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大学的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牛津大学法学院院长恩蒂科特教授访谈∗
2011-08-15程朝阳
程朝阳
2011年5月底,来自烟台大学法学院的程朝阳博士和厦门大学法学院周赟博士借跟随牛津大学法学院院长蒂莫西·恩蒂科特(Timothy Endicott) 教授作访问研究的机会,在恩蒂科特教授的办公室就他本人的学术经历及其所领导的法学院方面的一些相关问题进行了一次简短且友好的交流。
问:恩蒂科特教授,您好。非常感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要求,并安排今天和您做一次这样的面对面的访谈。我们都知道您去过中国多次并在中国高校做过演讲,也有很多中国的学生曾经或正在牛津大学学习法律,有些甚至还在您的课堂上学习过。据您的观察和了解,您对中国以及中国学生的印象是怎样的?对他们有何意见或建议?
答:嗯,是的。我对中国学生的印象非常好。我对中国的印象是,中国让人惊叹。我去过中国,但也只去过北京和香港。因此,对你们国家,我所见不是太多。但是我对中国的印象和当今世界每一个外国人对中国的印象一样,感觉今天的中国不仅拥有伟大的历史,而今也是众多领域新活力和创造力之源,为我们一起合作创造了机会和可能,这一点让人印象深刻。具体到法学,我感觉来牛津学习的中国学生都很出色。他们一直面临语言上的困难,不过我认为今天来牛津攻读法科学位的中国学生一般比 10年前来这里的中国学生英语口语要好,但显然他们还是有些困难,正如讲英语者要想学好中文,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所以,如果说我有什么意见或建议,我想首先,尤其是就法学而言,语言是如此重要,因此不管怎样,中国学生若想在英国或其他讲英语国家学习,学好英语是十分有用的,这是我惟一的一个具体建议。在牛津,我们吸引了大量来自东欧、南美的学生,也有许多学生来自澳大利亚、印度和北美。但是,中国已经成为我们将来希望扩大招生的重要生源地之一。
问:您是一位知名的法理学教授和法哲学家,不仅在英语法理学界,在中国法理学界也是。根据您的个人简历,您在学习法学之前曾经以英语语言和文学作为自己的第一专业。您知道,这种情况在中国并不多见。能否请您谈谈您的个人学习经历及感受?您选择法律与语言这一交叉学科作为自己的研究焦点,是否和您在语言和法律两个方面的经历有关?
答:其实,在学习法学之前,我不只是学习英文,还学习古希腊文和拉丁文,所以,我当时接受的是北美和加拿大的传统教育。加拿大和美国一样,法学学位是一种毕业后文凭,是第二个学位,在攻读法学之前,你首先得学习其他的。我当时在哈佛大学学习英文、古希腊文,然后进入加拿大的多伦多大学法学院学习法律。毕业后我在多伦多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工作了 3年。在律所工作期间,我对律师交流的方式很感兴趣。我在法学院学习法律的时候,他们教我们怎样精确地、清楚明白地写作。在我做律师的时候,我发现有些时候律师说话必须得含糊其辞、模棱两可。之所以这样,有时是因为不好的原因,是为了和某人耍花招;有时是因为好的原因,例如当律师无法决定某一问题的时候。离开律师事务所之后,我来到牛津大学师从拉兹。事实上,那段经历对我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拉兹是我的博士论文指导老师,在我来牛津之后的第一个学期,他让我去专门学习维特根斯坦的哲学课程。因此在我博士课程一开始,我不得不花时间学习维特根斯坦哲学,因为他想先让我理解了维特根斯坦的哲学思想,然后才会和我谈论我的博士论题。所以说,维特根斯坦和拉兹对我影响重大。但是我对法律与语言的兴趣,真正开始于我在律所执业的时候。
问:近些年来,法律与语言研究在中国也越来越受人关注。一些重要的法律语言研究专著也被翻译成中文出版,包括您的《法律中的模糊性》一书在内。对于法律与语言研究在中国的兴起以及相关动向,您是怎么看的?在中国法律语境下研究法律与语言问题,比如法律中的模糊性问题,有何意义?其前景如何?
