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立法模式的比较研究
2011-08-15黑龙江王尧安娜周宏璐
黑龙江 王尧 安娜 周宏璐
同性婚姻立法模式的比较研究
黑龙江 王尧 安娜 周宏璐
目前西方许多国家对同性婚姻给予承认,从而实现同性恋者权益保护的最大化,而我国立法对此仍是一片空白。本文从保护个人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建构法律体系角度出发,通过比较外国不同的同性婚姻立法模式,对我国同性婚姻立法模式的构建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建议。
同性婚姻;立法模式;比较
同性恋不是现代社会才出现的社会现象,人们研究发现,同性恋现象的历史和整个人类的历史一样长,但是人类历史对同性恋和异性恋的态度却有诸多不同。异性恋符合一般人类道德观念,在人类发展史上处于主流的地位;而同性恋却被认为是一种异常的生活方式,是一种精神病而被压抑和矫正。究竟应否给予同性恋者以婚姻权益这个问题随着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发展以及人们对同性恋的了解,讨论也越来越激烈。笔者认为随着更多人对同性恋现象的了解和认同,我国立法应当将更多的注意力转向同性恋者权益的保护上来。
一、外国同性婚姻立法模式分析
从对外国同性婚姻立法的考察可以发现,由于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程度不同,赋予同性伴侣的权利范围及程度不同,同性婚姻立法呈现多种模式。
1.荷兰的婚姻模式。这种模式在于将传统婚姻制度同样适用于同性伙伴,只需将婚姻法中对“婚姻”的定义从“异性”扩展为“异性与同性”,并且将其中涉及性别的字语进行替换,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婚姻意味着双方依一定的法律规定所建立起了配偶关系。进入婚姻,表明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不可否认,直接建立同性婚姻制度这种立法模式是对传统婚姻概念面对面的挑战。通过对外国的考察,目前只有很少的国家使用这一表现形式,直接建立普遍适用于异性恋和同性恋的婚姻制度。
2.法国的民事契约结合模式。这种方式是通过双方为了组织其共同生活而缔结的合同来设定彼此的权利、义务,规范双方的生活。民事团结契约是指两个异性或者同性的成年自然人为了组织其共同生活而缔结的合同。可以看到,这种契约制度不仅仅适用于同性恋者之间,异性恋者同样适用。这种契约方式的实质要件是合意,订立并且在主管的司法官面前登记民事团结契约本身可以说表明了双方的合意。但是,这并不排除缔约中诸如欺诈、暴力胁迫或者认知错误的缺陷。在上述情况下,缔约各方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官提起撤销之诉,诉讼时效为自契约成立之日起5年。
3.加拿大的登记伙伴模式。同性恋者通过到有关机关登记注册这种方式,从而有权享有已婚伴侣的多种权利和义务,包括家庭财产法所包含的某些权利和义务。这种模式创设一种类似于婚姻一样的法律地位,但由于没有将婚姻地位授给同性伴侣,所以登记伙伴关系的模式看起来就是介于同性恋的要求与社会意识许可之间妥协的产物,这种模式一产生就受到了欧洲国家立法者的欢迎。这种模式与婚姻最明显的区别在于解除不同,登记伙伴关系的解除相对比较简便。婚姻一直以来是人们互相公开表达承诺、谋求个人家庭关系稳定与确定的最重要的机制,其具有很高的强制性及严格性。
4.瑞典的同居者模式。这类模式为同居者制定一个内部和谐一致的法律制度体系。这类模式的关注点并不在于性伙伴关系或者他们之间的终身结合在一起的承诺,而是在于他们形成或已经形成了一种生活上稳定结合在一起的事实。这种模式常常既适用于同性同居者,也适用于异性同居者。这种模式立法效果不佳,首先定义何谓“同居”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是否需要同居一段时间或者某种形式的宣誓作为申请同居关系的条件也是值得商榷的问题。并且,区分与兄弟或者其他关系的同居也存在难度,同时因为同居行为极难管理,这种立法模式常常无法达到规范同性恋者行为的目的。
二、我国同性婚姻立法模式的构建
随着同性恋权益保护呼声越来越高,我国对同性婚姻的认可似乎也是早晚的事。笔者认为荷兰和瑞典的关于同性婚姻的立法是相当完善的,具有借鉴价值,即从三个层面来规制同居关系:婚姻、登记同居和事实同居。应当赋予同性婚姻结合者以与异性婚姻结合者同等的权利义务,修改现行婚姻法,将同性婚姻纳入婚姻的体系,在婚姻法体系内构筑同性结合的保护体系。
登记结合模式根据相关的事实确认相关的法律权利,登记结合者基于登记可以向对方请求一定人身性质的权利,如同居义务、忠实义务等,如一方不遵守这些义务,对方可请求解除该登记关系,并视情况获得相应赔偿,在财产关系方面应当依据共同生活之事实,并参照婚姻法中的财产关系规定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制、相互抚养义务、相互继承权、对方遭受人身伤害时的赔偿请求权,以及登记关系终止后的抚养请求权等。
同性恋者可以通过登记获得婚姻法项下的多数权利,其益处有:一是同性恋者可以寻求和同性结合,而不是进入异性婚姻,有助于提高同性伴侣关系和异性伴侣关系的质量。二是感染性病与性行为有关,而不是与性倾向有关,而相互忠诚的同性伴侣关系或同性婚姻意味着责任和对性滥交的否定,这在客观上有助于减缓性病的传播。而如果对同性恋者的存在采取不闻不问的政策,不但不会改变相关的社会歧视问题,而且更会加剧同性恋者的不安全感,对整个社会来说并无益处。“不同性取向者相互尊重对方的选择。不同价值取向的人或人群,相互尊重,求同存异,社会才能长久的安定团结。”
【注】本论文为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1】王丽萍.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298.
【2】李银河.同性恋亚文化.北京:中国友谊出版社,2002.
【3】曾瑞.浅谈我国同性婚姻的立法问题.经济与法,2010.5,129.
(作者单位:王尧,东北农业大学;安娜,哈尔滨学院;周宏璐,哈尔滨师范大学)
(编辑 刘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