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会计问题探讨
2011-08-15钟音
钟 音
20世纪70年代,资产证券化作为金融领域的重要创新在美国产生。随后,资产证券化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得到了迅猛的发展。2005年,我国开始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并对我国的传统会计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本文重点对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进行阐述,以资借鉴。
一、资产证券化定义的不同表述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从会计的角度,将资产证券化解释为将金融资产转换为证券的过程,该定义较通俗,但没有反映出资产证券化的特点。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将其定义为:一个特定的应收款资产池或者其他金融资产池来支持、保证偿付的固定或者循环周转的证券,在特定的时期内可以产生现金流和其他权利,或者资产证券化可以由其他资产来保证服务或保证按期向证券持有人分配收益。我国央行将资产证券化定义为:通过将具有可预见现金流的资产打包,以证券的形式在金融市场上发售的活动。总结以上表述,笔者认为,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融资的手段,是把预期可以产生较稳定的现金流,但流动性不强的资产组成一个资产池,然后将资产池中的资产收益重新分割和重组,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必须以预期稳定的现金流作为前提,比如,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等。
二、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
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是资产证券化会计的核心内容,其关键在于基础资产的转让是作为担保融资还是真实的出售,与证券化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进行了真正的转移。当前,很多金融工具和金融合约的结构,掩盖了交易的实质,造成“假销售、真融资”的现象。如果不能揭示资产证券化的实质,就会使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因此,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环节是资产证券化会计问题中的关键环节,进行会计确认之前必须弄清资产证券化的实质,如果是销售业务,就要终止金融资产的确认。
(一)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模式
1.传统会计确认模式。该模式依据证券化结构安排中主导性合约的特征,对证券化资产实质进行判断,即是真实出售还是融资担保。该模式坚持“形式重于实质”的原则,将金融合约的法律形式作为主要依据,而忽视其经济实质。缺点是:发起者可以通过精心的设计和安排合约达到模糊会计确认的界限,实现表外处理的目的。可见,这种模式容易被操纵。
2.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模式。该模式是当前常见的会计确认方法。如果与证券化的资产相关的风险与报酬转移给了受让方,出让方就应该终止确认该资产。如果发起人保留已转让资产上所有的风险与报酬,则应视同担保融资,如果发起人转移了与资产相关的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则应作为销售处理,终止确认。它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更加关注交易的实质,比传统模式有一定进步。
3.金融合成分析法模式。该方法认为:区分资产证券化是融资担保还是销售,关键在于转让者是否放弃了对资产的控制权,而不能只关注交易形式。控制权与金融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不同的概念。出让方保留的风险和报酬可以视为转让合约的产物,可以按新的金融工具另外予以确认。虽然该法揭示了资产证券化的实质,但缺点是难以确定控制权标准。
4.后续涉入法模式。该法不以控制权的转移为判断标准,而是“以没有后续涉入”作为资产销售确认的标准。该方法不考虑后续涉入的程度,只要转让方对被转让资产的部分或全部存在后续涉入,则这部分资产的转让行为视为担保融资行为;不涉及后续涉入的部分资产则应终止确认,这部分资产的转让行为视为销售行为。该法将证券化的资产分为留存部分和出售部分,实现了资产、风险报酬、控制权三者转移的统一,比前三种模式更为全面和合理。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
财政部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将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几种模式融为一体,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采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以与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为首要判断标准,如果与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既没有保留也没有转移的情况下,再根据金融合成分析法中控制权的思路来处理,如果转让方保留了控制权,则按后续涉入程度进行会计确认,又采用了后续涉入法模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范了证券化资产终止确认的标准,充分借鉴了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做法,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刚刚起步,对于会计确认的规范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三、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
(一)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模式
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模式在理论上存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混合计量模式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三种类型。历史成本计量模式具有客观性,数据的容易获取性和可验证性,成为财务会计普遍应用的计量属性,但历史成本只能反映过去的信息,无法反映资产的现时价值,特别是当前物价变动的频繁,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存在,对于金融类的资产,历史成本计量无法反映出资产的真实状况。2002年,IASC在《金融工具及类似项目的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中认为应按公允价值对金融工具进行计量,按照公允价值分别计量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2007年,FASB颁布了第159号《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选择权》准则,对不同公司之间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选择和比较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反映了当前资产或者负债的真实价值,也容易为信息使用者理解和正确的决策,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成为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的最佳的计量模式,该模式得到国际上的普遍认同。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计量模式
我国新会计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实现了金融资产计量的国际接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在期末应当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金融工具,以便实时的反映交易的盈亏状况。但当前我国的资本市场尚不完善,金融工具多数缺乏活跃的市场作为公允价值计量的依据,公允价值的其他估计技术的应用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新准则中对金融工具作了四种分类,将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相结合。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属问题是一个两难问题,采取公允价值的条件不太成熟,而且证券化的资产采用公允价值,其他的资产采取历史成本,反映出的会计信息不一致。如果不采取公允价值计量又不能反映资产的真实状况,信息的相关性便无法保证。但可以预见的是,公允价值作为当前国际流行的金融资产的计量模式,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在我国将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四、资产证券化的会计信息披露
由于资产证券化是金融领域的创新,其金融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的不确定因素更多,仅仅依靠表内对证券化资产的确认和计量远远不够。还必须强调表外信息的披露,能否让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对证券化资产的风险和收益有更深入的了解是资产证券化会计信息披露的关键所在。
(一)国际上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资产证券化有比较详细的规定,IAS 32《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和ED7《金融工具:披露》要求披露证券化资产的性质和金额;涉及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和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资产的风险和收益状况。另外,基于金融合成分析法的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的会计披露作了规定。IAS 39指出,如果企业签订了回购协议或者进行了真实的证券化,则应在当期披露交易状况,以及以前期间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美国FAS 140对发生资产证券化的企业披露与证券化有关的现金流量、假设条件、会计政策以及公允价值的变动情况等信息做了详细的规定。可见,美国相关准则的披露要求比国际会计准则严格。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会计披露在新会计准则颁布之前主要由《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来规范。新会计准则施行后,《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需要披露转移金融资产的性质;保留的与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账面价值等信息。《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规定,金融工具披露的具体内容,需要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的会计政策、资产证券化的金额、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要素,包括可能影响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确定性的重要条款以及条件、资产证券化的风险以及风险管理政策等。资产证券化表外信息的披露是反映企业资产证券化状况的重要手段,除了要在相关的会计准则中规范其披露的范围程度等,还要加强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不完善,再加上资产证券化会计本身比较复杂,在运行的过程中信息的使用者要求的信息会越来越多,披露的信息也要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的发展完善。
总之,尽管我国资产证券化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由于还处于起步阶段,资产证券化会计理论和实践都存在很多的问题。因此,我国要积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资产证券化会计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形成有中国特色的资产证券化会计规范体系,并积极实现与国际趋同。特别是我国要加快制定更加详细的会计准则和操作指南,在政策法规方面予以规范的引导,实现资产证券化会计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促进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1]周红等,国际会计准则,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
[2]王世定,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137号),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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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正博,资产证券化的新视角,浙江经济,2011年第7期.
[5]王元璋,试析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及建议,当代财经,201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