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采访中度的把握
2011-08-15刘朝阳
刘朝阳
(长江信息报,湖南岳阳 414000)
隐性采访中度的把握
刘朝阳
(长江信息报,湖南岳阳 414000)
隐性采访,又叫暗访,是指新闻记者不向被采访者和社会公开自己的真实身份,不事先预告采访目的,以其他身份或某种社会角色进行的采访。随着新闻媒体的竞争日趋增强,显性采访显然已经不能满足受众的需要,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开始出现,一些社会矛盾也变得日益突出,出现一些社会丑恶现象,使舆论监督变得更加紧迫,增加了新闻采访的难度,隐性采访应运而生。然而,在实际的采访过程中,人们越来越多地从道德伦理角度质疑它的合理性,那么,记者如何在采访过程中,把握好隐性采访的“度”呢?
隐性采访的目的是获取有价值的新闻事实,主题必须深刻,绝不能是好奇、猎奇。
不可否认,在当今媒体激烈竞争的当代,的确有一部分素质不高的记者,为炮制一些吸引受众眼球的新闻,故意恶意挖取别人隐私。如同美国“黄色新闻”泛滥的时代,媒介为了抢夺读者,常常恶意传播事实。不少新闻过于注重“人咬狗才是新闻”,猎奇心理严重。而近年来媒体上刊发的一些失实新闻,其根源也是因为猎奇心严重而造成的。
新闻的生命是“真实”,隐性采访要以尊重客观事实为前提,报道的事实要深刻、生动,维护公众利益。新闻记者要从这个角度出发,才能发掘出有价值的新闻素材。
在隐性采访过程中,不能采用“诱导”的方式。
诱导采访主要是指记者在和采访对象打交道的过程中,故意设置“圈套”、“陷阱”,从而诱使对方上当受骗甚至犯罪。在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播发的“纸包子”假新闻事件,就是记者一手“导演”出来的。
记者在暗访中的语言和行为的主动与被动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记者尽量不要主动,如果说,记者假扮成犯罪分子,给被采访者以犯罪暗示,那么这个记者自己本身也会有犯罪行为之嫌,记者被动的情况下,一般不会有“诱导”违法犯罪行为之嫌,可以避免道德上的困境。难到因为是记者在进行暗访工作就可以宽容而置法律于不顾吗?可见,记者暗访中的“诱导”不仅仅涉及伦理层面的问题,而且很可能上升到法律的界面。这种“诱导”是暗访中绝对不允许的。
隐性采访是有一定禁区的,新闻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要牢记这些禁区。
(1)隐性采访不得涉及国家机密,此外科学秘密、商业秘密和军事秘密等作为禁播的内容。另外对军事禁区等保密场所,记者也不能进行隐性采访。
(2)严格遵守有关隐私权保护法律规定,对涉及到个人隐私内容的不能进行隐性采访。1993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也有明确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此,以个人隐私为内容的隐性采访是绝对禁止的。
(3)隐性采访不得违背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在判决前,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4)严格遵守有关司法机关法律规定。如我国对法庭审判的新闻采访就有严格限制,规定法庭的审判活动不能进行隐性采访。另外,记者不得伪装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等依法授予的特定身份。不得借用司法手段,勘验、搜查、审讯、监视住处、扣押证书物件等手段都是法律明文授予司法机关的权利,不为新闻记者所拥有。不能妨碍或扰乱社会秩序等。
在隐性采访中,记者始终要记得自己作为局外人、旁观者的身份。
隐性采访又叫体验式采访,隐性采访给了记者很大的表演空间,但是记者切忌在表演中陷得太深,将自己作为表演的主角。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的过程中扮演各种各样的角色,以便于更好的收集新闻素材,有些经验不足的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的过程中,往往自己也深陷其中,这样就会影响新闻事件本身的进程。所以记者要时刻记住自己的身份,以便更好的完成自己的采访任务。
《长江信息报》记者韩章在采访洞庭湖渔民生存状况的过程中,假扮鱼贩子,深入到湖港渔汊,历时数天,采访到了大量第一手的资料。这些都足以证明记者的体验式采访是相当成功的。
记者进行隐性采访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在隐性采访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危险:被盯梢、被追打,摄像机或录音器材被毁坏。你去曝光别人的丑闻,就难保不会被打击报复。要采写到事实的真相,需要付出的艰辛与努力只有记者自己才能体会的到。记者需要追求正义、良知和社会公正的责任心和超乎寻常的勇气与胆量,只有这样,记者才能写出有分量的稿件。
隐性采访通常是到违法违规的现场进行采访,没有笑脸相迎和热情的接待,有的只是来自被报道对象想方设法的阻挠、威胁,处在水深火热的险恶处境当中。没有非凡的胆量,一般记者是不能胜任这个任务的。
隐性采访要运用一些必要的技术处理方式。
隐性采访难免要与肖像权挂上钩,在某些重大典型的对事不对人的事件中,为了避免侵害名誉权、肖像权或其他权利,就可以采用技术处理的手段,比如运用马赛克技术处理,使其面部变得模糊。
但新闻记者同时也应注意,各种权利本身是互相联系的,比如名誉权时常与肖像权相联系,即使你合理使用了他人的肖像,却有侮辱、贬损他人人格的言词,则依然可能发生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后果。同样,恶意丑化、玷污、毁损他人肖像也会造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权是隐性采访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有力依据,所以要把握好技术处理这一关。
记者在隐性采访中改换自己身份时,要切记记者始终不能“越位”。
记者在隐性采访中时常要扮演各种各样的角色,但有些角色是万万不能去扮演的,比如说,记者可以扮成一个普通人,过路人甚至乞丐以掩饰记者的身份,以便更方便的观察新闻,但有些身份是绝对不能冒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警察、法官、检察官,这些身份、职务是国家法律规定不得假冒的,如果假冒要负法律责任的。另外还有小偷、“三陪”等违法犯罪分子更是不能去充当,这些隐性采访即使没有违法,也明显是不道德的。新闻记者要时刻记住自己的身份。记者就是记者,没有任何人给你权利去为所欲为,要谨记自己的任务是匡正时弊,服务于社会大众。
记者不是“无冕之王”,有着“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的使命。在采访任务中可“换位”,但不能“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