答:对中国学者在法律与语言方面的研究,我知道的不多。但是我的确知道你所说到的,法律与语言领域已经成为中国学界研究的焦点,因为我经常会收到来自中国方面的邀请,邀请我就法律中的模糊性问题做讲座或做评论,发表意见。我的《法律中的模糊性》也在中国被翻译出版。我曾经受邀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就法律解释问题做过演讲,因此我知道中国法学研究对这些问题感兴趣。关于中国法学界的这一研究动向,我知道的不多,但是我认为它很有前途和希望。关于在中国研究法律中的模糊性问题,我的看法是,我认为模糊性问题的最有趣的部分在于:当法律是模糊的时候,一个社会如何还能够实现法治?我之所以认为这个问题有趣,是因为法律不得不模糊,你不可能运用精确去规制一个复杂的社会。有些时候你需要精确的法律,比如车速限制规则,或交叉路口的红灯设置等。它是精确的,因为它告诉你就在这里将车停下,不是大约在这里,而是刚好在这里,因此它是精确的。有些时候我们也需要模糊的法律。当政府和公民之间或两个公民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也需要能够解决争端的法院。此时,与法治有关的有趣事情是,当法院所使用的法律是模糊的时候,当法律没有告诉法院该怎么做的时候,我们如何能够实现法治。当然,这一问题也是中国目前所面临的一个十分有趣的问题。中国是一个如此复杂的社会,是人类历史上最庞大的政治共同体。十分庞大,十分复杂。自 1949年革命胜利以来一直刻意反对法治,在过去的60年的大部分时间里,它在某些方面朝着法治的方向前进,但是它是在一党政体想要控制整个社会这样一个十分复杂的情境下朝着法治迈进的。现在,这给法治造成了非常困难的问题。一党政体不想要和其他国家一样的法治模式,从某些方面来看他们想要这个国家不是由法律来统治,而是由政府部门的决定来统治。在这种语境下,法律规则中的模糊性是一个十分有趣的问题,因为不管什么时候,只要法律是模糊的,它就会让某人有权自由裁量,要么是法院,要么是政府官员。当然,在英国,模糊性有时让政府官员有自由裁量权,有时让法官有自由裁量权。这种在官员的行政管理和法院裁判之间出现的对自由裁量权的争夺和平衡十分有趣,也十分微妙。在这个国家,或许你可以说,法官从行政官员那里夺走了大量的自由裁量权。在中国,政府想改善司法,想打击司法腐败,想让司法变得更好。但是他们却不想让司法机关从政府官员手中拿走自由裁量权。因此它是整个一系列的问题,是一大堆对中国法治而言十分重要的难题,它们都和模糊性问题有关。
问:众所周之,牛津大学法学院以其出色的法学理论研究著称于世,从牛津走出了像赫伯特·哈特、约瑟夫·拉兹、约翰·芬尼斯等一批杰出的法哲学家。您能否给我们简单地描述一下牛津大学或牛津学派的学术传统及其发展近况?
答:在牛津过去的50 多年中,一如你所言,的确有一些十分有趣的法律思想家曾经在这里工作过,那是因为哈特的影响所致,不仅仅是因为哈特是当时最伟大的法哲学家,我认为他犯过很多错误,但是他的的确确为人们开始以一种全新的方式去思考法律、思考法律哲学创造了机会。他是一个好老师,他是一位原创的思想者,他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让其他一些人都想来到牛津向哈特学习,和哈特争论。罗纳德·德沃金、约瑟夫·拉兹、约翰·芬尼斯等是这些人当中最著名的。他们每一个人都向哈特学习,但每一个人又都与哈特有着深刻的分歧。
问:德沃金也曾经是哈特的学生,是吗?
答:是的。他来牛津的时候,还是一个本科生。他在美国已经上完大学,然后来到牛津学习法律,并获得法学本科学位,那是他获得的第二个本科学位,那时他是哈特的学生。他的本科学习是如此出色,以致他后来继哈特之后成为牛津大学的法理学教授。他是一个非常具原创性的思想者,在他的著作《认真对待权利》和《法律帝国》中,他对自己为何不同意哈特作出了解释,并由此解释了自己的法律理论。这些都已经成为牛津大学法学传统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而今,牛津大学的法理学和 20世纪60年代相比有很大的不同。我们拥有世界上最庞大的法哲学家群体,他们影响了牛津大学的法学研究进路,甚至对那些不是搞法哲学的人都产生了影响,使得他们接近自身研究问题的进路比其他法学院的老师更具理论性,比剑桥的老师,比伦敦的老师都更具理论性,比美国法学院的老师要更具理论性得多。在美国,他们做法律与经济学,他们把它做得很好,有时也做得很糟糕,但是他们对法律与经济学比对法律哲学要做得多得多。总之,法律哲学已经定型为我们牛津的学术传统,并一直延续至今。
问:说到英美法学研究旨趣的不同,让我想起理查德·波斯纳曾经来牛津大学做过一次演讲,对英美的法律和法律制度进行了一番对比。他的演讲系列后来以《英美的法律和法律制度》作为书名在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您还针对他的那次演讲专门写了一篇书评,很有意思。
答:是的,理查德·波斯纳的那次演讲很糟糕,非常糟糕的演讲。在录音采访的这个时候,我本不应该这么说。理查德·波斯纳的那次讲座也多多少少反映了美国法律经济学研究的一些重要方面。他是一个非常非常有才能、非常聪明的人。美国人拥有了不起的创造力,对法律研究也非常务实。
问:但是,从传统上来看,他们的法学思想很多是起源于英国,比如受牛津法学的影响。
答:是的,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我的意思是说,不仅仅是德沃金,当初德沃金在牛津的时候,大家都知道他是美国人,这不仅让他说话口音有别,而且他对宪法权利的看法,他对法律与经济学的看法等等都有所不同。但是我能理解他,因为美国和英国之间的关系很有意思,他们之间既有共识,亦有分歧,两者奇妙地结合在一起。我是一个加拿大人,所以我对这些事情有所洞察。加拿大人看到美国人和英国人部分地相互理解,又部分地相互误解,觉得很有趣。波斯纳是美国法律研究的杰出代表,但是他的研究有时偏离到荒谬的程度。我应该言语谨慎,我的意思不是说波斯纳所做的每一件事情都是荒谬的,远不是这样。当然,他每周都有新书出版,他的著作等身,他的那些著作有很多都充满真知灼见,因此很重要。但是他的才华并没有阻止他陷入荒谬,特别是他在那次讲座所表现出的荒谬,在那次讲座中,他说哈特和德沃金所论及的问题——法律是什么——毫无意义,惟一真正有意思的问题是去问法官是如何看待法律的。他这样说是荒谬的。
