罪,而不利用任何工具。

4.1.3 犯罪不计后果 很多精神病患者在犯罪时,既不考虑犯罪会对他人、对社会造成多大损害,也不考虑犯罪会对自己造成多大损害。具体地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其一,一些精神病患者是在神志丧失的状态下犯罪的,他们没有能力考虑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也没有能力考虑和控制行为的后果。其二,虽然对犯罪的后果给予一定的考虑,但不能对后果的性质做出恰当的评价。有些精神病患者进行犯罪,是受一定的“客观”刺激影响的,有一定的动机和目的,但是由于智能、认识能力、思维能力等方面的欠缺,不能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的后果做出符合实际的评价,因而往往导致犯罪的后果在严重程度上与环境刺激极不相称,很一般的刺激可能导致很严重的后果。例如精神发育迟滞者常常为一点小事而大动干戈,就与他们不能恰当认识后果的性质有密切关系,很严重的后果在他们眼中可能是小事一桩。其三,无心考虑后果,对后果采取完全放任的态度,而只求在精神上或者生理上得到满足。另外,有些精神病患者对犯罪对象也不加以选择。例如,有严重意识障碍的精神病患者在行凶时,往往是狂杀乱砍,遇到谁谁就可能遭殃;精神发育迟滞患者在性犯罪时,虽然知道选择异性,但可能不分异性的年龄、容貌,甚至不论异性是不是亲属。有些精神病患者在主观上对自己攻击的对象也进行了选择,但在错觉、幻觉的影响下,选择错了对象,如把人当成了鬼来打,把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当成仇人来打。

4.2 单独性 精神病患者大多是个人单独进行犯罪的。有学者比较了精神病患者和精神正常者在合伙作案方面的差异,发现在92例有凶杀行为的精神病患者中,只有2例癔症性精神病患者因病态暗示互相配合作案,其他都是单独作案;而在82例有凶杀行为的精神正常者中,有18例合伙作案,两者差异非常显著[1]。精神病患者犯罪主要由自身精神障碍所导致,不是产生于多人的合谋。同时,他们一般也没有能力与他人进行犯罪合谋。病情比较轻、有一定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如果聚集在一起,可能短期合作进行犯罪,但此种情况很少见。有人曾报告两个精神发育迟滞者合伙犯罪但最终关系破裂的案例。

此外,有些青少年人格障碍者可能纠集在一起,打架斗殴,欺侮他人,毁坏公私财物,破坏社会治安。但是由于人格障碍者大多性格孤僻,以自我为中心,不讲哥们义气,他们往往不能结成关系紧密、牢固的犯罪集团或团伙。相比之下,人格障碍者更可能与精神正常者结合起来犯罪,而且在犯罪中他们往往起主导作用,成为以精神正常者为主体的犯罪集团或团伙的头儿。

还要指出一点,虽然精神病患者合伙犯罪的情况不多见,但精神病患者被精神正常者诱骗、胁迫参与合伙犯罪的情况却并不少见。精神病患者是非观念、道德意识比较薄弱,容易上当受骗。有些坏人正是看到这一点,喜欢吸收精神病患者入伙。例如,有些精神发育迟滞者就破坏人用小恩小惠引诱,在坏人的指使下进行盗窃。例如:

有些外国学者对犯罪团伙或组织成员的心理特征进行了分析。日本有一调查发现,暴力组织成员中精神正常者为30%,人格障碍者为53%,智力落后兼人格障碍者14%;在骨干中趾高气扬者多,在组员中意志薄弱者多[2]。

4.3 公开性 精神病患者犯罪行为的冲动性特点,决定精神病患者比精神正常者更多地在公开场合犯罪,并且在犯罪中更多地使用容易暴露的手段。精神病患者在犯罪中往往不知道或者不注意或者不清楚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犯罪行为的实施缺乏隐秘性,形同公开。也有一些精神病患者,出于特殊的目的,故意在公开场合实施犯罪行为。例如,妄想型精神病患者可能因为坚信自己即将实施的危害行为是正义的,而专门选择在公开场合作案,以达到“宣扬正义”、的目的。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公开性特点,是精神病患者犯罪比较容易侦破以及犯罪的精神病患者有许多是被当场抓获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在精神病患者中间,刻意追求犯罪的隐秘性并已能够做到不出大的纰漏的,为数不多。国外经常报道的杀人狂,有一些也能连续作案而不被人抓到。这些人尽管有这样那样的精神障碍,但都具有比较高的智能,十分善于保护自己,其用心之精细不亚于甚至可能超出普通的精神正常者。他们平时的表现也与一般人相差无多,不易被人怀疑为罪犯。故而,他们屡次犯罪的可能性比较大。

[1]方明昭.精神病患者与精神正常者凶杀行为的对比研究.中华神经精神科杂志,1997,2:221.

[2]山根清道.犯罪心里学.北京:群众出版社,1984:354-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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