问:说到牛津,我想牛津之所以能够成为世界顶尖学府并享有如此高的声誉,除了它出色的学术研究之外,也因为它拥有自己独特的、几乎不可复制的牛津式教育体制——学院制。能否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牛津的学院制,特别是它对牛津法学教育的影响?
答:牛津大学的学院制,是一种联邦制,就像美国或瑞士或澳大利亚的联邦制那样。牛津大学是联邦一级,30 多个学院就像是一个联合王国的30多个组成部分。法学院也是大学的一部分。每一个学院都很独立,拥有自己的管辖区。各学院给自己学院的学生上课,但大学也给学生开课,大学给学生颁发学位。大学安排考试,学院则帮助学生准备考试。这意味着各个学院之间会相互竞争,学院和大学之间存在潜在的分歧或战争,有些时候会演变为直接的冲突。但是就我在大学和学院的工作经历来看,学院和大学之间的冲突问题十分重要,不可小视,因为我们所共享的、共同拥有的东西更加重要。
问:近年来,在高等教育领域,中英之间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牛津大学作为英国的顶尖学府,一直是众多中国学生的梦想之地。作为牛津大学法学院院长,您对中英两国的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合作有何具体计划或进一步的设想?牛津大学法学院是否会接纳更多的中国学生和学者?
答:还说不上有什么具体的计划,因为这些计划还都在酝酿、计划之中。在牛津法学院,我们有一组员工专门负责和中国的合作,他们正在制定相关计划。但是我相信,从现在起的一年以后,我们会有一个具体的计划和方案。我们现在正在制定这一计划。这一计划包括要求给更多的中国学生、学者发放签证,也包括给牛津学者去中国的签证,还包括筹建牛津大学中国校友会,将那些在牛津大学学成之后回中国工作的学生组织在一起。我们现在正在制定这样一个计划,但我们还没有完成。是的,将来,法学院会招收更多的中国学生和学者。但是就目前的情况看,每年申请来牛津学习的中国学生很多,但是因为语言的原因,我们实际接受的却很少。在这一点上,我们十分严格,在工程或数学学科领域,他们对语言的要求不是太严,因为他们不需要和学生做太多的口头交流。所以,我们想吸引更多的学生,但是有两件事情我们必须面对:第一,我们必须想办法克服语言上的问题;第二,在制定计划的时候,我们想找到更好的方法去教中国学生。我们正在考虑设置一些专门针对中国学生的课程。在访问学者方面,我们总是对他们敞开大门,只是我们的条件有限,希望将来我们能为访问学者提供更好的条件。欢迎有机会再次来访。
问:谢谢您给我们时间接受采访,真诚地希望能在中国见到您。
作者名录
1.王利明,男,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100872/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
2.胡弘弘,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430074/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南路一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3.王丹丹,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9级法律硕士(法学),430074/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南路一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4.刘瑛,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5.陈荣飞,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401120/重庆市渝北区回兴镇宝圣路。
6.肖敏,女,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西南石油大学文法学院讲师,610500/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大道8号。
7.田士永,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副教授,102249/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
8.胡静,男,汉族,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9.刘兆敏,女,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讲师,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10.杨飞,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102249/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
11.张丽英, 女,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12.尚宽,男,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研究生,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13.齐湘泉,男,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14.姚广宜,女,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15.程朝阳, 男,烟台大学法学院讲师,264005/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清泉路32号。
16.和洪,男,河南省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讲师,450053/郑州市农业路31号。